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天津未来有什么新规划

天津城市规划展览馆地址:河北区博爱道北安桥头(意式风情区)天津未来两个中心:市区+滨海核心区

天津未来有什么新规划

2,天津十四五规划

法律分析:“十四五”时期是天津在全面建成高质量小康社会基础上,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大都市新征程的第一个五年,是推动高质量发展、构建新发展格局的关键时期。中国共产党天津市第十一届委员会第九次全体会议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结合天津实际,就制定天津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提出以下建议。法律依据:《中共天津市委关于制定天津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 “十四五”时期是天津在全面建成高质量小康社会基础上,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大都市新征程的第一个五年,是推动高质量发展、构建新发展格局的关键时期。

天津十四五规划

3,十四五规划的展望

十四五规划展望到2035年实现两个现代化,实现两个100年的奋斗目标,中华民族将屹立在世界民族之林。
您好,十四五规划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纲要。 十四五计划的起止时间为2021~2025年, 现在关于十四五的规划还没有正式出台, 这要等到十三五末才能进行规划。 望采纳,谢谢

十四五规划的展望

4,天津十四五规划重点项目

法律分析:天津金牛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是冀中能源邢台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中海油天津化工研究设计院于2001年共同出资组建的,集研发、生产、经营、服务于一体的高新技术企业。该公司是国内最早采用自主知识产权生产六氟磷酸锂的企业,也是国内外锂离子电池行业标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十四条 城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直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由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城市的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其他城市的总体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第十五条 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5,天津发展情况

主要就靠金融中心,以后滨海新区发展起来,肯定需要大量人才,应该没有问题
开发区现在发展很快,天津还是很有发展的
一个金融中心就够了,国家又投资了1万亿人名币来发展天津,是环渤海经济圈的中心。又是直辖市。今年天津的GDP增长率是14%是浙江的5倍,全国最高。滨海新区的发展速度也非常快。其他的不多说了,天津港吞吐量世界第六位。

6,十四五时期天津将初步形成什么双城发展格局

津城,滨城。津城,滨城双城发展格局初步形成是十四五时期天津经济社会发展主要目标之一,津城现代服务功能明显提升,形成若干现代服务业标志区。滨城城市综合配套能力显著增强,生态、智慧、港产城融合的宜居宜业美丽滨海新城基本建成,合理分工、功能互补、协同高效的空间布局更加优化。扩展资料:注意事项:全面形成津城、滨城双城格局,是天津在构建新发展格局背景下,坚定不移贯彻新发展理念、推动高质量发展,优化城市空间布局的重要举措,双城发展新格局具有重大意义。落实国家重大战略的重要支撑。滨城是落实天津一基地三区战略定位、融入一带一路和京津冀协同发展、畅通双循环的重要节点。构建双城格局,优化津城功能、强化滨城职能,为重大战略实施提供有力支撑。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深化改革开放创新 融入双城发展格局──滨海新区广大干

7,十四五规划编制有哪些编制技巧

我曾向中大咨询咨询过“十四五规划”的问题,当时谈到, 编制好地方“十四五”规划纲要复,可以采取如下编制技巧:一是,“多规合一”与各规划的融合。特别是推动“十四五”规划目标、文制稿编写与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环境保护、文物保护、林地与耕地保护、综合交通、水资源、文化旅游资源、社会事业等各类规划的衔接,确保“多规”确定的保护性空间、开发边界、城市规模等重要空间参数相2113对一致与融合。二是,抓住核心和主线。三是,因地制宜且突出重点。基于国家战略和中心任务,以人民为中心,突出本地主要问题、矛盾和人民群众的更高需求,突出优势,聚焦资源和力量,差异化编5261制规划并形成重点支撑。同时,要加强组织领导,实施一把手工程,政府主要部门牵头,建立规划编制调研和沟通机制,加强高端智库与各级政府的沟通对接,多方参与协调,主动调动社会的力量和积极性,共同4102编制好本地区的“十四五”规划文本。四是,前瞻且可操作。规划编制要舍得投资,要形成规划编制专班,要引进和发1653挥高端智库的能力与作用,引进高水平规划编制团队和理念。
我会继续学习,争取下次回答你

8,十四五规划纲要主要内容

法律分析:十四五规划纲要的内容包括: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发展环境;指导方针;主要目标;坚持创新驱动发展全面塑造发展新优势;强化国家战略科技力量;提升企业技术创新能力;激发人才创新活力;完善科技创新体制机制等内容。法律依据: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第一篇 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第一章 发展环境第一节 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取得决定性成就污染防治力度加大,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减少目标超额完成,资源利用效率显著提升,生态环境明显改善。第二节 我国发展环境面临深刻复杂变化我国已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制度优势显著,治理效能提升,经济长期向好,物质基础雄厚,人力资源丰富,市场空间广阔,发展韧性强劲,社会大局稳定,继续发展具有多方面优势和条件。同时,我国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仍然突出,重点领域关键环节改革任务仍然艰巨,创新能力不适应高质量发展要求,农业基础还不稳固,城乡区域发展和收入分配差距较大,生态环保任重道远,民生保障存在短板,社会治理还有弱项。

