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城中村拆迁补偿办法

补偿就两种,产权调换和金钱补偿,就看你家选择哪种了,还有就是看有违章的没有,有他可以不给你补偿,不过你说房子有出租,那要是要租客走的违约金就不是你出了,是那个拆迁那个出。

城中村拆迁补偿办法

2,天津拆迁的补偿是多少

要看您在哪个位置的,什么性质的拆迁,现在天津最有名的就是八大里改造,,基本在在23500——30000之间。。大部分属于23500元
天津拆迁补偿均价在1万2每平米。
一般都在20000~30000/平米
10000万

天津拆迁的补偿是多少

3,2016年城中村改造补偿安置标准是怎样

按照不低于周边新建商品房的市场价进行。具体可以参看国务院令第590号第十九条至二十一条的规定。
依据法律规定,补偿的方式有两种:置换补偿和货币补偿。这两种方式是供被征收拆迁人自由选择的。无论哪种补偿方式,总体的原则是不得降低原有的生产生活水准。 置换补偿的根据区位的不同,置换比例不同,实际操作中,原地置换的话,一般在1:1.5。 货币补偿则不低于周边新建的同用途的商品房的市场价。

2016年城中村改造补偿安置标准是怎样

4,城中村改造拆迁赔偿标准十二五是如何规定的

你好,城中村改造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希望以上解答对你的问题有所帮助。
;>(原来的<>已经终止了)的规定,只要你能够证明你的房屋是合法拥有,仍应当按照补偿标准进行补偿.(这里所指的标准就是指有房产证的标准).你有土地使用权证,所以你可以证明你是合法拥有的啊.所以你的房屋拆迁和有房产证的一样,不会有任何差别.就算你没有土地证,只要能证明房子是你的,也得照样按标准补偿拆迁,我家的房子两个证一个都没有,照样按标准补偿.呵呵.所以,别担心. 我国<>规定,土地和房屋不得分开进行买卖.房屋拆迁补偿应当将所拆迁的房屋和土地一起进行补偿,不得分开补偿.所以,你获得的补偿款肯定和有房产证的一样!补偿标准当然是按实际丈量的平方数乘以每平方米的补偿价格(违章建筑不包括在内)进行计算.一分钱都不会比有房产证的少.如果谁说有差别,那是他在坑你. 如果是非法的,那么你一分钱都不会有,而不是得到的补偿款少,明白吗?(这是我假设给你听的,不是说你真的非法拥有)

5,天津市红桥区双环村拆迁到底给多少钱

你写的那个公式错了!应该是:[货币补偿金额=安置补偿面积+赠送面积(你家面积的25%)]*还迁房回购单价(4500/平方米)+一次性购房补贴。如果你在1月1日到2月3日走,还有拆迁奖励10000元。
你放心到不了26W 也就是20W左右
我碧春里的。耗到最后拿的最多。我在外地上班,家里也没钱,我妈说不搭钱能回迁就行。给钱也买不起房子。介父母房子还没着落呢,拿JM结婚啊。
恩,现在这个时候还是要房子合适啊
(一)货币补偿方式自愿放弃实物还迁安置而选择货币实偿方式的被拆迁人,可以选择以下两种方式之一获得货币补偿:1,按照《红格区双环村拆迁补偿安置办法》获得货币补偿的计算公式:(货币补偿金额=被拆迁房屋评估单价x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2,按照还迁房回购方式获得货币补偿的计算公式:货币补偿金额=(安置补偿面积+赠送面积)x还迁房回购单价(4050元/平方米)+一次性购房补贴(25000元)。(二)房屋产权调换方式对平房和简易二楼的被拆迁人还行房类型为高层住宅。被拆迁人应当按规定结清被拆迁与迁迁房的差价。1,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19平方米以下的,选择还迁房建筑面积40-44平方米(含40平方米)的一居室单元房一套。2,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19.01-23平方米的选择还迁房建筑面积45-49平方米(含45平方米)的一居室单元房一套。3,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23.01-27平方米的选择还迁房建筑面积50-54平方米(含54平方米)的一居室单元房一套。4, 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27.01-34平方米的选择还迁房建筑面积58-62平方米(含62平方米)的二居室单元房一套。5, 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34.01平方米以上的,选择还迁房建筑面积63-67平方米(含63平方米)的二居室单元房一套。四、搬迁奖励与其他补偿1,凡在规定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的(完成搬迁日期以签订《天津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日期为准)按户发放一次性按期搬迁奖励费。自搬迁期限开始之日起30日内完成搬迁的每户奖励10000元。2,对被拆人按所签协议每户发放搬迁补助费,搬迁补助费包括:搬家补助费200元、家庭电话迁移补助费200元、住宅一户一表迁移补助费200元,有线电视迁移补助费260元和空调迁移补助费200元。3,被拆迁人选择还迁房并自行安排住处临时过渡的,拆迁人按月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首次支付6个月。临时安置补助费发放标准:被拆迁房屋为一间居室的住户,每户每月发放700元;被拆迁房屋为二间居室的住户,每户每月发放900元,支付起止时间自被拆迁人完成搬迁之日起至提供还迁房之日止。

