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运输汽车的方式有哪些

一般是火车和平板汽车运输的较多较快和实惠 。

运输汽车的方式有哪些

2,摩托车属于运输车辆吗

摩托车应该属于运输车辆,但是国家对摩托车的营运规定没有具体法规,各个地方的管理法规不同,参照本地交通部门的临时规章制度,进行管理。
我国交通法规定,摩托不属于营运工具,残疾车老年电动车也是没有营运资格的,就算是大客车,也需要办理相关的营运证通过检测才能营运的。而且营运不单单车辆要达标司机也要达标才能上路拉客的。一般汽车,出租车长途大客车都由公司性质的才能办理营运证,所以理论上私人是没有营运资格的。不过这方面交警*没权查,这个是由公路稽查处才能查,所以其实呵呵。
摩托车一般来说 按照交通规定只能载物5公斤 它属于交通工具 但是不是运输工具 所以不是运输车辆 希望能帮到你 祝生活愉快
不属于运输车辆。是载人车辆。

3,货运汽车怎么分类有什么具体特征

现行国家标准GB/T 3730.—2001《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规定:标准将汽车、挂车和汽车列车并列为3类来说说汽车指动力驱动,车轮数》=4个的非轨道承载车辆,为汽车汽车又分为2类:1是乘用车,2 是商用车货运车辆属于商用车类;是这样的定义的:在设计和技术特征上用于运送人员和货物的汽车,并且可以牵引挂车,分为:客车、半挂牵引车、货车;货车:主要为载物而设计和装备,能否牵引一挂车均可,分为6类(你的问题)1、 普通货车:在敞开(平板式)或封闭式(厢式)载货空间内载运货车的货车。自卸车一般列入普通货车。2、 多用途货车:主要用于载物,但驾驶员座椅后带有固定或折叠式座椅,可运载3人以上的乘客。3、 越野货车:在其设计上全轮同时驱动或其几何特征、技术特征和其性能允许在坏路上行驶4、 全挂牵引车:一种牵引杆式挂车的货车,本身可在附属的运输平台上载运货物。5、 专用作业车:如消防车、救险车、垃圾车等6、 专用货车:如罐式车、乘用车运输车、集装箱运输车等老的已经淘汰的标准:把载货车分为:微型 m《=1.8轻型 1.8〈m《= 6中型 6〈m《=14重型:14〈m

4,货运车有哪些都有哪些运货标准呢

(一)按用途分 1、载客车:专门用作人员乘坐的汽车,按其座位多少又可分为轿车和客车、旅游车等种类。 (1)轿车:除司机外乘坐2-8人的小型客车。轿车按发动机的工作容积(排量,L-升)大小分为:微型(1L以下)、轻型(1-1.6L)、中型(1.6-2.5L)和大型(2.5L以上)轿车。另外还可以分为普通轿车、高级轿车、旅行轿车和活顶轿车。 (2)客车:除司机外乘坐9人以上的载客车为客车。客车有单层、双层型式,并可按总质量、总长度分为不同类型(如表3-1-17),另外,还可按使用目的分为旅行客车、城市客车、长途客车、游览客车和旅游车等。其中旅游车是专门用于旅游的客车,是60 年代后发展起来的现代化交通工具。有的长途旅游车为住宿式,具有住宿和生活条件。铰接式客车。 客 车 类 型 表3-1-17 类型 小型 中型 大型 铰接式 双层 总质量 t 18 >15 总长 m 14 9-12 2、货车:主要供运载货物用的汽车称为货车,又称载货汽车。 (1)普通货车:按其载重量分为轻型(小于3.5t)、中型(大于4-8t)和重型(大于8t)货车。 (2)特种车:为普通货车的变型,具有特殊货箱,并考虑到货物装载和运输上的专门需求。如有保温箱货车、罐式货车等。 (3)自卸车:货箱能自动举升并倾卸散装货物、固体货物,如煤、砂石、矿料等。 (4)牵引车:专门用来牵引挂车、半挂车和长货挂车的主体,一般车上不搭乘旅客,没有装载货物的车厢(少数具有短货箱)的汽车称为牵引车。又称载货列车,一般可分为全挂牵引车和半挂牵引车,半挂车的载荷由自身和牵引车共同承受,全挂车的载荷全部由自身承受。 3、特种用途的汽车 包括建筑工程用汽车、市政公共事业用汽车、农用汽车、竞赛汽车等。 (二)按汽车对道路的适应性分: 普通汽车和越野车。 (三)按汽车动力装置型式分: 活塞式内燃机汽车、电动汽车、燃气轮汽车。
你们不是货运公司吧?非货运公司不用办理的..谢谢.

