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排污停产清单,天津市塘沽北仑十一栋一门的下水道严重堵塞从里面泛污水和大便
来源:整理 编辑:天津生活 2023-01-28 03:03:45
1,天津市塘沽北仑十一栋一门的下水道严重堵塞从里面泛污水和大便
2,京津冀及周边226个城市包括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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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谁有 天津市2001第38号政府令津民字2000年44号津政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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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天津7个污水处理厂
咸阳路污水处理厂:位于天津市外环线西半环外侧,规划中的大学路以北,与国际女子驾校相邻,设计规模为日处理污水45万吨,占地约60公顷,收水面积6806公顷纪庄子污水处理厂:河西区紫金山路2号 ,占地面积(公顷): 35 处理规模(万立方/日): 26东郊污水处理厂: 天津市东丽区澄州路,占地面积(公顷): 30 处理规模(万立方/日): 40 北辰污水处理厂:位于北辰科技园区,日处理量可达10万吨,服务人口达到20万。塘沽区新河污水处理有限公司:位于塘黄公路西侧与京津塘高速公路南侧交叉口处,占地面积22公顷。收水总面积为42.05平方公里。收水范围包括:塘沽城区的新河地区;以及远期塘沽区河头——中心桥镇一带规划范围。塘沽新河污水处理厂工程建设规模为15万吨/日(远期2010年污水处理厂建设规模为25万吨/日)。津南区环兴污水处理厂:总投资: 5160万元 项目概况: 津南区污水处理厂规模6万吨/日,分两期完成,一期处理3万吨/日,总投资5160万元,采用天津市环科院“复合水解+生物滤池”工艺。大港区污水处理厂:大港经济开发区污水处理厂占地6603平方米,建筑面积2351平方米,绿化率37.36%,容积率35.62%,最终处理规模为4000吨/天。塘沽区南排河污水处理厂:位于南大排污河以南、天津港散货物流中心以北,占地面积8万平方米,规划日处理污水10万吨。塘沽城区海河以南规划范围内的全部区域和新城镇规划范围内的全部区域的生活污水都将由建成后的南排污河污水处理厂处理,总收水面积约27.6平方公里。
5,天津水费排污费
天津决定从12月1日起,适当调整自来水价格和污水处理费标准。 调整后的水价是:居民生活用水每立方米由2.90元调整为3.40元,行政事业用水和工业、商业、金融业和建筑等行业用水分别由4.40元和4.60元一律调整为5.60元,经营服务业用水继续维持5.60元不作调整,特种行业用水由18.00元调整为20.00元。上述价格均含水资源费和污水处理费。
6,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环保局似定的天津市超标污染源限期治理管理办法的
第一条 为确保2000年天津市境内所有污染源排放的污染物达到国家或我市规定的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国发〔1996〕31号)和《天津市环境保护条例》、天津市《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环境保护若干问题决定的通知》(津政发〔1997〕3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超标污染源限期治理是指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或授权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管辖的超标排污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采取有效措施,使排放的污染物稳定达到国家或本市规定的排放标准。第三条 对中央驻津单位、外省(自治区、直辖市)驻津单位、部队驻津单位以及市属单位实施超标污染源限期治理,由市人民政府授权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决定;对区、县管辖的单位实施超标污染源限期治理,由其生产经营活动所在地区、县人民政府或授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决定。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把污染源限期治理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年度工作责任目标,确保污染治理规划的实施。 各级计划和经济等综合部门,要把重点污染源限期治理项目纳入基本建设和技改年度计划。超标排污单位在完成限期治理任务前,不得建设增加排污量的生产项目。第五条 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辖区内超标污染源限期治理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按照国家及本市规定的管理权限,审查所辖超标排污单位编制的污染物达标排放计划;编制所辖区域污染源限期治理达标排放计划;向所属人民政府提出超标排污单位分批限期治理的名单,经授权向超标排污单位分批限期治理的名单,经授权向超标排污单位下达限期治理决定,并报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负责对限期治理项目按计划实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竣工验收。第六条 超标排污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负责协调、指导和督促所属单位的超标污染源限期治理工作,审查所属超标排污单位提出的污染源达标排放计划和实施方案;组织编制并向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所属单位污染源达标排放计划;检查所属超标排污单位污染源治理的进展情况;协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搞好限期治理项目的竣工验收工作。