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预备役训练基地,民兵预备役弹药库里上班的可以带手机吗
来源:整理 编辑:天津生活 2022-12-19 22:54: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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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兵预备役弹药库里上班的可以带手机吗
2,预备役第四基地在哪里
预备役第四基地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新村10号。预备役第四团为爱国主义教育基地。高炮四团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建有三个功能区,一区为“国防苑”,由光辉历程、国防新旅、光荣团队、神圣使命四个教育模块组成。
3,预备役第三基地在什么地方
东郊上元岗附近。预备役第三基地座落在东郊上元岗附近。始建于1971年,原为广州军分区教导队。1985年改为广州市民兵训练中心,1987年扩建为广州市综合性的民兵、预备役部队训练基地。占地面积10.8万平方米,总建筑面积9508平方米。
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武装工作条例1999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做好人民武装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民兵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具有本自治区户籍的公民,均应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人民武装是指民兵组织和预备役部队。第四条 人民武装工作应当适应高技术条件下局部战争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坚持平战结合、劳武结合和加强质量建设的原则。第二章 机构与人员第五条 宁夏军区、军分区、县(市、市辖区)人民武装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军事领导指挥机关兼同级人民政府的兵役机关,负责本地区的人民武装工作。 政府各有关部门应当积极协助军事机关开展人民武装工作。第六条 乡(镇)、街道办事处和企业事业单位设置的人民武装部是人民武装工作的基层领导机构,其体制变更、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未设立基层人民武装部的单位应确定一个部门并指定专人负责人民武装工作。 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军事机关批准,任何单位不得撤销、合并人民武装部,不得裁减人民武装部编制员额。第七条 专职人民武装干部应当从军队转业干部、人民武装学校毕业学员、地方大专院校毕业生以及其他适合从事人民武装工作的人员中选配,年龄一般不高于相应职务的预备役军官的最高年龄。 专职人民武装干部应保持相对稳定,其任免权限实行军事机关和地方共同管理的原则,调任其他工作时,必须按任免权限报批。第八条 专职人民武装干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政治思想好; (二)身体健康; (三)热爱人民武装工作; (四)具有一定的军事素质和组织指挥能力。第九条 乡(镇)、街道办事处、企业事业单位专职人民武装干部的工资、福利、公务费、定级、提级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三章 民兵、预备役工作第十条 民兵的组建原则和范围,除执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外,还应当执行下列规定: (一)符合民兵条件的人员在三十人以上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建立民兵组织;其他一些分散经营、符合民兵条件人员较少的企业,以街道、行业系统或企业管理部门为单位建立民兵组织; (二)农村以村为单位建立基干民兵组织,有条件的地区可把基干民兵集中编组在乡(镇)企业;人口稀少,居住分散的地区,可以乡(镇)为单位集中编组基干民兵; (三)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所属的企业事业单位,邮电通信、交通运输、医疗卫生、气象民航、金融商贸等单位,以及与军队专业相关的单位,应当按照当地军事机关的要求建立民兵专业技术分队; (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重要目标所在地以及其他重点地区,应当按照当地军事机关的要求建立民兵应急分队,也可根据需要在有关机关编组民兵应急分队; (五)女民兵以县(市、市辖区)为单位,其人数控制在基干民兵总数的百分之十,女青年较多的企业事业单位可适当多编。 预备役部队的组建原则和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一条 依法应当服预备役未编入民兵组织的公民,必须到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市辖区)兵役机关指定的地点进行预备役登记。第十二条 基干民兵外出三十天以上、预备役部队预编军官、士兵外出二十天以上的,应当履行请假手续并定期与所在民兵、预备役部队组织联系,在接到归队的通知后,必须按期归队。第十三条 民兵组织、预备役部队每年整顿一次,内容主要包括宣传教育、出入转队、调配干部、清点装备、健全制度、集结点验、条令训练、工作总结等。第十四条 民兵、预备役政治工作的主要任务是保证中国共产党对民兵、预备役部队的绝对领导,保证民兵、预备役人员政治合格,保证民兵、预备役工作任务的完成。 基层单位应当把民兵、预备役人员的政治教育纳入全民国防教育计划,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保证人员、时间、内容、效果的落实。第十五条 县(市、市辖区)人民武装部、预备役部队对基干民兵和预备役部队人员的军事训练,应当按照规范化、正规化的要求,在民兵和预备役部队训练基地(中心)集中进行。 在训练基地集中训练确有困难的,报请宁夏军区批准后,可由县(市、市辖区)人民武装部统一组织,分片设点进行。 难度较大的专业技术分队军事训练,可由军分区、县(市、市辖区)人民武装部、预备役团共同组织实施。
