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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商业秘密有什么特征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 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设计资料、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等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其中,不为公众知悉,是指该信息是不能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的;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是指该信息具有可确定的可应用性,能为权利人带来现实的或者潜在的经济利益或者竞争优势;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包括订立保密协议,建立保密制度及采取其他合理的保密措施。

商业秘密有什么特征

2,商业机密的法律特征是什么

(一)商业秘密的前提是不为公众所知悉,而其他知识产权都是公开的,对专利权甚至有公开到相当程度的要求; (二)商业秘密是一项相对的权利。商业秘密的专有性不是绝对的,不具有排他性。如果其他人以合法方式取得了同一内容的商业秘密,他们就和第一个人有着同样的地位。商业秘密的拥有者既不能阻止在他之前已经开发掌握该信息的人使用、转让该信息,也不能阻止在他之后开发掌握该信息的人使用、转让该信息。 (三)能使经营者获得利益,获得竞争优势,或具有潜在的商业利益。 (四)商业秘密的保护期不是法定的,取决于权利人的保密措施和其他人对此项秘密的公开。一项技术秘密可能由于权利人保密措施得力和技术本身的应用价值而延续很长时间,远远超过专利技术受保护的期限。

商业机密的法律特征是什么

3,简述商业秘密行为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即商业秘密应当具备:秘密性、经济性、实用性和采取保密措施等四个基本特征。商业秘密的秘密性要求不高,即与普通技术水平的技术知识和技术信息保持最低限度的“不相同性”就可以了。
商业秘密案件中 的秘密性,即“不为公众所知悉”, 是指某信息或某项技术没有为公众普遍知晓且不能 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得。所谓“公开渠道”,一般包 括以下几种情况: (1)在 公开发行的出版物上公开发表,并能付 诸实施的。 (2)产品被公开销售、陈列。 (3)商业秘密被公开使用的。 (4)以口头谈话、报告发言、视听报道、模 拟演 示等形式为公众所知。 这里应当注意“成果鉴定会”对技术信息秘密 性判断的影响,成果鉴定不一定破坏秘密性。 含有商业秘密的技术成果完成后,按照惯例要 举行 成果鉴定会,按照有关规定,鉴定会属 于秘密举行的会议,与会人员负有保密义务。 因此,符合要求的鉴定会在法律上不会破坏商 业秘密的秘密性。   所谓“公众”,一般指社会上不特定的多 数人,但“秘密性”相对的公众则是指与权 利人有竞争关系的主体。严格来说,商业秘密 的秘密性应为“相对秘密性”, 即有关信息 为权利人以外的一定范围内的人所知悉,也属 于“不为公众所知悉”,不丧失秘密性。这主 要指两种情况: (1)为企业内部有关职工所知不一定破坏秘 密性。如果某商业秘密在企业内中为有关职工 “因业务需要所知”,而按企业的规章制度或 劳动合同,职工对接触的商业秘密负有明示或 默示的保密义务的话,该信 息不丧失秘密性。 (2)为业务关系人所知不一定破坏秘密性。 商业秘密因业务所需,被企业外部的原材料供 应商、产品销售商、加工承揽商、修理商所知, 只要局 限于合理的范围,即知情人不扩散, 且按照行业习惯或当事人的约定,这些外部知 悉者负有保密义务,则这种知悉不影响信息的 秘密性。商业秘密的秘密性并不以 “新颖性” 为前提,具备新颖性特征的信息如果公开了, 因为丧失了秘密性,就不可能成为商业秘密了。

简述商业秘密行为

4,商业秘密具有哪些特征

商业秘密的特征包括:不为公众所知悉(非公知性)、具有商业价值(价值性)、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保密性)。“不为公众所知悉”是指该信息是不能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有关信息不为其所属领域的相关人员普遍知悉和容易获得。“具有商业价值”是指通过现在或将来对有关信息的掌握、使用能为企业带来现实的或者潜在的经济利益和竞争优势。“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是指为防止有关信息泄漏所采取的与其商业价值等相适应的合理保护措施,确定保密形式、对象和范围等,包括订立保密协议,建立保密制度及采取其他合理的保密措施。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详情咨询本同律师事务所
-------------------------------------------------------------------------------------------------------商业秘密具有四个特征: 一、不为公众所知悉。商业秘密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在企业内部只能由参与工作的少数人知悉,这种信息不能从公开渠道获得。如果众所周知,那就不能称之为商业秘密。但“很多人”都知道的东西也未必不是商业秘密。它不要求被哪一家所独占,这也是商业秘密与商标、专利的不同之处。 二、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这是讲商业秘密具有价值性。一项商业秘密如果不能给企业带来经济价值,也就失去保护的意义。曾有一个日本火腿肠公司,发明了一种火腿染色技术,自我感觉良好,后不幸被一位跳槽的员工窃走并自立门户,该公司就把此员工告上法庭。后经法庭调查顾客在购买此种火腿肠时根本没把颜色考虑在内,所以法庭判定此项技术不是商业秘密,这就是关于商业秘密价值性的一个典型案例。 三、具有实用性。商业秘密区别于理论成果,具有现实的或潜在的使用价值。有时,我们可能忽视这样的问题:如一些失败的实验,夭折的计划等,这也可能是商业秘密,失败的经验可以使你少走弯路。如果你的竞争对手和你都在研制开发同一种新产品或新工艺,你失败的经验就完全可以列为商业秘密,因为一旦你的对手知悉了这种信息,就无异于你给他踩光了地雷,把他送上了光明大道,所以这方面尤其需要引起我们的注意。 四、采取了保密措施。这是认定商业秘密最着急的要件。私利人对其所拥有的商业秘密应采取相应合理的保密措施,使其他人不采用非法手段就不能得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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