第七条 本市境内所有超标排污单位,应当根据国家和本市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环保局拟定的天津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实施意见的通知》(津政发〔1997〕5号)要求,提出本单位的污染治理项目及内容,拟定在规定期限内实现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的计划,并分别报送市或区、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超标排污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审查。第八条 市及区、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分别提出所管辖超标排污单位分批限期治理的名单,按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权限,将限期治理通知书下达到各超标排污单位,并报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九条 超标排污单位在接到限期治理通知书30日内,按照通知书规定的治理要求与时限,制订本单位的实施方案,确定治理的项目、措施以及资金来源与完成时间,并报下达通知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超标排污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第十条 被限期治理的超标排污单位,应及时向下达限期治理通知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超标排污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治理进度和有关情况。 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超标排污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要对限期治理项目的进展情况进行督促检查。第十一条 被限期治理的超标排污单位,在完成治理任务后,要及时向下达限期治理通知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完工报告,申请竣工验收。未按期提交竣工验收申请的,视为逾期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第十二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收到验收申请后,应在20日内会同超标排污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组织验收,经验收合格,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签发限期治理项目验收书,并将验收情况报告下达限期治理决定的人民政府。 超标排污单位的限期治理项目经验收合格后,即应依照《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管理规定》(国家环境保护局令第10号)要求,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污染物排放变更情况。第十三条 超标污染源限期治理项目竣工验收的监测,由负责验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指定认可的环境监测机构实施,监测方法按国家颁布的污染源监测技术规范进行。监测单位应根据验收要求,按时真实地提供规范的验收监测报告,并对监测数据及其结论负责。
7,谁知道天津市最新的废气排放标准啊
废气 1、废气排污费按排污者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以污染当量计算征收,每一污染当量征收标准为0.6元。 2、对每一排放口征收废气排污费的污染物种类数,以污染当量数从多到少的顺序,最多不超过3项。 3、对难以监测的烟尘,可按林格曼黑度征收排污费。每吨燃料的征收标准为:1级1元、2级3元、3级5元、4级10元、5级20元。
8,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天津市
一、对《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的修改 1.第四十五条修改为:“本市实行机动车尾气定期检验制度。在用机动车的所有者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规定将机动车送至检验机构,对其尾气进行定期检验;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上路行驶。” 2.第四十五条后增加一条:“在学校、宾馆、商场、公园、办公场所、社区、医院、旅游景点的周边和停车场等不影响车辆正常行驶的地段,燃油机动车驾驶人停车三分钟以上的,应当熄灭发动机。” 3.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增加“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4.第七十六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规定,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或者备案,擅自开工建设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照环境影响评价有关法律予以处罚。” 5.第七十七条中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修改为“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予以处罚。” 6.第八十条、第八十六条中增加“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第八十七条 、第八十九条第三项中增加“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第八十九条 第一项中增加“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7.