9,十四五规划是哪一年到哪一年

2021-2025年十四五规划是2021-2025年。“十四五”时期是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基础上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的第一个五年,意义十分重大。发展主要目标∶经济发展取得新成效;改革开放迈出新步伐;社会文明程度得到新提高;生态文明建设实现新进步;民生福祉达到新水平;国家治理效能得到新提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纲要,简称“十四五”规划,是指2021-2025年。规划意思就是个人或组织制定的比较全面长远的发展计划,是对未来整体性、长期性、基本性问题的思考和考量,设计未来整套行动的方案。规划是融合多要素、多人士看法的某一特定领域的发展愿景。“十四五”时期是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基础上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的第一个五年,意义十分重大。实现“十四五”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必须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充分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广泛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形成推动发展的强大合力。要加强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推进社会主义政治建设,健全规划制定和落实机制。要保持香港、澳门长期繁荣稳定,推进两岸关系和平发展和祖国统一。要高举和平、发展、合作、共赢旗帜,积极营造良好外部环境,推动构建新型国际关系和人类命运共同体。“十四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6大“新”目标:1、经济发展取得新成效,在质量效益明显提升的基础上实现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增长潜力充分发挥,国内市场更加强大,经济结构更加优化,创新能力显著提升,产业基础高级化、产业链现代化水平明显提高,农业基础更加稳固,城乡区域发展协调性明显增强,现代化经济体系建设取得重大进展;2、改革开放迈出新步伐,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更加完善,高标准市场体系基本建成,市场主体更加充满活力,产权制度改革和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取得重大进展,公平竞争制度更加健全,更高水平开放型经济新体制基本形成;3、社会文明程度得到新提高,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深入人心,人民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和身心健康素质明显提高,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和文化产业体系更加健全,人民精神文化生活日益丰富,中华文化影响力进一步提升,中华民族凝聚力进一步增强;4、生态文明建设实现新进步,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格局得到优化,生产生活方式绿色转型成效显著,能源资源配置更加合理、利用效率大幅提高,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持续减少,生态环境持续改善,生态安全屏障更加牢固,城乡人居环境明显改善;5、民生福祉达到新水平,实现更加充分更高质量就业,居民收入增长和经济增长基本同步,分配结构明显改善,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明显提高,全民受教育程度不断提升,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更加健全,卫生健康体系更加完善,脱贫攻坚成果巩固拓展,乡村振兴战略全面推进;6、国家治理效能得到新提升,社会主义民主法治更加健全,社会公平正义进一步彰显,国家行政体系更加完善,政府作用更好发挥,行政效率和公信力显著提升,社会治理特别是基层治理水平明显提高,防范化解重大风险体制机制不断健全,突发公共事件应急能力显著增强,自然灾害防御水平明显提升,发展安全保障更加有力,国防和军队现代化迈出重大步伐。

10,2021年十四五规划主要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简称“十四五”规划),“十四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主要目标:经济发展取得新成效。改革开放迈出新步伐。社会文明程度得到新提高。生态文明建设实现新进步。民生福祉达到新水平。国家治理效能得到新提升。纲要共分为19篇:“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坚持创新驱动发展全面塑造发展新优势”、“加快发展现代产业体系巩固壮大实体经济根基”、“形成强大国内市场构建新发展格局”、“加快数字化发展建设数字中国”、“全面深化改革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完善新型城镇化战略提升城镇化发展质量”、“优化区域经济布局促进区域协调发展”、“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提升国家文化软实力”、“推动绿色发展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实行高水平对外开放开拓合作共赢新局面”、“提升国民素质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增进民生福祉提升共建共治共享水平”、“统筹发展和安全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加快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实现富国和强军相统一”、“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健全党和国家监督制度”、“坚持一国两制推进祖国统一”、“加强规划实施保障”。2021年3月11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的决议。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1,谁知道天津2004年108号文件的内容是关于特困企业的

