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想问一下国家规范中关于中小学配建标准的千人指标在哪本规范里有

在校学生数和教职员工数之和 专业教室的个数按需要办班去确定,面积按人均1.0-1.2平方米确定
这个没有规范要求的,因地制宜,一般经验值为小学70,初中35,高中30

想问一下国家规范中关于中小学配建标准的千人指标在哪本规范里有

2,住宅配建幼儿园规定是什么

法律分析:住宅配建幼儿园规定指的是《天津市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管理办法》中明确的老城区(棚户区)改造、新城开发和居住区建设必须将配套建设幼儿园纳入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规划。法律依据:《天津市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管理办法》 第五条 老城区(棚户区)改造、新城开发和居住区建设必须将配套建设幼儿园纳入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规划,并按照相关标准和规范予以建设。

住宅配建幼儿园规定是什么

3,在哪买2019新的天津市建筑工程规划管理技术标准

有天津市政府相关部门发布的文件,其中附件即为此标准的电子版,总计38页。自己打印一下即可。如需要可把附件发你。
你是文科生。, 可以选择城镇规划,工程造价,房地产经营与估价,物业管理 相对而言只有造价就业可以,前景也不错。

在哪买2019新的天津市建筑工程规划管理技术标准

4,有没有法律规定高层住宅车位最低配套比例

这个问题和物权法无关停车位的配套每个城市规划部门一般都有自己的规定《天津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场(库)标准》配建指标3.0.1住宅根据住宅建筑面积分为两类。第一类:每户建筑面积大于100平方米;第二类:每户建筑面积小于或等于100平方米。具体指标见表3.0.1。居住区地面停车率(居住区内居民汽车的停车位数量与居住户数的比率)不宜超过15%第一类 小车位/户(机动车)1.0 辆/户(非机动车)1.5第二类 小车位/户(机动车)0.7 辆/户(非机动车)1.8 但需要说明的是,以上只是建议性条款,不具备强制力,也就是说各开发商可以自主决定

5,天津关于招投标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天津市监督管理办法30号令、天津市招标投标条例、天津市建委文件建筑(2004)1152号、天津市建委170号文、关于我市施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现场踏勘工作的通知、天津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规范,主要就这些,其他的一些国家规定和行业规定天津市也执行。 补充一点,可以去天津建设工程信息网上的评标专家那一栏里面的政策法规里下载
与招标工作相关的常用法律法规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确定、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

6,津建筑20121091号文件是什么内容

1.该文的内容是《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项目部配置管理规定的实施意见》,如下:津建筑〔2012〕1091号 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项目部配置规定的实施意见        依据《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项目部配置规定》(建筑〔2012〕141号),为落实好建设工程施工项目部配置管理工作,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建设规模在1万平方米以下或工程造价1000万元以下工程,适当降低施工项目部配置实施标准(标准详见附表)。    建设规模在1—3万平方米或工程造价1000—3000万元工程应按《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项目部配置规定》相关要求配置项目部施工管理人员。    二、建设规模在1万平方米以下或工程造价1000万元以下工程,在同一项目中,项目经理可兼任施工项目部各管理岗位,其他岗位可相互兼任。每人任职不得超过三个岗位。任职人员应取得《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项目部管理人员岗位证书》,兼职的岗位由企业出具任命书。    工程技术负责人可由具有工程技术类中级职称、且5年以上施工现场管理工作经历的人员担任。    三、工程造价累计不超过1000万元,建设规模在5000平方米以下或工程造价500万元以下的同类工程,可配置同一个施工项目部实施管理,但最多不超过3项工程。    四、项目部施工管理人员任职项目变化时,企业应到市建交委行政许可窗口办理变更手续。    五、工程完工后,经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同意,施工单位可向市建设交通委行政许可窗口申请项目部管理岗位人员解锁。    项目负责人(正项目经理)和施工管理负责人(副项目经理)按项目经理(建造师)解卡的相关规定执行。    六、建设单位直接发包的专业工程施工项目部配置应参照同等规模施工总承包项目部配置标准执行。    七、各省(直辖市、自治区)颁发的《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建筑施工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C类证书,可由施工单位统一申请换领《天津市建设工程管理人员岗位资格证书》。    八、注册建造师和注册监理工程师可担任除安全员以外的其他施工项目部管理岗位;注册造价工程师可担任施工项目部造价员岗位,不需换领《天津市建设工程管理人员岗位资格证书》。    九、施工单位在申请施工项目部各岗位证书培训时,应出具相关人员的劳动合同。    十、2012年6月30日前市建设交通委颁发的、有效期内的《建设企事业单位专业管理岗位证书》,可申请换领《天津市建设工程管理人员岗位资格证书》,换证时间截止到2012年12月30日,逾期未换证的,一律参加岗位培训。    十一、施工单位投标前应从“天津市建筑市场监管与信息平台”提取项目部管理岗位人员名单,下载打印带有二维条码和防伪水印的《施工项目部岗位配置表》,加盖单位公章作为施工项目部岗位实名配置的凭证。