第八十三条第二项的处罚内容修改为:“责令改正,没收原材料、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第三项的罚款内容修改为:“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8.第八十八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责令改正,按照以下规定处罚: (一)露天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等产生有毒有害物质的,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二)露天焚烧落叶、枯草或者在政府划定区域外的公共场所露天烧烤食品的,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三)露天焚烧秸秆的,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9.删除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第七十八条第一项、第九十四条第四项。二、对《天津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的修改 1.第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对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完成水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的区,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暂停审批该区新增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同时约谈该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并向社会公布。” 2.第二十八条第六项修改为:“(六)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剧毒废液,或者将含有可溶性剧毒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 增加一项作为第九项:“(九)向水体排放、倾倒放射性固体废物或者含有放射性物质的废水;” 增加一项作为第十项:“(十)向水体排放可能影响水环境质量标准的含热废水或者含病原体的污水。” 3.第三十六条第二项修改为:“(二)设置排污口,或者排放污水、工业废水;” 第三十七条 第二项修改为:“(二)设置排污口,或者向城镇污水管网以外排放污水、工业废水;” 4.第六十九条第一款处罚内容修改为:“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第七十条 处罚内容修改为:“责令停止排放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第七十四条 处罚内容修改为:“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第八十四条 处罚内容修改为:“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5.第七十一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或者备案,擅自开工建设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照环境影响评价有关法律予以处罚。” 第七十二条 、第八十八条处罚内容修改为:“依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予以处罚。” 6.第七十五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7.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下列规定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一)违反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规定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规定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七项、第八项规定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8.第八十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第三十七条第二项规定,排放污水、工业废水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设置排污口的,由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产整治。” 9.第八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内堆放、存贮工业废渣、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涉及地下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处罚。” 10.删除第二十一条、第五十条第二款、第七十三条第一项、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九十三条第四项、第九十五条。
9,天津7个污水处理厂
咸阳路污水处理厂:位于天津市外环线西半环外侧,规划中的大学路以北,与国际女子驾校相邻,设计规模为日处理污水45万吨,占地约60公顷,收水面积6806公顷
纪庄子污水处理厂:河西区紫金山路2号 ,占地面积(公顷): 35 处理规模(万立方/日): 26
东郊污水处理厂: 天津市东丽区澄州路,占地面积(公顷): 30 处理规模(万立方/日): 40
