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天津市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改革时候进行啊

等吧!据我的估计,三五年之内不会有任何风吹草动,六七年之内根本就不会做出任何方案,十年之内根本无法走上改革之路!毕竟事业单位现在是很微妙也是很复杂的一个问题!

天津市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改革时候进行啊

2,天津事业单位改绩效工资

我也是,以前一年能有5万,改后只能拿3万了,这些奖金都是每天实打实的干出来的,现在一下子没有了,很是打击工作积极性。反而那些整天签到,坐办公室的家伙们比以前多了。制定政策的人们根本不考虑后果,只知道坐在椅子上瞎闹。我们是设计单位,现在主要办事的年轻人们都有了外出打工的想法,反正绩效不要了,就拿个死工资,同样累死累活出去一年能赚10W呢。
呵呵,这位兄台至少你还拿过那么多工资,知足吧!
一时半会儿改不了
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分三步展开:   ●从2009年1月1日起先在义务教育学校实施;   ●配合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特别是实行基本药物制度,从2009年10月1日起,在疾病预防控制、健康教育、妇幼保健、精神卫生、应急救治、采供血、卫生监督等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和乡镇卫生院、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等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实施;   ●从2010年1月1日起,在其他事业单位实施。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的同时,对离退休人员发放生活补贴。
我们这儿听说1、2月照常发,3月以后开始实施绩效,目前的方式也是减一半,不过据说下面反弹很大,所以具体方案还拿不出来
改了,也是少了一半多!物价高、房贷高、孩子上学贵。。。工资不涨反而降!真真活不了了!这不是要逼着大家造反呢!

天津事业单位改绩效工资

3,今年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将如何改革

人社部提出了2015年工资调整方案。  此次改革主要有两方面的变化。其一,改变了制度模式。原来的制度模式是单位保障,即单位自己管自己的退休人员。现在则变成一种社会化的制度安排,每个单位不管人多人少,都按照同样标准缴费,然后形成一个基金用于支付退休人员待遇。这样,单位退休抚养比不平衡的状况就被分散掉了,成为社会化的养老保险制度。  其二,改变了待遇确定机制,即养老金的计发办法。原来的计发办法参照两个因素,一个是以退休前一个月的工资作为计发基数;另一个是按工作年限分档,如10年以下、20年、30年、35年。在同一个十年段内是无区别的,如21年和29年、31年和34年没有区别。改革后,这个机制变为按照缴费年限和缴费的工资来计算,体现了一个导向——缴费越长待遇越高、缴费水平越高待遇越高。  改革后待遇水平究竟是高还是低,每个人要按照文件规定,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计算。从政策设计上看,改革的原则是“增量改革”,即通过增量进行结构的调整和机制的转换;而不是做减法,即待遇降低以后再改革。对绝大多数人来讲,如果不是极特殊情况,待遇水平都会有所增加,至少是不降低;在职的员工缴纳养老保险费以后,现时收入也不会减少。
各行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区直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人民团体、大专院校:  随着国务院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的实施,职工的工资构成发生了较大的变化,原退休待遇计发标准和办法已不适用。经请示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新的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前,根据国办发[1993]85、人薪发[1994]3号文件有关退休的规定,结合民族区域政策,对我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一九九三年十月一日以后办理退休手续人员的退休待遇暂作如下规定:  一、 基本退休费  1、 事业单位按本人退休当月的职务(技术等级/等级)工资和按工资构成比例所规定的津贴二项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  实行企业化管理,经费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在计算退休费时,其计入退休费基数中的津贴部分所占比例不得超过40%。  2、 机关工作人员的基本退休费按本人退休当月的基本工资构成分别计算。其中级别工资、职务工资部分按规定的比例计发,基本工资、工龄工资按全额计发。机关工人的基本退休费按本人退休当月基本工资规定的比例计发,技术工人和普通工人退休费计发基数中的奖金部分分别为退休前岗位工资,技术等级工资或岗位工资为基数计算的数额。  基本退休费计发基数及坟发标准表(见表)  二、 按宁党办发[1994]5号文件规定的正式大中专毕业生或具有中级及其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职工(不包括党政机关行政干部一九九三年一月一日以后所授于的各类中级及其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退休后连续工龄男满30年,女满25年,其原基本工资部分按100%发给;连续工龄男满25年,女满20年的可按上表满35年以上档次比例计发退休金。  三、 工作不满10年的人员,不实行退休、退职办法。其中工作满一年不满五年的,按本人原基本工资每满一年一次性发给二个月的生活补助金;工作满五年不满十年的,按每满一年一次性发给三个月的生活补助金。  四、 工作满十年以上,不到国家规定退伍年龄,因病(非因工伤残)连续病休二年以上,病休手续齐全、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办理退职手续,其退职生活费按本规定计发基数的40%(50%)计发退职生活费。  五、 在新的退休养老保险规定颁布前获得国家及自治区级劳动模范,其提供退休费标准仍按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但最高不得超过本人在职时的基本工资数额。  六、 职工退休、退职后原享受的政府特殊津贴、教护龄津贴、特教津贴、知龄贴及参加工资改革后保留的副贴、地差;按宁党办发[1994]5号文件规定范围享受的每月10元、20元补贴均按100%发给。  七、 职工办理退休、退职的条件必须符合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办发[1978]104号)规定的条件方可办理退休、退职手续。  对其中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职工不再享受原规定的退职待遇,按照本暂行规定,发给一次性的生活补助金。  八、 易地安置的离、退休人员,凡离、退休费仍由原单位支付的,其各种津、补贴按原单位所在地的规定执行。  九、 本暂行规定实施后,自治区以前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办理退休其退休金计发办法、标准及退休的条件的有关规定与本暂行规定不一致的,以本暂行规定为准。  十、 本暂行规定由自治区劳动人事厅负责解释。

今年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将如何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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