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道路交通规划收费标准,天津规划验收勘测费用一般在收费标准上打几折
来源:整理 编辑:天津生活 2022-12-18 21:52:23
1,天津规划验收勘测费用一般在收费标准上打几折
2,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规划局财政局物价局拟定的天津市建设工程规划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建设工程规划管理,规范建设工程执照费收取行为,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翻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建设工程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均须缴纳建设工程规划执照费(以下简称执照费)。第三条 依据《天津市城市规划条例》,各项目建设单位均须依法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工程项目建设许可执照。第四条 市和区、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现行业务分工范围负责收取执照费。执照费计费方法及收费标准见附件。第五条 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先收取执照费总额的40%,余额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全部收清。建设单位或个人已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缴纳执照费后,建设工程因故停止建设,收取的执照费不予退还。 不申请建设用地的建设工程项目,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一次结清。第六条 下列情况可免收执照费: (一)军事设施; (二)中、小学校、托、幼园所,敬老院等非营利性设施; (三)抗震、防洪等工程。第七条 下列情况减半收取执照费: (一)经济适用住房(含安居、集资建房)工程; (二)危陋平房改造工程。第八条 执照费收入主要用于城市规划管理方面的专项支出。第九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收取执照费,应按规定向价格主管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并亮证收费,接受社会监督。市及市内六区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收取执照费,向市价格主管部门申领《收取许可证》;其他区县向当地价格主管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第十条 各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收取的执照费应按规定使用市财政局监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并认真执行票证管理制度,接受同级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第十一条 市和区、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收取的执照费,应按有关规定纳入同级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挪用、坐支。开支由收费单位提出用款计划,报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拨付。第十二条 本办法规定的建筑工程土建单位面积造价,是规划管理部门计收建筑安装工程执照费的依据,今后将视建筑工程土建造价的变化情况,由市规划管理部门提出修改意见,经市价格主管部门核准,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后执行。第十三条 收费单位应严格按照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及其计费方法收取执照费;对乱收费的违法行为,由物价、财政部门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查处。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本市原有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建设工程规划执照费计费方法及收费标准
3,天津市道路建设费还收吗要最新消息
4,求天津市机动车停车收费改革方案全文在哪里啊
天津市机动车停车收费改革方案 (征求意见方案) 一、基本情况 2009年底,全市机动车保有量150万辆,小客车保有量123.7万辆。其中,市内六区机动车保有量69万辆,小客车保有量57.6万辆。根据市主管部门提供的数据,截止到2009年底,市内六区现有道路停车泊位33740个,公共停车场泊位3000个,公共地下停车场(楼)泊位3378个。 我市存车收费的主要问题是按次计费方式不合理,收费标准较低,不利于通过价格杠杆引导出行,缓解中心城区交通拥堵的作用不明显。停车经营企业缺乏有效制约,乱收费现象严重,群众和社会反映较多。 二、调整停车收费标准方案 为合理利用停车资源,加速停车场建设,缓解交通拥堵和“停车难”问题,根据《天津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规定,按照“中心城区停车收费高于边缘城区停车收费、同一区域道路停车泊位收费高于机动车停车场停车收费”的原则,考虑市民承受力,拟采取计时停车为主,计次停车为辅的收费方式,实行不同区域有差别的收费政策,调整道路停车泊位和公共停车场停车收费标准。具体方案如下: (一)差别化收费区域和收费时段划分 1、根据交通流量状况及政策措施实施效果,建立动态的区域划分调整机制,发挥价格杠杆“引导出行、调节需求”的作用。 2、按照目前中心城区(市内六区,下同)停车需求和交通状况,拟划分为三类区域: 一类区域为市中心商业繁华区(如劝业场、金街、食品街、国际商场、小白楼、大胡同和大悲院等区域)。 二类区域为中环线以内及其附近停车矛盾突出的区域(如奥体中心、水上公园等区域)。 三类地区为外环线以内,除上述地区以外的其它区域。 上述区域四至范围内的道路停车泊位由市公安机关施划并向社会公开。 3、计时与计次收费的时段划分。道路停车泊位和公共停车场,日间7点至21点为计时收费时段,夜间21点至次日7点为计次收费时段。 (二)计时停车收费标准 我们对不同区域道路停车泊位和公共停车场计时停车收费提出以下方案(见下表): 计费单位:元/半小时 停车场分类 一类区域 二类区域 三类区域 道路停车泊位 4 3 2 地面公共停车场 3 2 1 地下停车(楼)场 最高不超过3元 注:1、在道路停车泊位和公共停车场停放的大型车加倍收取。 2、咪表泊位按区域收费标准执行。 3、地下停车场(楼)按政府指导价管理,实行最高限价。 (三)夜间计次和包月停车收费标准 车型分类 一类区域 二类区域 三类区域 夜间 (元/次) 小型车 4 大型车 -- 15 10 夜间包月 (元/月) 小型车 150 120 90 大型车 — 450 300 (四)医院、车站、机场的机动车停放仍按现行计时收费标准执行,暂不做调整。 (五)中心城区旅游景点的机动车停放按照所停放停车场的收费标准执行。中心城区以外旅游景点最高停车收费标准,小型车每半小时1元,大型车每半小时2元,停放8至24小时的,按照不超过8小时计收。 (六)商场、娱乐场所、宾馆酒店、写字楼等建筑物配套停车场的停车收费,继续实行市场调节价。 (七)交通肇事、违章被强制拖离现场的车辆,应按就近停放的原则处置,其收费标准按照所停放停车场的收费标准执行。 三、相关配套措施 (一)建立区域划分的动态调整机制,根据城市发展情况、道路交通运行情况及停车收费政策实施的效果,适时调整差别化收费区域的范围。 (二)加强道路停车经营企业管理,健全规章制度,认真执行价格政策,严禁随意少收或多收等乱收费行为。 (三)规范各类机动车停车场设置标志,统一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P”牌公示内容,在停车标志牌上标明经营性质、泊位数量、收费标准、时限、编号和监督电话等有关内容。 (四)结合城市轨道交通和公交场站建设,在外环线、快速路环线周边规划建设一批大型公共停车场,实行低价停车政策,鼓励市民换乘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进入中心城区的机动车。 市发展改革委(市物价局) 2010年7月9日
5,天津城市汽车建设费受费标准
6,天津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若干规定2018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身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提高道路通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国家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统筹安排道路建设,合理配置道路资源,完善道路交通安全设施。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道路交通发展的需要,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制定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第四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协调机制,组织有关部门对城市建设项目进行交通影响评价,实行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需要和先进管理方法、技术、设备的推广使用。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由市人民政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制定并组织实施。第五条 本市公安机关是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主管机关。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具体实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市和区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相关工作。第六条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应当加强对其所属人员的教育和管理,建立健全内部交通安全管理制度并责成专人负责落实;做好机动车维护、保养和安全检查,保持车辆安全技术状态良好,消除隐患、防范事故;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检查监督。第七条 本市鼓励单位和个人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提供志愿服务。 志愿服务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组织下,协助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但不得实施行政处罚。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予以表彰、奖励。第二章 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第九条 在本市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应当领取机动车信息卡,并随车携带。机动车办理转移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同时变更机动车信息卡的相关内容。机动车办理注销登记或者转出本市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同时收回机动车信息卡。第十条 机动车注册登记期间需要临时在道路上行驶的,应当取得移动证明,并按照移动证明载明的期限、区域行驶。第十一条 机动车应当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尾气排放标准并经检验合格。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时的尾气排放经有关主管部门抽测不合格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维修、调试合格,限期维修、调试期间扣留机动车行驶证。第十二条 机动车取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教练车号牌后,方准用于教练。第十三条 机动车用作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应当经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的市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特种车辆使用凭证。特种车辆使用凭证应当随车携带。公路监督检查的专用车辆按照法律规定设置统一标志和示警灯的,应当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第十四条 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拆解大型客、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报,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现场监督下解体。