北辰污水处理厂:位于北辰科技园区,日处理量可达10万吨,服务人口达到20万。
塘沽区新河污水处理有限公司:位于塘黄公路西侧与京津塘高速公路南侧交叉口处,占地面积22公顷。收水总面积为42.05平方公里。收水范围包括:塘沽城区的新河地区;以及远期塘沽区河头——中心桥镇一带规划范围。塘沽新河污水处理厂工程建设规模为15万吨/日(远期2010年污水处理厂建设规模为25万吨/日)。
津南区环兴污水处理厂:总投资: 5160万元 项目概况: 津南区污水处理厂规模6万吨/日,分两期完成,一期处理3万吨/日,总投资5160万元,采用天津市环科院“复合水解+生物滤池”工艺。
大港区污水处理厂:大港经济开发区污水处理厂占地6603平方米,建筑面积2351平方米,绿化率37.36%,容积率35.62%,最终处理规模为4000吨/天。
塘沽区南排河污水处理厂:位于南大排污河以南、天津港散货物流中心以北,占地面积8万平方米,规划日处理污水10万吨。塘沽城区海河以南规划范围内的全部区域和新城镇规划范围内的全部区域的生活污水都将由建成后的南排污河污水处理厂处理,总收水面积约27.6平方公里。
10,天津发布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涉及停工等事项
近日,天津市政府发布《天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提出要落实打赢蓝天保卫战,进一步健全完善重污染天气预警和应急机制。在《应急预案》中,重污染天气预警共分为黄色预警、橙色预警、红色预警3个等级,并对此制定了三级响应措施。在响应措施的“强制性减排措施”里,文件规定,达到相应预警级别以后,将“停止室外建筑拆除、喷涂、粉刷、切割、护坡喷浆作业”;“除涉及重大民生工程、安全生产及应急抢险任务外,停止所有施工工地的土石方作业”;“除涉及重大民生工程、安全生产及应急抢险任务外,所有水泥粉磨站、渣土存放点全面停止生产、运行;全市混凝土搅拌站和砂浆搅拌站停止生产,严格落实封闭、苫盖等降尘措施,并增加洒水降尘频次。”以下是应急预案通知全文:一、总则1.1 编制目的为全面贯彻落实打赢蓝天保卫战相关要求,进一步健全完善重污染天气预警和应急机制,确保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高效、有序进行,削减污染峰值,改善空气质量,保障公众健康,确保按照国家要求,重污染天气期间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颗粒物(PM)、挥发性有机物(VOCs)等主要污染物在黄色、橙色和红色预警期间的减排量分别达到全社会排放总量的10%、20%和30%以上。1.2 编制依据1.2.1 国家及生态环境部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国发〔2018〕22号)、《关于加强重污染天气应对夯实应急减排措施的指导意见》(环办大气函〔2019〕648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1.2.2 本市相关文件《天津市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天津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津政发〔2013〕3号)、《中共天津市委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实施意见》。1.3 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天津市行政区域内发生重污染天气的预警和应急响应。本预案所称重污染天气,是指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空气质量指数(AQI)级别达到五级(重度污染)及以上污染程度的大气污染。对因沙尘暴和臭氧形成的重度污染不执行本预案。1.4 预案体系天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包括: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保障预案、各区人民政府重污染天气应急保障实施方案及企业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实施方案。二、组织机构构成与职责2.1 领导机构及职责天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由分管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市人民政府分管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副秘书长和市生态环境局局长担任。应急指挥部的主要职责: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建立预警应急指挥系统,组织实施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2.2 办事机构及其职责应急指挥部的办事机构是天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作为常设机构,设在市生态环境局,主任由市生态环境局局长担任,工作人员为专职人员。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主要职责:适时修订《天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按程序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发布实施;指导各区组织企业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负责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工作,组织落实应急指挥部决定,协调各成员单位、各区人民政府应对重污染天气相关工作;组织对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应急保障预案和各区人民政府应急保障实施方案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上报应急指挥部,并依照相关规定移交相关部门追究责任。