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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要求到现场踏勘是否是违法控标

看拍给谁私问题说解决没问题整要坐牢金融犯罪

要求到现场踏勘是否是违法控标

2,特种设备行政许可194号文件

没有作废,是有效的。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实施办法(试行)》国质检锅函[2003]408号,2003年6月12日起实施

特种设备行政许可194号文件

3,计划外生育一孩交完社会抚养金上完户口能参加天津积分落户吗

完全可以
请您登陆这个文件中的网站,关注右下放积分落户专栏,其中有办理条款。尤其针对您的问题请关注计生委窗口的办理细则。我看了下,超生属于一票否决制的。仅供您参考。不过您最好要到现场(第一批是天津市行政许可大厅三楼,积分落户咨询柜台再次打听一下)如果可以办理,请您参考下面我的经验,这是我2014.05.05在行政许可大厅办理时候的一点小小经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多谢!2014年第一批已经结束了,请您及时登录文件上所提供的网站,关注下半年的一批。关于学历证明,如果不加急需要20天,加急也需要5个工作日。所以请提前及时办理。我去办的时候没有排队等候太久。关于信用报告,到了银行以后先拿号,准备好身份证,一块钱,我去的时候也没有排队等候太久。关于社保证明,我公司在西青,我到杨柳青社险中心打印的。带着身份证或者社保卡,用机器自行打印,如果07年以前的社保,需要到前台咨询,我是07年后的,所以不清楚。关于房本复印,需要每一页都复印,包括第一页红色的封面,还有房型图,不要缩印,我是行政许可大厅办理的时候,才发现的问题,在一楼大厅有商务中心,一般正常房地产权本都是6.5元人民币,请注意如果自行复印,千万要规整,不要漏页缺角等。这个是由单位办理的,所以要以单位的名义到材料中提供的网页上注册(积分落户在右下角的版块,请自行留意查找)。要先进行网上登记申请。得到一张预约的单子,会提示何时去办理。按照时间到行政许可大厅(河东顺驰桥下的那个)三楼,以上电梯到左手拿号,我去的时候是10点,一直等到12点才办上,如果上午拿号没办上,号码下午还可以接着使用,不重复拿号。尽量早去。拿号的时候 注意第一行和最后一行的号码都要拿。第一行是社保局的号,到这里递交社保证明,单位证明等一些材料,然后再凭借最后一行的号,到社保柜台正对面去递交房本,学历证明等材料。其中只有房管局柜台需要凭号交材料。其他的柜台请排队递交材料。这是我于5月5日到行政许可大厅办理时的一点点经验,不知道下半年的办理流程会不会变化,建议7月开始以后,到现场去咨询更加妥当。希望可以帮到和我一样漂泊在外的人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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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水批文可以变更地址吗各位大神

注册资金可以变更。提交材料: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2、公司签署的《公司股东(发起人)出资情况表》(公司加盖公章)。3、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4、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会决议,内容应当包括:增加/减少注册资本的数额、各股东具体承担的增加/减少注册资本的数额、各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日期;有限责任公司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提交股东的书面决定,内容应当包括:增加/减少注册资本的数额和出资方式、出资日期(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法人股东加盖公章)。5、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6、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7、其他有关材料: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注册资本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8、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提交刊登减资公告的报纸报样。9、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注: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公司加盖公章。办理流程:在行政许可服务中心接件、受理、办结,在“中心”实行“一人核准、现场审批”,在承诺期限内办结。第一步:申请人到高新区行政许可服务中心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高新区分局窗口领取相关表格。第二步:申请人备齐申请材料后,直接到行政许可服务中心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高新区分局窗口报送申请材料,窗口工作人员接收并核对申请材料,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出具《受-理通知书》,按照法律法规规定需要进行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的,告知申请人办理该程序的要求和承诺办结时间;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当场一次性告知清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及标准,并指导申请人完成补正。第三步:窗口工作人员对申请人报送的申请材料,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进行审核,在承诺期限内作出准予或不予许可的决定,并发放有关批文或证书。
跨出登记执业的管辖区之外,就需要拟开业地去重新申请登记 查看原帖>>

