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消防安全管理文件

消防安全管理文件(一)消防安全(二)防火巡查、检查制度(三)安全疏散设施管理制度(四)应急救援控制中心管理制度(五)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制度(六)火灾隐患整改制度(七)用火、用电安全管理制度(八)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制度(九)义务消防队组织管理制度(十)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制度(十一)燃气和电气设备的检查和管理制度(十二)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十三)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制度

消防安全管理文件

2,天津市消防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公民人身、公共财产和公民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专门机关与群众相结合的原则,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消防法律、法规,保护消防设施,消除火灾隐患,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都有检举、控告和制止的权利。第三条 各级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消防工作,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安消防事业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根据消防工作发展需要增加投入,保障预防火灾和灭火救援的实际需要。  鼓励单位和个人对公共消防事业进行捐赠。第四条 市公安机关对本市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区、县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公安消防机构负责具体实施。  公安派出所应当对居民住宅区的管理单位和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情况进行消防监督检查。  军事设施、矿井地下部分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铁路、民航、港口及水上的消防工作接受本市公安消防机构的监督。  森林的消防工作,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五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对在消防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消防职责第六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消防工作的职责:  (一)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组织制定城镇公共消防规划,督促落实规划建设;  (三)组织消防知识宣传教育,部署、检查、落实消防工作;  (四)研究解决消防工作中的问题,督促、协调重大火灾隐患的整改,保障消防车通道畅通;  (五)加强消防组织建设,增强预防和扑救火灾能力;  (六)鼓励、支持消防科学技术研究,推广、使用先进消防产品和技术装备。第七条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消防工作职责:  (一)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规章;  (二)进行消防知识宣传教育,指导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制定消防安全公约;  (三)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消除火灾隐患;  (四)建立并管理专职和义务消防组织;  (五)督促所属单位建立、健全、落实消防安全制度;  (六)组织做好城市居民、村民住宅消防工作。第八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是消防工作第一责任人。其单位消防工作职责:  (一)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和消防技术标准;  (二)组织制定、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三)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确定本单位和所属各部门、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四)针对本单位的特点对职工进行消防知识宣传和教育培训;  (五)开展消防安全检查,消除火灾隐患;  (六)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七)建立并管理专职或者义务消防队;  (八)火灾发生后,组织力量扑救火灾,保护火灾现场,协助调查火灾原因;  (九)配置相应种类、数量的消防器材和设施,并定期组织检查、测试、保养和更换,保证完好、有效;  (十)按照有关规定设置消防安全疏散标志,保证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第九条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消防工作职责:  (一)宣传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普及消防常识;  (二)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组织居民、村民清理堵塞公共通道的杂物,消除火灾隐患;  (三)制定消防安全公约,督促居民、村民遵守;  (四)组织居民、村民扑救火灾,维护火场秩序,协助调查火灾原因;  (五)督促所属单位制定落实消防安全制度。第十条 公民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和规律,学习消防常识;  (二)安全用火、用电、用油、用气;  (三)装修住宅符合防火要求;  (四)爱护公共消防设施;  (五)不乱堆、乱放可燃物,不堵塞公共通道;  (六)掌握防火、灭火和逃生方法,会报火警。

天津市消防条例

3,天津哪里可以办消防中控上岗证

天津华安消防职业培训学校! 我以前的上岗证就在那考的 地址在城厢中路
这个消防中控监管和巡检的建筑消防员证是在当地的消防支队消防协会或者当地消防技能培训机构报名的,初级的是支队直接组织学习考核的,中级及以上的是上报总队安排学习考核的,有一次补考机会的,基本上初级的学习7-10天后考核,中级的学习14-20天后考核,高级的学习35-40天后考核的,初级的一般是2600-3500元左右,中级的4500元左右 ,高级的6000元左右;考核合格后25-30天出成绩的,2-3个月后拿证的。
福州飞远职业培训学校与省职业培训中心联合办学。是福建省消防中控上岗证的的指定培训点。费用应该是2000多吧,我刚考的。
不用在哪里办,你只需要在天津消防主管部门申报消防职业的岗前培训就好了,,,很简单,去问问地方的消防大队或者行政审批中心的消防窗口!她会告诉你如何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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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天津市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2020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提高公共消防安全水平,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天津市消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消防安全责任的落实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本市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政府分管消防安全的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政府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消防工作负领导责任。第五条 市应急管理部门对本市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市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实施。  区应急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区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实施。  市和区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依规做好本行业、本系统的消防安全工作。第六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是消防安全的责任主体,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实际控制人是本单位、本场所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本场所消防安全全面负责。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任何单位和成年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第八条 对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第二章 政府消防工作职责第九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履行下列职责:  (一)执行有关消防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和本市有关消防工作规定。  (二)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将消防规划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并组织实施。  (三)加大消防投入,保障消防事业发展所需经费。  (四)定期召开政府常务会议、办公会议,研究部署消防工作。每年召开消防工作会议,每年向上级人民政府专题报告本地区消防工作情况。  (五)健全消防工作协调机制,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分析研判本地区消防安全形势,协调解决消防工作重大问题。  (六)督促所属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  (七)建立常态化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机制,组织实施重大火灾隐患和区域性火灾隐患整治工作。实行重大火灾隐患挂牌督办制度,对报请挂牌督办的重大火灾隐患和停产停业整改报告,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决定,并组织有关部门督促隐患单位采取措施予以整改。  (八)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政府专职消防队。明确政府专职消防队公益属性,采取招聘、购买服务等方式招录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建设营房,配齐装备,按照规定落实工资、保险和相关福利待遇。  (九)组织领导火灾扑救、应急救援和火灾事故调查工作,组织制定灭火救援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开展演练。建立灭火救援社会联动和应急反应处置机制,落实人员、装备、经费和灭火药剂等保障,根据需要调集灭火救援所需工程机械和特殊装备。  (十)推动消防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推广使用先进的消防和应急救援技术、设备,推广大数据分析、电气火灾监控等先进技术、设备在消防安全领域的应用,加强消防远程监控等智慧消防建设。  (十一)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工作,发展消防公益事业。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社会资金共同参与等方式,推进消防教育培训、技术服务和消防安全防范等工作。  (十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第十条 区人民政府除履行本规定第九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科学编制和严格落实消防规划,预留消防队站、训练设施等建设用地。加强消防水源建设,按照规定建设市政消防供水设施、天然水源消防取水设施。制定市政消防水源管理办法,明确建设、管理维护部门和单位。  (二)将消防公共服务事项纳入政府民生工程或者为民办实事工程;在社会福利机构、幼儿园、托儿所、居民家庭、小旅馆、群租房以及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的场所推广安装简易喷淋装置、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  (三)组织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对重大火灾隐患,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整改措施,督促限期消除。  (四)加强消防宣传与教育培训,有计划地建设公益性消防科普教育基地,开展消防科普教育活动。