2.3 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和各区人民政府职责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和各区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编修应急保障预案及应急保障实施方案,并按规定时间报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组织企业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在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有效组织落实各项应急措施并对执行情况开展监督检查,按要求做好应急响应各环节的工作记录和台账,每日向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送进展信息(具体职责见附件)。2.4 专家组及其职责根据本市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实际,聘请有关专家组成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专家组,为本市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工作提供业务咨询、决策建议和技术支持。2.5 企业职责纳入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的企业应制定应急响应“一厂一策”实施方案,严格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并在厂区显著位置设立公示牌公示执行措施。配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实施现场检查。三、预警3.1 预警的分级重污染天气预警分级标准统一采用空气质量指数(AQI)为指标,预测AQI日均值按连续24小时(可以跨自然日)均值计算。重污染天气预警级别从低到高分为黄色、橙色和红色预警三级,红色为最高级别。各级别分级标准为:黄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橙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3天(72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红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4天(96小时)及以上,且预测AQI日均值>300将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或预测AQI日均值达到500。3.2 预警的发布3.2.1 监测预警市生态环境局和市气象局联合组织开展本市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会商工作。市生态环境局负责本市空气污染物的监测预警及动态趋势分析;市气象局负责本市空气污染气象条件等级预报。3.2.2 预警信息的发布(1)当预测到未来空气质量可能达到预警启动条件时,提前24小时以上发布预警信息,或按照区域应急联动要求及时启动预警。当监测空气质量已经达到重度污染,且预测未来24小时内空气质量不会有明显改善时,根据实际污染情况尽早启动或调整相应级别的预警。当预测AQI日均值>200持续1天,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标准时,由生态环境部门随空气质量预报信息发布健康防护提示性信息。(2)黄色预警经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任批准;橙色预警经市人民政府分管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副市长批准;红色预警经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批准。黄色预警信息以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名义发布,橙色、红色预警信息以应急指挥部名义发布:一是由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通过文件传真和市政府协同办公网邮件系统向市政府总值班室、各成员单位和各区人民政府发布预警信息。各成员单位和各区人民政府接到预警信息后,根据预警级别,立即通知管辖范围内的各单位及工业企业、各类施工工地、学校及幼儿园、机动车车主及驾驶员等启动(调整或终止)应急响应。二是由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通过微信、手机短信向各成员单位和各区人民政府负责同志及联络员发布预警信息。三是由市政府新闻办通过本市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等媒体及“天津发布”微博门户向公众发布预警信息。3.3 预警等级调整和预警解除预测AQI日均值发生变化时,及时调整预警等级或解除预警。解除或调整预警信息的发布程序同启动程序一致。当预测或监测空气质量改善到相应级别预警启动标准以下,且预测将持续36小时以上时,可降低预警级别或解除预警,并及时发布预警调整或解除信息。当预测发生前后两次重污染过程,且间隔时间未达到36小时,按一次重污染过程从高级别启动预警。当预测或监测空气质量达到更高级别预警条件时,尽早采取升级措施。四、区域应急联动接到生态环境部或区域空气质量预测预报中心通报预警提示信息,及时发布预警,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组织实施应急措施,与周边城市共同应对区域重污染天气。五、应急响应5.1 响应分级对应预警等级,实行三级响应。(1)当发布黄色预警时,启动Ⅲ级响应。(2)当发布橙色预警时,启动Ⅱ级响应。(3)当发布红色预警时,启动Ⅰ级响应。5.2 响应的启动预警信息一经发布,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各区人民政府按照各自应急保障预案和实施方案,立即启动应急响应,迅速组织落实应急响应措施,对于机动车限行、中小学及幼儿园停课措施的执行起始时间,按照当次预警发布通知的具体规定执行。应急指挥部建立协调机制,在Ⅰ级响应时召开协调会议,在Ⅱ级或Ⅲ级响应时适时召开协调会议,对应急工作进行部署。