5,道路货物运输车辆几年审核一次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车每年审验一次
一、货运车辆申请办理道路运输证。 专业运输企业营运车辆、工程运输车辆、重型货物运输车辆申请办理道路运输证时,将严格按照省运管局《关于对道路运输企业在开业和新增运力时进行安全生产状况审核的通知》(浙运[2007]129号)要求,进行车辆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审核。对安全生产状况、安全日常管理、事故情况和遵守运输市场规则等方面不符合要求的,将限制企业运力新增,不给予办理车辆道路运输证。 个体营运车辆申请办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车辆营运证的,应提供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准许的经营名称(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通知书)和相应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在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后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参加运管部门的年度安全考核。 企业、事业单位为本单位生产经营服务的货运车辆应办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车辆营运证,但不得从事道路旅客运输和为本单位生产经营服务以外的运输经营活动。其驾驶人员应取得从业资格证。 企业、个体经营者原拥有车辆有未按时参加年审或报废、转籍未注销的,在没有按规定改正前一律不予办理新增车辆道路运输证。 二、货运车辆的年审。 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的货运车辆,必须参加一年一次的审验。审验的内容应包括车辆技术档案(含车辆技术等级评定、二级维护等)、经营行为、承运人责任险等方面情况。审验合格的,在道路运输证副证的车辆审验记录栏中盖审验专用章,并填写审验有效期,有效期为审验合格日推算至一周年的前一日。审验有效期内,《道路运输证》上年度审验章有效。 个体车辆参加年审同时携带经营许可证副本原件、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货运车辆逾期未参加审验,按《杭州市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若干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逾期一个月罚100元;在审验中发现的其它违章行为,要按照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三、货运车辆的异动管理。 货运车辆转出、过户、报废,经营者应当到原发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异动手续,填写《余杭区货车营运证件注销登记表》,交回《道路运输证》。 省内转籍入户我区的货运车辆,须核查该车原道路运输证注销情况,在原车籍地办理营运证件注销手续的才能给予注册办证;外省转籍入户车辆须提供原车辆技术档案;区内车辆转户核查该车年审情况。 四、货运车辆的档案管理。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建立货运车辆技术档案,并及时更新、妥善保管。车辆技术档案内容为:车辆基本情况、主要部件更换情况、修理和二级维护记录(含出厂合格证)、技术等级评定记录、车辆变更记录、行驶里程记录、交通事故记录等。 在车辆参加年审时,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提供车辆技术档案情况;办理过户变更手续时,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将车辆技术档案完整移交。对未建立车辆技术档案的经营者,将责令限期整改。 余杭区公路运输管理所