7,天津报考二建条件

您好,很高兴回答你的问题!(一)凡遵守法律、法规,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参加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1、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大学专科学历,工作满6年,其中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4年。2、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大学本科学历,工作满4年,其中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3年。3、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工作满3年,其中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2年4、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硕士学位,工作满2年,其中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1年。5、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博士学位,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1年。如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
二级建造师报考条件:工程或工程经济类中专以上学历,两年项目施工管理经验。

8,新规天津出台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改善我市营商环境,2018年12月31日我市印发《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收费与建设体制改革的工作意见》(津政办发〔2018〕71号,以下简称《工作意见》)。市政府《工作意见》印发后,为深入落实《工作意见》要求,切实解决取消城市基础设施配套收费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项目的建设、接收管养等问题,改善我市营商环境,在对标北京市做法的基础上,征求了有关部门的意见,并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建设单位进行了座谈。在深入调研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起草了《天津市土地资源整理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本办法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以下是暂行办法全文: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落实《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收费与建设体制改革的工作意见》(津政办发〔2018〕71号)有关要求,进一步改善本市营商环境,规范本市土地资源整理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建设工作,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棚户区改造、旧城区改建、示范小城镇及土地储备等土地资源整理项目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建设(以下简称“配套建设”),是指土地资源整理项目范围内规划城市次干道级别以下道路(含次干道路)、排水、供水、供气、路灯、绿化、电力、通讯、供热、土地平整等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其中电力、通讯、供热管线及设施由专业管线单位自行立项、投资、组织同步实施。土地资源整理项目范围外需与项目同步实施的城市基础设施,另行按规定落实项目和资金渠道,确保同步实施、同步投入使用。第三条 按照统筹规划、统筹开发建设、统筹实施时序、统筹资金保障的原则,配套建设应当与土地资源整理项目同步规划、同步实施。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相关部门要积极拓展配套建设投资渠道,建立多元化投资体系,通过多种形式吸引社会资本投资配套建设。第四条土地资源整理项目范围内的配套建设用地由土地资源整理项目实施单位代征,土地代征费用纳入土地资源整理项目征地拆迁补偿费用,配套建设费用纳入土地资源整理项目前期开发费用。土地资源整理项目范围内的其他城市基础设施用地由土地资源整理项目实施单位代征,土地代征费用另行专项解决。第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按照土地出让收入级次建立市、区两级土地资源整理联席会议制度。市级土地资源整理联席会议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委、市城市管理委、市农业农村委、市水务局、市生态环境局等部门组成,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制定相关政策规定、审议重大事项,共同会商确定土地资源整理项目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市级土地资源整理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各区土地资源整理联席会议由本区各相关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成,定期召开会议,统筹落实管辖区范围内土地资源整理项目实施工作。