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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文化只考了286艺术联考过线

那个省的考生。就 就以文化分报考。如果文化分不够专科档次。就要花钱了

文化只考了286艺术联考过线

2,天津市90中和61中哪个好

90中61中校舍差不多学校占地20多亩,建筑面积一万多平方米,坐落在和平区成都道144号,优越的地理位置,便利的交通条件,优美的办学环境。文科上线率达到69.6%,理科达到61.1%。建议你选择九十中学。
90好点
90好,厕所比61食堂大多了!

天津市90中和61中哪个好

3,公文发文字号的编排顺序是

发文字号由发文机关代字、年份和序号组成。发文机关标识下空2行,用3号仿宋体字,居中排布;年份、序号用阿拉伯数码标识;年份应标全称,用六角括号“〔〕”括入;序号不编虚位(即1不编为001),不加“第”字。
B,例如川府发[2012]144号即是标准的公文发文字号,川府是四川省人民政府的缩语,2012是年份,144是顺序号
B.作者代字年份号顺序号。如粤府发【2012】1号,表示该单位2012年发出的第一份文件,它有可能是2月发文,也有可能是3月,反正是该年份的第一份。

公文发文字号的编排顺序是

4,如果征收100遗产税这个世界将会变成什么样

1. 我国尚未开征遗产税。2. 你说的情况应该是: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国税发[2006]144号)文,将房屋继承转让所得(未扣除财产原值),全额列入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范围,按20%的适用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3. 根据《立法法》,国家税务总局无权出台部门规章(国税发[2006]144号),对房屋继承转让所得财产原值部分做出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决定。4. 对房屋继承转让所得财产原值部分征收个人所得税,应由全国人大立法确定,不在《个人所得税法》的调整范围内。5. (国税发[2006]144号)文与《物权法》、《继承法》、《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冲突,且与其自身颁布的(国税发[2006]108号)文也有不一致之处。
100%遗产税,那就是国家没收公民财产。例如公民遗产100万,征收100%的遗产税,就等于国家收走了。

5,关于美国的遗产税的征收在实际操作中想到的几个问题

一个人赠与一个人的礼物每年不能超过一万美金你设想的1、,没有人愿意担这个风险,把别人的钱过到自己的账户,会引祸上身的!小布什当总统的时候规定了遗产法,好像是(我听我先生讲的)一个人可以有几百万的遗产留给子女不用上税因此你想象的那些方法人家是不屑一顾的而且,如果是不合法,别让国税局逮着逮着了,能把你罚死,得不偿失而且,美国人基本上道德意识还是有的,还是守法的在美国,天网恢恢疏而不漏,犯法的事儿最好别干
1. 我国尚未开征遗产税。2. 你说的情况应该是: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国税发[2006]144号)文,将房屋继承转让所得(未扣除财产原值),全额列入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范围,按20%的适用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3. 根据《立法法》,国家税务总局无权出台部门规章(国税发[2006]144号),对房屋继承转让所得财产原值部分做出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决定。4. 对房屋继承转让所得财产原值部分征收个人所得税,应由全国人大立法确定,不在《个人所得税法》的调整范围内。5. (国税发[2006]144号)文与《物权法》、《继承法》、《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冲突,且与其自身颁布的(国税发[2006]108号)文也有不一致之处。