6,城中村宅基地遇拆迁如何赔偿

怎样计算赔偿数额,这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计算数额。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你可以参照下面规定提出你的主张。第十八条 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第二十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第二十一条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第二十二条 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  第二十三条 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地上房子征收与拆迁赔偿条例》
城里人不允许在农村购买宅基地的。即使交易成功,也是无效的,不受法律保护。 农村宅基地转让政策 (一)宅基地使用权连同房屋所有权转移应符合一定条件 1、履行相关审批手续 《房屋所有权证》是确认房屋所有权的合法凭证,《宅基地使用证》和《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是农民合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的重要凭据,因买卖房屋而转移宅基地使用权的,宅基地使用权主体发生变化,应当依照《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及其他规定履行审查、批准等手续,并完成权利主体的变更登记。实践中有些地区的房屋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对房、地管理脱节,有些当事人在进行变更登记时,只到房屋管理部门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没有进行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变更,从而使土地管理部门的工作陷入被动。还有的当事人在买卖时未经任何部门批准,既没有进行房屋产权的变更登记,又没有完成宅基地的变更登记。严格地说,此类情况下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并未发生转移 2、受让人主体资格应受限制 宅基地分配制度的福利性必然产生权利主体的身份特定性与权利取得的受限性,使用权主体应是该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与成员有直系亲属等身份或其他规定的身份。因经济发展、人口流动等,原使用权人不再使用宅基地,依法可以转让,但是,对于宅基地使用权的受让主体,应当有所限制。即宅基地使用权只可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自由转让,因为一旦转让给城市居民或其他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受让主体便不再符合法定的条件,除非转让时,该受让人已经将户口迁入本乡或本村,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 3、转让后原则上仍遵循“一户一宅”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四款规定明确了宅基地“一户一宅”的原则。因此农民买卖房屋涉及到宅基地使用权的转移时,还应当满足宅基地标准的限制。当取得宅基地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标准的,应在土地登记卡和土地证书内注明超标的数量。以后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拆迁、改建、翻建或政府依法实施规划重新建设时,按当地政府规定的面积标准重新确定使用权,超过部分归还集体经济组织。实践中还有对超标部分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并对收回宅基地上的房屋给予适当补偿的做法。 (二)上述条件不应影响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 1、是否办理过户登记不影响买卖合同效力。 有观点认为农村宅基地、房屋买卖合同违反了法律关于此类合同在订立前后应当办理申请、审查、批准和登记手续的规定,因此应当认定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其理由是,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条规定,房地产转让应办理变更登记;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条和《土地登记规则》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土地使用权的变更自登记之日起生效,不办理变更登记的不具有法律效力。 应当指出,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是否经过户登记并不是房屋买卖合同的有效要件,未办理过户登记不影响买卖合同的效力,只要买卖合同符合合同的有效要件,合同即为有效。根据我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首先,依据该规定需要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后生效的合同,必须要有法律或者行政法上的依据,因此《土地登记规则》并不能作为认定合同须依法登记后生效的依据。其次,《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调整的是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取得房地产开发用地的土地使用权,其不应适用于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再次,《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虽可适用,但相关条文规定的是土地使用权自登记之日起生效,因而规范的是物权行为,而非规范属于债权行为的买卖合同。最后,从登记设立的目的考察,登记作为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式,就宅基地房屋买卖行为而言,登记的只能是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的变动,而非房屋买卖合同本身。从登记的性质而言,登记是生效房屋买卖合同的履行内容之一,如果认为房屋买卖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则混淆了物权行为和债权行为的生效要件。进行过户登记是生效房屋买卖合同当事人的义务之一,而不是合同有效的要件。 2、主体条件和“一户一宅”标准不影响买卖合同效力 合同的效力的判断应以法律规定的合同有效要件为标准。可能导致农村宅基地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理由是其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此外即使合同的订立违背了其他部门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的强制性规定,也不能据此认定合同无效。虽然《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土地炒卖的通知》规定“农村房屋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但其发文机关是国务院办公厅,并非行政法规,不能作为判断合同效力的依据;而《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并未禁止农村宅基地上房屋的出售和出租。至于第六十三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其立法目的是为限制农村集体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而农村宅基地上的房屋即使出售也未改变宅基地的性质,其仍属于农村建设用地的性质。故农村宅基地房屋买卖合同并不存在法定的无效事由,因此如果违反了受让主体的身份条件和“一户一宅”的标准,买卖合同仍应认定有效,如果取得了有关组织或部门批准并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的,应继续履行;经过有关组织或部门批准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可责令补办;未经批准而无法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属于合同无法履行,如出卖方要求解除合同返还房屋的,应当支持其主张,判决返还房屋。由此造成买受方损失的,买受方可要求出卖方赔偿损失。 (三)出租农村房屋、宅基地行为的效力认定 农民将经依法批准修建的房屋出租的,如其宅基地使用权与建设报批时的手续齐全,可认定合同有效。农村居民仅出租住房,因不涉及宅基地使用权主体变更,故不受承租人身份条件和“一户一宅”原则的限定。