5,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及消防安全公约

原发布者:好1呀2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消防工作制度1.认真学习贯彻落实《消防法》及公安部61号令,加大宣传、培训力度,对员工进行消防常识的教育,让全店员工熟知消防常识,做到人人都企业消防工作负责。2.明确任务,落实责任,逐级签订安全防火责任书,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工作原则,真正把消防工作落实到实处。3.加大检查.整改力度,除每周组织专项检查外,每天都要有保卫部三级巡查制检查安全防火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汇报,及时处理。4.每年组织企业灭火疏散演练不低于二次。5.做好重大节日期间防火工作,并制定具体保卫方案。6.加强火源,电源的管理,落实好天然气.液化气的检查制度,电气线路设备的检查制度,及时清楚火险隐患。7.建立企业消防档案,组建义务消防队,做到预防为主,防消结合。加强吸烟管理制度,商场为无烟商场禁止吸烟。8.坚持做好安全出口,疏散通道的专项治理和检查工作,对发生火灾或火线隐患整改不及时部门,将加倍处罚责任人。9.保障消防设施设备在位,完整好用,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并落实维护责任人。消防监控中心交接班制度一、接班人员必须提前十五分钟到达本岗位,做好交接准备。二、上岗前必须按规定着装,检查仪容仪表,精神面貌良好。三、检查岗位的设备运行是否良好和交接巡视检查、执机注意事项。四、当班人员必须记录本上填写好设备运行、巡检等情况,并要求字迹清楚,记录齐全。五、将消防应急工具,相关资料如数按规定摆放整齐。六、做好中控室卫生清理工作

6,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布天津市消防管理处罚办法的通知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消防监督管理,保护公共财产和公民生命财产的安全,保卫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辖区内发生的违反消防管理行为,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应给予刑事处罚或治安处罚的以外,均适用本办法。  人民解放军各单位、国有森林、矿井地下部分的消防管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三条 对违反消防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分为下列三种:  (一)警告;  (二)罚款一元以上、二百元以下(本办法第九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责令停产、停工、停业改进。第二章 处罚第四条 有下列违反消防管理规定行为之一,尚未造成重大火灾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者、有关负责人处一百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消防管理规定或者安全操作规程引起火灾的;  (二)对火险隐患未采取安全措施或措施无效引起火灾的;  (三)谎报火警的。第五条 有下列违反消防管理规定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有关负责人处一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一)发生火灾后不报警、延误报警、阻拦报警的;  (二)故意违反消防管理规定、岗位防火责任制或安全操作规程尚未引起火警、火灾的;  (三)不按照消防监督机构《火险隐患整改通知书》内容和期限消除火险隐患的;  (四)明火作业,在禁火区域烧荒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或没有采取防火、防爆有效措施的;  (五)在煤气调压站、服务站、罐站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场所及其他禁止吸烟、用火的区域、场所吸烟、用火的;  (六)火车、汽车、拖拉机等机动车辆,进入禁火区域、场所违反防火规定的;  (七)使用、检修、试验机动车违反安全操作规程,造成火险的;  (八)罐装、使用易燃液体时吸烟或进行可能产生火花的碰撞磨擦的;  (九)在生产、储存、经营、实验中,有发生火灾、爆炸的危险性,没有采取防火、防爆措施的;  (十)堵塞、占用、封闭消防通道、楼梯、防火间距,经指出不改的;  (十一)违反消防管理规定或安全操作规程,不听劝阻的;  (十二)在旅馆、宾馆、饭店、礼堂、影剧校、娱乐场、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违反消防管理规定,经指出不改进的;  (十三)擅自在礼堂、影剧院等娱乐场所增加座位或者堵塞、封闭安全出口、疏散通道的;  (十四)商场、商店内堆放商品超过额定数量的;  (十五)库房、库区违反《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经指出不改的;  (十六)单位领导人和值班保卫人员未履行消防工作职责,经指出不改的;  (十七)安装、维修、使用电气设备或家用电器违反规定,经指出不改的;  (十八)不具有专业合格证进行电业、电气焊、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作业,或者指派无合格证人员进行上述作业的;  (十九)生产、销售、安装、使用电热器、明火炉灶等取暖设施不符合防火规定,经指出不改的;  (二十)安装、维修煤气管道、灶具、设施不符合安全规定,或在使用中违反消防管理规定尚未造成火灾的;  (二十一)不按规定配置消防器材、设备、设施、消防安全标志,经指出仍不配置的;  (二十二)发生火灾后不组织抢救,或阻止他人抢救的;  (二十三)在维修道路影响消防车通行以及停电、停水、切断通讯线路时,事先未通知当地公安消防部门的;  (二十四)在高压输电线路附近堆放可燃物,违反安全规定的。第六条 有下列违反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管理规定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有关负责人处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警告:  (一)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没有闪点、燃点、自燃点、爆炸极限等数据说明书及防火防爆注意事项的;  (二)把已经用过但未经处理或处理后仍不符合要求的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的容器改作它用,尚未造成后果的;  (三)携带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进入旅馆、饭店、礼堂、影剧院、展览馆等公共场所及人员集中场所的。第七条 有下列违反消防设施、器材管理规定行为之一,对间接责任者、指使者处一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一)损坏消防设施、器材,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二)未经消防监督机构批准,从事生产、销售、维修消防产品的;  (三)生产、销售、维修消防产品,品种、规格、质量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尚未影响灭火的;  (四)对质量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产品标贴产品合格证的;  (五)生产、销售的消防产品未经消防检测机构检验的;  (六)需要使用国外或港澳地区的消防器材、设备,事先未将其品种、规格、性能等有关资料送交消防监督机构审核同意而购进的。

7,问29施工现场消防管理规定有哪些

本办法适用于××建设工程参加施工所有的人员,除认真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市消防条例》以及市政府、市建委有关于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落实防火责任制外,还必须遵守项目《管理规定》,若擅自违反规定,导致事故或有可能造成事故,项目部将依据《××工程项目部施工现场消防管理处罚规定》进行处罚。(1)施工人员入场前,必须持合法证件到经理部保卫部门登记注册,经入场教育,办理现场“出人证”之后方可进入现场施工。(2)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材料进场,必须提前以书面形式报消防部门,报告要写明材料性质、数量及将要存放的地点,经保卫负责人确认安全之后方可限量进入现场。(3)在施工现场不得随意使用明火,凡施工用火,必须经消防部门批准,办理动火手续,同时自备灭火器及设专职看火人员。(4)施工现场严禁吸烟,现场各部位,按照责任区域划分,各单位自觉管理,自备足够消防器材和消防设施,并各自搞好灭火器材的维护、维修工作。(5)未经项目部消防部批准,施工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在施工现场、生活区以及办公区内使用电热器具。(6)施工现场所设泵房、消火栓、灭火器具、消防水管、消防道路、安全通道防火间距以及消防标志等设施,禁止埋压、挪用、圈占、阻塞、破坏。(7)工程内、现场内部由于施工需要支搭简易房屋时,应报请项目工程部、消防部,经批准后按要求搭设。(8)现场内临时库房或者可燃材料堆放场所按规定分类码放整齐,并悬挂明显标志,配备相应消防器材。(9)工程内严禁搭设库房,严禁存放大量可燃材料。(10)工程内不准住人,确因施工需要,必须经项目部及安全部消防负责人同意、批准,按照要求进住。(11)施工现场、宿舍、办公室、工具房、临时库房、木工棚等各类用电场所的电线,必须由电工敷设、安装,不得私自随意私拉乱接电线。(12)冬施保温材料的购进,要符合××年建委颁发的(××)号文件精神,以达到防火、环保的要求。(13)各分包、外协力量要确定一名专职或者兼职安全员,负责本单位的日常防火管理工作。(14)遇有国家政治活动期间,各分包必须服从项目统一指挥、统一管理,并且严格遵守项目部制定的“应急准备和响应”方案。