天津市国有特困企业整体分流安置职工暂行办法  (津政发〔2004〕10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天津市国有特困企业整体分流安置职工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OO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天津市国有特困企业整体分流安置职工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做好国有特困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职工整体分流安置工作,促进企业退出市场,依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解决国有困难企业和关闭破产企业职工基本生活问题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2号)和《天津市2003年至2005年再就业规划纲要》(津党办发〔2003〕23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市财政局、 市劳动局、市国资委确认的特困企业中准备实施破产、依法注销或被吊销工商营业执照的企业。  第三条 安置职工的原则是, 以妥善分流安置全部职工为前提,依法规范劳动关系为重点,以加快企业退出市场、促进企业改革发展为目的,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安置职工的基本办法是, 盘活企业有效资产筹集资金,通过托管和分流两条渠道妥善安置全部职工,依法办理企业退出市场手续。控股集团公司(总公司)建立退出企业职工托管中心(以下简称“托管中心”),为进入托管组织的人员提供全方位的管理服务。理顺和规范劳动关系,落实再就业政策,开辟就业渠道,促进有劳动能力的职工实现再就业。  控股集团公司(总公司)所属企业不再建立托管中心。  托管中心为非经营性、非营利性、非企业法人的服务型管理组织。  第五条 经控股集团公司(总公司) 审定,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进入托管中心进行托管:  (一)已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人员;  (二)经市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完全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  (三)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0周岁,或工龄已满30年的人员;  (四)已经认定为工伤且处于停工留薪期的人员。  第六条 进入托管中心的人员享受以下政策:  (一)原则上按照天津市城镇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大病统筹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规定享受医疗待遇。其中,原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企业,可按照企业整体分流安置职工当年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缴费人数和1%的费率计算5年;一次性缴付社会保险机构的,其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险待遇不变。  (二)对完全和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以社会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给予养老和大病统筹医疗保险补贴;依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月发给基本生活费,直至法定提前退休年龄。所需社会保险费和基本生活费,由市再就业资金中列支。  (三)对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0周岁或工龄已满30年的人员,全部纳入困难企业大龄下岗职工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以下简称社会保险补贴)范围。已经办理社会保险补贴手续的,继续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尚未办理社会保险补贴手续的,按市劳动局、市财政局关于困难企业大龄下岗职工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通知的要求,一次性办理相关手续。  (四) 对已经认定为工伤且处于停工留薪期的人员, 按照《天津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2003年市政府令第12号),给予停工留薪期待遇。停工留薪期满,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1-6级伤残的,按照本条(二)享受相关政策;鉴定为7-10级伤残的,符合本条(三)范围的人员,按照本条(三)办理;鉴定为7-10级伤残的,且不符合本条(三)范围的人员,可解除劳动关系,支付经济补偿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所需资金由企业变现资产中预留。  (五)进入托管中心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人员,企业不再支付经济补偿金。托管期间,实现再就业并要求转移社会保险关系的,托管中心应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按进入托管中心前的工作年限和工资标准计算,但应扣除滞留托管中心期间再就业资金的补贴额。经济补偿金由控股集团公司(总公司)负责筹集,市再就业资金给予适当支持。  第七条 托管中心的主要职责:  (一)与进入托管中心的人员签定托管协议书,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二)负责退休人员的日常管理,包括办理困难企业退休职工医疗保险费交纳、医药费报销手续等项服务工作;  (三)为完全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发放基本生活费,缴纳养老、医疗保险费,办理医药费报销及退休等有关手续;  (四)为工伤人员办理相关保险待遇手续;  (五)为“4050”(进入托管中心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0周岁并给予社会保险补贴的人员)人员办理养老、医疗保险费的缴纳、医药费报销以及退休手续等日常管理工作;  (六)开辟就业渠道,提供就业信息,促进有劳动能力的托管人员实现再就业;  (七)负责档案管理、有关资金管理、劳动保障政策解答等相关事宜。  第八条 托管中心人员配置及管理经费。  (一)托管中心每托管100人,原则配备1名工作人员。托管中心工作人员由控股集团公司(总公司)指派,主要负责人由控股集团公司(总公司)主管劳动工作的人员兼任。  (二)托管中心的管理经费由所属控股集团公司(总公司)筹集。市财政对职工托管中心给予一次性开办费的支持,具体办法由市财政局、市劳动局另行制定。  