7,天津市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在天津市国土房管局政务网里面没有找到农村房屋的拆迁补偿标准,只找到了城市的.贴个链接给你以供参考.http://www.tjfdc.gov.cn/index.asp 房管局的http://www.tjfdc.gov.cn/zcfg/showzcfg.asp?id=6360 天津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
1、农村拆迁补偿的标准是拆迁补偿安置方案规定的标准,而安置方案是由拆迁人提供,并征求被拆迁意见后,如果被拆迁人无异议,则按该方案进行补偿;如果被拆迁人有异议,则拆迁人应与被拆迁人进行平等协商,就补偿标准等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后方可实施;如果没有达成一致意见,那么双方可以委托评估公司对将要拆迁的房屋及附属设施进行评估作价,进行合理解决。  2、拆迁不是将你的财产折旧后卖给拆迁方,而是双方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按照安置协议约定的补偿标准进行合理补偿,你原有的房屋以占用的土地将会被平改或用作他用。  (1)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建制撤销的,以及建制虽然不撤销,但不具备易地建房条件的,被拆迁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与货币补偿金额问等价值的产权房屋调换。它的具体计算是(被拆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同区域新建多层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土地使用权基价+价格补贴)×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  (2)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建制不撤销的,具备易地建房条件的,被拆迁人可以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村或居民点范围内申请宅基地新建住房,并获得相应的货币补偿,计算公式为(被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十价格补贴)×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被拆迁人使用新宅基地所需的费用,由建设单位支付给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  土地补偿  被征地合作社土地在被征用时,依法取得的补偿有土地补偿费、构(附)着物补偿、青苗费及集体资产。土地补偿费按15000元/亩的标准补偿给合作社,其总额的80%统筹用于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其余20%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构(附)着物补偿按勘测定界面积扣除宅基地和其他建设用地面积后的1.6倍计算补偿面积,按15000元/亩的标准补偿给合作社;青苗费按勘测定界面积扣除宅基地和其他建设用地面积后计算补偿面积,按1320元/亩的标准补偿给合作社;集体资金按2000元/亩的标准补偿给合作社。
