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公有住房管理,天津市公有房有房产证吗还是只有承租人有一个承租证啊
来源:整理 编辑:天津生活 2023-01-12 06:3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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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天津市公有房有房产证吗还是只有承租人有一个承租证啊
2,天津市公用公房经营管理处的待遇怎么样
3,关于天津市公租房有几点疑问 求解答
可以对外出租可以买商品房,但是要从新审核收入和住房条件等情况是否还符合公租房的条件要看房屋面积及收入情况
4,天津市公有住房购买产权应在房管站办还是直接到所属房管局办
首先去房管站登记(每月25日~下月10日)办理带起齐身份证、户口本、房本原件及复印件和手章,然后填个表,如果有工龄还要单位盖章。后来听房管站电话去交买产权的钱(应该是天津银行),最后交完钱去房管站拿材料,再去房管局办产权证,30天后去房管局拿产权证就行了。房管站不收服务费,去房管局办产权证可能需要80元+5元,或者就不收80元只收5元。
5,公产房必须有户口吗一个承租人能有两套天津公产房吗
按天津市目前的有关规定,应该有天津市的户口才能办理有关登记手续。至于是不是有两套公产房,目前未有禁止的规定。
《天津市公有住房变更承租人管理办法》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变更公有住房承租人:
(一)没有合法公有住房租赁合同的;
(二)变更承租人后成套独用住房变为成套伙用住房的;
(三)拖欠房屋租金的;
(四)擅自拆改房屋结构的;
(五)有使用纠纷或者租赁纠纷的;
(六)没有本市城镇户籍的。
6,天津公产房买卖有何规定和具体流程
房屋转让过户的规定
投入使用的房地产买卖双方,应当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合同文本可以使用房屋土地管理局制定的示范文本,也可使用自制合同。使用自制合同的,当事人在过户申请前应委托经市房地局认定的法律服务机构进行预审,法律服务机构对符合规定的自制合同,提出预审合格意见。市、区、县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受理过户申请后,应对买卖双方提供的申请过户资料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如下:
一、当事人提供的材料是否合法、有效;
二、申请书填写的内容与提供的材料是否一致、无误;
三、房地产的权属是否清楚,有无权属纠纷或他项权利不清的现象,是否属于《房地产转让办法》规定不得转让的范围;
四、受让人按规定是否可以受让该房地产;
五、买卖的房地产是否已设定抵押权;
六、买卖已出租的房地产,承租人是否放弃优先购买权; 七、买卖共有的房地产,共有人是否放弃优先购买权;
八、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认为应该审核的其他内容。
买卖双方当事人对于市、区、县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作出的不予过户决定有异议,可向市房地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的手续和费用:
1、5年内的房屋过户,需要由卖方交纳个人所得税。5年以前的不需交。
2、第一次过户要交纳1.75%的讫税(财政部门收取)
3、6元/平方米的手续费(房管局收)
4、房屋评估费按评估后总价的5‰收(评估事务所收)
5、公证费最高300元
根据以上各项费用您自己一算便知。
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应缴税费
一、买卖:
除所得收益缴纳外,以成交价(或评估价)为计(费)基数按下列规定缴纳税费:
(一)土地出让金:按国家、省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土地出让金和收益分配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所得收益缴纳(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出售免缴):由卖方缴纳。按成交价扣除当地政府公布的同期经济适用住房平均单价、原支付超过住 房面积标准的房价款和卖方按本规定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印花税、监证费 后的净收益,按超额累进比例缴纳。成交价高于当地同期经济适用住房平 均单价50%以下的部分,按20%缴纳所得收益,80%归卖方;成交 价高于当地同期经济适用住房平均单价50%以上的部分,30%缴纳所 得收益,70%归卖方。超过住房面积标准的净收益全额缴纳。
(三)印花税:0.1%,买卖双方各承担一半;
(四)契税:1.5%,由买方缴纳;
二、出租:
(一)土地收益:按出租建筑面积每平方米0.5元征收,由出租方缴纳;
(二)营业税、房产税、教育费附加、社会事业发展费、基础设施建设附加费、城市维护建设税、个人所得税:按租金收入10%的综合征收 率征收,由出租方缴纳;
(三)土地使用税、印花税:按现行规定征收;
三、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的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房产过户的费用有下列几项,但各地可能有出入:
一、政策性收费:
1、契税:普通住宅:评估价*1.5%;非普通住宅:评估价*3%
2、个人收入调节税:(评估价-原购入价)*20%
3、营业税:住宅购入不满两年的:评估价*5.55%;非普通住宅购入两年以上的:(评估价-原购入价)*5.55%;普通住宅购入两年以上的免交。
4、房产交易费:房屋建筑面积*6元/平方米
5、印花税:评估价*0.1%
6、房产证工本费:85元
7、土地证工本费:105元
8、交易评估费:评估价*0.3%
二、如果通过中介交易,应支付的中介费:
1、交易中介费:成交价*1%
2、房产权证代办费:每证100元
7,公有住房变更承租人问题求天津律师解答详细者有高加分
天津市公有住房变更承租人管理办法 发文单位: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发布日期:2007-6-3 执行日期:2007-7-1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公有住房的管理,进一步规范公有住房变更承租人的行为,维护房屋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天津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有住房承租人死亡或者户籍迁出本市的,承租人的配偶、子女、父母等可以申请过户。公有住房使用权过户只能由一人申请过户,符合过户条件的家庭成员有两人以上(含两人)的,应当达成一致意见后方可申请过户。 公有住房使用权过户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户籍簿及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图章; (二)公有住房租赁合同; (三)承租人死亡的,提交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四)户籍迁出本市的,提交户籍注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五)承租人配偶、子女、父母等共同签订的同意过户协议公证书。 (六)过户申请书。 过户申请人为18周岁以下未成年人或者其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申请过户的,可以由其监护人代理申请过户,并提交经公证的代理履行承租房屋义务的保证书。 没有符合过户条件的,出租人可以收回该公有住房使用权。 第三条 公有住房承租人死亡后没有符合第二条规定过户条件的,承租人的兄弟姐妹等在本市主要报纸刊登公告,公告三个月期满无异议的,提交具结书后可以申请过户。 第四条 夫妻离婚涉及公有住房使用权过户的,应当按照法院判决书或者离婚协议书办理。 申请办理公有住房使用权过户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户籍簿及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图章; (二)公有住房租赁合同; (三)过户申请书; (四)诉讼离婚的,提交法院判决书或者法院调解书(原件及复印件); (五)协议离婚的,提交经民政局备案的离婚协议书和离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第五条 在同一套或者同层毗邻非成套公有住房中,有两个以上(含两个)公有住房租赁合同,承租人是同一承租人或者与其配偶、子女、父母分别承租的,可以申请办理并户。 公有住房使用权并户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户籍簿及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图章; (二)公有住房租赁合同; (三)并户申请书; (四)承租人与配偶不是同户籍的,提交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承租人与子女、父母不是同户籍的,提交子女、父母关系公证书。 第六条 承租人或者与承租人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可以申请分户,但不得将成套独用住房变为成套伙用住房。 夫妻离婚涉及公有住房使用权分户的,应当按照法院判决书、法院调解书或者离婚协议书办理。 公有住房使用权分户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户籍簿及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图章; (二)公有住房租赁合同; (三)分户申请书; (四)分户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的书面证明; (五)与承租人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同意分户的书面证明; (六)诉讼离婚分户的,提交法院判决书或者法院调解书(原件及复印件); (七)协议离婚分户的,提交经民政局备案的离婚协议书和离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第七条 公有住房承租人为改善居住条件,已购买其他住房,需要转让公有住房使用权的,在征得同户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同意后,可以申请公有住房使用权置换。 公有住房使用权置换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户籍簿及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图章; (二)公有住房租赁合同; (三)置换申请书; (四)配偶及同户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同意置换的书面证明; (五)承租人或者配偶及其与承租人同户籍共同生活两年以上的子女、父母两年内(以发票日期为准)购买其他住房的有效证明(原件及复印件)。购买商品房的,提供经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和契税发票;购买二手私产房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和契税发票;购买公有住房使用权的,提供《公有住房租赁合同》和置换手续费发票; (六)置换双方签订的公有住房置换协议书; (七)承租人与配偶不是同户籍的,提交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第八条 不符合第七条规定条件的,承租人可以通过公有住房产权人或者其委托的经营管理单位、置换经营单位回购或者代理转让的形式变更承租人。中介机构未征得公有住房产权人同意,不得代理公有住房置换业务。 公有住房回购或者代理转让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户籍簿及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图章; (二)公有住房租赁合同; (三)回购或者代理转让申请书; (四)配偶及同户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同意回购或者代理转让的书面证明; (五)承租人与配偶不是同户籍的,提交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第九条 公有住房产权人或者其委托的经营管理单位(以下简称经营管理单位)负责核查申请人提交的公有住房变更承租人相关证明、材料。 市内六区直管公有住房由市房产总公司负责核查,其他区县直管公有住房由住房所在区、县房地产管理局负责核查。单位自管产住房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核查。 经营管理单位对申请人提交的公有住房变更承租人的证明、材料进行核查,对符合条件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办理公有住房变更承租人手续;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经营管理单位可以委托置换经营单位负责核查公有住房置换的证明、材料,办理公有住房置换手续。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变更公有住房承租人: (一)没有合法公有住房租赁合同的; (二)变更承租人后成套独用住房变为成套伙用住房的; (三)拖欠房屋租金的; (四)擅自拆改房屋结构的; (五)有使用纠纷或者租赁纠纷的; (六)没有本市城镇户籍的。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7年7月1日起实施。天津市房地产管理局2004年6月29日发布的《关于印发天津市公有住房变更承租人管理办法的通知》(津房管[2004]298号)同时废止。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二00七年六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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