市级土地资源整理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关管理工作,并指导各区做好配套建设工作。第二章 项目管理第六条 各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实施方案。实施方案主要包括规划范围及指标、配套建设用地代征范围、配套建设方案(含配套建设单位自行投资建设的管线及设施)、经济可行性测算、完成时限等内容。第七条 土地出让收入属于市级的土地资源整理项目,各区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完成实施方案编制后,由市级土地资源整理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进行指导规范,提出修改意见并反馈各区人民政府;各区人民政府将实施方案修改完善后,报市级土地资源整理联席会议会商,提出会商意见。土地出让收入属于区级的土地资源整理项目,实施方案编制完成后,报本区土地资源整理联席会议会商,提出会商意见。第八条 新增土地储备项目实施单位为土地储备机构。实施方案经土地资源整理联席会议会商确定且资金来源落实后,由土地储备机构按照财政性资金投资的有关规定,报同级项目审批部门立项审批。经批准的项目,纳入同级政府年度投资计划。棚户区改造、旧城区改建、示范小城镇等项目立项审批按照现行规定执行。第九条 土地资源整理项目征地拆迁补偿费用与配套建设资金来源为财政性资金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从国有土地收益基金、土地出让收入和其他财政资金中统筹安排,其中棚户区改造、土地储备项目不足部分在国家核定的债务限额内通过市人民政府发行或者代发地方政府债券筹集资金解决。第三章 项目实施第十条 市级土地资源整理项目可以由项目实施单位直接委托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土地资源整理项目配套建设可以由区人民政府按规定确定的配套建设部门或相关单位具体实施,也可以按照公开招投标程序,通过市场化方式选取企业具体实施。第十一条 土地资源整理项目实施内容包括勘测定界、委托评估、落实安置用地、土地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含安置房建设)、管线迁改、土地平整、配套建设、场地看管、社会维稳等工作。第十二条 土地出让收入属于市级的土地资源整理项目相关支出纳入项目实施单位主管部门年度部门预算,拨付项目实施单位主管部门;项目由各区实施的,通过转移支付方式拨付各区。土地出让收入属于区级的土地资源整理项目相关支出纳入区年度部门预算,拨付项目实施单位主管部门。第十三条 土地资源整理项目实施完毕后,项目实施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编制竣工财务决算,经土地资源整理联席会议进行会商后,委托具有良好信誉、执业质量高的会计师事务所等相关中介机构进行审核并出具审核报告,报财政部门或项目实施单位主管部门进行决算批复。符合规定入库条件的规划经营性用地,应当纳入土地储备库以备供应。对于土地资源整理项目整体实施、分宗供地、分步配套的,以立项审批部门批准的投资估算金额统筹分摊到规划经营性用地相关征地拆迁补偿费用和前期开发费用。第十四条 竣工验收合格或已具备规划使用功能的配套建设项目,市、区两级专业管理部门及专业单位是接收及后期维护管养的责任主体,应当积极组织做好接收工作,并在接收后按照有关规定和技术规范要求实施维护管养,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接收或拒绝开展配套建设项目的维护管养工作。维护管养经费按现有渠道解决。第十五条 土地资源整理项目资金来源为财政性资金的,项目实施完毕后应当纳入年度绩效评价范围。项目实施单位应当组织第三方审计机构进行绩效自评,并将绩效自评报告报财政部门备案。第十六条 市、区各职能部门要加强配套建设的监管,保证开发建设项目入驻前具备道路、排水、供水、供气、供热、供电、通讯等配套使用条件。第四章 附则第十七条 2018年12月31日前已经出让或划拨供地的需要按基金标准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建设项目,仍按照原政策执行。2018年1月1日前已签订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大配套工程收费合同和供热配套合同的建设项目继续由开发建设单位按约定缴纳配套费,工程按原渠道组织实施。第十八条 为保证建设项目及时供地,对正在实施、尚未供地的土地资源整理项目,三年内完成配套建设。土地资源整理项目实施单位会同项目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制定配套建设方案(包括代征地拆迁、工程建设、资金落实等),经立项审批后,所需资金纳入土地资源整理项目前期开发费用。供地前由项目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出具承诺,明确在开发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配套建设同步具备使用条件,即可先行供地。项目完工后按规定办理竣工决算,项目实施单位主管部门应就项目资金按照基本建设有关规定与同级财政部门进行清算。第十九条 本办法施行前已批复的涉及配套建设的资金平衡项目,对原资金平衡方案确定的支出需求按本办法资金列支渠道办理,其中涉及市级土地政府收益返还用于配套建设的,前期开发费用中已列支部分从应返还的市级土地政府收益中相应核减。工业、保障房、非经营性项目及利用自有土地建设的项目,由建设单位自行组织配套建设并纳入项目建设成本。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各区人民政府可以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我市此前有关政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9,陈志华的教育科研