8,天津市消防条例2021修订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第三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将消防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火灾预防、扑救和应急救援的实际需要。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健全消防安全工作协调机制,定期分析研判消防安全形势,协调指导消防工作,督促解决消防工作重大问题。第四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实施。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实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抽查,依法履行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检查等职责。  市和区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依规做好本行业、本领域的消防安全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责任,将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纳入网格化管理服务平台,开展消防宣传和应急疏散演练。第五条 维护消防安全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任何单位和成年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第六条 本市健全尊崇消防救援职业的荣誉体系。  市和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制定并落实对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在教育、医疗、住房、就业安置、抚恤以及子女教育、配偶就业安置等方面的优待保障政策。第七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人员的消防宣传教育。  应急管理部门及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加强消防法律、法规的宣传,并督促、指导、协助有关单位做好消防宣传教育工作。  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学校、有关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将消防知识纳入教育、教学、培训的内容。  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应当有针对性地面向社会进行消防宣传教育。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团体应当结合各自工作对象的特点,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人民政府以及公安、应急管理等部门、消防救援机构,加强消防宣传教育。第八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开展消防公益宣传、火灾预防、消防安全救助等消防志愿服务活动。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加强对志愿者的培训,对消防志愿服务能力进行考核认证。  鼓励单位和个人对消防公益事业进行捐赠。  对在消防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九条 每年11月为本市消防安全宣传月。在消防安全宣传月期间,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负有消防安全责任的单位应当集中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活动。第二章 消防安全责任第十条 本市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是消防安全的责任主体,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实际控制人是本单位、本场所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本场所消防安全全面负责。  开发区管理机构、工业园区管理机构等负责管理区域内的消防工作,按照本条例规定履行批准其设立的人民政府的消防工作职责。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具有公共服务职能的组织,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本市消防安全责任制的具体规定由市人民政府制定。第十一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消防工作考核评价体系,组织对所属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开展年度消防工作考核,加强消防工作考核结果运用,确保消防安全责任落实。第十二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坚持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明确各级、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及其职责,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开展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二)保证防火检查巡查、消防设施器材维护保养、建筑消防设施检测、火灾隐患整改、专职或者志愿消防队和微型消防站建设等消防工作所需资金的投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费用应当保证适当比例用于消防工作。  (三)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备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定期检验维修,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并将完整准确的检测记录存档备查。  (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保证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和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等符合消防技术标准。不得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五)定期开展防火巡查、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设有消防控制室的,应当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每班值班人员不少于二人,并持证上岗。  (六)依法建立单位专职消防队,根据需要建立志愿消防队、微型消防站,定期组织训练演练,加强消防装备配备和灭火药剂储备,建立与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联勤联动机制,提高扑救初起火灾能力。  (七)消防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政策文件规定的其他职责。  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且面积达到一定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履行前款规定的单位消防安全职责,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具体标准由市消防救援机构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9,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制定业主消防安全手册 制定业主消防安全手册的目的在于指导如何做好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使各入住业主了解与掌握入住大厦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以确保大厦有一个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现结合物业大厦情况对编制内容予以说明。 一、总承包及分包公司须知 1. 在大厦内办公的各公司的办公室必须每l00m2摆放两个4kgABC型干粉灭火器。 2. 办公室内抽烟必须备有烟灰缸,不得将烟头、烟灰弹进废纸篓,以免引起火灾。 3. 下班后应检查所有的电源开关是否已关闭,以防止电源短路引起火灾。 4. 各公司必须将防火责任人、管理人名单报安全管理部门备案,以便在紧急情况下便于联系。 5. 加强对下属员工的安全、防火教育,以免员工在施工中出现意外。 6. 管理处有权检查各公司办公室的安全防火情况。 二、入住装修须知 1. 业主入住时应向管理部门介绍所聘装修公司的情况及主要负责人和消防安全事项。 2. 管理部门应向装修公司派发一份《装修守则》,要求各装修公司在大厦施工期间必须遵守装修守则中的各项条款。 3. 装修公司在大厦内装修时间为星期一至星期六8:30—18:30,因工程需要加班,应到安全管理部门填写加班申请表,待批准后方可加班施工。 4. 每天的装修垃圾必须由各施工单位在18:00—20:00运送到垃圾站,各施工单位不得将每天的装修垃圾遗留到第二天处理,否则管理部门将自行清理,其一切费用由施工队负责。 5. 进出大厦的装修材料和垃圾必须全部从货运电梯运载,任何装修材料和垃圾不得从客梯运载。 6. 施工用的临时电线和电源开关应布置有序,不得乱敷乱设,以免遗留隐患。 7. 施工用的香蕉水、油漆等易燃物应指派专人加强管理,防止易燃物品发生意外。 8. 各施工单位应加强工地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防止在施工过程中发生意外。 三、业主须知 1. 物业大厦的各主要出入口均应由安全管理员24小时值守,若大厦内面积较大,管理部门应指派人员巡逻,以确保安全。 2. 业主在正常工作中如受外界人员干扰,应立即打电话通知大厦安全管理部门。 3. 物业大厦每天上班时间为8:00—17:00。各业主因为工作需要延长工作时间请填写好加班表报送大厦管理部门备案。 4. 节假日(白天)需加班的单位员工凭本单位的工作证登记后方可进入大厦。 5. 因工作需要向大厦外搬运大型物品时,应填写物品放行条,待大厦管理处或安全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放行。需要向大厦内搬运或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时,应向大厦安全部门申请,待批准后方可搬入大厦,并指派专人保管。 四、安全管理部门职能 1. 安全管理部门的职责是为业主解决在大厦内遇到的各类消防安全防范问题,是业主消防安全防范工作的可靠后盾。 2. 业主因工作需要增加消防报警系统,消防管理部门应具体指导安装。 3. 安全管理部门对所属员工应有严格的管理制度,业主因管理公司下属员工以各种形式做出与工作无关的事情,如打电话向公司管理部门投诉,管理公司应尽快处理和防止意外事故发生。 4. 大厦的安全管理部门要经常对消防设施进行检查,并定期举行消防演习和对员工进行严格的救护培训,以较全面的专业素质为业主服务。 五、火警应变措施 1. 听到火警警报声时: (1)当听到火警钟声响起时,表示附近可能发生火警。 (2)迅速检查自己的工作地点及周围是否有火灾发生。 (3)消防责任人应尽快检查其所在地方及附近是否有危险发生。 (4)消防责任人发现有危险,应组织员工有秩序地撤离大厦。 2. 所在区域未发出火警报警时: (1)所在楼层警报没有响,则表示火警并非在自己附近地点发生,不会有现时的危险。 (2)保持镇定,即使没通知疏散,自己也可自行决定是否离开大厦。 (3)做好疏散准备工作,当接到通知或听到所在楼层的火警警报声响后,立即离开大厦。 (4)无任何火警迹象,请勿随便按动所在楼层的报警按钮。 3. 发现着火时: (1)按动附近的火警报警按钮,告知其他住户并通知大厦消防中心。 (2)利用附近的灭火设备灭火,切勿用水扑救电源引起的火灾。 (3)如果火势仍无法得到控制,请立即离开大厦,待大厦消防人员前来扑救。 4. 疏散与逃生 (1)保持镇定,依照消防指挥员或大厦消防广播的指令有秩序地从消防楼梯疏散。 (2)除照明灯光外,关闭所有电源及门窗。 (3)消防责任人须在疏散后清点所有公司职员及到访的人数,以便协助在场消防工作的开展,如发现有职员或到访者失踪,请立即通知在场消防指挥员。 (4)应从消防通道离开大厦,并关闭所有防火门,切勿将防火门固定,除特殊情况外,所有人员均需离开大厦,到外面开阔地带集合,切勿留在大厦内。 (5)切勿使用电梯逃生,所有电梯在火警警报声响起时会自动停止运行。 (6)各单位必须负责安排疏散伤残职员和到访者,如果需要协助,请通知大厦管理处。 (7)未经消防指挥员或大厦管理部门人员的允许,切勿再度进入大厦。 六、大厦资料 1. 消防指挥 在公安消防队未到达之前由大厦管理部门的最高领导任消防指挥员,待公安消防队到场后,现场总指挥由公安消防队最高指挥官负责。 2. 消防管理人 物业公司任命消防管理人,消防管理人担负现场指挥的责任。 3. 火灾报警按钮 大厦的火灾报警按钮均附有清楚的标志,火灾报警按钮一经按动,火警钟立即鸣响,信号即时传送到大厦消防控制中心。 4. 自动灭火报警系统 大厦如装有先进的自动灭火报警系统,一旦有烟雾产生,该系统立即发出警报,如果温度达到摄氏60度以上,自动喷淋系统将会喷水,将火扑灭。 5. 太平门出口 大厦每层设有多个太平门出口以方便人员逃生。出口通道的灯光照明全部接通大厦的应急电源,在火灾发生时疏散通道的所有照明系统均能正常工作,以确保人员疏散时有秩序地进行。 6. 防火门 防火门能自动关闭,可以阻止火势及浓烟蔓延至疏散通道,因此防火门应经常性地关闭,不能随意将防火门打开固定。 7. 逃生途径 在紧急情况下逃生时,切勿使用电梯,请使用最近的疏散楼梯,迅速撤离大厦,到地面较安全的地方集合。 8. 大厦消防广播系统 大厦各楼层均装有公共广播系统,如遇火警发生,该广播系统以播放录音带的方式引导人 员安全疏散,所有录音带的信息将分别以英语、普通话、本地方言播放。 上面资料转自: http://www.968258.cn/zqzl_more_page.asp?classid=238

