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天津市六大排水系统是什么

是指天津市的防汛排水综合信息系统中的:1、气象信息预测分析系统;2、雨量自动采集系统;3、河道液位实时监测系统;4、泵站运行远程监测系统;5、积水片视频监测系统;6、防汛调度会商决策指挥系统。

天津市六大排水系统是什么

2,天津市管道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制管厂是一家什么类型的企业

企 业 简 介天津市管道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制管厂,隶属于天津市管道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成立于1974年10月,是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企业(防腐保温工程、管道工程专业承包壹级、压力管道GA1、GB1、GC1生产许可证、水工金属结构压力管道生产许可证),是我市城建系统第一批通过ISO9002质量体系、环境管理体系、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单位。制管厂占地面积2万平方米,拥有1590万固定资产,经过30多年的发展,已成为华北地区从事大口径直缝焊钢管生产、管材防腐、玻璃钢保温管、非开挖顶管机头、深水港口码头钢管桩、地铁、民用深基坑钢支撑制造、租赁、安装及市政工程建设给排水长输管网安装、房地产小区及户内泵房管网道路配套施工的国有独资企业。并在浙江宁波市设有从事钢管专业生产的分公司,是天津市管道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核心单位。制管厂现拥有3条30×3000(mm)大型卷板、数控全自动卷板、焊接专业生产线,引进安装美国“林肯”电器公司的先进焊接成套设备,采用双面埋弧自动焊接工艺,同时配备了先进的检测仪器。多年来,凭借着丰富、娴熟、精湛的高质量产品,雄厚的技术实力以及完善的售后服务,先后参加了天津市引滦、开发区供水、厦门特区供水、淄博引黄、宁波供水、山西引黄供水、北京水源九厂扩建、哈尔滨磨盘山供水、内蒙古鄂尔多斯市西汇水厂供水工程以及江苏太仓、安徽淮南田集、京唐港王滩、宁波宁海西乌、北京郑常庄、河北省迁安、内蒙古包头、宁夏银川等电厂循环水管道的生产、安装工程,受到用户的一致好评。其中,引滦入津工程荣获国家质量奖、北京水源九厂三期扩建工程荣获国家银荔枝奖、泰安医学院制造钢结构管获国家鲁班奖、天津塘沽永定新河斜拉管桥工程获市政公路工程质量金奖。我厂还拥有多条专业防腐生产线,可进行管道石油沥青玻璃布、环氧树脂、聚酯、煤沥青的防腐生产,产品满足输水、输气工程等防腐要求。所加工制造、租赁的各种规格钢支撑,能够满足多种施工作业基坑的要求,先后被广泛应用于天津市、北京市地铁隧道、车站、泵站排水隧道及顶管工程。近年来随着业务的拓展,“天津管道”的施工足迹遍及全国26个省、市、自治区,管材产品行销国内外市场。其中包括了多项世行、亚行贷款、日本海外协力基金贷款项目,并通过招投标竞争的方式使我们厂在市场中不断壮大起来。我们始终遵循“天津管道输送您的需要”的企业理念,崇尚诚信经营,坚持用 ISO9000 族标准规范企业,以热情、周到、及时、有效的售后服务来满足社会需要,以科技求发展,靠改革增活力,不断提高工程、产品质量,愿与和设计院、工程建设单位及广大用户精诚合作,携手共进,共赢、共成长。