主要讲授课程:建筑钢结构设计,本科,24学时大跨度建筑结构体系,研究生,32学时已完成科研项目: 1.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项目负责人项目编号:50778122 / 2008-2010 项目名称:拉索膨胀系数及温度作用下弦支穹顶结构性能研究2.天津市应用基础及前沿技术研究重点项目:项目负责人项目编号:08JCZDJC19600 / 2008-2011 项目名称:折板形斜拉空间网格结构设计施工关键技术研究3.天津市建设系统科学技术发展计划项目:项目负责人项目编号:2008-24 / 2008-2011 项目名称:低温雨雪冰冻条件下大跨度钢结构防灾减灾技术已完成的部分项目(2006年以前)1、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50008010)课题负责人2、日本文部省科学研究项目课题负责人3、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项目(中博基[98]9号)课题负责人4、建设部科学技术项目(02-2-5.6)课题负责人5、建设部科学技术项目(04-2-010)课题负责人6、天津市建设系统科学技术发展项目(2004-28)课题负责人7、天津市建设系统科学技术发展项目(2004-29)课题负责人8、天津市工程建设标准项目(2004B-45)课题负责人9、天津市工程建设标准项目(2004B-63)课题负责人10、河北省建设科学技术研究项目(CG04437)第一参与人11、河北省建设科学技术研究项目(CG04418)第一参与人12、深圳市建设科学技术研究项目第一参与人13、天津博物馆筹建办公室委托研究项目课题负责人14、天津市水泥工业设计研究院委托项目课题负责人15、天津市120急救中心委托科研项目课题负责人16、天津市卫生防病中心委托科研项目课题负责人17、天津兴旺钢结构有限公司委托项目课题负责人18、天津塘沽建设管理委员会委托项目课题负责人19、河北华信钢结构公司委托天津大学项目课题负责人20、石家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委托天津大学项目课题负责人21、天津大学出国留学人员基金项目及985专项课题课题负责人
不明白啊 = =!