5,津建筑20121091号文件是什么内容

1.该文的内容是《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项目部配置管理规定的实施意见》,如下:津建筑〔2012〕1091号 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项目部配置规定的实施意见    依据《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项目部配置规定》(建筑〔2012〕141号),为落实好建设工程施工项目部配置管理工作,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建设规模在1万平方米以下或工程造价1000万元以下工程,适当降低施工项目部配置实施标准(标准详见附表)。    建设规模在1—3万平方米或工程造价1000—3000万元工程应按《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项目部配置规定》相关要求配置项目部施工管理人员。    二、建设规模在1万平方米以下或工程造价1000万元以下工程,在同一项目中,项目经理可兼任施工项目部各管理岗位,其他岗位可相互兼任。每人任职不得超过三个岗位。任职人员应取得《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项目部管理人员岗位证书》,兼职的岗位由企业出具任命书。    工程技术负责人可由具有工程技术类中级职称、且5年以上施工现场管理工作经历的人员担任。    三、工程造价累计不超过1000万元,建设规模在5000平方米以下或工程造价500万元以下的同类工程,可配置同一个施工项目部实施管理,但最多不超过3项工程。    四、项目部施工管理人员任职项目变化时,企业应到市建交委行政许可窗口办理变更手续。    五、工程完工后,经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同意,施工单位可向市建设交通委行政许可窗口申请项目部管理岗位人员解锁。    项目负责人(正项目经理)和施工管理负责人(副项目经理)按项目经理(建造师)解卡的相关规定执行。    六、建设单位直接发包的专业工程施工项目部配置应参照同等规模施工总承包项目部配置标准执行。    七、各省(直辖市、自治区)颁发的《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建筑施工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C类证书,可由施工单位统一申请换领《天津市建设工程管理人员岗位资格证书》。    八、注册建造师和注册监理工程师可担任除安全员以外的其他施工项目部管理岗位;注册造价工程师可担任施工项目部造价员岗位,不需换领《天津市建设工程管理人员岗位资格证书》。    九、施工单位在申请施工项目部各岗位证书培训时,应出具相关人员的劳动合同。    十、2012年6月30日前市建设交通委颁发的、有效期内的《建设企事业单位专业管理岗位证书》,可申请换领《天津市建设工程管理人员岗位资格证书》,换证时间截止到2012年12月30日,逾期未换证的,一律参加岗位培训。    十一、施工单位投标前应从“天津市建筑市场监管与信息平台”提取项目部管理岗位人员名单,下载打印带有二维条码和防伪水印的《施工项目部岗位配置表》,加盖单位公章作为施工项目部岗位实名配置的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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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第三章

食品生产许可第二十一条 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全国食品生产许可证的统一管理;负责高风险食品的生产许可;确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审查发证的产品及具体办法,并对省级食品生产许可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统一部署,依法组织本辖区部分食品生产许可,并对审查发证工作负责。市(地)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受国家质检总局或者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委托负责组织开展本辖区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受理、企业必备条件核查、产品质量检验和食品生产许可证证书送达工作。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权责一致、层级负责的原则,分别承担食品生产许可工作责任。第二十二条 国家质检总局依据本细则第二章规定的条件,根据各类食品的不同特性和相关标准,制定并发布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通则和各类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对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具体要求做出规定。各类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按照规定程序分批发布并实施。第二十三条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按照地域管辖原则,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所在地的省级或者市(地)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证的申请。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获得营业执照后,应当单独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证,其经营范围应当覆盖申请取证产品。第二十四条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申领食品生产许可证,应当按规定提供相应的材料。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限制条件外,任何单位不得另行附加条件,限制企业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证,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第二十五条 省级、市(地)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接到企业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审查。企业的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发给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企业的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受理部门应当发给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通知企业在20日内补正;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撤回申请。如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或者不属于本部门受理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发给行政许可不予受理决定书,或者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第二十六条 自受理企业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之日起,国家质检总局或者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在60日内做出准予许可或者不予许可决定。产品检验所需时间(包括样品送达、检验机构检验、异议处理的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的期限内。