在启动应急响应措施的同时,各区可根据污染特征,在重点区域、重点时段、重点领域,实施有针对性的应急减排措施,确保应急实效。5.3 响应措施5.3.1 Ⅲ级响应措施健康防护指引:(1)提醒儿童、老年人和心脏病、肺病患者以及过敏性疾病患者应当留在室内,停止户外运动,一般人群减少户外运动。(2)中小学、幼儿园停止户外课程及活动。(3)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对呼吸类疾病患者的防护宣传和就医指导。建议性措施:(1)倡导公众绿色出行和绿色生活,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电动汽车等方式出行。(2)加强公交运力保障。强制性减排措施:(1)对工业企业管控,各区按照《指导意见》要求,指导工业企业根据绩效分级指标制定差异化减排措施,严禁采取“一刀切”方式。工业企业应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要求,通过停止生产线或主要产排污环节(设备)、提高治污效率等方式,严格落实相应的应急减排措施,保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30%以上。(2)停止室外建筑拆除、喷涂、粉刷、切割、护坡喷浆作业。(3)除涉及重大民生工程、安全生产及应急抢险任务外,停止所有施工工地的土石方作业(包括停止土石方开挖、回填、场内倒运、掺拌石灰、混凝土剔凿等作业,停止建筑工程配套道路和管沟开挖作业)。(4)未安装密闭装置的煤炭、建筑垃圾、渣土、砂石料等运输车辆禁止上路行驶。(5)除涉及重大民生工程、安全生产及应急抢险任务外,所有水泥粉磨站、渣土存放点全面停止生产、运行;全市混凝土搅拌站和砂浆搅拌站停止生产,严格落实封闭、苫盖等降尘措施,并增加洒水降尘频次。(6)各区应采取科学措施,根据空气温度及相对湿度,对辖区内主要道路适时调整湿法作业频次,降低湿法作业频次时应适当加大吸扫作业力度。5.3.2 Ⅱ级响应措施健康防护指引:(1)提醒儿童、老年人和心脏病、肺病患者以及过敏性疾病患者应当留在室内,停止户外运动,一般人群减少户外运动,确需外出的,应当采取防护措施。(2)中小学、幼儿园停止户外课程及活动。(3)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对呼吸类疾病患者的防护宣传和就医指导。建议性措施:(1)倡导公众绿色出行和绿色生活,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电动汽车等方式出行。(2)倡导公众绿色消费,尽量减少含挥发性有机物的涂料、油漆、溶剂等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3)加强公交运力保障。强制性减排措施:(1)对工业企业管控,各区按照《指导意见》要求,指导工业企业根据绩效分级指标制定差异化减排措施,严禁采取“一刀切”方式。工业企业应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要求,通过停止生产线或主要产排污环节(设备)、提高治污效率等方式,严格落实相应的应急减排措施,保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40%以上。(2)停止室外建筑拆除、喷涂、粉刷、切割、护坡喷浆作业。(3)除涉及重大民生工程、安全生产及应急抢险任务外,停止所有施工工地的土石方作业(包括停止土石方开挖、回填、场内倒运、掺拌石灰、混凝土剔凿等作业,停止建筑工程配套道路和管沟开挖作业)。(4)未安装密闭装置的煤炭、建筑垃圾、渣土、砂石料等运输车辆禁止上路行驶。(5)除涉及重大民生工程、安全生产及应急抢险任务外,施工工地、工业企业厂区和工业园区内,停止使用国家第二阶段及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清洁能源和紧急检修作业机械除外)。(6)除涉及重大民生工程、安全生产及应急抢险任务外,所有水泥粉磨站、渣土存放点全面停止生产、运行;全市混凝土搅拌站和砂浆搅拌站停止生产,严格落实封闭、苫盖等降尘措施,并增加洒水降尘频次。(7)各区应采取科学措施,根据空气温度及相对湿度,对辖区内主要道路适时调整湿法作业频次,降低湿法作业频次时应适当加大吸扫作业力度。(8)本市及外埠中型重型载货汽车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道路(高速公路除外)全天按车牌尾号单双号行驶(保证安全生产运行,运输民生保障物资或特殊需求产品,承担急救、抢险等任务,挂新能源牌照及本市未更换新能源牌照的新能源汽车除外)。本市及外埠中型重型载货汽车在外环线以内道路的日常车牌尾号限行措施暂停执行,其他限行措施继续执行。(9)港口集疏运机动车进出港区全天按车牌尾号单双号行驶。(保证安全生产运行,运输民生保障物资或特殊需求产品,以及为外贸货物、进出境旅客提供港口集疏运服务的,挂新能源牌照及本市未更换新能源牌照的新能源汽车除外)。(10)港口、物流(除民生保障类)等涉及大宗物料和产品运输(日常车辆进出量超过10辆次)的单位停止使用国家第四阶段及以下重型载货汽车(含燃气)进行运输(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等除外)。5.3.3 Ⅰ级响应措施健康防护指引:(1)提醒儿童、老年人和心脏病、肺病患者以及过敏性疾病患者应当留在室内,停止户外运动,一般人群减少户外运动,确需外出的,应当采取防护措施。(2)中小学、幼儿园采取弹性教学或停课等防护措施。(3)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对呼吸类疾病患者的防护宣传和就医指导。建议性措施:(1)倡导公众绿色出行和绿色生活,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电动汽车等方式出行。(2)倡导公众绿色消费,尽量减少含挥发性有机物的涂料、油漆、溶剂等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3)停止举办各类大型户外活动。(4)加强公交运力保障。强制性减排措施:(1)对工业企业管控,各区按照《指导意见》要求,指导工业企业根据绩效分级指标制定差异化减排措施,严禁采取“一刀切”方式。工业企业应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要求,通过停止生产线或主要产排污环节(设备)、提高治污效率等方式,严格落实相应的应急减排措施,保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50%以上。