第九条 托管中心资金管理。  (一)托管中心的资金来源是:  1.企业预留的职工安置资金;  2.控股集团公司(总公司)投入的资金;  3.市再就业资金支持的资金;  4.利息收入;  5.其他资金。  (二)托管资金支出。按照劳动保障有关法规和政策规定,用于托管人员各项开支和缴纳养老、医疗保险费用等。  (三)托管中心设立托管资金专户,独立核算,专款专用。控股集团公司(总公司)要按财务制度严格管理监督,定期审计。托管资金与管理经费不得混用。  第十条 鼓励企业与职工理顺劳动关系。  (一)对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的企业,凭职工转出劳动关系和职工接收单位的有效凭证,根据企业的财务状况,由市再就业资金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金补贴。补贴标准原则上不超过所需经济补偿金总额的60%,人均最高补助额原则上不超过6000元。  (二)鼓励职工自谋职业。对申请自谋职业和灵活就业的人员,核发再就业优惠证。凡转移劳动关系和社会保险关系的,企业应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失业保险金可一次性发给本人,但最长不超过12个月。同时凭营业执照给予最高限额3000元的自谋职业补助费。  (三)自谋职业人员的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至公共职业介绍机构的,两年内免收个人存档费。  (四)鼓励用人单位接收职工劳动关系。属于服务型的接收单位,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的,按现行政策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属于非服务型的接收单位,与职工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按每人5000元的标准给予接收单位一次性补贴。  第十一条 鼓励企业和社会安置职工再就业。  (一)鼓励再就业公益性公司安置职工再就业。对安置职工再就业的公益性公司,按照《批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关于扶持公益性再就业组织暂行规定的通知》(津政发〔2003〕129号),给予小额群体贷款、工资性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支持。  (二)鼓励社区就业组织或劳务派遣组织安置职工再就业。对接收安置职工再就业的社区就业组织或认定为服务型企业的劳务派遣组织,按现行规定给予税收减免、社会保险补贴等相关政策支持。  (三)鼓励职工组织起来参股经营实现再就业。鼓励各控股集团(总公司)和企业兴办以主业为依托、注册资本金较小的劳动密集型企业,吸收企业职工投资入股,发挥他们的业务和技能专长,形成稳定的就业组织。凡是吸纳原企业下岗职工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按现行服务型企业规定,给予相应劳动合同期限的社会保险补贴,最长不超过3年。同时,对新组建的经济实体中,认定为服务型企业或劳服企业的,可享受相应减免税和贷款等项政策的支持。  第十二条 企业欠缴的社会保险费, 在职工转移劳动关系和社会保险关系时应当补齐。对确有困难不能补缴欠费的企业,可补齐养老保险职工个人账户欠费部分,以及按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人员计算的人均欠缴的失业保险费部分,其余欠费由企业做出还款计划,待企业退出市场时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盘活企业有效资产, 妥善处理债务,优先保障职工权益。  (一)企业要协助金融机构确定土地和房产抵押债权。各控股集团公司(总公司)负责处置本系统退出企业的金融债务,要与金融部门协商,统一受偿,整体解决金融债务,不得逃废金融债务。  (二)对列入我市土地收购储备计划实施收购的退出企业用地,收购土地费用全部支付给退出企业。对企业转让、出售房产、土地取得的收入,凡直接用于安置职工的,免征营业税。  第十四条 整体分流安置职工企业的条件:  (一)控股集团公司(总公司)组织企业,按照本办法,通过托管和分流两条渠道妥善安置所有职工。  (二)控股集团公司(总公司)组织企业,全面清理并核准企业欠缴税款。报经主管国税局和地税分局核定后,在职工托管期间,暂不追缴税款。  (三)控股集团公司(总公司)组织企业,全面清理核准企业业务往来的债权债务,积极清收企业债权,积极偿还企业债务。不能清收的债权和债务,做封账处理。  (四)企业应积极清偿职工债务。凡不能落实经济补偿金和拖欠职工债务所需资金的,原则上不得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  (五)控股集团公司(总公司)组织企业全面清理并核准企业各项资产。凡能变现的资产要积极变现,所得资金应优先用于安置职工。凡不能变现的资产,做封账处理。  (六)控股集团公司(总公司)组织企业全面清理并核清企业财务账户的各项收支,关闭账户,做封账处理。  第十五条 整体分流安置职工的操作程序:  (一)控股集团公司(总公司)组织企业制定企业整体分流安置职工方案。方案应包括企业资产处置、职工分流安置、债权债务处理、资金测算、工作组织、职代会决议等内容。  企业整体分流安置职工方案在征得债权银行的意见后,报市国资委审核。有关职工托管和分流安置方案(含所需资金测算),由市国资委会同市劳动局、市财政局审定。  (二)对具备第十四条整体分流安置职工企业条件,且符合注销工商注册登记条件的企业,报工商部门核准,办理企业注销手续。  (三)对具备第十四条整体分流安置职工企业条件,未依法办理注销登记的企业,由工商部门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  第十六条 控股集团公司(总公司)的职责:  (一)控股集团公司(总公司)要按照循序渐进、积极稳妥、分类指导、逐步推开的原则制定企业退出市场的计划,通过托管和分流两条渠道妥善安置所有职工,切实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  (二)控股集团公司(总公司)要指定一个内设部门,负责做挂账处理的欠缴税款、做封账处理的债权债务、各种资产和财务账簿的管理,处理与企业退出市场以后相关的各种事务,并建立专用账户,统一核算企业的财务事项。  第十七条 市财政局会同市劳动局、 市国资委负责企业资产处置、债权债务处置方案、分流安置职工方案的审核,保障财政补贴资金的落实。  第十八条 市劳动局要依托各控股集团公司(总公司) 对托管中心具体业务进行指导,协调有关部门完善落实各项扶持政策,加强监督检查,维护托管人员的合法权益,做好相关统计工作。  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依据本办法,调整征收、支付、核算管理模式,单独反映进入托管中心人员社会保险费的缴费情况,做好职工的个人账户接续工作。  第十九条 企业离休人员的安置和管理, 按控股集团公司(总公司)现行办法办理。  第二十条 区县属国有困难企业参照本办法执行。 所需资金由区县财政负担;对特殊困难的区县,市财政通过转移支付的办法予以适当补贴。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该文是《关于调整六十年代精简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但具体内容我没查到,楼主不如播打23393680或23030918咨询一下。