地方不同补偿不同,以下仅供参考 农村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原则和补偿安置标准  产权确定办法及补偿安置界限:  1、凡经政府批准或已领取土地使用权证及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拆迁,给予补偿安置。  2、凡在一九七八年底前建造的房屋,未取得有关手续,但权属清楚,作为历史遗留房产处理,拆迁时按合法房产以实际建筑面积给予补偿安置。  3、凡在一九七九年一月一日至一九八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建造的房屋,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凭“土地审批手续”或“土地使用权证”给予补偿安置。  4、凡在一九八七年一月一日至一九九○年三月三十一日建造的房屋,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凭“土地审批手续”或“土地使用权证”和当地乡(镇)政府建房手续给予补偿安置。无上述手续的,而且被拆迁人住房确有困难,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酌情处理。  5、凡在一九九○年四月一日以后建造的房屋,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已有“土地审批手续”或“土地使用权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村镇建设许可证”(具体时间以当地乡(镇)实施“一书两证”或“一书一证”起始时间而定)给予补偿安置。除此之外,无手续一律视为违法违章建筑物,一律限期无偿拆除,不给予补偿安置。  6、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物,按30元/m2至50元/ m2给予补偿,但不列入安置范围;超过批准期限或未经批准擅自建造的临时建筑物,应在规定期限内一律无偿自行拆除。  7、上述1—6项中的土地及房屋面积以有关证件上载明的内容为准。如实际的土地及房屋面积与有关证件上载明的建筑面积不符的,经拆迁当事人申请,由县国土资源、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调查核实后进行裁决。    九、建筑、构筑物拆迁补偿标准   房屋拆迁补偿根据结构年限而定,建筑面积按照《建筑面积计算规则》计算,补偿费包括人工费、材料损失费、装饰费等,具体拆迁补偿标准如下:  (一)房屋拆迁补偿重置价格标准详见附表1。 房屋拆迁 重置价格 房 屋类 别 价格(元/㎡) 主 要 条 件 框架 610 钢筋砼结构、铝合金门窗、内外抹灰、钢砼楼地面、水电卫设施、室内装修齐全,每缺一项扣除10元/㎡。 局 部框 架 550 底层框架或内部框架结构、铝合金门窗、内外抹灰、钢砼楼地面、水电卫设施、室内装修齐全,每缺一项扣除10元/㎡。 砖 混 460 砖混结构、铝合金门窗、内外抹灰、钢砼楼地面、水电卫设施、室内装修齐全,每缺一项扣除10元/㎡。 砖 木 310 砖木结构、钢(木)门窗、内外抹灰、木楼地面、水电卫设施、室内装修齐全,每缺一项扣除10元/㎡。 木 220 木结构、钢(木)门窗、木楼地面、水电设施、室内装修齐全,每缺一项扣除10元/㎡。 简 易结 构 70 简易砖、木(竹)结构、木门窗、内外抹灰、其他楼地面、水电设施,每缺一项扣除10元/㎡。 备 注 一、由于农村一般无小区配套,因此上述房屋重置价格不包括小区配套设施费,若确实有则应加上100元/㎡。 二、房屋具体价格按评估确定。 三、房屋成新率: 1.有合法建房审批手续的或者被有关部门认定为合法的房屋, 折旧评估根据房屋使用年限给予折旧,年折旧率1.4%,最大折旧率为50%。 2.1978年之前无合法建房手续的房屋重置价格按实际折旧计算,并给予地基安置;1979年之后无合法建房手续的房屋按实际折旧率(同1)给予补偿,但不予地基安置。   (二)构筑物拆迁补偿标准详见附表2。 补偿标准 编号 项 目 等 级 规格标准 单 价 备 注 1 地基 一等 已浇砼地梁 35元/平方米 指宅基地 二等 已砌基础和回填 20元/平方米 指宅基地 2 水泥路 地面砼完好 30元/平方米 3 水泥道坦 一等 地面砼完好 15元/平方米 二等 地面砼有裂缝破损达20%以下 12元/平方米 三等 8元/平方米 4 围墙 一等 砖砌 20元/平方米 二等 块石 15元/平方米 三等 乱石 10元/平方米 5 门台 400元/个 6 电话移机 200元/台 7 有线电视迁移 200元/台 8 临时棚 一等 瓦屋面 50元/平方米 二等 铁皮屋面 40元/平方米 三等 油毡屋面 30元/平方米 9 蔬菜、花圃 大棚 一等 钢制 6元/平方米 二等 竹制 2元/平方米 10 猪栏 50元/个 11 牛栏 80元/个 12 厕所 150元/个 13 坟墓 300元/穴 14 粪坑 一等 条石结构 70元/立方米 二等 块石结构 60元/立方米 三等 砖石结构 50元/立方米 15 水井 一等 大 500元/个 二等 中 300元/个 三等 小 200元/个  树木果竹补偿标准   种 类 单 位 生 长 情 况 每株补偿(元) 备 注 树 木 杂 木 株 树木中径小于3厘米 1 树木中径小于3厘米的,按每亩不超过600株计算 株 树木中径3—5厘米(含3厘米) 2 株 树木中径5—10厘米(含5厘米) 4 株 树木中径10—12厘米(含10厘米) 5 株 树木中径大于等于12厘米 8 杉 树 柏 树 株 树木中径小于8厘米 15 树木中径小于8厘米的,按每亩不超过300株计算 株 树木中径8—15厘米(含8厘米) 20 株 树木中径大于等于15厘米 30 松 树 株 树木中径小于3厘米 1 树木中径小于3厘米的,按每亩不超过600株的计算 株 树木中径3—5厘米(含3厘米) 3 株 树木中径5—8厘米(含5厘米) 5 株 树木中径8—15厘米(含8厘米) 8 株 树木中径大于等于15厘米 15 竹 林 毛 竹 50千克 20 水 竹 50千克 12 果 树 柑树、桔树、枇杷树、梨树、桃树等 株 幼龄期 10 按亩补偿,柑树每亩不超过130株,桔树不超过70株,桃、枇杷、梨树不超过45株 株 始果期 30 株 盛果期 50 株 衰老期 25 杨梅树 株 幼龄期 15 按亩补偿,每亩不超过40株 株 始果期 50 株 盛果期 100 株 衰老期 50 板栗树 株 幼龄期 20 按亩补偿,每亩不超过40株 株 始果期 75 株 盛果期 150 株 衰老期 50 柿树 柿树补偿标准参照杨梅树 按亩补偿,每亩不超过40株 其他树木、果树根据年产值和生长情况,参照本表中相近林木树种予以酌情补偿 十、被拆迁的单位和个人,均自行解决临时周转房,搬家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按以下标准发放  (一)房屋建筑面积小于100平方米的每户一次性补助600元;  (二)房屋建筑面积大于等于100平方米,小于200平方米的每户一次性补助700元;  (三)房屋建筑面积大于等于200平方米的每户一次性补助800元。  搬迁户以土地、房屋权属登记为准。  (四)被拆迁房屋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为每平方米一次性补助25元。  (五)拆迁非住宅用房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给予一次性补偿,补偿费计算公式为:3.5元/月x建筑面积x24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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