10,天津市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天津市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消防安全不容忽视,特别是高层建筑,下面我为大家整理了天津市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欢迎大家阅读浏览!   第一条 为了加强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天津市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高层建筑,是指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高度的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   第三条 市和区县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高层建筑消防安全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公安派出所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负责高层建筑的日常消防监督检查、消防宣传教育等工作。   第四条 市和区县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定期对高层建筑消防安全形势进行消防安全综合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提出改进措施和建议报送本级政府。   第五条 市和区县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制定高层建筑灭火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提高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的能力。   第六条 市和区县建设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督促建设、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严格执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相关管理规定,落实建设工程消防安全责任。   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高层建筑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市和区县建设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不得给予施工许可。   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高层建筑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市和区县建设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第七条 市和区县市容园林行政管理部门审批高层建筑户外广告设置、审查高层建筑景观照明设置方案时,应当要求设置的户外广告和景观照明不得妨碍消防排烟、灭火救援和人员逃生。   第八条 国土房管、工商、质监、安全监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的相关工作。   第九条 高层建筑业主、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高层建筑消防安全义务。   同一高层建筑有2个或者2个以上业主、物业使用人的,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确定消防安全管理者或者委托物业服务企业负责高层建筑共用消防设施的维护以及共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的管理等消防安全相关工作。   第十条 消防安全管理者和接受委托负责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相关工作的物业服务企业(以下统称管理者),应当确定具体负责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相关工作的人员,并组织其进行消防安全培训。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不得聘用未取得相应证书的人员从事高层建筑消防设施的安装、调试、检测工作或者自动消防系统操作工作。   第十二条 高层建筑共用消防设施发生故障或者损坏的,管理者应当及时组织维修。因建筑改造、设备检修等情况需要临时停用共用消防设施的,管理者应当告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消防安全。   第十三条 高层建筑共用消防设施在建筑保修期内依法由施工单位承担保修责任;保修期满后,除物业服务合同约定范围内的日常维修和维护费用外,高层建筑共用消防设施的维修、更新、改造费用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从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未建立房屋专项维修资金或者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的,高层建筑共用消防设施的维修、更新、改造费用由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按照约定承担,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由业主按照各自专有部分占高层建筑总面积的比例承担。   高层建筑共用消防设施发生严重损坏,不再具备防火灭火功能或者不及时维修可能危及人身安全、公共安全的,业主委员会或者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按照本市有关规定申请使用房屋应急解危专项资金,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可以由居(村)民委员会按照本市有关规定申请使用。   第十四条 区县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居(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指导管理者开展高层建筑消防安全宣传活动,利用楼宇电视、社区电子屏、固定宣传栏等设施普及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知识,提高灭火逃生技能。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高层建筑的用途,不得擅自改动防火分区、消防设施或者降低装修材料燃烧性能等级,不得占用避难间。   高层建筑业主、物业使用人对高层建筑进行内部装修或者明火作业的,应当事先告知管理者。管理者应当与业主、物业使用人、施工单位书面约定消防安全责任和义务,明确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   第十六条有 关单位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指导下,按照相关标准对高层建筑的.消防车通道、消防扑救场地、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消防车取水口等设置醒目的消防安全标志,并加强日常维护管理。   高层建筑的主要出入口、电梯口、防火门等位置应当设置明显标志或者警示标语,提示火灾危险性,标明安全逃生路线和安全出口方位。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堵塞、封闭高层建筑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划定停车泊位、设置固定隔离桩等设施,不得妨碍高层建筑消防水源使用,不得占用高层建筑消防扑救场地。   第十八条 高层建筑内的宾馆、酒店应当在客房内设置应急疏散路线图,配备手电筒、防烟面具等逃生器材及其使用说明。   居住在高层建筑内的居民应当学习高层建筑火灾应对知识,自备灭火器、防烟面具、口哨、手电筒等自救工具。   第十九条 高层建筑消防控制室应当每日24小时有专人值班,每班值班人数不少于2人。高层建筑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应当按照有关标准和规定履行职责。   第二十条 高层建筑内宾馆、酒店、餐饮场所的经营者应当至少每季度对集烟罩、排油烟管道等设施进行一次检查、清洗或者保养,并做好记录,保留2年备查。   第二十一条 本市鼓励单位和个人及时举报危及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的违法行为。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公安派出所应当对举报的危及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的违法行为进行核查并依法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反馈举报人。   第二十二条 经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确定高层建筑为火灾高危单位的,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定期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进行消防设施检测和消防安全评估,检测报告和评估报告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市和区县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加强对确定为火灾高危单位的高层建筑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结果可以通过互联网等方式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单位聘用未取得相应证书的人员从事高层建筑消防设施的安装、调试、检测工作或者操作高层建筑自动消防系统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划定停车泊位、设置固定隔离桩等设施妨碍高层建筑消防水源使用或者占用高层建筑消防扑救场地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1万以下罚款,对个人处警告或者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高层建筑内的宾馆、酒店未在客房内设置应急疏散路线图或者未配备手电筒、防烟面具等逃生器材及其使用说明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未对高层建筑消防控制室每日设24小时专人值班或者每班值班人数少于2人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贪腐、玩忽职守、贪腐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已规定行政处罚的,从其规定。 ;

