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垃圾分类垃圾点位设置,生活垃圾收集点的要求有哪些
来源:整理 编辑:头条小编 2023-12-01 15:18:57
1,生活垃圾收集点的要求有哪些
垃圾收集设施应与分类投放相适应,在分类收集、分类处理系统尚未建立之前,收集点的设置应考虑适应未来分类收集的发展需要;垃圾分类收集方式与处理方式应 相互协调;供居民使用的垃圾收集投放点的位置应固定,并应符合方便居民、不影响市容观瞻、利于垃圾的分类收集和 机械化收运作业等要求;垃圾收集点的服务半径不宜超过70米;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应对收集的垃圾类型标志清楚,分类收集的垃圾应分类运输。在规划建造新住宅区时,未 设垃圾收集站的多层住宅每4幢应设置一个垃圾收集点,并建造垃圾容器间,安置活动垃圾箱(桶有害垃圾必须单 独收集、单独运输、单独处理,其垃圾容器应封闭并应具有 便于识别的标志;容器间内应设给排水和通风设施;各类存 放容器的容量和数量应按使用人口、各类垃圾日排出量、种 类和收集频率计算。垃圾存放容器的总容纳量必须满足使 用需要,垃圾不得溢出而影响环境。垃圾收集容器材料、性能要求 1.箱体及箱盖采用100%高密度聚乙烯。 2.电镀锌钢轮轴。 3.抗冷热性:工作温度:-30℃—50℃。破坏性试验:-30℃—110℃(软化温度)。 4.抗老化性 (1)材料抗老化强度应符合下表要求 老化时间(h)人工老化后冲击强度变化率 6000≤40% (2)材料抗退色能力应保证6年(室外)不褪色。 5.硬度测试指标:≥63 6.耐腐蚀性:遇酸、碱等化学品腐蚀后仍能正常使用。
2,在垃圾分类中其他垃圾包含哪些内容
其他垃圾是指危害较小但无再次利用价值的垃圾,包含的内容有:建筑垃圾类,生活垃圾类、瓦陶瓷、渣土、卫生间废纸、瓷器碎片等。1、不可回收垃圾包括:有毒有害垃圾、厨余垃圾、餐厨垃圾装袋、果壳、尘土、卫生纸、其它垃圾。2、可回收垃圾:通过综合处理回收利用,可以减少污染,节省资源,如每回收1吨塑料饮料瓶可获得0.7吨二级原料,减少97%的水污染和固体废物。扩展资料:1、垃圾是人类日常生活和生产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由于排出量大,成分复杂多样,且具有污染性、资源性和社会性。2、国内外广泛采用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方式主要有卫生填埋、高温堆肥和焚烧等,这三种主要垃圾处理方式的比例,因地理环境;垃圾成份、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不同而有所区别。3、焚烧是世界各国广泛采用的城市垃圾处理技术,大型的配备有热能回收与利用装置的垃圾焚烧处理系统,由于顺应了回收能源的要求,正逐渐上升为焚烧处理的主流。4、污水处理厂排出的污泥等废弃物内含有大量病菌、病毒、寄生虫卵等病原体,活力很强,采用普通加温或投加石灰等杀菌方法难于完全杀灭。参考资料:百度百科_垃圾分类百度百科_垃圾处理其他垃圾(上海称干垃圾)包括除上述几类垃圾之外的砖瓦陶瓷、渣土、卫生间废纸、纸巾等难以回收的废弃物及尘土、食品袋(盒)。采取卫生填埋可有效减少对地下水、地表水、土壤及空气的污染。大棒骨因为“难腐蚀”被列入“其它垃圾”。玉米核、坚果壳、果核、鸡骨等则是餐厨垃圾。卫生纸:厕纸、卫生纸遇水即溶,不算可回收的“纸张”,类似的还有烟盒等。餐厨垃圾装袋:常用的塑料袋,即使是可以降解的也远比餐厨垃圾更难腐蚀。此外塑料袋本身是可回收垃圾。正确做法应该是将餐厨垃圾倒入垃圾桶,塑料袋另扔进“可回收垃圾”桶。果壳:在垃圾分类中,“果壳瓜皮”的标识就是花生壳,的确属于厨余垃圾。家里用剩的废弃食用油,也归类在“厨余垃圾”。尘土:在垃圾分类中,尘土属于“其它垃圾”,但残枝落叶属于“厨余垃圾”,包括家里开败的鲜花等。垃圾分类垃圾分类是指按一定规定或标准将垃圾分类储存、投放和搬运,从而转变成公共资源的一系列活动的总称。 垃圾分类的目的是提高垃圾的资源价值和经济价值,力争物尽其用,减少垃圾处理量和处理设备的使用,降低处理成本,减少土地资源的消耗。可将垃圾分为可回收物、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 中文名 垃圾分类 展开 实施时间https://baike.sogou.com/v37082.htm?fromTitle=%E5%9E%83%E5%9C%BE%E5%88%86%E7%B1%BB1、有害垃圾:主要包括废电池(镉镍电池、*电池、铅蓄电池等),废荧光灯管(日光灯管、节能灯等),废温度计,废血压计,废药品及其包装物,废油漆、溶剂及其包装物,废杀虫剂、消毒剂及其包装物,废胶片及废相纸等。2、易腐垃圾:主要包括相关单位食堂、宾馆、饭店等生产的餐厨垃圾,居民日常生活产生的厨余垃圾,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产生的蔬菜瓜果垃圾、腐肉、肉碎骨、蛋壳、畜禽产品内脏等。3、可回收物:主要包括废纸、废塑料、废金属、废包装物、废旧纺织物、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废玻璃、废纸塑铝复合包装等。4、其他垃圾:指出上述类别之外的其他生活垃圾。5、厨余垃圾(上海称湿垃圾)包括剩菜剩饭、骨头、菜根菜叶、果皮等食品类废物。经生物技术就地处理堆肥,每吨可生产0.6~0.7吨有机肥料。
3,如何进行垃圾分类