(2)停止室外建筑拆除、喷涂、粉刷、切割、护坡喷浆作业。(3)除涉及重大民生工程、安全生产及应急抢险任务外,停止全市可能产生大气污染的与建设工程有关的生产活动(塔吊、模板工程、钢筋工程、幕墙工程、地下施工等不产生大气污染的工序除外)。(4)未安装密闭装置的煤炭、建筑垃圾、渣土、砂石料等运输车辆禁止上路行驶。(5)除涉及重大民生工程、安全生产及应急抢险任务外,施工工地、工业企业厂区和工业园区内,停止使用国家第二阶段及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清洁能源和紧急检修作业机械除外)。(6)除涉及重大民生工程、安全生产及应急抢险任务外,所有水泥粉磨站、渣土存放点全面停止生产、运行;全市混凝土搅拌站和砂浆搅拌站停止生产,严格落实封闭、苫盖等降尘措施,并增加洒水降尘频次。(7)各区应采取科学措施,根据空气温度及相对湿度,对辖区内主要道路适时调整湿法作业频次,降低湿法作业频次时应适当加大吸扫作业力度。(8)本市及外埠机动车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道路(高速公路除外)全天按车牌尾号单双号行驶(保证安全生产运行,运输民生保障物资或特殊需求产品,承担急救、抢险等任务,挂新能源牌照及本市未更换新能源牌照的新能源汽车除外)。本市及外埠机动车在外环线以内道路的日常车牌尾号限行措施暂停执行,其他限行措施继续执行。(9)港口集疏运机动车进出港区全天按车牌尾号单双号行驶(保证安全生产运行,运输民生保障物资或特殊需求产品,以及为外贸货物、进出境旅客提供港口集疏运服务的,挂新能源牌照及本市未更换新能源牌照的新能源汽车除外)。(10)港口、物流(除民生保障类)等涉及大宗物料和产品运输(日常车辆进出量超过10辆次)的单位停止使用国家第四阶段及以下重型载货汽车(含燃气)进行运输(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等除外)。5.4 响应措施的监督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对全市应急措施落实情况加强抽查检查。自预警信息发布后24小时起,对各成员单位、各区人民政府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成员单位、各区人民政府要制定督查检查工作方案,督促本领域、本辖区具体应急措施的落实,并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每日17︰00前向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送响应落实情况。5.5 响应终止预警解除即响应终止,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各区人民政府负责通知采取响应措施的单位终止响应。六、总结评估响应终止后,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对响应过程和响应措施效果进行总结、评估。七、监督管理7.1 公众宣传通过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手册、刊物、宣传画等手段,及时广泛宣传重污染天气应急的各项法律、法规,积极向群众宣传重污染天气的健康防护常识和技能。7.2 应急演练适时组织应急演练。根据演练情况及时修改、完善相应的应急保障预案和实施方案。7.3 应急培训加强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培训,增强有关部门、各区人民政府应对重污染天气的思想准备、技术准备、工作准备。7.4 责任追究市、区有关部门要加大应急响应期间的执法检查力度,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对重污染天气期间发现的应急响应措施未落实到位、企业违法排污等问题要依法严肃处理。对因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问题导致应急响应措施未有效落实的,依据《天津市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和《天津市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的追责程序进行追责。八、附则本预案由应急指挥部组织实施,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修订。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根据本预案制定本部门的重污染天气应急保障预案,对涉及本部门监管单位的减排措施清单,要及时更新并组织落实;各区人民政府要根据本预案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重污染天气应急保障实施方案,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业源、扬尘源等减排措施清单,要及时更新并组织落实。各成员单位、各区人民政府的重污染天气应急保障预案和保障实施方案应及时报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每年9月底、12月底将更新后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报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津政办发〔2018〕65号)同时废止。各部门职责
11,天津雾霾的应对措施有哪些