11,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包括什么内容

一、 员工入职需经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合格后才能上岗,保安部定期组织员工进行消防安全培训,员工必须熟知必要的消防安全知识,懂"四懂四会",了解本单位灭火器材的位置及性能。  二、 实行每日防火巡查、检查制度,岗位员工对本部门每两小时检查一次,保安部每日巡查,并做好记录。  三、 保障安全出口、疏散通道的畅通,对安全出口指示灯、应急照明灯要及时进行检修,确保正常运转。  四、 消防控制室、消防泵房实行24小时值班。 五、 对营业场所的消防设施、消防器材必须定期进行检察、维护,以保证其灵敏度和应有功效。  六、 对存在火灾隐患的部门,要及时整改,消除隐患。  七、 建立用电、用火管理制度,重点工种(电、气焊工等)需持证上岗。  八、 严禁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进入单位,如发现危险情况,立即报告保安部妥善处理。  九、 专职消防队员需持证上岗;组建义务消防队伍,并定期进行消防安全培训。  十、 根据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十一、 对煤气、乙炔、氧气设备由专人负责管理,并定期检查。  十二、 保安部定期进行消防安全考评工作,对不合格的部门和员工定期进行整改。
)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1、每年以创办消防知识宣传栏、开展知识竞赛等多种形式,提高全体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  2、定期组织员工学习消防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做到依法治火。  3、各部门应针对岗位特点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4、对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和使用人员应进行实地演示和培训。  5、对新员工进行岗前消防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6、因工作需要员工换岗前必须进行再教育培训。  7、消控中心等特殊岗位要进行专业培训,经考试合格,持证上岗。 (二)防火巡查、检查制度  1、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巡查检查制度。  2、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每日对公司进行防火巡查。每月对单位进行一次防火检查并复查追踪改善。  3、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检查人员应填写防火检查记录,并按照规定,要求有关人员在记录上签名。  4、检查部门应将检查情况及时通知受检部门,各部门负责人应每日消防安全检查情况通知,若发现本单位存在火灾隐患,应及时整改。  5、对检查中发现的火灾隐患未按规定时间及时整改的,根据奖惩制度给予处罚。 (三)安全疏散设施管理制度  1、单位应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严禁占用疏散通道,严禁在安全出口或疏散通道上安装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  2、应按规范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  3、应保持防火门、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机械排烟送风、火灾事故广播等设施处于正常状态,并定期组织检查、测试、维护和保养。  4、严禁在营业或工作期间将安全出口上锁。  5、严禁在营业或工作期间将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关闭、遮挡或覆盖。 (四)消防控制中心管理制度  1、熟悉并掌握各类消防设施的使用性能,保证扑救火灾过程中操作有序、准确迅速。  2、做好消防值班记录和交接班记录,处理消防报警电话。  3、按时交接班,做好值班记录、设备情况、事故处理等情况的交接手续。无交接班手续,值班人员不得擅自离岗。  4、发现设备故障时,应及时报告,并通知有关部门及时修复。  5、非工作所需,不得使用消控中心内线电话,非消防控制中心值班人员禁止进入值班室。  6、上班时间不准在消控中心抽烟、睡觉、看书报等,离岗应做好交接班手续。  7、发现火灾时,迅速按灭火作战预案紧急处理,并拨打119电话通知公安消防部门并报告部门主管。 (五)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制度  1、消防设施日常使用管理由专职管理员负责,专职管理员每日检查消防设施的使用状况,保持设施整洁、卫生、完好。  2、消防设施及消防设备的技术性能的维修保养和定期技术检测由消防工作归口管理部门负责,设专职管理员每日按时检查了解消防设备的运行情况。查看运行记录,听取值班人员意见,发现异常及时安排维修,使设备保持完好的技术状态。 3、消防设施和消防设备定期测试:  (1)烟、温感报警系统的测试由消防工作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保安部参加,每个烟、温感探头至少每年轮测一次。  (2)消防水泵、喷淋水泵、水幕水泵每月试开泵一次,检查其是否完整好用。  (3)正压送风、防排烟系统每半年检测一次。  (4)室内消火栓、喷淋泄水测试每季度一次。  (5)其它消防设备的测试,根据不同情况决定测试时间。 4、消防器材管理:  (1)每年在冬防、夏防期间定期两次对灭火器进行普查换药。  (2)派专人管理,定期巡查消防器材,保证处于完好状态。  (3)对消防器材应经常检查,发现丢失、损坏应立即补充并上报领导。  (4)各部门的消防器材由本部门管理,并指定专人负责。 (六)火灾隐患整改制度  1、各部门对存在的火灾隐患应当及时予以消除。  2、在防火安全检查中,应对所发现的火灾隐患进行逐项登记,并将隐患情况书面下发各部门限期整改,同时要做好隐患整改情况记录。  3、在火灾隐患未消除前,各部门应当落实防范措施,确保隐患整改期间的消防安全,对确无能力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应当提出解决方案,及时向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并由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当地政府报告。  4、对公安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并写出隐患整改的复函,报送公安消防机构。 (七)用火、用电安全管理制度  1、用电安全管理: (1)严禁随意拉设电线,严禁超负荷用电。 (2)电气线路、设备安装应由持证电工负责。 (3)各部门下班后,该关闭的电源应予以关闭。 (4)禁止私用电热棒、电炉等大功率电器。 