12,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规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根据《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开发区科技发展局是执行《规定》的日常管理机构,负责对《规定》进行解释说明、细则制定、实施推进。《规定》所涉及的各项扶持与资助的申请由科技发展局统一受理、认定、审核,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上报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开发区高指委)和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开发区管委会),获得批准后协调落实,并对实施效果进行检查、考核和评价。  第三条政策兑现申请由科技发展局初审,财政局复核,如未超出政策规定且科技发展局与财政局意见一致的,报分管科技的副主任批准;如突破政策规定或科技发展局与财政局意见不一致的,报管委会主任批准。  第四条申请享受《规定》各项扶持与资助的企业、机构和个人(以下简称申请者),须事先经过开发区管委会的相关资格认定并按规定参加年检。未通过年检以及因故被取消资格称号的,将停止所有相关的扶持与资助。  第五条申请者须保证其所提供的全部申请资料是合法、真实、客观的。如申请者提供虚假文件和情况骗取资助扶持的,开发区管委会有权责令其退还资助资金,并赔偿经济损失。该申请者三年内不得再享受《规定》中的任何扶持与资助。构成违法犯罪的,提交有关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条享受《规定》中各项优惠支持的申请者,须与开发区管委会签订资助合同,明确双方对于资助项目的权利与义务。如有违反,须承担相应责任。  第七条对于给予申请者的指定用途的扶持与资助,开发区科技发展局与财政局将定期或不定期对其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审计部门将依据相关法规进行审计。申请者有义务按照开发区科技发展局的要求及时上报相关情况,积极配合检查。如有拒绝配合检查或发现违反资金使用规定的,报开发区管委会批准后停止拨付资助并收回已拨付的资助金或仪器设备,该申请者三年内不得再享受《规定》中的任何扶持与资助。  第二章 普惠扶持  第八条《规定》第七条所称的“建设扶持”的额度依据如下因素确定:项目所属技术产业领域、项目的技术水平、项目投资额、用地面积、对开发区的预期贡献等。  第九条企业项目建设用地的建筑容积率(建筑面积/拨地面积)必须不低于0.7;建设项目用地内严禁建造公寓、招待所等商业服务和娱乐设施,以及其他和生产无关的各种服务设施。  第十条企业和研发机构缴纳土地出让金后可向建设发展局提出建设扶持申请,建设发展局按规定时限核准后一个月内支付(一般建设项目一次性支付,分期建设项目分期支付)。  第十一条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和机构给予房租补贴时,具体的补贴标准参照如下因素确定:  1. 自主创新能力和发展潜力;  2. 对填补开发区技术空白和产业链空白的贡献;  3. 经营情况、成长情况和对开发区经济贡献情况;  4. 所租用的研发和生产厂房面积大小;  5. 开发区房租水平及实际的合同房租价格。补贴标准一般不超过合同房租价格的80%。  房租补贴标准最高不超过20元/平方米·月,补贴时间最长不超过五年,累计补贴额一般不超过60万元。  第十二条科技发展局对给予每一家企业和机构的房租补贴的标准、面积和年限进行逐年核准。房租补贴一般每半年发放一次。  第十三条申请《规定》第二章所提的房租、基础设施贴费等项扶持的企业和机构,持以下材料向开发区科技发展局提出申请:  1.《天津开发区科技发展金审批表》;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的复印件;  3.各项相关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包括:房屋租赁合同、房屋租金缴纳发票;基础设施贴费缴纳发票等。  第三章 高新技术企业  第十四条《规定》所称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开发区内注册经营,经开发区管委会正式认定并颁发《天津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的小规模初创型科技企业。  第十五条开发区科技发展局将根据国家科技部等部门最新公布的《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鼓励外商投资高新技术产品目录》等文件,并结合开发区的具体情况,制定并定期更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重点发展的高新技术及产品目录》,作为对高新技术企业和研发机构认定、管理工作的依据。  第十六条 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标准为:  1.具有明确的公司章程和严格的技术、财务管理制度,独立法人资格,产权明晰,具有现代化管理的组织、措施和方法;  2.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一般不超过两年;  3.研究开发及生产的技术及产品应属于《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重点发展的高新技术及产品目录》的范围;  4.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和高新技术性收入的总和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高新技术性收入是指属于高新技术领域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入股、技术承包、技术培训、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所得收入;  5.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或预期的自主知识产权,并有较强的持续自主创新能力;  6.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30%,其中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10%以上;  7.有与其研究开发和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场所与设施,每年研发费用支出占企业年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5%;  8.年人均销售收入或预期年人均销售收入达到15万元以上,年人均利税达到3万元以上,销售利税率或预期的销售利税率高于同行业平均水平;  9.公司属于小型企业。小型企业的标准为:职工人数200人及以下,年销售额2000万元以下,资产总额3000万元以下。  上述标准参照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标准制定。如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标准发生变化,上述标准可能随之调整。  