10,天津市新建住宅配套非经营性公建建设和管理办法的办法内容

天津市新建住宅配套非经营性公建建设和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新建住宅配套非经营性公建的建设和管理,科学合理配置和建设公共服务设施,保障居住区服务品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新建住宅配套非经营性公建是新建住宅项目中必须控制以保障民生需求、居民生活必需的公共服务设施,主要包括:教育、社区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社区服务(含菜市场)、行政管理和市政公用等六类公共服务设施。配套非经营性公建按居住区、居住小区、组团三级配置。本办法所称开发建设单位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和示范小城镇投融资建设公司等。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新建住宅配套非经营性公建建设、移交和配套费收支管理等相关活动。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新建住宅配套非经营性公建建设管理工作。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负责辖区内新建住宅配套非经营性公建的建设和相关管理工作。发展改革、财政、规划、国土房管和审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做好相关管理工作。第五条 各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域内以下新建住宅配套非经营性公建建设和管理工作:(一)负责监督辖区内由开发建设单位实施的新建住宅配套非经营性公建项目的建设,组织实施移交等工作;参与辖区内新建住宅配套非经营性公建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论证。(二)负责提出辖区内独立选址非经营性公建项目年度建设建议计划,组织项目前期工作并负责建设投资计划申报;负责组织辖区内独立选址的非经营性公建设施建设。(三)负责与开发建设单位签订天津市新建住宅配套非经营性公建建设合同,向开发建设单位开具新建住宅准许交付使用非经营性公建配套证明。(四)负责辖区内新建住宅配套非经营性公建配套费(以下简称公建配套费)的征收。(五)负责辖区内非经营性公建统计工作。(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工作。第六条 新建住宅配套非经营性公建,应按照统筹平衡、规模适度、功能齐全、区位合理的原则,根据我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标准进行规划设计。各级配套非经营性公建,应与同一街区内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整体选址、整体出让或划拨。第七条 规划主管部门在下达居住用地规划条件或选址意见时,应明确配套非经营性公建的名称和规模要求。国土主管部门应将配套非经营性公建建设、移交等内容,作为土地使用条件,在发布土地使用权出让公告时予以公布。开发建设单位在参与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竞标活动时,应充分考虑配套非经营性公建建设成本,自主报价。第八条 同一街区内结合住宅建设的非经营性公建建设用地依住宅性质采取出让或划拨方式供应。未与住宅项目处于同一街区且独立选址的非经营性公建建设用地采取划拨方式供应。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中应当明确土地受让人应承担的配套非经营性公建建设和移交义务。第九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展改革部门在审批(核准、备案)住宅项目时,要明确配套非经营性公建的投资和建设规模。第十条 开发建设单位在报批修建性详细规划或总平面设计方案时,应当在规划设计文件和总平面图中标明配套非经营性公建性质、名称、位置和规模等内容。规划主管部门在审批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前,应就规划方案征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意见,并反馈采纳情况后批复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开发建设单位应依据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约定的非经营性公建建设义务以及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或总平面设计方案,编制房地产项目开发建设方案,并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一条 开发建设单位与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批复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或总平面设计方案和经备案的房地产项目开发建设方案签订天津市新建住宅配套非经营性公建建设合同,合同中应载明非经营性公建项目名称、位置和建设规模,以及建设标准、开竣工日期、交付使用条件、设施移交等事项。开发建设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按期完成配套非经营性公建建设,并将合同履行情况报告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第十二条 新建住宅配套非经营性公建应与住宅项目同步规划设计、同步配套建设、同步交付使用。新建住宅配套非经营性公建不得销售,建成后应无偿进行移交。第十三条 新建住宅项目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要求配建齐全非经营性公建。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要求配建齐全非经营性公建的新建住宅项目,应当按规定标准向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缴纳公建配套费。第十四条 公建配套费按照住宅建筑面积每平方米70元标准收取。公建配套费收费标准的调整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经市价格、财政主管部门研究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第十五条 公建配套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应纳入区县级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本着“区(县)征收、区(县)使用”原则,收入全额上缴区县级国库,支出由区县财政部门核拨。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与开发建设单位签订的天津市新建住宅配套非经营性公建建设合同,向开发建设单位开具缴款通知书,同时将缴款通知书抄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区县财政部门应按月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财政部门报送公建配套费收缴情况。开发建设单位应在申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前一次性足额缴纳公建配套费。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发放新建住宅项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应查阅开发建设单位与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订的天津市新建住宅配套非经营性公建建设合同及公建配套费缴费证明。第十六条 公建配套费支出实施审批管理。所收费用统筹用于独立选址非经营性公建设施建设和管理费用,不得超范围使用。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于每年10月30日前,将下年度独立选址非经营性公建项目建设建议计划报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确定下年度全市非经营性公建建设计划。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年度非经营性公建建设计划和各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的项目申请,下达非经营性公建项目建设投资计划,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下达的建设投资计划向区县财政部门申请核拨公建配套费。区县财政部门根据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非经营性公建项目建设投资计划向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拨付建设资金。第十七条 市审计部门、财政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各区县公建配套费收缴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十八条 公建配套费不得随意减免,国家和市人民政府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九条 纳入出让或划拨用地范围内的非经营性公建,由开发建设单位按照天津市新建住宅配套非经营性公建建设合同以及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或者总平面设计方案要求投资建设,建成后无偿向区县有关部门移交。独立选址的非经营性公建,由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使用公建配套费投资建设,建成后无偿向区县有关部门移交。示范小城镇配套的非经营性公建,由开发建设单位实施统一建设,建成后无偿向区县有关部门移交。新家园居住区范围内的非经营性公建的建设按照《天津市新家园居住区建设管理暂行办法》(津政办发〔2007〕64号)执行。第二十条 住宅开发项目依法转让的,配套非经营性公建建设义务一并转移。项目受让方应在受让项目后15日内持转让有效证明文件到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天津市新建住宅配套非经营性公建建设合同变更手续。第二十一条 在核发新建住宅准许交付使用非经营性公建配套证明前,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对住宅配套非经营性公建进行实地核查。对按合同约定完成非经营性公建建设且符合交付标准的开发建设单位,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受理申请5个工作日内核发新建住宅准许交付使用非经营性公建配套证明。对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开发建设单位,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下发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非经营性公建交付标准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研究制定。第二十二条 配套非经营性公建参照我市直管公产房屋相关规定办理产权登记,由所在区县房屋管理部门实施统一管理。开发建设单位应在取得新建住宅准许交付使用非经营性公建配套证明3个月内、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自行组织建设的非经营性公建应在取得竣工验收备案3个月内,并办理完毕房地产权证后,完成配套非经营性公建移交。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组织有关单位及时办理移交手续,同时组织各相关部门和接收单位与开发建设单位及时签订移交接管协议。接收单位自移交接管协议生效之日起承担非经营性公建的相关管理责任。第二十三条 取得新建住宅准许交付使用非经营性公建配套证明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非经营性公建交付标准进行移交,接收单位不得违反规定增加接收条件。第二十四条 住宅配套非经营性公建应按照规划设计用途使用,不得挪作他用。建设、使用单位不得将住宅配套非经营性公建出租、出售或抵押。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至2017年 4月30日废止。市物价局、原市建委、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住宅建设非营业性公建配套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津价房地字〔1997〕96号)同时废止。附件:新建住宅配套非经营性公建范围表(略) 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天津市规划局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天津市财政局二〇一二年二月十五日