第二十七条 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发出后,省级或者市(地)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组成核查组,依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通则和审查细则,在20日内完成企业必备条件和出厂检验能力现场核查。现场核查时间一般不应当超过2日。企业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派观察员监督核查工作质量。核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对现场核查合格的企业,由核查组按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通则和审查细则的要求在现场抽取和封存样品,并告知企业有资格承担该产品发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名单和联系方式,由企业自主选择。核查人员对企业进行实地核查,不得刁难企业,不得索取、收受企业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不当利益。第二十八条 企业应当在封样后7日内将样品送达检验机构。检验机构收到样品后,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和要求进行检验,在15日内完成检验工作(检验项目有特殊要求的除外)。第二十九条 企业对检验的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检验结果之日起15日内,向组织检验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其上一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复检申请。受理申请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在5日内做出是否受理复检的书面答复。除国家标准规定不允许复检等客观情况外,对符合复检条件的,应当及时组织复检。复检应当采用核查组封存的样品,按照原检验方案进行检验、判定。承担复检的检验机构由受理复检申请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有资质的检验机构中确定。第三十条 由市(地)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受理审查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将企业申请材料、现场核查和产品检验材料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审批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统一汇总审核企业材料,按有关规定做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审批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40日内将企业申请材料、现场核查和产品检验材料报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质检总局按有关规定做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国家质检总局、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做出许可决定前,或者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上报企业材料前,应当在本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时限内组织许可前抽查。第三十一条 对现场核查和产品检验合格的企业,国家质检总局或者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做出准予生产许可的决定,并自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企业发放食品生产许可证及副本。对现场核查或者产品检验不合格的企业,国家质检总局或者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做出不予生产许可的决定,并自做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第三十二条 国家质检总局或者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对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进行公告,并将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发证情况及时通报卫生、工商等有关部门。第三十三条 出口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生产加工的食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应当按照本细则的规定,申请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证。已获得国家认监委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颁发的出口食品卫生注册证、登记证的企业,在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证时,可免于企业必备条件现场核查。已通过HACCP认证等国家推行的食品认证的企业,在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证时,按照不重复的原则,可免于或者简化企业必备条件现场核查。第三十四条 食品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3年。有效期届满,企业继续生产的,应当在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6个月前,向原受理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换证申请。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按规定的程序对企业进行审查并换发证书。第三十五条 在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产品的有关标准、要求发生改变的,省级或者市(地)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按国家质检总局的统一要求组织必要的现场核查和产品检验。企业的生产条件、检验手段、技术或者工艺发生变化的,企业应当在变化后20日内提出申请。省级或者市(地)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按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通则和审查细则的规定重新组织现场核查和产品检验。第三十六条 国家质检总局、省级和市(地)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建立食品生产许可证档案管理制度,将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证的有关材料、发证情况及时归档。档案材料的保存时限为4年。
当然有效。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在关于贯彻实施《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食药监食监一〔2015〕225号)中明确了“关于《办法》与原有规章制度的关系问题”,具体如下: (一)《办法》实施后,食品生产许可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和证书的发放、变更、延续、补办、注销,以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食品生产许可工作监督检查等,严格按照《办法》的规定执行。 (二)在新的生产许可审查通则、细则修订出台前,原有的生产许可审查通则和细则继续有效,但是有关申请材料、许可程序、许可时限、发证检验等内容与《办法》不一致的,应当以《办法》规定为准。

