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起重设备管理办法,天津市建设工程塔吊备案需要些什么资料
来源:整理 编辑:天津生活 2022-11-26 01:02: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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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天津市建设工程塔吊备案需要些什么资料
产品合格证 使用证 施工单位的资质 塔吊使用地点及安装合格证
2,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什么时候实施的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于2008年1月8号经建设部第14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建设部令第166号
3,求一个公路施工的起重机械设备验收登记制度
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所称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是指在本县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中使用的各类塔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等起重机械设备以及高处作业吊篮、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 第二条 建宁县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 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自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使用单位必须到建宁县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办理使用登记手续。违法使用未经登记的起重机械设备,按有关法规进行处罚。 第四条 监督部门受理登记时,应对使用单位提交的下列相关资料复核: 1、《福建省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申报表》一式两份; 2、经技术负责人、总监审核同意的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的拆、装方案; 3、设备产权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1份; 4、产品制造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制造厂家印章)1份; 5、产品出厂合格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出租单位对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安全性能进行检测的合格证明; 6、起重机械设备安装单位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安装单位安装结束后的自检合格证明; 7、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签发的检测合格报告原件及复印件1份; 8、使用租赁的机械设备,施工单位组织各方验收的合格证明; 9、使用、安装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书; 10、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五条 资料经复核,对符合登记条件的,应于申请之日五个工作日内给予办理使用登记,并在《福建省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申报表》上加盖公章,同时发放《福建省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证》和《福建省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牌》;对不符合条件的,应于申请之日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单位。 第六条 登记编号按省的要求,采用统一编码格式。登记编号由六组字母和数字构成:地区代号、起重机代号、机种代号、登记日期、登记序号、产权属性代号。 第七条 建宁县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应于每季度末将本县《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汇总表》报送三明市建设局安全监督机构。
4,机械起重设备强制性条文
机械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通用规范强制性条文的有关规定
《机械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通用规范》强制性条文的有关规定 《机械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通用规范》简称规范,是机械设备安装工程施工的通用性技术规定或技术要求。它以金属切削机床、锻压设备、铸造设备、破碎粉磨设备、起重设备、连续运输设备、风机、压缩机、泵、气体分离设备、制冷设备和工业锅炉安装工程为基础,同时考虑到冶金、化工、纺织、轻工等设备安装的共同性技术要求。规范制定的目的是使各类机械设备安装工程,从设备开箱起到空负荷试运转合格、并办理工程验收手续为止,质量能够得到保障。《机械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通用规范》规定的强制性条文共有5条。 对机械设备、主要部位材料和计量器具的使用要求 1、对机械设备的使用要求 《规范》第1.0.4条 规定,交给施工人员进行安装的机械设备,必须符合设计和产品标准的规定,并应有合格证明。 2、对主要部位材料的使用要求 《规范》第1.0.4条 规定,主要的或用于重要部位的材料,必须符合设计和产品标准的规定,并应有合格证明。 3、对计量和检测器具、仪器、仪表和设备的使用要求: 规范》第1.0.5条规定:设备安装中采用的各种计量和检测器具、仪器、仪表和设备,应符合国家现行计量法的规定,其精度等级,不应低于被检对象的精度等级。 工程质量检查的规定 1、隐蔽工程检验 《规范》第1.0.6条规定:设备安装中的隐蔽工程,应在工程隐蔽前进行检验,并做出记录,合格后方可继续安装。 设备安装中的隐蔽工程因其隐蔽后无法复查,故一般均应进行中间验收合格,防止留下质量隐患。 2、基础预压检验 《规范》第2.3.3条规定:需要预压的基础,应预压合格并应有预压沉降记录。 基础预压通常是在基础施工中发现地质情况有问题时而采取的措施,需不需要预压和如何预压的方法和要求等,均由设计单位确定。 需要预压的基础应预压合格并应有预压沉降记录,否则不能进行设备安装。 3、工序检验及纪录 《规范》第1.0.7条规定:设备安装中,应进行自检、互检和专业检查,并作出记录,合格后方可继续安装。 机械设备安装工程的质量是靠在每一道工序中贯彻质量管理的思想和制度来保证,应对每道工序进行检验,并有详细的实测记录,以防止施工过程中发生质量问题延续到下一道工序,或便于对质量问题的查证。工程验收时,以此记录为依据,不再复检每道工序的质量。