第十七条依据国家相关规定,“研发(R&D)费用”是指用于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试验发展活动的经费,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新产品设计费;  (2)工艺规程制定费;  (3)研发设备调整维护费;  (4)研发用原材料和半成品的试验费;  (5)技术图书资料费;  (6)中间试验费;  (7)研究开发人员的工资和培训费;  (8)研究设备的折旧费;  (9)与新产品的试制、技术研究有关的其他经费;  (10)委托其他单位进行科研试制的费用。  第十八条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由企业自愿申请,申请时应如实提供下列材料:  1.《天津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公司章程的原件及复印件;  3.企业法定代表人履历表;  4.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及专项审计报告,专项审计报告应包括自产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及高新技术性收入、利税和研发费用支出等科目(当年新成立的公司提供到申请认定时的审计报告);  5.产品技术标准、质量性能测试报告,软件企业需提供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软件产品登记证书及测试报告,集成电路设计企业需提供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证书;  6.属于特殊行业的企业需提供特殊行业许可证;对生物医药、医疗器械、通信等有特殊行业管理要求的高新技术产品,申报时必须提交行业规定许可生产、销售的必备文件的复印件;  7.查新报告、科技成果鉴定证书、专利证书以及其他相当的技术证明材料;  8.企业大专以上学历科技人员学历证书复印件。  第十九条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程序为:  1.企业将申报手续准备齐全后,向开发区科技发展局提出申请。开发区科技发展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将初审结果告知企业。  2.初审合格后,开发区科技发展局组织召开专家评审会,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标准进行评审,并形成书面评审意见。  3.对通过专家评审的企业,开发区科技发展局上报开发区高指委批准,并颁发《天津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未能通过评审的企业如有异议,可以提出复核申请。  第二十条对高新技术企业实行年检淘汰制,年检标准与认定标准相同。  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应在每年四月三十日前向开发区科技发展局报送《天津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年检表》、《天津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经工商管理部门年检的营业执照副本和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和专项审计报告。  对逾期不参加年检连或连续两年内年检不合格的企业,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高新技术企业在申请认定和年检中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第二十一条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变更经营范围、合并、分立、转让或迁移的,须到开发区科技发展局申报备案并重新认定。  第二十二条申请财政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于每年通过年检后持以下材料向开发区科技发展局提出申请:  1.《天津开发区科技发展金审批表》;  2.完税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3.申请享受营业税财政扶持政策的,还须提供开发区科技发展局出具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第二十三条申请认定软件企业或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的,须到国家或天津市相关机构进行认定和年检,经开发区科技发展局确认并上报开发区高指委批准后,颁发《天津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并享受相应政策。  第二十四条对软件企业获得CMM(软件能力成熟度模型)或CMMI(软件能力成熟度模型集成模型)二级至五级认证的,分别给予15万元、20万元、25万元和35万元的一次性、不重复资助。对于已获得天津相应市财政支持的软件企业认证项目,开发区不再给予重复资助。  第二十五条申请认证资助的软件企业,应当在认证实施之前持以下材料到开发区科技发展局进行事先备案:  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2.软件企业认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与有资质的认证评审机构签订的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在认证通过后30日内,持以下材料向开发区科技发展局提出资助申请:  1.《天津开发区科技发展金审批表》;  2.通过评审的认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认证评审收费单据原件及复印件;  4.软件企业认定年检证明。  第二十六条对于新药产业化资助,具体的资助标准根据下列条件确定:  1. 新药的创新水平和类别;  2. 新药对填补开发区和天津市技术、产品和产业链空白的贡献;  3. 新药产业化项目的投资规模(不得低于2000万元);  4. 新药产业化项目预期的产值及对开发区的经济贡献;  5. 新药产业化项目的社会效益。  第二十七条申请新药产业化资助的高新技术企业,持以下材料向开发区科技发展局提出申请:  1.《天津开发区科技发展金审批表》;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新药的药品注册批件、新药证书及新药技术转让合同(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4.《药品生产许可证》和《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5.《药品补充申请批件》和新的药品批准文号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6.新药产业化项目的项目计划书和财务分析报告;  7.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对该项目产值、利税情况的专项审计报告。  第二十八条新药产业化项目资助额度确定后,先拨付60%,剩余部分视该产业化项目的进展情况在三年内拨付。  