5,天津市民兵预备役工作规定1998修订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民兵、预备役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民兵工作条例》、《民兵武器装备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在本市有常住户口的公民。第三条 民兵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不脱离生产的群众武装组织,是国家武装力量的组成部分,是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助手和后备力量。预备役部队是以现役军人为骨干,以预备役军官、士兵为基础组建的战时快速动员武装组织。第四条 本市的民兵、预备役工作在上级军事机关和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中国人民解放军天津警备区主管。 区、县人民武装部是其所辖地区的军事领导指挥机关,负责辖区内的民兵、预备役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企业、事业单位的人民武装部,是国防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施民兵、预备役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办理各自辖区、单位的民兵、预备役工作。第五条 民兵、预备役工作是地方群众性武装工作,实行地方政府和军事机关双重领导。 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对民兵、预备役工作的领导,统筹安排民兵、预备役工作,组织和监督完成民兵、预备役工作任务。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应当积极协助军事机关开展民兵、预备役工作,解决有关问题。 企业、事业单位必须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和本地区军事领导指挥机关的要求,把民兵、预备役工作纳入本单位管理计划,实施统一检查、评比和奖惩,完成民后、预备役工作任务。第六条 民兵、预备役工作实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条条指导的领导体制。中央驻津单位和市属企业、事业单位,必须接受和服从所在区、县人民武装部对其民兵、预备役工作的领导。企业、事业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要检查、督促所属单位完成区、县人民武装部下达的民兵、预备役工作任务。第七条 民兵、预备役工作平时的主要任务是: (一)建立和巩固民兵、预备役组织; (二)进行军事训练、政治教育、民兵武器装备管理和预备役登记; (三)搞好基层人民武装部和专职人民武装干部队伍建设; (四)组织民兵、预备役人员担负战备执勤、维护社会治安、抢险救灾等任务; (五)积极发动民兵、预备役人员为两个文明建设做贡献。第八条 凡在职职工人数在800人以上、建有民兵、预备役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区属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及相当于乡级以上的农林牧渔盐场,应设立人民武装部,配备专职人民武装干部,并纳入本单位机构和人员编制。 凡具有5个以上建有武装部的企业、事业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也应同时建立人民武装部。 按规定不设立人民武装部的单位,其民兵、预备役工作应确定一个部门并指定专人负责办理。 人民武装干部的配备和机构的变更,依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擅自撤销和合并人民武装部,裁减人民武装部干部人员和编制名额。第九条 乡、镇和党政组织健全、适龄人员够建一个基干民兵排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建立民兵组织。农村一般以行政村为单位编民兵连或者营;城市一般以企业事业单位、街道为单位编民兵排、连、营、团。 基干民兵单独编组,根据民兵人数分别编班、排、连、营或者团。 配备民兵技术装备或与军事专业密切相关的单位,按军事机关的要求,编组民兵专业技术分队。 民兵组织每年整顿一次,整顿内容按军事机关要求办理。 预备役部队的编组和管理,由被赋予编组任务的单位负责落实,并接受预备役师、团机关对其单位预备役部队各项工作的领导。第十条 建有民兵组织的单位中,凡18周岁至35周岁符合服兵役条件的本市男性公民,除应征服现役的以外,均应编入民兵组织或服预备役,并可根据需要,吸收18周岁至28周岁女性公民参加若干民兵组织。 不建立民兵组织的单位,对符合服兵役条件的男性公民,进行预备役登记。 建有预备役部队组织的单位,应按军事机关的要求,将预备役人员编为预任军官和预编士兵。第十一条 民兵、预备役人员必须依法参加军事训练,完成年度军事训练任务。 民兵、预备役部队的年度军事训练任务,由市人民政府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天津警备区下达,区、县人民武装部和预备役团负责组织实施。任何单位无权自行减免训练任务,因有特殊情况需要减免训练任务的,须报经中国人民解放军天津警备区批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区、县人民武装部和预备役团分配的训练任务,保证参加军事训练的人员、时间、经费的落实。 民兵、预备役部队人员参加军事训练期间,是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由所在单位照发原岗工资、奖金和各种福利补贴,其伙食补助和往返差旅费,由所在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在有关项目中列支;是农民的,由乡、镇或区、县人民政府统筹,按当地同等劳动力收入水平给予误工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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