6,最新的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是什么时候实施的

2014年11月6日,住建部在官网发出《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准>的通知》,将于2015年1月1日开始执行,与《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建建[2001]82号)对比,本次新法在专业承包以及人员要求方面,都有较大的变动。初步统计最新资质标准的变化: 一、建筑施工工程总承包资质数量未变,仍为12个。 二、专业承包资质有原来的60个变为36个。 三、劳务分包资质不再分类别和等级。 四、工程业绩定义发生变化:申请资质企业依法承揽并独立完成的工程业绩。 五、“企业主要人员”年龄限60周岁以下,且企业主要人员包含了“建造师、技术负责人、职称人员、岗位证书人员、中级工及技术工”。 六、所有的资质名称中去掉“企业”两个字。 七、资质标准对企业资产考核的要求不在包含“注册资本”,只对“净资产”提出要求,且要求都比以前标准有所提高。 八、建筑工程总承包特级资质标准不包含在本标准中。 九、资质标准不再对企业经理、总工程师、总会计师进行要求,只对技术负责人提出要求。 十、企业对人员的要求中增加“岗位证书人员”、“中级工技术工”等的数量要求。 十一、工程业绩中施工类型减少(将部分类型合并),同时对类型数量要求减少。 十二、建筑施工工程总承包资质名称变化统计 1、“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变为“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 2、“冶炼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变为“冶金工程总承包资质” 3、“化工石油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变为“石油化工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 4、“机电安装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变为“机电工程总承包资质” 十三、专业承包资质名称变动及合并情况(12项名称变化,其中有三项为合并后改名称) 1、“地基与基础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变为“地基基础工程专业承包资质” 2、“预拌商品混凝土专业企业资质”变为“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资质” 3、“建筑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电信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电子工程专业承 包企业资质”合并为“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资质” 4、“建筑防水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防腐保温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合并为“防水防腐 保温工程专业承包” 5、“附着升降脚手架专业承包企业资质”变为“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资质” 6、“机电设备安装专业承包企业资质”变为“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资质” 7、“园林古建筑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变为“古建筑工程专业承包资质” 8、“机场空管工程及航站楼弱电系统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变为“民航空管工程及机场弱电 系统工程专业承包资质” 9、“通航建筑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变为“通航建筑物工程专业承包资质” 10、“港口装卸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通航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 质”、“水上交通管制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合并为“港航设备安装及水上交管工程专业承包资质” 11、“送变电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变为“输变电工程专业承包资质” 12、“特种专业工程专业承包企业”变为“特种工程专业承包资质” 十四、专业承包资质已经取消项目19项(基本确定不包含目前新资质中,序号为原资质中序号) (二)土石方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 (六)混凝土预制构件专业企业资质 (九)高耸构筑物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 (十)电梯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 (十五)金属门窗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 (十六)预应力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 (十九)爆破与拆除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 (四十一)水工建筑物基础处理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 (四十五)堤防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 (四十六)水工大坝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 (四十七)水工隧洞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 (四十八)火电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 (五十一)炉窑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 (五十二)冶炼机电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企业盗质 (五十三)化工石油设备管道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 (五十四)管道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 (五十五)无损检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 (五十七)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 (五十九)体育场地设施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 本标准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原建设部印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不是最新的,2007年已费止了总承包特级了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建建[2001]82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山东、江苏省建管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总后营房部工程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87号),我部会同铁道部、交通部、水利部、信息产业部、民航总局等有关部门组织制定了《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自2001年7月1日起施行。建设部印发的《建设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试行)》(建建[1995]666号)、《混凝土预构件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资质管理规定(试行)》(建施[1993]770号)、《建筑幕墙工程施工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建建[1996]608号)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建市[2007]72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山东、江苏省建管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总后营房部工程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规范对施工总承包特级企业的资质管理,引导企业成为技术含量高,融资能力强,管理水平高的龙头企业,促进建筑业企业向工程总承包发展,我们组织对《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建建[2001]82号)中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标准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标准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建建[2001]82号)中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标准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〇〇七年三月十三日 《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分三部分: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包括12个标准、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包括60个标准、劳务分包企业资质标准包括13个标准