5,建筑高度深度跨度超过多少必须要专家论证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 第五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编制专项方案;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专项方案进行论证。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见附件二。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一、深基坑工程(一)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二)开挖深度虽未超过5m,但地质条件、周围环境和地下管线复杂,或影响毗邻建筑(构筑)物安全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二、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一)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飞模工程。(二)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搭设高度8m及以上;搭设跨度18m及以上;施工总荷载15kN/㎡及以上;集中线荷载20kN/m及以上。(三)承重支撑体系: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承受单点集中荷载700Kg以上。三、起重吊装及安装拆卸工程(一)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10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二)起重量300kN及以上的起重设备安装工程;高度200m及以上内爬起重设备的拆除工程。四、脚手架工程(一)搭设高度50m及以上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二)提升高度150m及以上附着式整体和分片提升脚手架工程。(三)架体高度20m及以上悬挑式脚手架工程。五、拆除、爆破工程(一)采用爆破拆除的工程。(二)码头、桥梁、高架、烟囱、水塔或拆除中容易引起有毒有害气(液)体或粉尘扩散、易燃易爆事故发生的特殊建、构筑物的拆除工程。(三)可能影响行人、交通、电力设施、通讯设施或其它建、构筑物安全的拆除工程。(四)文物保护建筑、优秀历史建筑或历史文化风貌区控制范围的拆除工程。六、其它(一)施工高度50m及以上的建筑幕墙安装工程。(二)跨度大于36m及以上的钢结构安装工程;跨度大于60m及以上的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工程。(三)开挖深度超过16m的人工挖孔桩工程。(四)地下暗挖工程、顶管工程、水下作业工程。(五)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及尚无相关技术标准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一)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二)开挖深度虽未超过5m,但地质条件、周围环境和地下管线复杂,或影响毗邻建筑(构筑)物安全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建筑为坡度大于30度的坡屋顶建筑时,按坡顶高度一半处到室外地平面计算建筑高度。文物保护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建筑高度,按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最高点(包括电梯间、楼梯间、水箱间、烟囱等构筑物)、中国传统大屋顶形式按檐口至地面高度计算建筑高度。规定建筑高度指建筑物室外地平面至外墙顶部的总高度。应符合下列规定:烟囱、避雷针、旗杆、风向器、天线等在屋顶上的突出构筑物不计入建设高度。楼梯间、电梯塔、装饰塔、眺望塔、屋顶窗、水箱间等建筑物之屋顶上突出部分的水平投影面积合计小于标准层面积25%的,不计入建筑高度、层数。跨度是梁式构件的一种尺寸,用于板、梁、屋架等。跨度就是在进深方向的轴距(柱距),例如柱子平面定位图上,相邻柱子间,沿数字轴方向的间距,就叫框架梁的跨度。广义说,梁的两相邻支座中心线间的距离叫梁的跨度,屋架的跨度同理。自支座边缘计算的净距叫净跨。
6,起重设备起吊设备时应遵守哪些规定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程序和要求 一、许可项目名称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 二、设定依据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三十九条:"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 三、申请条件 申请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年龄在18周岁以上; (二)身体健康,满足作业工作对身体的特殊的要求; (三)有一定的文化程度; (四)有与从事作业工作相适应的工作经历; (五)通过规定的专业技术理论和实际技能的考试,成绩合格。 具体条件及考核要求见相关的作业人员考核规则等安全技术规范。 四、实施机关 (一)下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受理、审批、发证,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实施: 1.氧舱维护管理人员; 2.客运索道作业人员; 3.大型游乐设施管理、安装人员。 (二)其他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受理、审批、发证,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决定实施机关。 五、许可程序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包括申请、受理、审批、发证等以下基本程序: (一)申请 需要取得检验检测人员证件的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向许可实施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1.本人身份证(并提供复印件一份); 2.学历证明(并提供复印件一份); 3.医疗卫生机构的体检证明; 4.考试登记表(或者申请书); 5.组织考核机构出具的考试成绩单。 (二)受理 许可实施机关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同意受理的将在登记表(或者申请书)上签署意见,不同意受理的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 (三)审批、发证 许可实施机关经过审查,履行审批程序,符合条件的颁发《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证、胸卡各一份);不符合条件的,向申请人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件由国家质检总局统一印制。 具体程序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等安全技术规范。 六、许可期限 (一)考核组织机构接到申请人报名考试登记表(或者申请书)后,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是否可以安排考试,其告知的时间应该满足申请人能够参加考试。 (二)考核工作结束后30个工作日内,考核组织机构应当将考核成绩单送交申请人,并通知许可实施机关。 (三)许可实施机关应当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四)许可实施机关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手续,在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相关人员证件或者不许可通知。 七、考核组织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考试工作的组织,由国家质检总局或者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专门成立的考试委员会或者交由的检验检测机构、社团组织(以下简称考核组织机构)负责,并向社会公布。 