第十五条 机动车驾驶人初领、换领机动车驾驶证和依照规定进行机动车驾驶证审验时,应当经身体健康适应性检测合格。第十六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的宣传和教育。机动车驾驶员协会应当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对驾驶人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及文明、规范驾驶技能教育,督促驾驶人对上路行驶的机动车辆进行保养、维护。机动车驾驶员协会应当依照章程的规定向会员提供驾驶人管理、车务手续等服务。第十七条 机动车驾驶人取得驾驶证后应当领取机动车驾驶人信息卡,并随驾驶证同时携带。机动车驾驶人信息卡用于记载驾驶人的交通安全教育、交通违法行为累计记分情况和发生的交通事故等信息。第十八条 机动车信息卡、机动车驾驶人信息卡和身体健康适应性检测的收费标准,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物价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标准,不得超标准收费。
7,天津市什么时候开交道路建设费
天津市开交道路建设费已经收了很多年了,但是截止到2010年1月1号将不再收费,但以前没有交齐的,必须要补齐。
8,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规划局土地局关于解决历史性违章建筑和历史性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规划和土地管理工作,有步骤地清查纠正解决历史性违章建筑和违章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天津市城市规划条例》、《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以及有关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外环线绿化带以内的地区历史性违章建筑和历史性违章用地。 历史性违章建筑是指一九九0年四月一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实施前,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建筑物以及逾期未拆除的临时建筑物。 历史性违章用地是指一九八七年一月一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前,未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占用的土地,以及逾期未交还的临时用地。第三条 对历史性违章建筑和历史性违章用地,由规划、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分别负责清查、处理。第四条 下列情况之一的历史性违章建筑和历史性违章用地,由规划、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使用者限期拆除或者腾迁; (一)严重影响消防通道和其他防火安全、环境保护且无法消除影响的; (二)占压已拓宽道路红线的; (三)占用高压供电走廊或者占压地下工程管线的; (四)占用铁路、河道、堤防及其防护用地的; (五)占用广场、绿地、学校、体育设施等场所的; (六)占用文物保护区或者严重影响文物建筑景观的; (七)在主要道路沿线或者重点地区、重点地段,严重影响市容、交通的; (八)影响相邻居民生活,无法消除影响的; (九)影响当前城市规划、建设实施和管理的; (十)其他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第五条 历史性违章建筑和历史性违章用地对城市规划暂无影响和相邻权益无纠纷的,当事人可以申请补办有关批准手续。补办有关批准手续涉及相邻关系的应先签订四邻协议。 对历史性违章建筑补办批准手续后由房管部门对房屋确权发证,纳入正常房屋管理。第六条 规划、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有关批准手续前,应对历史性违章建筑、历史性违章用地的行为给予一次性行政处罚: (一)历史性违章建筑按照建筑面积处以每平方米十元至四十元罚款。 (二)历史性违章用地按照用地面积处以每平方米三元至十五元罚款。 (三)在历史性违章用地上建设的历史性违章建筑,按照历史性违章建筑处理,每平方米罚款额的下限不得低于十二元。 特殊情况的处理必须经市规划、土地主管部门批准。 以上罚款上缴同级财政,按规定办理。第七条 历史性违章建筑和历史性违章用地对城市规划虽有一定影响,但因安排生产和安置生活等特殊困难不能立即拆除、腾迁,而且近期内不影响城市规划建设实施的,可按照临时建筑和临时用地处理,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到期由使用者负责拆除或者腾迁。确需延长期限的,应当在期满前两个月内到原批准部门办理延期手续,逾期不拆除腾迁又不办理延期手续的,由规划、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拆除。第八条 按临时建筑和临时用地处理的历史性违章建筑和历史性违章用地,应当向规划、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交纳临时建筑规划管理费和临时占地费: (一)临时建筑规划管理费标准为每月建筑面积每平方米0点一元至0点六元; (二)临时占地费标准为每月每平方米0点二元至一点二元; (三)在历史性违章占地上建设的历史性违章建筑,只交纳临时建筑规划管理费,每月每平方米的收费标准为0点三元至一点三元。 具体收费标准详见附表。 临时建筑规划管理费和临时占地费的收支按财政部门有关规定实施管理。 以上收费必须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核发《收费许可证》并,使用市财政局统一监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第九条 按临时建筑和临时用地处理的历史性违章建筑和历史性违章用地,不得转让、转借、出租、交换、买卖和赠予,不得翻建、改建、扩建,城市建设需要时应当无条件拆除或者腾迁。违者由规划、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拆除。第十条 外环线绿化带以外地区处理历史性违章建筑和历史性违章用地可以参照本规定。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市规划设计管理局、市土地管理局负责解释。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三年六月一日起施行。 附:收费标准收费 收费 土地 标准 等级 项目 (平方 米/月) 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五级六级临时建筑规划管理费0.600.500.400.300.200.10临时占地费1.201.000.800.600.400.20违章占地上的违章建筑临时建筑规划管理费1.301.100.900.700.500.30