第二十九条对于医疗器械产业化资助,在确定具体资助标准时参照以下因素:  1. 产品所属类别和创新水平;  2. 产品对填补开发区和天津市技术、产品和产业链空白的贡献;  3. 产业化项目的投资规模;  4. 产业化项目预期的产值及对开发区的经济贡献;  5. 产业化项目的社会效益。  医疗器械产业化资助的申请和拨付程序参照新药产业化资助程序办理。  第三十条对生物医药类企业和产品的国际市场开拓资助,在确定具体资助标准时参照以下因素:  1. 企业和产品对开发区的经济贡献;  2. 企业和产品在国际市场的介入程度和发展潜力;  3. 企业和产品为获得国际市场准入许可所发生的直接费用。  第三十一条申请国际市场准入许可资助的生物医药类高新技术企业,持以下材料向开发区科技发展局提出申请:  1.《天津开发区科技发展金审批表》;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获得的国际市场准入许可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4.为获得国际市场准入许可所发生的费用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第三十二条《规定》第十九条所称科技人员是指高新技术企业中关键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重大科技开发和产业化项目的负责人,对企业主导产品或核心技术做出重大创新的主要技术人员。高新技术企业自行开发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等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后,成果完成人可以享受适当的技术折股奖励。可以评估作价入股,也可按照技术成果产业化成功后,为企业创造的新增税后利润折股部分折价入股。  第三十三条对高新技术企业中持股科技人员的股权分红(利)收益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对开发区的贡献,五年之内给予100%的财政奖励。  第三十四条申请持股科技人员股权分红(利)收益奖励的,由所在高新技术企业持以下材料统一向开发区科技发展局提出申请:  1.《天津开发区科技发展金审批表》;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企业章程,以及科技人员以科技成果折价入股的相关证明材料;  4.科技人员个人简介,学历、职称、荣誉证书复印件;  5.科技人员获得股权分红(利)的财务单据及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税务单据。  第四章 研究开发机构  第三十五条 内资研发机构认定标准为:  1.独立法人资格,有明确的章程和组织结构,有严格的技术、财务管理制度,以企业化方式运作,产权明晰;  2.有明确的研究开发方向,符合国家及天津市技术政策和产业政策,属于开发区重点鼓励发展的高新技术领域;  3.有固定的场所、仪器设备及其它必需的科研条件。其中科研用房200平方米以上,资产总额500万元以上(软件类研发机构资产总额100万元以上);  4.拥有高水平的技术带头人和一支结构合理、具有较高研发水平和产业化能力的研发队伍,其中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的直接从事研发活动的科技人员占研发机构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80%;  5.研发机构每年技术性收入(包括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入股、技术承包、技术培训、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占年总收入的70%以上;  6.拥有明确的自主知识产权,每年新申请的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达到5件以上;  7.每年投入的研发(R&D)费用不低于年总收入的20%。研发费用的界定见本细则第十七条;  8.国家规定的其它审批条件。  第三十六条《规定》第四章所称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是指研发机构通过项目投资建设,将自主研发的具有实用价值的科技成果进行应用、推广,创造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从而实现科技成果的价值。  认定标准为:  1.成果为研发机构自行开发、自主创新的项目,属于开发区重点鼓励的高新技术产业领域,具有国内领先以上技术水平,具备产业化的条件;  2.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投资项目由研发机构直接承担,项目的投资规模在300万元以上(软件项目的投资规模在100万元以上);  3.项目投产后能形成一定的规模,实施后两年内实现年产值1000万元以上(软件项目的产值在300万元以上),年利税额占销售收入的20%以上;  4.项目有明确的市场需求,所需的资金和原材料能得到保证,符合国家环保要求;  5.内资研发机构在申请享受《规定》第二十条的扶持时,其成果转化和产业化项目应已经开始建设。  第三十七条《规定》第四章所称“国家级”,是指被国家科技部、发改委等部门正式纳入发展计划,发文批准组建、给予相应建设资金并通过验收和考核。《规定》第四章所称“省部级”,是指被天津市科委等部门正式纳入发展计划,发文批准组建、给予相应建设资金并通过验收和考核。  第三十八条《规定》第四章所称外商独资和中外合资研发机构,是指由跨国公司等国外资金在开发区以独资、合资等形式设立,专门从事开发区重点鼓励的高新技术领域内的产品、技术研发的独立法人单位。  具体认定标准为:  1.独立法人资格,有明确的章程和组织结构,有严格的技术、财务管理制度,以企业化方式运作,产权明晰;  2.有明确的研究开发方向,符合国家及天津市技术政策和产业政策,属于开发区重点鼓励发展的高新技术领域;  3.拥有高水平的技术带头人和一支结构合理、具有较高研发水平和产业化能力的研发队伍,其中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的直接从事研发活动的科技人员占研发机构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80%;  4.具备进行研究开发和试验发展(包括中间试验)所必须的研发场地、仪器设备等研发条件;  5.独资研发机构设立时的投资应不低于500万美元,合资研发机构设立时的投资应不低于300万美元,“设立时的投资”是指用于研发条件建设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研发机构建设用地和实验室、办公室、中试车间等场所的购置、建造、装修费用和研究开发所需仪器、设备的购置、安装、调试等费用;  6.拥有明确的自主知识产权,每年新申请的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达到5件以上;  7.每年技术性收入(包括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入股、技术承包、技术培训、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占年总收入的80%以上;  8.每年的研发费用支出不低于研发机构年总收入的20%;  9.认定合资研发机构的,中方所占股权比例应在35%以上;  10.