天津市管道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制管厂是一家什么类型的企业

3,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天津市城市排水设施管理规定的通知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排水设施管理,保障排水设施完好,充分发挥其效益,促进经济发展和满足人民生活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城市排水设施,系指本市行政区域内由排水管理部门管理的用于排泄与处理污水、雨水的公用排水系统,包括排水管道、排水泵站、排污河、排水河、以及闸涵、明渠、污水处理厂、检查井、雨水井、通气井等排水附属设施。第三条 天津市市政工程局是本市城市排水设施的行政主管机关。  城市排水设施按确定的分工界线,分别由天津市排水管理处和区、县排水管理部门(统称为排水管理部门)负责管理。第四条 单位和个人所有的建筑物的入户支管(含化粪井、检查井)由产权所有者负责养护管理。第五条 凡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水和雨水或在城市排水设施防护区内进行有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第二章 排水设施的规划与建设第六条 城市排水设施的建设和发展应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城市排水设施的专业规划,由市市政工程局会同市规划设计管理局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编制。  市排水管理处根据排水设施专业规划对市区排水工程的设计进行审查。第七条 在进行城市新区开发或旧区改造时,必须按照《室外排水设计规范》配套建设城市排水设施,所需工程投资应纳入建设工程项目总概算。第八条 新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必须按照城市排水规划的要求同时建设排水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使用。  排水管理部门按管理分工参加竣工验收。第九条 排水工程的设计和施工,须由具有排水工程设计、施工资格的单位承担,并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设计规范、规定和施工标准。第十条 城市排水用户新建、扩建或者改建项目需要增加排水量的,应交纳排水设施建设增容费,用于城市排水设施的建设和发展。增容费的收费标准由市市政工程局提出标准经市物价局核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第三章 排水设施管理第十一条 禁止下列损害排水设施的行为:  (一)占压排水设施搭建房屋、棚亭及堆放物品;  (二)损坏、穿凿、挪动、堵塞排水设施;  (三)私自取用排水井盖、井蓖等设施;  (四)向排水河道、排水明渠内倾倒污水、粪便、垃圾或设置障碍物;  (五)在排水管线覆盖面上取土、植树、埋设电杆及其他标志;  (六)在排水管道及检查井、雨水井上擅自扒口、连接支管或乱泼乱倒污水;  (七)向检查井、雨水井内倾倒夹带垃圾的积雪,或向非指定的检查井、雨水井内倾倒积雪;  (八)其他损害城市排水设施的行为。第十二条 在敷设排水管道的地段埋设其他管线时,应事先通知排水管理部门,并按照国家《室外排水设计规范》或商定的办法施工。因建设工程需要改动或影响原有排水设施时,应按排水管理部门要求进行设计和施工,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负责。第十三条 排水管道干管边缘线两侧各五米以内,支管两侧各一点五米以内,以及其他排水设施防护范围内,不准新建房屋和其他地上构筑物(含植被物),确需建设的,须先征得排水管理部门同意。第十四条 因建设施工确需临时向排水设施内排放工程废水时,应向排水管理部门申请领取临时排水许可证,交纳保证金并将泥沙、杂物进行处理后方准排入,未造成排水设施损坏堵塞的,于工程结束后,将保证金退还。第十五条 单位或个人因排泄雨水、污水需要修建与市政排水管道连接的入户支管时,应向排水管理部门报送设计图纸、生产工艺、水质水量、废水处理方案和排水入口、排水面积等有关资料,经审核批准后方可接入市政排水管道。  单位或个人报送的资料需要保密的,排水管理部门有责任为其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第十六条 修建与市政排水管道连接的入户支管时,须采用雨水、污水分流制,并按排水管理部门指定部位和确定的管径进行连接。  修建入户支管应遵循管道坡度自流的原则,一般不准加压排放。因特殊需要加压排水时,应经排水管理部门批准。第十七条 入户支管连通市政排水管道的末端检查井应设卧泥槽,单位排放污水的出口处应设闸井,排泄粪便的户管应设化粪井,其规格应符合国家建筑规范标准。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天津市城市排水设施管理规定的通知

4,天津市城市排水和再生水利用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城市排水和再生水利用管理,确保城市排水和再生水利用设施完好及正常运行,促进城市污水处理和再生水利用,提高水资源利用率,改善本市水环境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排水和再生水利用的规划、建设、管理和经营。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城市排水,是指对城市的产业废水、生活污水(以下统称污水)和雨水的接纳、输送、排放,以及污水的处理。  本条例所称再生水,是指城市污水经二级处理或者深度处理后,达到国家和本市规定相关水质标准的非饮用水。第四条 城市排水和再生水利用实行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和建设、养护、管理并重的原则。  城市污水处理实行集中处理和分散处理相结合的原则。第五条 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城市排水和再生水利用的行政主管部门。  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门所属的市排水管理部门负责市属城市排水系统的管理工作;区、县排水管理部门负责区、县属城市排水系统的管理工作。  市和区、县排水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再生水利用的管理和监督工作。第六条 本市鼓励以多种投资方式建设、经营城市排水和再生水利用设施,推进城市污水处理和再生水利用的产业化。第七条 本市鼓励城市排水和再生水利用的科学研究,引进和推广先进技术,采用新工艺、新材料,提高城市排水和再生水利用的现代化水平。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排水和再生水利用设施的义务,有权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制止和举报。第九条 对在城市排水和再生水利用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条 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本市城市总体规划和国民经济及社会发展计划,会同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城市排水规划;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编制再生水利用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城市排水规划和再生水利用规划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第十一条 编制城市排水规划和建设城市排水设施,应当遵循污水、雨水分流和收集、处理、再生利用并重的原则。  对原有的城市排水设施应当按照城市排水规划要求,加快进行污水、雨水分流改造,提高城市排水能力。第十二条 在进行城市规划和建设时,应当控制和预留泵站、污水处理设施、再生水利用设施、养护班点、污泥转运站、污泥最终处置设施等城市排水和再生水利用设施的规划用地。第十三条 未经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门和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不得改变排水河、坑塘的排水和安全度汛功能。第十四条 需要建设城市排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到排水管理部门办理排水规划出路手续后,方可设计排水工程施工图。排水工程施工图应当符合城市排水规划要求,并在施工前向排水管理部门备案。第十五条 承担城市排水和再生水利用工程设计、施工和监理的单位,应当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应资质,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规范及标准。第十六条 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城市排水规划和污水、雨水分流的要求,同时建设排水设施。需要建设产业废水处理设施的,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第十七条 新建的排水管道与公共排水设施连接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持有关资料到排水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排水户)的排水管道与公共排水设施连接的,应当设置卧泥井;餐饮业的排水口应当设置隔油池;厕所应当设置化粪井。  排水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日内作出书面答复。第十八条 城市排水和再生水利用设施建设,应当接受排水管理部门和市政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  纳入公共排水和再生水利用设施管理范围的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排水管理部门办理交接手续。尚未移交排水管理部门管理的城市排水和再生水利用设施,由建设单位负责维护管理。第三章 排水水质和水量第十九条 排水户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的污水,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污水排入城市排水设施的水质标准。  医疗卫生、生物制品、肉类加工等单位排放的污水,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严格消毒处理,符合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后,方可排入城市排水设施。