2、用火安全管理: (1)严格执行动火审批制度,确需动火作业时,作业单位应按规定向消防工作归口管理部门申请“动火许可证”。 (2)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点附近5米区域范围内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或作适当的安全隔离,并向保卫部借取适当种类、数量的灭火器材随时备用,结束作业后应即时归还,若有动用应如实报告。 (3)如在作业点就地动火施工,应按规定向作业点所在单位经理级(含)以上主管人员申请,申请部门需派人现场监督并不定时派人巡查。离地面2米以上的高架动火作业必须保证有一人在下方专职负责随时扑灭可能引燃其它物品的火花。 (4)未办理“动火许可证”擅自动火作业者,本单位人员予以记小过二次处分,严重的予以开除。 (八)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制度 1、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应有专用的库房,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设施,仓管人员必须由消防安全培训合格的人员担任。 2、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应分类、分项储存。化学性质相抵触或灭火方法不同的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应分库存放。 3、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入库前应经检验部门检验,出入库应进行登记。 4、库存物品应当分类、分垛储存,每垛占地面积不宜大于一百平方米,垛与垛之间不小于一米,垛与墙间距不小于零点五米,垛与梁、柱的间距不小于零点五米,主要通道的宽度不小于二米。 5、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存取应按安全操作规程执行,仓库工作人员应坚守岗位,非工作人员不得随意入内。 6、易燃易爆场所应根据消防规范要求采取防火防爆措施并做好防火防爆设施的维护保养工作。 (九)义务消防队组织管理制度 1、义务消防员应在消防工作归口管理部门领导下开展业务学习和灭火技能训练,各项技术考核应达到规定的指标。 2、要结合对消防设施、设备、器材维护检查,有计划地对每个义务消防员进行轮训,使每个人都具有实际操作技能。 3、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每半年进行一次演练,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 4、每年举行一次防火、灭火知识考核,考核优秀给予表彰。 5、不断总结经验,提高防火灭火自救能力。 (十)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制度 1、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2、组织全员学习和熟悉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3、每次组织预案演练前应精心开会部署,明确分工。 4、应按制定的预案,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演练。 5、演练结束后应召开讲评会,认真总结预案演练的情况,发现不足之处应及时修改和完善预案。 (十一)燃气和电气设备的检查和管理制度 1、应按规定正确安装、使用电器设备,相关人员必须经必要的培训,获得相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证书方可操作。各类设备均需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效合格证明并经维修部确认后方可投入使用。电气设备应由持证人员定期进行检查(至少每月一次)。 2、防雷、防静电设施定期检查、检测,每季度至少检查一次、每年至少检测一次并记录。 3、电器设备负荷应严格按照标准执行,接头牢固,绝缘良好,保险装置合格、正常并具备良好的接地,接地电阻应严格按照电气施工要求测试。 4、各类线路均应以套管加以隔绝,特殊情况下,亦应使用绝缘良好的铅皮或胶皮电缆线。各类电气设备及线路均应定期检修,随时排除因绝缘损坏可能引起的消防安全隐患。 5、未经批准,严禁擅自加长电线。各部门应积极配合安全小组、维修部人员检查加长电线是否仅供紧急使用、外壳是否完好、是否有维修部人员检测后投入使用。 6、电器设备、开关箱线路附近按照本单位标准划定黄色区域,严禁堆放易燃易爆物并定期检查、排除隐患。 7、设备用毕应切断电源。未经试验正式通电的设备,安装、维修人员离开现场时应切断电源。 8、除已采取防范措施的部门外,工作场所内严禁使用明火。 9、使用明火的部门应严格遵守各项安全规定和操作流程,做到用火不离人、人离火灭。 10、场所内严禁吸烟并张贴禁烟标识,每一位员工均有义务提醒其他人员共同遵守公共场所禁烟的规定。 (十二)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制度 1、对消防安全工作作出成绩的,予以通报表扬或物质奖励。 2、对造成消防安全事故的责任人,将依据所造成后果的严重性予以不同的处理,除已达到依照国家《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或已够追究刑事责任的事故责任人将依法移送国家有关部门处理外,根据本单位的规定,对下列行为予以处罚: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损失情况与认识态度除责令赔偿全部或部分损失外,予以口头告诫: a、使用易燃危险品未严格按照操作程序进行或保管不当而造成火警、火灾,损失不大的; b、在禁烟场所吸烟或处置烟头不当而引起火警、火灾,损失不大的; c、未及时清理区域内易燃物品,而造成火灾隐患的; d、未经批准,违规使用加长电线、用电未使用安全保险装置的或擅自增加小负荷电器的; e、谎报火警; f、未经批准,玩弄消防设施、器材,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g、对安全小组提出的消防隐患未予以及时整改而无法说明原因的部门管理人员; h、阻塞消防通道、遮挡安全指示标志等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和认识态度,除责令赔偿全部或部分损失外,予以通报批评: a、擅自使用易燃、易爆物品的; b、擅自挪用消防设施、器材的位置或改为它用的; c、违反安全管理和操作规程、擅离职守从而导致火警、火灾损失轻微的; d、强迫其他员工违规操作的管理人员; e、发现火警,未及时依照紧急情况处理程序处理的; f、对安全小组的检查未予以配合、拒绝整改的管理人员。 (3)对任何事故隐瞒事实,不处理、不追究的或提供虚假信息的,予以解聘。 (4)对违反消防安全管理导致事故发生(损失轻微的),但能主动坦白并积极协助相关部门处理事故、挽回损失的肇事者或责任人可视情况予以减轻或免予处罚
应急疏散制度,灭火制度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巡检制度、控制室值班制度、消防培训和演练制度等。