7,继承家里2005年的房产后立刻卖掉有百分之20个人所得税吗这是

这个需要分清楚房屋产权所有人和受赠人的关系来看,转让的房屋为个人自用5年以上且为家庭唯一生活用房,房产证转让继承后满五年,免征个人所得税。 《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一、以下情形的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二)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三)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二、赠与双方办理免税手续时,应向税务机关提交以下资料: (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房地产交易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一条规定的相关证明材料; (二)赠与双方当事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三)属于本通知第一条第(一)项规定情形的,还须提供公证机构出具的赠与人和受赠人亲属关系的公证书 (原件)。 (四)属于本通知第一条第(二)项规定情形的,还须提供公证机构出具的抚养关系或者赡养关系公证书 (原件),或者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抚养关系或者赡养关系证明。税务机关应当认真审核赠与双方提供的上述资料,资料齐全并且填写正确的,在提交的 《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上签字盖章后复印留存,原件退还提交人,同时办理个人所得税不征税手续。 三、除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情形以外,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他人的,受赠人因无偿受赠房屋取得的受赠所得,按照”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四、对受赠人无偿受赠房屋计征个人所得税时,其应纳税所得额为房地产赠与合同上标明的赠与房屋价值减除赠与过程中受赠人支付的相关税费后的余额。赠与合同标明的房屋价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或房地产赠与合同未标明赠与房屋价值的,税务机关可依据受赠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或采取其他合理方式确定受赠人的应纳税所得额。国家税务总局早年曾有规定,对于 《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在继承土地、房屋权属时,不征收契税;对于非法定继承人根据遗嘱承受死者生前的土地、房屋权属的,则属于赠与行为,应征收契税。 但在2006年,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即“144号文”),立即在房地产市场引起不小的波澜。 当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室对这个文件的解读——为防止房屋买卖双方利用假赠与行为,偷逃赠与环节和将受赠房屋对外销售环节的营业税,将无偿赠与行为区分为一般赠与行为 (包括继承、遗嘱、离婚、赡养关系、直系亲属赠与)和其他无偿赠与行为两类,对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行为,税务机关对受赠人将全额征收契税。有人就此得出结论:过去免征契税的法定继承房产,现在也要征契税了。 之后,税务部门对此问题予以了明确: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契税征税范围包括赠与,不包括继承。税务总局在 《关于继承土地、房屋权属有关契税问题的批复》中已明确,不属于契税征税范围的继承是指法定继承行为。 “144号文”未对现行契税政策进行调整,其中 “对于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行为,应对受赠人全额征收契税”的规定,并不包括法定继承人继承土地、房屋权属的情况。 至于印花税,按照 《印花税暂行条例》,受领权利证照的人都属于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其税率为所载金额的万分之五。【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承土地、房屋权属有关契税问题的批复》: 对于 《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人 (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土地、房屋权属,不征契税。对于非法定继承人根据遗嘱承受死者生前的土地、房屋权属,属于赠与行为,应征收契税。 《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二条 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 1、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 2、产权转移书据; 3、营业账簿; 4、权利、许可证照; 5、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将来转让如何缴个税 继承人转让该房屋时,以转让房屋的收入减除原房屋产权所有人取得该房屋的实际购置成本以及继承和转让过程中继承人支付的相关税费后的余额,为继承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依照20%的税率缴纳 “财产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 但如果转让的房屋为个人自用5年以上且为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免征个人所得税。【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 (以下简称 《通知》)的精神,经商财政部、建设部,现就各地在贯彻落实 《通知》中的几个具体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四、个人将通过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等非购买形式取得的住房对外销售的行为,也适用 《通知》的有关规定。其购房时间按发生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行为前的购房时间确定,其购房价格按发生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行为前的购房原价确定。 个人需持其通过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等非购买形式取得住房的合法、有效法律证明文书,到地方税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五、各级税务机关要认真落实有关住房转让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按照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建设部关于个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1999] 278号)的规定,对出售自有住房并拟在现住房出售1年内按市场价重新购房的纳税人,其出售现住房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先以纳税保证金形式缴纳,再视其重新购房的金额与原住房销售额的关系,全部或部分退还纳税保证金; 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要不折不扣地执行上述优惠政策,确保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五、受赠人转让受赠房屋的,以其转让受赠房屋的收入减除原捐赠人取得该房屋的实际购置成本以及赠与和转让过程中受赠人支付的相关税费后的余额,为受赠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受赠人转让受赠房屋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可以依据该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或其他合理方式确定的价格核定其转让收入。将来转让如何缴营业税受赠或继承的房产若要再转手销售,要不要征收营业税?这涉及到是否符合 “满五年免征营业税”这一条件的问题。因此,首先取决于如何确认 “购房时间”。 个人将通过无偿受赠方式取得的房产对外销售征收营业税时,对通过继承等方式取得的住房,该住房的购房时间按发生继承前的购房时间确定。 对通过其他无偿受赠方式取得的住房,该住房的购房时间按照发生受赠行为后新的房屋产权证或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确定。 在本案中,王先生是通过继承取得该房产,该住房的购房时间应当按照发生继承行为前的购房时间确定。因此,王先生的房产已满五年,应免征营业税。【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房地产交易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税收管理有关问题通知》: 个人将通过无偿受赠方式取得的住房对外销售征收营业税时,对通过继承、遗嘱、离婚、赡养关系、直系亲属赠与方式取得的住房,该住房的购房时间按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 〔2005〕 172号)中第四条有关购房时间的规定执行;对通过其他无偿受赠方式取得的住房,该住房的购房时间按照发生受赠行为后新的房屋产权证或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确定,不再执行国税发〔2005〕 172号文中第四条有关购房时间的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 个人将通过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等非购买形式取得的住房对外销售的行为,也适用 《通知》的有关规定。其购买时间按发生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行为前的购买时间确定。个人需持其通过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等非购买形式取得住房的合法、有效法律证明文书,到地方税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住房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6年6月1日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 (含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应持有关材料向地方税务部门申请办理免征营业税手续。地方税务部门对纳税人申请免税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核,凡符合规定条件的,给予免征营业税。
继承的看在哪个区,要是在朝阳区现在还不需要交纳20%的个人所得税,其他城区都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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