7,授权经营土地增加容积率需要补交出让金么

需要增加容积率等于是修改了土地出让合同的内容,这时需要补交增加容积率带来的土地价格的差价部分。
项目名称:国有土地使用权改变土地用途,因改变容积率调整土地出让金许可;&nbsp;&nbsp;&nbsp; 项目编码:106国土06 <p>二、审批项目依据:《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六条,《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十七条,《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八条 ,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第二条,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第十七条</p> <p>三、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市国土资源局</p> <p>四、行政许可决定机关:市人民政府</p> <p>五、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无数量限制,直接向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办理。</p> <p>六、行政许可条件:符合城市规划,取得规划部门同意。</p> <p>七、申请材料:</p> <p>1、改变土地用途、容积率补交土地出让金的申请(依据《土地管理法》第56条);</p> <p>2、申请人是法人的,提交法定代表人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营业执照、单位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申请人是自然人的,提交个人身份证复印件(依据《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第5条);</p> <p>3、规划选址意见书、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及规划建设用地红线图、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依据《土地管理法》第56条);</p> <p>4、勘界技术报告及定界图(依据《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第5条);</p> <p>5、地籍调查证明、土地使用权证复印件(依据《土地管理法》第43条、《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8条);</p> <p>6、属划拨土地的,提供取得土地的政府批准文件;属出让土地的,提供土地出让合同;</p> <p>7、地价评估报告(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第2条、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第17条)。</p> <p>(注:以上材料一式三份)</p> <p>八、申请表格:填写《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改变土地用途(容积率补交土地出让金)申请》(具体表格略)。该申请表可以在政务中心国土资源窗口直接免费领取,也可以在政务中心网站或宜宾市公众信息网市国土资源局网页上下载使用。</p> <p>九、行政许可程序</p> <p>1、受理</p> <p>承办:政务中心国土资源窗口</p> <p>岗位职责及权限:按受理标准查验申报材料。对申办材料符合标准的,及时受理,给予申办人受理通知书,并将申请材料转审核人员;对申办材料不符合标准的,填写不予受理通知单,通知申办人补正资料后,再行受理。</p> <p>时限:1个工作日</p> <p>2、初审</p> <p>承办:市国土资源局土地利用管理科</p> <p>岗位职责及权限:按许可条件对资料进行初审,并到现场实地踏勘。符合许可条件的,填写“土地资产处置会审意见表”;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5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和内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向政务中心接件窗口退件,注明退件原因。</p> <p>时限:5个工作日</p> <p>3、集体会审</p> <p>承办:市国土资源局</p> <p>岗位职责及权限:组织财政、监察、审计等有关部门集体会审。在“土地资产处置会审意见表”上填写会审意见,会审参会人员签名核实确认。</p> <p>时限:12个工作日</p> <p>4、拟订文件</p> <p>承办:土地利用管理科</p> <p>岗位职责及权限:根据会审意见,由申请用地单位与市国土资源局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草案” 或“出让合同补充附件草案”。出让合同或补充附件草案签订后,拟订改变土地用途、容积率补交土地出让金的请示文件,并代拟政府批复。</p> <p>时限:5个工作日</p> <p>5、审定</p> <p>承办:市国土资源局领导</p> <p>岗位职责及权限:按标准对报转文件进行审定,签署审定意见,返回审核人员。</p> <p>时限:4个工作日</p> <p>6、报市政府审批</p> <p>承办:土地利用管理科</p> <p>岗位职责及权限:打印制作形成正式的请示文件,清理卷宗向政府报批。</p> <p>时限:1个工作日</p> <p>7、制作文件</p> <p>承办:土地利用管理科</p> <p>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工作标准进行制作。经市政府批复的,统一编制、打印批复文件和正式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出让合同补充附件;市政府未批准同意的,登记后制作“不予许可通知书”。</p> <p>时限:1个工作日</p> <p>8、发文并告知</p> <p>承办:政务中心国土资源局窗口</p> <p>岗位职责及权限:通知申办人,并将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取得许可的,签订正式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出让合同补充附件。</p> <p>时限:1个工作日</p> <p>9、立卷归档:审批工作结束后,市国土资源局土地利用管理科将审批过程中形成的文字材料进行归档,每半年汇总一次。</p> <p>十、法定时限:45个工作日。宜宾承诺时限:30个工作日。</p> <p>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政府批准文件,有效期按政府批准文件的期限执行。</p> <p>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p> <p>取得政府批准文件后方可与市国土资源局签订正式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出让合同补充附件,缴纳土地出让金后依法申请土地登记,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建设。</p> <p>十三、收费</p> <p>审批收费依据及标准:除依法缴纳土地出让金外,无行政收费。</p> <p>十四、年审、年检:无</p> <p>十五、监管措施</p> <p>未取得政府批准文件或未经许可而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市国土资源局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根据具体情况限期拆除或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依法处罚。经许可取得出让土地使用权的,依法加强日常检查与监督管理。</p> <p><strong>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改变土地用途、容积率</strong></p> <p><strong>补交土地出让金许可指南</strong></p> <p align=center><strong>(申请人使用)</strong></p> <p><b>审批项目编码:</b>106国土06&nbsp;&nbsp;&nbsp;&nbsp;&nbsp; <b>&nbsp;</b><b>审批部门级别:</b>市级</p> <p><b>审批单位:</b>宜宾市人民政府&nbsp;&nbsp;&nbsp; <b>审批性质:</b>行政许可类</p> <p><b>法定时限</b>:45个工作日。&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 <b>宜宾承诺时限:</b>30个工作日。</p> <p><b>审批项目依据:</b>《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务院第55号令)、《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p> <p><b>审批收费依据及标准:</b>除依法缴纳土地出让金外,无行政收费。</p> <p><b>审批条件:</b>符合城市规划,取得规划部门同意。</p> <p><b>申请材料:</b></p> <p>1、改变土地用途、容积率补交土地出让金的申请(依据《土地管理法》第56条);</p> <p>2、申请人是法人的,提交法定代表人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营业执照、单位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申请人是自然人的,提交个人身份证复印件(依据《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第5条);</p> <p>3、规划选址意见书、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及规划建设用地红线图、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依据《土地管理法》第56条);</p> <p>4、勘界技术报告及定界图(依据《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第5条);</p> <p>5、地籍调查证明、土地使用权证复印件(依据《土地管理法》第43条、《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8条);</p> <p>6、属划拨土地的,提供取得土地的政府批准文件;属出让土地的,提供土地出让合同(依据《土地管理法》第56条);</p> <p>7、地价评估报告(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第2条、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第17条)。</p> <p>(注:以上材料一式三份)</p> <p>联系方式:政务中心窗口电话:5108801&nbsp; 市国土资源局电话:2331655</p> <p>&nbsp;</p> <p>网址:宜宾市政务中心: <a href="http://wenwen.soso.com/z/urlalertpage.e?sp=shttp%3a%2f%2fzwzx.yb.gov.cn" target="_blank">http://zwzx.yb.gov.cn</a></p> <p>宜宾市国土资源局: <a href="http://wenwen.soso.com/z/urlalertpage.e?sp=shttp%3a%2f%2fgtj.yb.gov.cn" target="_blank">http://gtj.yb.gov.cn</a></p> <p>办件查询:16860111&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 投诉电话:5108855</p> <p>&nbs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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