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的基本信息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法制室、综合计划处、勘察设计管理处(抗震办公室)、施工管理处、城建管理处、建筑业管理办公室、建材业管理办公室、房地产管理处、公用事业管理处、经济处、外经处、科技教育处、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处、信息处、人事室、老干部处,共17个处室。是主管天津市城乡建设管理、城市基础设施管理、公用事业管理和建设系统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的市政府组成部门。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的基本信息

2,天津住建委好考吗

不好考,难度很大这个岗位是市直属不说,也是为数不多土建类的岗位在市里的,竞争肯定比想象中还大,最后肯定是200+的人了,按照去年的情况说来,这岗位进面成绩应该在140左右,不会再低了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的职责,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的房屋管理职责等整合,组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作为市政府组成部门。不再保留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住房和城乡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文件,研究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拟订有关政策和规范、标准,并组织实施。(二)负责编制住房和城乡建设相关行业发展规划。负责编制相关市政基础设施专项规划。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市政基础设施(不含与土地资源整理相关的市政配套基础设施)近期建设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轨道交通和机场年度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管理城市建设资金。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信用体系建设。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综合统计工作。(三)承担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保障责任。拟订住房保障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编制住房保障中长期发展规划,制定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四)承担推进住房制度改革责任。拟订住房制度改革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住房货币分配、公有住房出售、公房租金改革和房改资金管理。承担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日常工作。

天津住建委好考吗

3,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批转市建委拟订的天津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

一、将第三条中的“天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改为“天津市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二、将第二十一条修改为:“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责令其补办有关手续外,可给予警告并可处以2万元以下罚款:  (一)向无证单位发包勘察设计项目的;  (二)未按规定招标发包的;  (三)未按规定办理勘察设计合同审核登记手续的;  (四)未办理进市手续的外埠或境外勘察设计单位在本市进行勘察设计经营活动的。”三、在第二十一条后增加一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可分别予以警告、通报批评、降低资质等级、停业整顿、暂扣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2万元以下罚款:  (一)无证从事勘察设计经营活动的;  (二)超越资质证书规定的等级范围进行勘察设计的;  (三)出卖、出借、出租、转让、涂改和伪造资质证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进市许可证、图签和银行帐号的;  (四)违法分包和转包勘察设计任务的;  (五)违反建筑市场资质管理有关规定,私招乱雇工程技术人员从事勘察设计工作的;  (六)利用勘察设计之机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建材产品、机电设备的。”四、将第二十三条删除。有关条款序号作相应调整。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建委拟订的《天津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根据本通知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发布。 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批转市建委拟订的天津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