12,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2010-04-23 16:19一、目的为加强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事故的发生,及加强公司安全保卫,防止盗窃等事件的发生,特制度此制度。二、组织和职责1、安全委员会负责公司的一切安全事务。安全委员会主任由行政总监担任,成员由各系统总监担任;安全委员会负责组织建立健全消防和安全制度及安全保卫系统。2、安全办公室归属于行政部,向安全委员会汇报,负责人为行政经理,成员为各部门行政助理;负责宣传和落实与公司消防安全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度,并定期对消防安全器材进行检查和维护。3、各部门经理对本部门消防及财产安全有管理和保护的职责。四、重点防火及禁烟区域1、办公区2、商房3、配电室4、员工餐厅5、卫生间五、消防器材和设施的配置与管理1、各楼层的防火区域应配置消防器材和设施,配备标准应符合国家相关消防安全规定。2、各楼层办公区对消防器材及设施的检查维护应责任到人,每月对消防装置、灭火器具等进行逐项检查和维护。4、安全办公室将不定期对楼内的消防装置、灭火器具等其他设施进行检查,发现消防器材过期、失效或损坏的,及时维修或更换。六、火灾预案1、安全办公室应组织各部门针对重点消防区域编制相应的消防预案。2、应定期组织公司级火灾预案的演练,每年不少于一次。3、演练结束或火灾事故处理后,安全办公室应对消防预案进行评价,必要时予以完善。七、消防培训1、安全委员会及安全办公室成员每年至少两次消防安全的专业知识培训。2、各部门在组织员工安全教育学习中,应包括消防及财产安全内容,以强化员工的安全防火意识,使全体员工提高思想意识,掌握消防知识和技能。3、安全办公室每年请专职消防人员为员工进行火灾预防扑救、火场逃生等相关专业知识的培训,组织进行不少于一次的消防操作演练。八、重要且严格禁止行为1、电气作业必须由经过专业培训、考核合格,持有电工作业操作证的人员担任。电气作业现场要备有安全用具、防护器具和消防器材等,定期进行检查试验。2、高压设备无论带电与否,必须有明显警告标识。值班人员不得单人移开或越过遮栏进行工作,若必须移开遮栏时,必须有监护人在场,并保持安全距离。3、仓库应设置醒目的防火标志,库房内严禁烟火和火炉取暖。4、所有人员都不得乱扔烟头、火柴杆等,不使用电炉取暖、不用油类物品引火、助火。5、重点防火区域及禁烟区,严禁烟火。6、员工餐厅在使用明火及加热电器时必须保证有人看守,不得擅自离开。7、消防通道周围不得堆放杂物、易燃易爆物品、遮挡消防设施。九、防火措施1、完善岗位消防规定,员工自觉做好上岗前后的防火安全检查,保持安全通道畅通,爱护消防器材。2、在配电室房、库房、机房等场所内严禁吸烟及携带引火物品,并张贴禁烟、禁火标识。3、办公区域应做到人走关机、关灯、关电源,保证安全出口疏散楼梯的畅通。4、仓库内应通风良好,物品与房顶、灯具距离不小于0.5 米,不得使用加热设备。5、安全办公室要安排电工定期检查供电线路,防止电线老化引起的火灾,防止漏油、漏电、短路而引起火灾。十、消防检查1、安全办公室定期组织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并填写记录。及时纠正违章行为。2、妥善处置火灾危险,无法立即处置的,应当立即报告安全委员会。火灾隐患整改,存在的火灾隐患,责任单位应当及时予以消除。3、在火灾隐患消除之前,各部门应落实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4、火灾隐患整改完毕,责任单位应当将整改情况记录报送安全办公室,经签字确认后存档备查。5、对公安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并写出灾隐患整改复函,报公安消防机构。十一、安全保卫管理规定1、员工进入办公大楼必须佩戴员工卡,在公司内也须将工卡佩戴于胸前,主动出示。2、前台须对来访者进行登记,对于进入公司办公区域者要佩戴访客标识。3、员工亲友私事来访时,除紧急情况外,员工不得在上班时间与亲友闲谈。4、各楼监控系统必须24 小时运转并录像,卫生间安装有烟感设施。5、员工离开办公楼要随手关门。6、上班时间员工车辆应停放于指定的停车位,车辆停好后,应关闭门窗;人离开时应随手上锁,以免车辆和物品丢失。7、各办公场所的门锁钥匙由专人保管;行政部须将钥匙持有人登记造册。8、人员离开时,重要文件、资料、公、私贵重物品必须锁入抽屉或文件柜内。9、遗失公司钥匙,应及时告知行政部;若遗失钥匙造成公司损失,则根据损失大小追究相应责任。10、严禁员工私配公司办公室门、桌、柜的钥匙。十二、安全事故处理办法1、一旦发现火警,须采取如下措施:保持镇静,切忌惊慌。熟记火警电话(119)并急时拨打电话,准确报告起火部位、燃烧品等情况。按动附近火灾警报器。关掉一切电源开关,关闭火警现场的门窗。迅速呼唤同事援助。利用附近火灾设备灭火。防止用水或泡沫灭火器灭火引起漏电触电事故。服从现场领导指挥,积极参与抢救公司财产。接到疏散通知,切勿搭乘电梯,由安全楼梯转移。2、 一旦出现意外事件,须采取如下措施:如遇意外伤害事件,应照顾伤者或协助转送医院。及时通报公司安全委员会成员或行政部。对危险区加设标志,警告别人勿靠近或指派专人看护。3、一旦发生破坏性地震,须采取如下措施:在办公楼的员工,应选择卫生间等开间小的空间避震;也可以躲在内墙根、墙角、坚固的家具旁等容易于形成三角空间的地方;要远离外墙、门窗和阳台;不要使用电梯,更不能跳楼。尽快关闭电源、火源。正在工作场所工作、公共场所活动时,应迅速包头、闭眼,工作台和办公家具下边等地方躲避。驾车行驶时,应迅速躲开立交桥、陡崖、电线杆等,并尽快选择空旷处立即停车。身体遭到地震伤害时,应设法清除压在身上的物体,尽可能用湿毛巾等捂住口鼻防尘、防烟;用石块或铁器等敲击物体与外界联系,不要大声呼救,注意保存体力;设法用砖石等支撑上方不稳的重物,保护自己的生存空间。 地震时切忌惊慌,不要跳楼,要相互关爱,人员密集场所不要拥挤 ,要听从指挥。十三、奖励与处罚1、安全委员会将根据事故损失情况对事故当事人处以通报批评、罚款等处罚,对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公司将追究其法律责任。2、对于重大事故要追究当事人主管领导责任,对于事故发生后处理不力的部门领导,公司将通报批评或采取降级的处罚。3、对于在事故中有如下出色表现的员工,公司将予以奖励:4、表现冷静,措施得当,避免了更大灾情的发生。5 、积极抢救公司财产,为公司挽回重大经济损失。6、积极抢救他人生命,维护他人人身安全的行为。十四、附则1、本制度由行政部起草并负责解释、修订和补充。2、本制度自 年 月 日起开始试行。
)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1、每年以创办消防知识宣传栏、开展知识竞赛等多种形式,提高全体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  2、定期组织员工学习消防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做到依法治火。  3、各部门应针对岗位特点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4、对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和使用人员应进行实地演示和培训。  5、对新员工进行岗前消防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6、因工作需要员工换岗前必须进行再教育培训。  7、消控中心等特殊岗位要进行专业培训,经考试合格,持证上岗。 (二)防火巡查、检查制度  1、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巡查检查制度。  2、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每日对公司进行防火巡查。每月对单位进行一次防火检查并复查追踪改善。  3、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检查人员应填写防火检查记录,并按照规定,要求有关人员在记录上签名。  4、检查部门应将检查情况及时通知受检部门,各部门负责人应每日消防安全检查情况通知,若发现本单位存在火灾隐患,应及时整改。  5、对检查中发现的火灾隐患未按规定时间及时整改的,根据奖惩制度给予处罚。 (三)安全疏散设施管理制度  1、单位应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严禁占用疏散通道,严禁在安全出口或疏散通道上安装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  2、应按规范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  3、应保持防火门、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机械排烟送风、火灾事故广播等设施处于正常状态,并定期组织检查、测试、维护和保养。  4、严禁在营业或工作期间将安全出口上锁。  5、严禁在营业或工作期间将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关闭、遮挡或覆盖。 (四)消防控制中心管理制度  1、熟悉并掌握各类消防设施的使用性能,保证扑救火灾过程中操作有序、准确迅速。  2、做好消防值班记录和交接班记录,处理消防报警电话。  3、按时交接班,做好值班记录、设备情况、事故处理等情况的交接手续。无交接班手续,值班人员不得擅自离岗。  4、发现设备故障时,应及时报告,并通知有关部门及时修复。  5、非工作所需,不得使用消控中心内线电话,非消防控制中心值班人员禁止进入值班室。  6、上班时间不准在消控中心抽烟、睡觉、看书报等,离岗应做好交接班手续。  