申请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件的人员,应当向考核组织机构填报人员登记表(或者申请书,在相关网站上下载),报名参加考试。 考试按照国家质检总局制订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等技术规范依据进行。 考试应当采用统一考试方式进行,具体时间根据申请人的数量决定。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考核每年不得少于一次,考试组织机构在年初向社会公布。 八、复查换证 人员证件的有效期为4年,有效期满6个月前,应当按照本程序重新申请考核换证。复查换证的具体要求见相关的作业人员考核规则。 九、变更与延续 (一)获得有效证件的人员,如工作单位发生,需要变更资格证件的,应当填写变更申请书(申请书已在相关网站上公布),出具相关证明,由发证机关变更证件。 (二)获得有效证件的人员在按照规定办理复试申请后,由于单位变化、疾病、灾害、战争及其他人力不可抗力等原因,需要延续取得的资格有效期的,应当在许可有效期满前30日办理延续手续,但延续时间一般不超过1年。 十、收费 按照国家、地方有关规定收取。 如有需要 请加QQ在线咨询
7,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调整的特种设备由那
增加了: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调整前为7大类(第373号令),调整后(第549号令)为8大类: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第549号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前款特种设备的目录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第九十九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是:(一)锅炉,是指利用各种燃料、电或者其他能源,将所盛装的液体加热到一定的参数,并对外输出热能的设备,其范围规定为容积大于或者等于30L的承压蒸汽锅炉;出口水压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且额定功率大于或者等于0.1MW的承压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锅炉。(二)压力容器,是指盛装气体或者液体,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2.5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的固定式容器和移动式容器;盛装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2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1.0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等于或者低于60℃液体的气瓶;氧舱等。(三)压力管道,是指利用一定的压力,用于输送气体或者液体的管状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的气体、液化气体、蒸汽介质或者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介质,且公称直径大于25mm的管道。(四)电梯,是指动力驱动,利用沿刚性导轨运行的箱体或者沿固定线路运行的梯级(踏步),进行升降或者平行运送人、货物的机电设备,包括载人(货)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等。(五)起重机械,是指用于垂直升降或者垂直升降并水平移动重物的机电设备,其范围规定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0.5t的升降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1t,且提升高度大于或者等于2m的起重机和承重形式固定的电动葫芦等。(六)客运索道,是指动力驱动,利用柔性绳索牵引箱体等运载工具运送人员的机电设备,包括客运架空索道、客运缆车、客运拖牵索道等。(七)大型游乐设施,是指用于经营目的,承载乘客游乐的设施,其范围规定为设计最大运行线速度大于或者等于2m/s,或者运行高度距地面高于或者等于2m的载人大型游乐设施。(八)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是指除道路交通、农用车辆以外仅在工厂厂区、旅游景区、游乐场所等特定区域使用的专用机动车辆。原发布者:菊香秋国务院关于修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决定 国务院决定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做如下修改: 一、第二条第一款修改为:“本条例所称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二、第三条第二款修改为:“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铁路机车、海上设施和船舶以及矿山井下使用的特种设备、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的安全监察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款修改为:“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安装、使用的监督管理,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三、第五条第一款修改为:“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节能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节能责任制度。” 第二款修改为:“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特种设备的安全和节能全面负责。” 四、第八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国家鼓励特种设备节能技术的研究、开发、示范和推广,促进特种设备节能技术创新和应用。” 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保证必要的安全和节能投入。” 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国家鼓励实行特种设备责任保险制度,提高事故赔付能力。” 五、第十条第二款修改为:“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对其生产的特种设备的安全性能和能效指标负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前款特种设备的目录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第三条 特种设备的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下同)、使用、检验检测及其监督检查,应当遵守本条例,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铁路机车、海上设施和船舶以及矿山井下使用的特种设备、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的安全监察不适用本条例。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安装、使用的监督管理,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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