1、可回收物主要包括废纸、塑料、玻璃、金属和布料五大类。2、干垃圾包括砖瓦陶瓷、渣土、卫生间废纸、纸巾等难以回收的废弃物。3、湿垃圾包括剩菜剩饭、骨头、菜根菜叶等食品类废物厨余垃圾。4、有害垃圾含有对人体健康有害的重金属、有毒的物质或者对环境造成现实危害或者潜在危害的废弃物。生活垃圾分类,是指按垃圾的不同成分、属性、利用价值、对环境的影响以及不同处理方式的要求,分成属性不同的若干种类,从而有利于生活垃圾的回收利用与处理。具体而言,即在源头将生活垃圾进行分类投放,并通过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和分类处理,实现垃圾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垃圾主要分为四大类别: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湿垃圾、干垃圾。1、可回收物主要包括废纸、塑料、玻璃、金属和布料五大类。2、干垃圾包括砖瓦陶瓷、渣土、卫生间废纸、纸巾等难以回收的废弃物及果壳、尘土、食品袋。3、湿垃圾包括剩菜剩饭、骨头、菜根菜叶、果皮等食品类废物厨余垃圾。会经生物技术就地处理堆肥,每吨可生产0.6~0.7吨有机肥料。4、有害垃圾含有对人体健康有害的重金属、有毒的物质或者对环境造成现实危害或者潜在危害的废弃物。包括电池、荧光灯管、灯泡、水银温度计、油漆桶、部分家电、过期药品、过期化妆品等。垃圾分类垃圾分类是指按一定规定或标准将垃圾分类储存、投放和搬运,从而转变成公共资源的一系列活动的总称。 垃圾分类的目的是提高垃圾的资源价值和经济价值,力争物尽其用,减少垃圾处理量和处理设备的使用,降低处理成本,减少土地资源的消耗。可将垃圾分为可回收物、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 中文名 垃圾分类 展开 实施时间https://baike.sogou.com/v37082.htm?fromTitle=%E5%9E%83%E5%9C%BE%E5%88%86%E7%B1%BB市民在家中或单位等地产生垃圾时,应将垃圾按本地区的要求做到分类贮存或投放,并注意做到以下几点:收集垃圾时,应做到密闭收集,分类收集,防止二次污染环境,收集后应及时清理作业现场,清洁收集容器和分类垃圾桶。非垃圾压缩车直接收集的方式,应在垃圾收集容器中内置垃圾袋,通过保洁员密闭收集。投放前:纸类应尽量叠放整齐,避免揉团;瓶罐类物品应尽可能将容器内产品用尽后,清理干净后投放;厨余垃圾应做到袋装、密闭投放。投放时:应按垃圾分类标志的提示,分别投放到指定的地点和容器中。玻璃类物品应小心轻放,以免破损。投放后:应注意盖好垃圾桶上盖,以免垃圾污染周围环境,蚊蝇滋生。说到垃圾分类,完全可以搜索小程序,垃圾广场,可以对常用垃圾进行精准分类,拍照语音文字都可识别。要做好垃圾分类我就需要了解垃圾分类的标准。如明白什么是生活垃圾、工业垃圾、建筑垃圾等,也需要从不同侧面了解不同的分类标准,如什么是可回收的,不可回收,什么是一般垃圾,有害垃圾、高危垃圾等对于垃圾的分类,一般可分为三大类:可利用垃圾、不可直接利用垃圾和不可利用垃圾。可回收垃圾主要包括废纸、塑料、玻璃、金属和布料五大类。废纸主要包括报纸、期刊、图书、各种包装纸、办公用纸、广告纸、纸盒等等,但是要注意纸巾和厕所纸由于水溶性太强不可回收。塑料主要包括各种塑料袋、塑料包装物、一次性塑料餐盒和餐具、牙刷、杯子、矿泉水瓶等。玻璃主要包括各种玻璃瓶、碎玻片、镜子、灯泡、暖瓶等。金属物主要包括易拉罐、罐头盒、牙膏皮等。布料主要包括废弃衣服、桌布、洗脸巾、书包、鞋等。对垃圾进行分类,可在家里准备两个垃圾筐,两个纸箱。一个垃圾筐放于厨房,放没有任何用处的垃圾;一个是用于存放各类塑料;包括大小用不着的塑料袋、各类塑料瓶、小药瓶等;装满以后,出门时不要投入外边的大垃圾桶,建议放入可分类垃圾箱中。
4,上海市实行垃圾分类
上海市民,垃圾分类。人人参与,爱国爱家,利国利民。[法规政策] 上海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管理办法(草案)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对本市生活垃圾的管理,维护城市市容环境整洁,保障市民身体健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居民在日常生活以及单位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过程中产生的各类固体废弃物,包括居民生活垃圾和单位生活垃圾。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中心城、新城、中心镇以及独立工业区、经济开发区等城市化地区内的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置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餐厨垃圾、建筑垃圾的管理分别按照《上海市餐厨垃圾处理管理办法》、《上海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规定》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管理部门)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市容环卫局)负责本市生活垃圾处理的管理工作。 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区、县市容环卫部门)负责本区、县范围内生活垃圾处理的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市市容环卫局指导。 本市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减量化) 鼓励单位和个人购买、使用可重复利用产品,政府有关部门在采购产品时应当优先购买可重复利用产品。 本市生产、销售的各类商品应当避免过度包装。对列入限制包装目录的产品,其包装物比例应当符合规定要求,具体限制包装产品目录以及包装物比例要求由市经委会同市市容环卫局等有关部门另行规定。 各农贸市场、超市等经营管理单位应当组织做好净菜上市的工作,减少生活垃圾的产生量。 第六条(资源化) 本市鼓励对生活垃圾进行资源化利用。鼓励单位和个人将生活、工作中废弃的可再生利用的物品,交废品回收单位或者个人回收利用。 市经委应当会同市市容环卫局、市规划局、市环保局等有关部门做好废品回收网络建设。 第七条(规划和预算) 市市容环卫局应当会同市规划、土地等有关部门对生活垃圾处置设施的布局、用地和规模进行统一规划。市和区、县市容环卫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组织生活垃圾处置设施的建设。 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建设和运营所需经费,应当纳入市和区、县政府财政预算。 