7、发现火灾时,迅速按灭火作战预案紧急处理,并拨打119电话通知公安消防部门并报告部门主管。 (五)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制度  1、消防设施日常使用管理由专职管理员负责,专职管理员每日检查消防设施的使用状况,保持设施整洁、卫生、完好。  2、消防设施及消防设备的技术性能的维修保养和定期技术检测由消防工作归口管理部门负责,设专职管理员每日按时检查了解消防设备的运行情况。查看运行记录,听取值班人员意见,发现异常及时安排维修,使设备保持完好的技术状态。 3、消防设施和消防设备定期测试:  (1)烟、温感报警系统的测试由消防工作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保安部参加,每个烟、温感探头至少每年轮测一次。  (2)消防水泵、喷淋水泵、水幕水泵每月试开泵一次,检查其是否完整好用。  (3)正压送风、防排烟系统每半年检测一次。  (4)室内消火栓、喷淋泄水测试每季度一次。  (5)其它消防设备的测试,根据不同情况决定测试时间。 4、消防器材管理:  (1)每年在冬防、夏防期间定期两次对灭火器进行普查换药。  (2)派专人管理,定期巡查消防器材,保证处于完好状态。  (3)对消防器材应经常检查,发现丢失、损坏应立即补充并上报领导。  (4)各部门的消防器材由本部门管理,并指定专人负责。 (六)火灾隐患整改制度  1、各部门对存在的火灾隐患应当及时予以消除。  2、在防火安全检查中,应对所发现的火灾隐患进行逐项登记,并将隐患情况书面下发各部门限期整改,同时要做好隐患整改情况记录。  3、在火灾隐患未消除前,各部门应当落实防范措施,确保隐患整改期间的消防安全,对确无能力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应当提出解决方案,及时向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并由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当地政府报告。  4、对公安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并写出隐患整改的复函,报送公安消防机构。 (七)用火、用电安全管理制度  1、用电安全管理: (1)严禁随意拉设电线,严禁超负荷用电。 (2)电气线路、设备安装应由持证电工负责。 (3)各部门下班后,该关闭的电源应予以关闭。 (4)禁止私用电热棒、电炉等大功率电器。 2、用火安全管理: (1)严格执行动火审批制度,确需动火作业时,作业单位应按规定向消防工作归口管理部门申请“动火许可证”。 (2)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点附近5米区域范围内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或作适当的安全隔离,并向保卫部借取适当种类、数量的灭火器材随时备用,结束作业后应即时归还,若有动用应如实报告。 (3)如在作业点就地动火施工,应按规定向作业点所在单位经理级(含)以上主管人员申请,申请部门需派人现场监督并不定时派人巡查。离地面2米以上的高架动火作业必须保证有一人在下方专职负责随时扑灭可能引燃其它物品的火花。 (4)未办理“动火许可证”擅自动火作业者,本单位人员予以记小过二次处分,严重的予以开除。 (八)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制度 1、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应有专用的库房,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设施,仓管人员必须由消防安全培训合格的人员担任。 2、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应分类、分项储存。化学性质相抵触或灭火方法不同的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应分库存放。 3、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入库前应经检验部门检验,出入库应进行登记。 4、库存物品应当分类、分垛储存,每垛占地面积不宜大于一百平方米,垛与垛之间不小于一米,垛与墙间距不小于零点五米,垛与梁、柱的间距不小于零点五米,主要通道的宽度不小于二米。 5、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存取应按安全操作规程执行,仓库工作人员应坚守岗位,非工作人员不得随意入内。 6、易燃易爆场所应根据消防规范要求采取防火防爆措施并做好防火防爆设施的维护保养工作。 (九)义务消防队组织管理制度 1、义务消防员应在消防工作归口管理部门领导下开展业务学习和灭火技能训练,各项技术考核应达到规定的指标。 2、要结合对消防设施、设备、器材维护检查,有计划地对每个义务消防员进行轮训,使每个人都具有实际操作技能。 3、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每半年进行一次演练,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 4、每年举行一次防火、灭火知识考核,考核优秀给予表彰。 5、不断总结经验,提高防火灭火自救能力。 (十)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制度 1、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2、组织全员学习和熟悉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3、每次组织预案演练前应精心开会部署,明确分工。 4、应按制定的预案,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演练。 5、演练结束后应召开讲评会,认真总结预案演练的情况,发现不足之处应及时修改和完善预案。 (十一)燃气和电气设备的检查和管理制度 1、应按规定正确安装、使用电器设备,相关人员必须经必要的培训,获得相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证书方可操作。各类设备均需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效合格证明并经维修部确认后方可投入使用。电气设备应由持证人员定期进行检查(至少每月一次)。 2、防雷、防静电设施定期检查、检测,每季度至少检查一次、每年至少检测一次并记录。 3、电器设备负荷应严格按照标准执行,接头牢固,绝缘良好,保险装置合格、正常并具备良好的接地,接地电阻应严格按照电气施工要求测试。 4、各类线路均应以套管加以隔绝,特殊情况下,亦应使用绝缘良好的铅皮或胶皮电缆线。各类电气设备及线路均应定期检修,随时排除因绝缘损坏可能引起的消防安全隐患。 5、未经批准,严禁擅自加长电线。各部门应积极配合安全小组、维修部人员检查加长电线是否仅供紧急使用、外壳是否完好、是否有维修部人员检测后投入使用。 6、电器设备、开关箱线路附近按照本单位标准划定黄色区域,严禁堆放易燃易爆物并定期检查、排除隐患。 7、设备用毕应切断电源。未经试验正式通电的设备,安装、维修人员离开现场时应切断电源。 8、除已采取防范措施的部门外,工作场所内严禁使用明火。 9、使用明火的部门应严格遵守各项安全规定和操作流程,做到用火不离人、人离火灭。 10、场所内严禁吸烟并张贴禁烟标识,每一位员工均有义务提醒其他人员共同遵守公共场所禁烟的规定。 (十二)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制度 1、对消防安全工作作出成绩的,予以通报表扬或物质奖励。 2、对造成消防安全事故的责任人,将依据所造成后果的严重性予以不同的处理,除已达到依照国家《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或已够追究刑事责任的事故责任人将依法移送国家有关部门处理外,根据本单位的规定,对下列行为予以处罚: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损失情况与认识态度除责令赔偿全部或部分损失外,予以口头告诫: a、使用易燃危险品未严格按照操作程序进行或保管不当而造成火警、火灾,损失不大的; b、在禁烟场所吸烟或处置烟头不当而引起火警、火灾,损失不大的; c、未及时清理区域内易燃物品,而造成火灾隐患的; d、未经批准,违规使用加长电线、用电未使用安全保险装置的或擅自增加小负荷电器的; e、谎报火警; f、未经批准,玩弄消防设施、器材,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g、对安全小组提出的消防隐患未予以及时整改而无法说明原因的部门管理人员; h、阻塞消防通道、遮挡安全指示标志等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和认识态度,除责令赔偿全部或部分损失外,予以通报批评: a、擅自使用易燃、易爆物品的; b、擅自挪用消防设施、器材的位置或改为它用的; c、违反安全管理和操作规程、擅离职守从而导致火警、火灾损失轻微的; d、强迫其他员工违规操作的管理人员; e、发现火警,未及时依照紧急情况处理程序处理的; f、对安全小组的检查未予以配合、拒绝整改的管理人员。 (3)对任何事故隐瞒事实,不处理、不追究的或提供虚假信息的,予以解聘。 (4)对违反消防安全管理导致事故发生(损失轻微的),但能主动坦白并积极协助相关部门处理事故、挽回损失的肇事者或责任人可视情况予以减轻或免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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