4,天津市市建委管什么

天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城乡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研究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有关政策,并组织实施。 二、编制城乡建设发展规划,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编制供热、燃气设施建设专项规划,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市政公用和交通(不含普通公路)基础设施年度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参与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建设用地规划和土地利用计划。会同有关部门管理城市建设资金。负责城乡建设综合统计工作。 三、负责交通、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房屋建筑及配套设施项目的建设管理(不含普通公路)和建设市场管理。负责重大项目建设综合协调。负责新建区域内地下管网建设施工综合协调管理。 四、协调指导全市村镇建设,拟订小城镇建设政策并指导实施,协调指导村镇基础设施建设、农村住房建设,协调推动全市重点镇建设。 五、承担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责任,负责建设工程中施工质量、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管理。拟订工程建设标准和技术规范,负责建设工程中建筑材料和建筑设备使用的监督管理。组织或参与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六、组织编制建设行业技术进步、专业技能培训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监督管理,编制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专项发展规划。组织建设行业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推广和应用。推进住宅产业化、建筑工业化发展。协调推进建设行业信息化工作。 七、负责房地产开发行业管理和综合协调。负责编制房地产业发展专项规划,参与土地和房屋征收、住房保障等有关政策制定,负责编制房地产(含保障性住房)建设计划,对商品房项目资本金的使用进行监督管理,负责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监督管理,负责房地产项目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管理,指导推动住宅项目非经营性公建的配套,负责新建住宅商品房准许交付使用管理。 八、承担建筑业行业管理和建筑市场管理责任。拟订建筑业发展规划。负责工程造价、招投标、合同的管理和监督,负责建筑行业信用体系建设。负责境外和外埠工程勘察设计、建筑施工和工程中介企业进津备案管理。九、负责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行业管理,拟订行业发展规划,负责施工图审查和施工图审查机构的监督管理。负责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指导农民自建住房结构安全和抗震设防。 十、会同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新建市政公用设施特许经营管理。负责燃气、供热行业管理和市场监管,参与集中供热和燃气价格政策的制定,负责燃气、供热行业应急管理。编制风景名胜区规划并指导实施,负责风景名胜区的设立审查、报批和监督管理。指导相关行业协会工作。 十一、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5,天津市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工程建设施工的招标投标管理,规范建筑市场的交易行为,开展平等竞争,控制建设工期,保障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建设部《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23号),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各类房屋建筑(包括新建、改建、扩建、翻建、大修等)、土木工程、设备安装、管道线路敷设、装饰装修等建设工程,凡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含1000平方米)或工程造价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建设项目,不论资金来源渠道及方式,均须按本办法通过招标投标择优选定施工单位。第三条 工程建设施工的招标投标,必须坚持公平、等价、有偿、讲求信用的原则,以资质能力、技术水平、管理水平、社会信誉和合理报价等条件公平竞争。第四条 具有法人资格和履行合同能力的建设单位以及持有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并经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年检注册的施工企业,均可按本办法参加工程建设施工的招标和投标。施工招标投标为双方当事人依法进行的经济活动,受国家法律的保护和约束。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第五条 天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简称市建委)是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的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及本市有关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的法规和方针政策,制定本市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的具体实施办法;  (二)指导和监督检查本市各区、县及有关部门的招标投标工作;  (三)监督本市辖区内大、中型工程项目施工的招标投标活动,维护国家利益和建设单位、施工企业的合法权益;  (四)审批本市工程建设施工招标各级管理机构的资格;  (五)审批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业务代理单位的资格;  (六)调解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纠纷,裁决定标结果;  (七)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国家直接投资或相关投资公司投资的重大建设项目施工的招标投标管理工作。第六条 对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实行市和区、县两项管理。  (一)市建委负责管理本市塘沽区、汉沽区、大港区、武清县、宝坻县、蓟县、静海县、宁河县界内建筑面积在10000平方米上(含10000平方米)或工程造价在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工程项目施工的招标投标工作。限额以下工程项目施工的招标投标工作由项目所在地的区、县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县建委)负责管理;  (二)市建委负责管理本市东丽区、津南区、西青区、北辰区界内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含5000平方米)或工程造价在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工程项目施工的招标投标工作。限额以下工程项目施工的招标投标工作由项目所在地的区建委负责管理;  (三)市建委负责管理本市和平区、河西区、河东区、河北区、南开区、红桥区界内建筑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上(含3000平方米)或工程造价在150万元以上(含150万元)工程项目施工的招标投标工作。限额以下工程项目施工的招标投标工作由项目所在地的区建委负责管理。  (四)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港保税区的工程项目施工的招标投标工作,由该区管理委员会负责管理。第七条 经市建委授权,天津市建设工程招标管理办公室和区、县建设工程招标管理办公室(简称招标办),是具体负责招标投标管理的行政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按各自权限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管理、监督和检查;  (二)审查建设单位的招标资格和施工企业投标的资质;  (三)审批招标申请书和招标文件;  (四)审核确定标底;  (五)监督开标、评标、定标和议标;  (六)调解招标投标活动中的纠纷,裁决有异议的定标结果;  (七)检查和依法处罚违反招标投标规定的行为;  (八)监督承、发包合同的签订和履行。第八条 区、县招标办在业务上受市招标办的领导。第九条 天津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服务中心是本市组织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交易活动的服务性机构,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均应进入市场进行交易。第三章 招标第十条 按照国家关于建设项目实行业主负责制的原则,建设单位作为投资的责任者具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有关规定程序,组织招标活动;  (二)根据规定的资质标准选择和确定投标施工企业;  (三)根据有关评标原则和价格管理规定,选定中标施工企业及中标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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