国家规定的其它审批条件。  第三十九条 企业内部设立的研发机构认定标准为:  1.企业经营状况良好,年销售收入一般应在5000万元以上,有一定的技术优势,能为研发机构的建设、运行提供经济保证;  2.研发机构有明确组织结构和严格的管理制度,实行严格的财务独立核算;  3.符合国家及天津市技术政策和产业政策,属于开发区重点鼓励发展的高新技术领域,有明确的研究开发方向、发展规划和发展目标,主要从事与企业主营业务直接相关的技术、产品开发、二次开发、中间试验等;  4.拥有高水平的技术带头人和一支结构合理、具有较高研发水平的研发队伍,其中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的直接从事研发活动的专职科技人员在15人以上,占研发机构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80%;  5.企业具有较健全的技术开发保证体系和行之有效的管理体制及激励运行机制,并具备一定的进行研究、开发和中间试验所需的仪器、设备和基础设施(科研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300万元)  6.企业对于研发机构的科研(R&D)经费投入要达到每年销售收入的2%以上,且绝对值不低于100万元。  第四十条申请认定各类研发机构并享受相关扶持的,应向开发区科技发展局提交如下材料:  1.《天津开发区研发机构认定申请表》;  2.国家或天津市对研发机构进行批准、验收、认定等管理的证明文件原件和复印件;  3.原批准单位出具的同意迁入开发区的正式批复文件(内资独立研发机构);  4.研发机构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机构章程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履历表(非独立法人的研发机构提交所在企业的相应资料);  5.研发机构业务发展计划书、年度开发计划书和预算;  6.关于研发内容和技术水平先进性的说明及有关自主知识产权的证明材料(如科技成果证书、专利证书等);  7.近两年在国家和地方科技部门各类科技计划立项的有关证明材料;  8.在开发区实施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的有关证明材料;  9.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研发人员的学历证书或职称证明;  10.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和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及专项审计报告,专项审计报告包括技术性收入和研发费用支出等科目。  第四十一条 开发区对各类研发机构的认定程序为:  1.申报手续准备齐全后,向开发区科技发展局提出申请。开发区科技发展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将初审结果告知申请机构。  2.初审合格后,开发区科技发展局组织召开专家评审会,按照相应标准进行评审,并形成书面评审意见。  3.对通过专家评审的,开发区科技发展局上报开发区高指委批准,并颁发《天津开发区研发机构证书》。未能通过评审的申请机构如有异议,可以提出复核申请。  第四十二条开发区科技发展局每年第一季度对已认定的研发机构进行年检,年检标准与认定标准相同。对逾期不参加年检连或连续两年内年检不合格的,取消其研发机构资格。  研发机构在申请认定和年检中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取消其资格。  已认定的研发机构变更经营范围、合并、分立、转让或迁移的,须到开发区科技发展局申报备案并重新认定。  第四十三条对于《规定》第二十条所给予的独立研发机构扶持,具体扶持额度依据以下因素确定:  1. 研发机构所属技术领域及水平;  2. 自主创新能力及科技产出情况;  3. 对开发区和天津市填补技术空白、提高研发能力的贡献;  4. 对开发区的经济贡献情况;  5. 社会效益贡献。  第四十四条申请享受《规定》第二十一条所给予的研发费用扶持的合资研发机构,应符合如下条件:  1. 合资研发机构设立时投资额应在300万美元以上,且中方所占股份在35%以上;  2. 研发费用的界定见本细则第十七条。研发机构每年研发费用的实际数额以开发区管委会最终认定的数额为准;  第四十五条对于《规定》第二十二条所给予的内设研发机构扶持,具体扶持额度依据以下因素确定:  1. 资助额度最低为50万元;  2. 在申请资助时,每满足下列条件之一,资助额度增加10万元,但总资助额度上限为100万元:  a) 设立研发机构的企业为全球500强企业;  b) 设立研发机构的企业为开发区上一年度百强企业;  c) 研发机构中专职的研究开发人员超过30人;  d) 被认定为天津市级企业技术中心;  e) 被认定为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  f) 研发机构的研发费用投入超过企业当年总收入的5%;  g) 研发机构积极与本市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其它企业进行研究开发与试验发展合作。  第四十六条对给予各类研发机构的扶持资金,将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下列方式之一予以拨付:  1.根据资金使用计划,一次性或分期拨付给研发机构;  研发机构资助资金主要用于研发机构的建设和发展,包括研发机构用于研究开发和试验发展(包括中间实验)的仪器设备购置费以及与之相关的安装和调试费用,不得用于投资入股建立企业或其它与研究开发没有直接关系的活动。  2.由政府采购中心进行仪器、设备的招标采购,然后移交给研发机构。  第四十七条申请研发费用扶持的研发机构,于每年通过年检后持以下材料向开发区科技发展局提出申请:  1.《天津开发区科技发展金审批表》;  2.完税凭证复印件;  3.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及研发费用支出专项审计报告;  4.上一年度研究开发活动总结报告及相关研发成果证明材料,下一年度研究开发活动计划及预算;  5.其它相关材料。  第四十八条申请成果转让奖励的研发机构,持以下材料向开发区科技发展局提出申请:  1.《天津开发区科技发展金审批表》;  2.高新技术成果证书、专利证明或其它证明材料;  3.高新技术成果或专利转让合同、转让收入证明;  4.高新技术成果或专利在开发区进行产业化的相关证明材料等。  对关联单位的认定以国家相关法规为依据。
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简称天津高新区,包括原来的华苑产业园区(外环以内部分和外环以外部分)、滨海科技园(在东丽湖南,开发区西区北,空港保税区东面)。未来还会在宁河扩区。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简称开发区,类似楼上所说,分为开发区东区和西区,都在塘沽的行政辖区内。需要解释的是,这两个区都是功能区,与行政区的定义不同。像市内的和平啊河西河北啊啥的都是行政区,开发保税高新等都是功能区,在行政区里划一块地方自己管。开发和高新都是滨海新区9大功能区之一,排位第一和第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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