第八条(容器和设施设置) 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和设施的设置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新建住宅区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和设施,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 (二)已建商品住宅区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和设施,由业主或者业主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负责; (三)单位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和设施,由产生单位负责; (四)其他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和设施,由区、县市容环卫管理部门负责。 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和设施的设置,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和设施设置规范。 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和设施的设置责任人应当保持生活垃圾收集容器、设施的完好和正常使用。 第九条(收集) 本市对生活垃圾逐步实行分类收集。其中,装修垃圾、有害有毒垃圾和废旧家具、家电等大件垃圾应当单独收集。 市和区、县市容环卫部门应当确定生活垃圾分类实施分类收集的具体方式和要求,并向社会公布。 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市和区、县市容环卫管理部门的要求,将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在规定的容器、设施或者场所中。 第十条(产生申报) 新产生生活垃圾的居住区或者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向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卫部门申报产生量和种类: (一)居民生活垃圾,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由物业管理企业向区、县市容环卫部门申报;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由居委会向区、县市容环卫部门申报。 (二)单位生活垃圾,由产生单位向区、县市容环卫部门申报。其中,船舶生活垃圾由船舶使用者向市市容环卫局申报。 第十一条(收运单位确定) 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卫部门应当根据生活垃圾的产生量,合理划定生活垃圾收运作业服务区域,并以招标方式确定每个作业服务区域内的收运单位。其中,船舶生活垃圾收运单位由市市容环卫局招标确定;其他生活垃圾收运单位由区、县市容环卫部门招标确定。 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卫部门应当与中标单位签订收运作业服务协议,并由市市容环卫局颁布生活垃圾收运作业服务资质证书。收运作业服务协议应当明确收运服务区域、收运期限、作业服务标准等内容。 除单位自行收运生活垃圾外,其他生活垃圾的产生单位和个人应当将生活垃圾交本条第一款确定的所在作业服务区生活垃圾收运单位收运。 第十二条(收运单位具备的条件) 参与生活垃圾收运作业服务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企业法人资格,从事垃圾收集的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100万元,从事垃圾运输的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300万元; (二)垃圾收集应当采用全密闭运输工具,并应当具有分类收集功能; (四)垃圾运输应当采用全密闭自动卸载车辆或船只,具有防臭味扩散、防遗撒、防渗沥液滴漏功能,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 (五)具有健全的技术、质量、安全和监测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六)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 (七)具有固定的办公及机械、设备、车辆、船只停放场所。 第十三条(收运规范) 从事生活垃圾收运的单位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按照环境卫生作业服务规范和作业服务协议,在规定的时间内收运生活垃圾; (二)分类收集的生活垃圾,应当分类收运; (三)收运生活垃圾后,应当将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及时复位,保持收集设施和周边环境的整洁; (四)生活垃圾应当采用密闭的车辆、船舶收运,车辆、船舶应当保持整洁和完好; (五)将生活垃圾运送至市容环卫部门规定的中转站、处置场所存放或者处置。 第十四条(中转站) 市、区(县)市容环卫部门或者生活垃圾收运单位可以根据生活垃圾运输需要,设置生活垃圾中转站。生活垃圾中转站的设置应当符合环境保护要求和中转站设置技术规范,并按照规定办理规划、环保等有关手续。 生活垃圾在中转站应当密闭存放,存放时间不得超过72小时。 生活垃圾中转站内产生的渗滤水,应当经处理符合国家和本市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后方可排放。 第十五条(处置单位确定) 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卫部门应当通过招标方式确定生活垃圾处置单位。 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卫部门应当与中标单位签订处置作业服务协议,并由市市容环卫局对生活垃圾处置作业服务中标单位颁发处置作业服务资质证书。作业服务协议应当明确处置期限、服务标准等内容。 