9,天津道路建设费还有吗
天津现在已经没有道路建设费了,已于2010年1月1日取消了。真难得啊!都上了中央台的新闻1+1了,居然还收了一年才取消。没有了
去交管所叫保险时差不多所有的钱都能在那交齐了
10,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天津市外环线东段道路专营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一条 为了加快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天津市人民政府决定将外环线东段42.5公里道路的专营权授予中外合作天津津政交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合作公司)。在专营期间,合作公司享有经营、路政管理、维修、养护该道路的专营权及参与改建、扩建的优先权。为了明确合作公司在专营期间的权利和义务,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使用的有关用语的含义: “外环线东段”系指外环线宜兴埠——张贵庄——津静公路全长为42.5公里的道路、桥梁及其附属设施。 “外环线东段道路范围”指外环线东段道路的通行部分,外环线东段道路下部非道路用地以及合作公司管理用房所使用土地的范围。土地使用范围以天津市土地管理局颁发的土地使用证为准。 “不可抗力事件”系指自然灾害以及战争和其他一切非人力可预测或者控制的事件、社会现象。 “合作合同”系指合作经营天津津政交通发展有限公司合同。 “特种车辆”系指正在执行任务的救护车、消防车、工程抢修车、警车及其他经天津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特殊任务的车辆。 “经营收入”系指自专营开始之日起至专营期满为止,合作公司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可以收取的合法收入。 “合作公司基本收入”系指从天津市城市道路附加费中可提取的作为合作公司合法收入的部分。合作公司基本收入在合作公司经营起始年(1997年)的数额为1.1亿元人民币。其后每年该数额按本办法的规定增长。 “基本经营收入”系指合作公司基本收入减去委托经营管理费和委托人经营管理费后的余额。第三条 合作公司在专营期间,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办法。 有关外环线东段道路专营的其他合同和协议不得与本办法相抵触。第四条 合作公司对外环线东段道路的专营期限,自合作公司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0年。第五条 在专营期间,合作公司以向国家租赁土地的方式取得外环线东段道路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在合作经营期间,暂免缴纳租金。第六条 自专营开始之日起,合作公司可以按照下列规定收取有关费用作为合作公司的经营收入,直至专营期满为止: (一)天津市城市道路建设附加费。 1.从1997年征收的天津市城市道路建设附加费收入中提取1.1亿元人民币为合作公司经营起始年的合法收入; 2.城市道路建设附加费收取标准为每5年上调不低于20%; 3.合作公司以经营起始年提取数额为基数,其年收入增长幅度不低于城市道路建设附加费的年增长率,如该年增长率少于2%,则按2%计算。 如果天津市城市道路建设附加费不再向注册车辆征收,或者该附加费被取消,天津市人民政府将每年向合作公司支付不少于以上第1、2、3项基准计算的费用,作为合作公司的代替收入。 (二)对在外环线东段道路范围内通行发生故障或者交通事故而接受牵引服务的车辆收取牵引费。 (三)对在外环线东段道路范围内通行时造成路面污染的车辆收取清洁费。 (四)其他合法经营收入。 以上收费标准,由天津市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核定。合作公司在专营期间需调整收费标准的,应当报天津市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批准。第七条 合作公司在专营期间利用建筑规划许可的管理用房及在管理用房的基础上新建、扩建建筑物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可以免缴房屋租金,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办理相关土地使用权手续。第八条 合作公司在外环线东段道路范围内设置广告载体的,应当报天津市有关部门批准。第九条 天津市人民政府在合作公司专营期间,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在给予合作公司适当补偿的前提下,有权指定有关部门在外环线东段道路范围进行市政公益设施的建设,合作公司应当服从。第十条 合作公司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缴纳各项税金,并可以根据市政基础设施项目的优惠政策,向有关部门申请免税、减税。第十一条 合作公司外方在专营期间,按照合作合同中关于外方投资回报及其结算方式的约定取得投资回报额,并可以按照国家外汇管理的有关规定,全额兑换成外汇汇往境外。第十二条 未经天津市人民政府批准,合作公司不得在专营期间将外环线东段道路专营权转让、出租、抵押给合作双方以外的第三方,但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及下列情形除外: (一)因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合作公司认为将全部或者部分专营权及其他权益转让或者抵押给第三方,可以继续履行本办法规定的义务时; (二)合作公司为履行本办法规定的义务向第三方融资借贷,第三方要求合作公司将全部或者部分专营权及其他权益作为抵押时,按照前款规定发生专营权以及其他权益转让的,合作合同中约定的相应权利和义务必须同时转让,并由受让人履行本办法的规定。
11,天津的道路建设费55元到底还有没有啊
12,关于天津道路交通
没什么诀窍,就是走的多了,就记住了,天津的道路是在是很乱,而且没有方向感,平时可以多看地图,掌握一个大致的布局,还有就是地标性的建筑和方位,经常在市区转,时间长了就记住了,真的没有太好的办法,也只能是把天津现有的环路,和环路上重点的地方记下,还有就是车站,商场等公共场所,其他的地方只能一点点熟悉在 程林里 坐 836路 到 南市 换乘 688路 到 大港体育馆(这个比较绕) 在 天津工业大学 坐 665路 到 郁江南里/珠江装饰城 换乘 688路 到 大港体育馆(建议坐这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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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道路交通规划收费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