11,天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第八章 乡规划和村庄规划

第四十条 乡规划、村庄规划应当从农村实际出发,尊重村民意愿,体现地方特色。乡规划、村庄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确定规划区范围、建设用地以及人口规模,提出居住点集中建设布局与措施;(二)确定各类建设用地的规模、布局和发展方向;(三)划定禁止建设区、控制建设区、适宜建设区和协调建设区,界定不同类型产业用地的范围,提出不同分区空间资源利用的限制和引导措施;(四)确定供水、排水、供电、电信、燃气、供热、垃圾处理、农田灌溉、雨水集蓄、防洪堤坝等基础设施的布局,明确防灾减灾设施的具体安排,确定工程管网走向以及相应设施的布点;(五)确定对外交通、内部道路等级以及相应交通设施布局;(六)安排畜禽养殖场等农村生产、生活服务设施、公益事业等各项建设用地的用地布局以及为其配套的各项设施;(七)提出保护耕地、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历史文化遗存以及地方传统特色风貌的规划措施;(八)确定建设的近期目标和项目;(九)提出实施规划的措施和建议,明确规划强制性内容。乡规划还应当包括本行政区域内的村庄发展布局。第四十一条 村庄一般分为中心村、基层村。中心村为镇(乡)域村镇体系规划中,规模较大、且公共设施比较完善的村庄。基层村为镇(乡)域村镇体系规划中,中心村以外的村庄。第四十二条 村庄建设用地规模的确定应当符合下列标准:(一)建设用地指标应当符合下表规定:(二)居住、公共设施、道路广场、公共绿地用地占建设用地的比例应当符合下表规定:第四十三条 乡、村庄公益性公共设施包括行政管理、文体科技、教育机构、医疗卫生等类别。乡、村庄商业服务性设施包括日用百货、食品店、综合修理店、小吃店、便利店、理发店、盈利性娱乐场所、物业管理服务公司、农副产品收购加工点等各类商业服务业的店铺和集市贸易的专用建筑和场地。第四十四条 乡、村庄各类设施的配置应当符合下表规定:第四十五条 乡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确定独立设置的商业设施的位置和规模。第四十六条 乡、村庄的道路系统应当根据乡、村庄的规模分级和发展需求确定。乡、村庄道路规划技术指标按照下表确定:乡、村庄道路系统配置应当符合下表规定:第四十七条 乡规划、村庄规划成果包括文本、图纸和规划说明。规划图纸包括现状分析图、规划布局图、近期建设规划图等。图纸比例为1:1000至1:10000。第三编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偶是的