6,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的管理办法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道路运输车辆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以下简称卫星定位装置)以及相关安全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道路运输车辆,包括用于公路营运的载客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半挂牵引车以及重型载货汽车(总质量为12吨及以上的普通货运车辆)。第四条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企业监控、政府监管、联网联控的原则。第五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安全监管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工作实施联合监督管理。 第六条 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应当符合以下标准要求:(一)《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技术要求》(JT/T 796);(二)《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终端通讯协议及数据格式》(JT/T 808);(三)《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数据交换》(JT/T 809)。第七条 在道路运输车辆上安装的卫星定位装置应符合以下标准要求:(一)《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技术要求》(JT/T 794);(二)《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终端通讯协议及数据格式》(JT/T 808);(三)《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四)《汽车行驶记录仪》(GB/T 19056)。第八条 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和车载终端应当通过有关专业机构的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对通过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的系统平台和车载终端,由交通运输部发布公告。第九条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和拥有50辆及以上重型载货汽车或者牵引车的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应当按照标准建设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平台,或者使用符合条件的社会化卫星定位系统监控平台(以下统称监控平台),对所属道路运输车辆和驾驶员运行过程进行实时监控和管理。第十条 道路运输企业新建或者变更监控平台,在投入使用前应当通过有关专业机构的系统平台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并向原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第十一条 提供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社会化服务的,应当向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并提供以下材料:(一)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二)服务格式条款、服务承诺;(三)履行服务能力的相关证明材料;(四)通过系统平台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的证明材料。第十二条 旅游客车、包车客车、三类以上班线客车和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在出厂前应当安装符合标准的卫星定位装置。重型载货汽车和半挂牵引车在出厂前应当安装符合标准的卫星定位装置,并接入全国道路货运车辆公共监管与服务平台(以下简称道路货运车辆公共平台)。车辆制造企业为道路运输车辆安装符合标准的卫星定位装置后,应当随车附带相关安装证明材料。第十三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选购安装符合标准的卫星定位装置的车辆,并接入符合要求的监控平台。第十四条 道路运输企业应当在监控平台中完整、准确地录入所属道路运输车辆和驾驶人员的基础资料等信息,并及时更新。第十五条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监控平台应当接入全国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以下简称联网联控系统),并按照要求将车辆行驶的动态信息和企业、驾驶人员、车辆的相关信息逐级上传至全国道路运输车辆动态信息公共交换平台。道路货运企业监控平台应当与道路货运车辆公共平台对接,按照要求将企业、驾驶人员、车辆的相关信息上传至道路货运车辆公共平台,并接收道路货运车辆公共平台转发的货运车辆行驶的动态信息。第十六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办理营运手续时,应当对道路运输车辆安装卫星定位装置及接入系统平台的情况进行审核。第十七条 对新出厂车辆已安装的卫星定位装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拆卸。除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接入联网联控系统监控平台时按照有关标准要求进行相应设置以外,不得改变货运车辆车载终端监控中心的域名设置。第十八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建设和维护道路运输车辆动态信息公共服务平台,落实维护经费,向地方人民政府争取纳入年度预算。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逐级考核和通报制度,保证联网联控系统长期稳定运行。第十九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安全监管部门间应当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安全监管部门根据需要可以通过道路运输车辆动态信息公共服务平台,随时或者定期调取系统数据。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擅自泄露、删除、篡改卫星定位系统平台的历史和实时动态数据。 第二十一条 道路运输企业是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的责任主体。第二十二条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和拥有50辆及以上重型载货汽车或牵引车的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应当配备专职监控人员。专职监控人员配置原则上按照监控平台每接入100辆车设1人的标准配备,最低不少于2人。监控人员应当掌握国家相关法规和政策,经运输企业培训、考试合格后上岗。第二十三条 道路货运车辆公共平台负责对个体货运车辆和小型道路货物运输企业(拥有50辆以下重型载货汽车或牵引车)的货运车辆进行动态监控。道路货运车辆公共平台设置监控超速行驶和疲劳驾驶的限值,自动提醒驾驶员纠正超速行驶、疲劳驾驶等违法行为。第二十四条 道路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动态监控管理相关制度,规范动态监控工作:(一)系统平台的建设、维护及管理制度;(二)车载终端安装、使用及维护制度;(三)监控人员岗位职责及管理制度;(四)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处理和统计分析制度;(五)其他需要建立的制度。第二十五条 道路运输企业应当根据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以及车辆行驶道路的实际情况,按照规定设置监控超速行驶和疲劳驾驶的限值,以及核定运营线路、区域及夜间行驶时间等,在所属车辆运行期间对车辆和驾驶员进行实时监控和管理。设置超速行驶和疲劳驾驶的限值,应当符合客运驾驶员24小时累计驾驶时间原则上不超过8小时,日间连续驾驶不超过4小时,夜间连续驾驶不超过2小时,每次停车休息时间不少于20分钟,客运车辆夜间行驶速度不得超过日间限速80%的要求。第二十六条 监控人员应当实时分析、处理车辆行驶动态信息,及时提醒驾驶员纠正超速行驶、疲劳驾驶等违法行为,并记录存档至动态监控台账;对经提醒仍然继续违法驾驶的驾驶员,应当及时向企业安全管理机构报告,安全管理机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制止;对拒不执行制止措施仍然继续违法驾驶的,道路运输企业应当及时报告*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并在事后解聘驾驶员。动态监控数据应当至少保存6个月,违法驾驶信息及处理情况应当至少保存3年。对存在交通违法信息的驾驶员,道路运输企业在事后应当及时给予处理。第二十七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确保卫星定位装置正常使用,保持车辆运行实时在线。卫星定位装置出现故障不能保持在线的道路运输车辆,道路运输经营者不得安排其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卫星定位装置以及恶意人为干扰、屏蔽卫星定位装置信号,不得篡改卫星定位装置数据。第二十九条 卫星定位系统平台应当提供持续、可靠的技术服务,保证车辆动态监控数据真实、准确,确保提供监控服务的系统平台安全、稳定运行。 第三十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充分发挥监控平台的作用,定期对道路运输企业动态监控工作的情况进行监督考核,并将其纳入企业质量信誉考核的内容,作为运输企业班线招标和年度审验的重要依据。第三十一条 *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将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系统记录的交通违法信息作为执法依据,依法查处。第三十二条 安全监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认真开展事故调查工作,严肃查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责任单位和人员。第三十三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安全监管部门监督检查人员可以向被检查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查阅和复制有关材料。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和说明情况。道路运输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道路运输企业或者道路货运车辆公共平台负责单位应当在接到事故信息后立即封存车辆动态监控数据,配合事故调查,如实提供肇事车辆动态监控数据;肇事车辆安装车载视频装置的,还应当提供视频资料。第三十四条 鼓励各地利用卫星定位装置,对营运驾驶员安全行驶里程进行统计分析,开展安全行车驾驶员竞赛活动。 第三十五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未按照要求安装卫星定位装置,或者已安装卫星定位装置但未能在联网联控系统(重型载货汽车和半挂牵引车未能在道路货运车辆公共平台)正常显示的车辆,不予发放或者审验《道路运输证》。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道路运输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一)道路运输企业未使用符合标准的监控平台、监控平台未接入联网联控系统、未按规定上传道路运输车辆动态信息的;(二)未建立或者未有效执行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处理制度、对驾驶员交通违法处理率低于90%的;(三)未按规定配备专职监控人员的。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使用卫星定位装置出现故障不能保持在线的运输车辆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800元罚款。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一)破坏卫星定位装置以及恶意人为干扰、屏蔽卫星定位装置信号的;(二)伪造、篡改、删除车辆动态监控数据的。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具有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情形之一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安全监管部门工作人员执行本办法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在本办法实施前已经进入运输市场的重型载货汽车和半挂牵引车,应当于2015年12月31日前全部安装、使用卫星定位装置,并接入道路货运车辆公共平台。农村客运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不包括出租车。其中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道路运输车辆,包括用于公路营运的载客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半挂牵引车以及重型载货汽车(总质量为12吨及以上的普通货运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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