第十六条(处置单位具备的条件) 参与生活垃圾处置作业投标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企业法人资格,规模小于100吨/日的卫生填埋场和堆肥厂的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500万元,规模大于100吨/日的卫生填埋场和堆肥厂的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焚烧厂的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1亿元; (二)卫生填埋场、堆肥厂和焚烧厂的选址符合城乡规划,并取得规划许可文件; (三)采用的技术、工艺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四)有至少5名具有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其中包括环境工程、机械、环境监测等专业的技术人员。技术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垃圾处理工作经历,并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五)具有完善的工艺运行、设备管理、环境监测与保护、财务管理、生产安全、计量统计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六)生活垃圾处理设施配备沼气检测仪器,配备环境监测设施如渗沥液监测井、尾气取样孔,安装在线监测系统等监测设备并与市容环卫部门联网; (七)具有完善的生活垃圾渗沥液、沼气的利用和处理技术方案,卫生填埋场对不同垃圾进行分区填埋方案、生活垃圾处理的渗沥液、沼气、焚烧烟气、残渣等处理残余物达标处理排放方案; (八)有控制污染和突发事件的预案。 第十七条(处置方式确定) 市市容环卫局应当根据本市生活垃圾产生量和生活垃圾处置场(厂)的处置能力,按照就近、经济的原则,对各区、县生活垃圾的处置方式和处置场所作统一安排。 第十八条(处置规范) 生活垃圾处置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接收生活垃圾。 处置生活垃圾,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生活垃圾处置技术规范,保持生活垃圾处置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并维护处置场(厂)内外环境整洁。 生活垃圾处置场(厂)排放的污水、废气、残渣等,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污染物排放标准。在处置场(厂)排放污染物期间,处置单位应当对污染物排放情况作定期检测,每季度向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卫部门提交检测报告。 第十九条(垃圾处理费) 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向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卫部门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具体缴费办法由市物价局会同市市容环卫局另行制定。 领取本市最低社会保障金等特殊困难人员,可以减缴、免缴生活垃圾处理费,具体减免办法由市市容环卫局会同市财政局另行规定。 生活垃圾处理费应当专项用于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 第二十条(数据报送) 生活垃圾收运单位和处置单位应当建立收运、处置台帐,并在每季度第一个月的10日前将上季度收运、处置情况报送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卫部门。生活垃圾收运台帐应当如实记录所收运生活垃圾的来源、种类、数量、处置去向;生活垃圾处置台帐应当如实记录所处置生活垃圾的来源、种类和数量。 区、县市容环卫部门应当及时将收运、处置数据汇总后报市市容环卫局。 市市容环卫局应当在每年的第一季度内向社会公布上年度生活垃圾产生量和处置情况。 第二十一条(停业处理) 生活垃圾收运单位和处置单位在规定的经营期内不得擅自停止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作业服务。因特殊原因确需停止的,收运、处置单位应当提前6个月书面通知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卫部门,经同意后方可停业。 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卫部门在接到通知后或者当生活垃圾收运单位、处置单位擅自停止作业服务时,应当及时组织有关单位收运或者处置生活垃圾。 第二十二条(应急机制) 市和区、县市容环卫部门应当编制生活垃圾处理应急预案,建立生活垃圾应急收运和处置系统。 生活垃圾收运单位和处置单位,应当根据市和区、县生活垃圾处理应急预案的规定,编制本单位生活垃圾处理应急方案,并报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卫管理部门备案。 在发生突发性事件造成生活垃圾收运单位或者处置单位无法正常进行收运、处置生活垃圾的,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卫部门应当及时组织有关单位收运、处置生活垃圾。 第二十三条(无主垃圾处理) 对丢弃在本市道路和公共场所上的无主生活垃圾,所在地区、县市容环卫部门应当及时组织收运单位清除和收运。 