12,津建筑20121091号文件是什么内容

1.该文的内容是《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项目部配置管理规定的实施意见》,如下:津建筑〔2012〕1091号 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项目部配置规定的实施意见    依据《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项目部配置规定》(建筑〔2012〕141号),为落实好建设工程施工项目部配置管理工作,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建设规模在1万平方米以下或工程造价1000万元以下工程,适当降低施工项目部配置实施标准(标准详见附表)。    建设规模在1—3万平方米或工程造价1000—3000万元工程应按《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项目部配置规定》相关要求配置项目部施工管理人员。    二、建设规模在1万平方米以下或工程造价1000万元以下工程,在同一项目中,项目经理可兼任施工项目部各管理岗位,其他岗位可相互兼任。每人任职不得超过三个岗位。任职人员应取得《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项目部管理人员岗位证书》,兼职的岗位由企业出具任命书。    工程技术负责人可由具有工程技术类中级职称、且5年以上施工现场管理工作经历的人员担任。    三、工程造价累计不超过1000万元,建设规模在5000平方米以下或工程造价500万元以下的同类工程,可配置同一个施工项目部实施管理,但最多不超过3项工程。    四、项目部施工管理人员任职项目变化时,企业应到市建交委行政许可窗口办理变更手续。    五、工程完工后,经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同意,施工单位可向市建设交通委行政许可窗口申请项目部管理岗位人员解锁。    项目负责人(正项目经理)和施工管理负责人(副项目经理)按项目经理(建造师)解卡的相关规定执行。    六、建设单位直接发包的专业工程施工项目部配置应参照同等规模施工总承包项目部配置标准执行。    七、各省(直辖市、自治区)颁发的《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建筑施工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C类证书,可由施工单位统一申请换领《天津市建设工程管理人员岗位资格证书》。    八、注册建造师和注册监理工程师可担任除安全员以外的其他施工项目部管理岗位;注册造价工程师可担任施工项目部造价员岗位,不需换领《天津市建设工程管理人员岗位资格证书》。    九、施工单位在申请施工项目部各岗位证书培训时,应出具相关人员的劳动合同。    十、2012年6月30日前市建设交通委颁发的、有效期内的《建设企事业单位专业管理岗位证书》,可申请换领《天津市建设工程管理人员岗位资格证书》,换证时间截止到2012年12月30日,逾期未换证的,一律参加岗位培训。    十一、施工单位投标前应从“天津市建筑市场监管与信息平台”提取项目部管理岗位人员名单,下载打印带有二维条码和防伪水印的《施工项目部岗位配置表》,加盖单位公章作为施工项目部岗位实名配置的凭证。
搜一下:津建筑【2012】1091号文件是什么内容?

文章TAG:天津市建设项目教育配建标准天津  天津市  建设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