5,天津市城市排水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城市排水管理,确保城市排水设施完好和正常运行,改善本市水环境质量,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保障人民生活需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排水的规划、建设、管理和城市排水设施的养护、使用、保护。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城市排水,是指对城市的产业废水、生活污水(以下统称污水)和雨水的排放、接纳、输送,以及污水的处理和再利用。第四条 城市排水实行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和建设、养护、管理并重的原则。  城市污水实行分散处理与集中处理相结合的原则。第五条 市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  市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所属的市排水管理部门负责市属城市排水系统的管理工作;区、县排水管理部门负责区、县属城市排水系统的管理工作。第六条 本市鼓励城市排水的科学研究,引进和推广先进技术,采用新工艺、新材料,提高城市排水的现代化水平。第七条 本市鼓励城市污水经处理后的再利用。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排水设施的义务,有权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制止和举报。  对在城市排水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九条 城市排水设施是指排水管网、泵站、污水处理厂、污泥最终处置设施和其他相关设施,以及由排水管理部门管理的排水河、坑塘。  城市排水设施分为公共排水设施和自建排水设施。公共排水设施是指由排水管理部门管理的城市排水设施。自建排水设施是指产权单位自行投资建设和管理的排水设施。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条 市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市城市总体规划和国民经济及社会发展计划,编制本市城市排水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市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城市排水规划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第十一条 编制城市排水规划和建设城市排水设施,应当遵循污水、雨水分流的原则。  原有的城市排水设施应当按照城市排水规划要求,逐步进行污水、雨水分流改造。第十二条 在进行城市规划和建设时,应当预留和控制泵站、污水处理厂、养护班点、污泥转运站、污泥处置厂等城市排水设施规划用地。第十三条 未经市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和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不得改变排水河、坑塘的排水和安全渡汛的功能。第十四条 需要建设城市排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到排水管理部门办理排水出路手续后,方可委托设计。设计后的排水工程施工图应当经排水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实施。第十五条 承担城市排水设施工程设计和施工的单位,应当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应设计和施工资质,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范、规定及标准。第十六条 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城市排水规划的要求,同时建设排水设施。需要建设产业废水处理设施的,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第十七条 新建的排水管道与城市排水设施连接的,建设单位应当携带有关资料到排水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与城市排水设施连接。  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排水户)的排水管道与城市排水设施连接的,应当设置卧泥井;餐饮业的排水口应当设置隔油池;厕所应当设置化粪井。第十八条 城市排水设施建设,应当接受本市市政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  纳入公共排水设施管理范围的排水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排水管理部门办理验收交接手续。验收合格的,由排水管理部门予以接收;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建设单位应当负责返修或者重建。  尚未移交排水管理部门管理的城市排水设施,建设单位负责维护管理。第十九条 公共排水设施建设资金,采用政府投资、受益者出资等方式筹集。第三章 水质水量管理第二十条 排水户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的污水,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污水排入城市排水设施的水质标准。对污水中超标的重金属、难于生物降解和有毒有害的物质,应当进行处理。第二十一条 本市对排水户排放产业废水实行排水许可制度。第二十二条 排放产业废水的排水产应当向排水管理部门提出排水许可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  (一)本单位平面布置图;  (二)生产产品种类、主要原材料和用水量;  (三)污水排放口位置、口径和排水的水质、水量、水温、水压;  (四)污水处理工艺;  (五)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与排水有关的扩初设计文件;  (六)相关的其他图纸和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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