第二十四条(设施关闭核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必须经所在区市容环卫部门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准,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 申请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书面申请; (二)权属关系证明材料; (三)丧失使用功能或其使用功能被其他设施替代的证明; (四)防止环境污染的方案; (五)拟关闭、闲置或者拆除设施的现状图及拆除方案; (六)拟新建设施设计图; (七)因实施城市规划需要闲置、关闭或者拆除的,还应当提供规划、建设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第二十五条(禁止行为) 在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置过程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任意丢弃、倾倒和堆放生活垃圾; (二)将分类收集的生活垃圾混同收运、处置; (三)擅自从事生活垃圾收运或者处置活动。 第二十六条(监督检查) 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卫部门应当加强对生活垃圾收运单位和处置单位的现场监督检查,并建立相应的监管档案。需要时,可以向处置单位派驻监督员。 实施监督检查时,市和区县市容环卫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查阅复制有关文件和资料; (二)要求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就有关问题做出说明; (三)进入现场开展检查; (四)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改正违法行为。 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与检查内容有关的资料,不得弄虚作假或者隐瞒事实,不得拒绝或者阻挠管理人员的检查。 第二十七条(评议) 市和区、县市容环卫部门应当建立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作业服务评议制度,每年对收运单位和处置单位进行评议,评议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作业服务规范的遵守情况; (二)具备从业条件的情况; (三)台帐建立和数据报送情况; (四)受行政处罚的情况; (五)作业服务协议规定的其他义务的履行情况。 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卫部门在评议过程中应当听取被评议单位、公众和其他相关单位和个人的意见。 被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卫部门在评议为不合格的单位,可以在收到评议通知的15天内向市市容环卫局申请复核;市市容环卫局应当在15天内将复核结果书面告之申请单位。 第二十八条(对评议不合格单位的处理) 收运单位被连续两年评议不合格的,市和区、县市容环卫部门可以解除与其签订的收运协议,并组织有关单位收运生活垃圾。 处置单位被连续三年评议不合格的,市和区、县市容环卫部门可以解除与其签订的处置协议,并组织有关单位处置生活垃圾。 被解除收运协议或者处置协议的单位3年内不得参加本市生活垃圾收运、处置招标。 第二十九条(行政处罚)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由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卫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未按规定申报生活垃圾,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四款规定,生活垃圾的产生单位和个人将生活垃圾提供给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单位、个人收运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生活垃圾在中转站内不按规定密闭存放或者存放时间超过72小时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处置单位未保持处置设施、设备正常运行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3000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三款、第二十条一款规定,未提交检测报告、未建立台帐或者未按规定报送统计报表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未按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的,责令限期补缴;逾期不补缴的,对单位可处以应交生活垃圾处理费三位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可处以应交生活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且不超过1000元以下的罚款。 (七)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收运、处置擅自停止收运、处置活动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八)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条第二款规定,收运或者处置单位未按规定编制应急收运或者处置方案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九)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将分类收集的生活垃圾混用收运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规定第十四第第三款规定,中转站内排放的渗滤水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由环保部门按照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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