1、重点排污企业启预案,部分高炉全面停产天津启动Ⅲ级(黄色)重污染天气预警后,全市100家重点排污企业按照《天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要求,结合各自特点,进行减少二氧化硫、烟尘、氮氧化物等污染物的排放总量。天津钢铁集团在预警发布后,启动了污染减排预案,主要对生产用的高炉采取了“循环流床技术”,该技术对烧结生产中进行有效的脱硫治理,使以前每台高炉排放每立方500毫克二氧化硫下降95%,使排放出的烟尘颗粒物达到每立方10毫克,远远低于每立方40毫克的国家标准。2、清扫不用大扫帚,新车杜绝洒水“和泥”在天津雾霾期间,环卫局派出30多名环卫工人,对柳林地区卸地接收的拆迁工程渣土进行了苫盖,安排专门洒水车巡回洒水压尘作业,并将渣土接收场周边进行了整理。同时,对拆迁工程附近的延水道实行了管控,实施24小时监控,坚决杜绝发生乱倒垃圾、工程杂土等污染环境现象。为了防止道路扬尘,昨天起,规定在《天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实行的日子里,每天7点半后环卫工人作业一律不准使用大扫帚,每天出动10部小型电瓶机扫车和60部小型节能吸尘车巡回道路作业,还出动了12部大型机扫车对主干道路进行作业,保证道路整洁无污染。3、骨干线路增配车超60部,长时间停车将车辆熄火市公交集团提前制定了《公交集团空气重污染日应急预案》,做到准备工作充分,应急启动快速,运力保障充足,在空气重污染天气中为市民出行提供安全、便捷、舒适的乘车环境。伴随天津雾霾和空气污染,市民出行路上拥堵,市公交集团第一时间启动预案,要求所属各公交线路运营企业和车队立即响应,及时组织增配运力,落实运营预案,针对昨日早高峰全市客流增长约20%左右的实际,昨日共为骨干线路增加配车60余部,提升整体运力保障市民出行。4、“升旗”仪式搬进教室,户外体育活动取消最近,天津启动重污染天气Ⅲ级响应。虽然周一恰逢中小学“升旗日”,但是由于受到雾霾天气影响,天津大部分中小学都把“升旗仪式”搬进了教室里,同时取消了学生们的“阳光体育活动”。环保部门工作人员表示,在天津雾霾重污染预警期间,市民应当倡导绿色、文明的生活方式: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汽车上路行驶;停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尽量避免机动车日间加油。天 津 众 维 插 画 培 训 提 供
12,有企业未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怎么查
据环保部网站消息,环保部昨日通报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大气污染防治强化督查情况,28个督查组对照任务清单的720个具体任务点位进行了现场核实,发现其中的69个点位存在环境问题。部分企业未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甚至有企业仍在生产。报道称, 在存在问题的点位中,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的27个,施工工地扬尘管理的14个,工业企业未落实无组织整治要求的9个,未安装治污设施、非工业污染问题的各5个,涉气“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治污设施不正常运行的各3个,超标排污或未执行超低排放标准、工业企业其他涉大气污染问题、加油站专项整治的各1个。督查组抽查“2+26”城市185个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具体任务点位时发现,山西省太原市尖草坪区中建五局万科公园施工项目等未严格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停产、限产要求,仍在生产(施工)或有明显生产迹象,还有一些企业未安装除尘设施或防扬尘措施不完善,粉尘无组织排放严重。希望相关企业可以尽快整改!环保部通报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大气污染防治强化督查情况。11月5日,28个督查组对照任务清单的469家企业(单位)的526个具体任务点位进行了现场核实,发现其中85家企业(单位)的102个点位存在环境问题。其中,部分企业未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甚至有企业仍在生产。存在问题的点位中,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的33个,工业企业未落实无组织整治要求的29个,施工工地扬尘管理的12个,非工业污染问题的10个,未安装治污设施的8个,治污设施不正常运行的4个,涉气“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的2个,城乡散煤治理、挥发性有机物(VOCs)治理、工业企业其他涉大气污染问题、加油站专项整治的各1个。其中,部分企业未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甚至有企业仍在生产。督查组抽查“2+26”城市311个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具体任务点位时发现,山西省太原市古交市山西西山煤气化有限责任公司、山西省长治市南耀集团科保水泥有限公司、山西省晋城市东方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等6家公司未按要求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天津市宁河区宁河镇宝芦线(S205)一个公路施工工地(天津市博通包装制品有限公司门口)、河北省石家庄市元氏县河北诚信九天医药化工有限公司、河北省邢台市茂新化工产品有限公司、山西省太原市古交市屯兰川河道中水输运施工项目、山西省晋城市泽州县高都加油站改造工地、山东省济南市平阴县玛钢厂、河南省郑州市荥阳市郑州荥泽建材有限公司、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安阳精盾耐材有限公司、河南省鹤壁市鹤山区鹤壁地恩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河南省新乡市获成铝业有限公司等20家企业(单位)未严格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停产、限产要求,仍在生产(施工)或有明显生产迹象。部分工业企业和施工工地扬尘治理设施不正常运行或防扬尘治理措施不完善,粉尘无组织排放严重。督查组检查发现,天津市宁河县隆昌异型轧钢厂、河北省沧州市南皮县建臣新型建材厂、山西省长治市屯留县兴旺彬烨钙合金工贸有限公司、河南省开封市通许县河南省宏大化工有限公司、河南省新乡市长垣县新乡中益发电有限公司、河南省濮阳市濮阳砼之杰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等29家公司的车间(堆场)未安装除尘设施或防扬尘措施不完善,粉尘无组织排放严重。督查组共抽查了15个施工工地,发现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西铭路高架桥建设项目、山西省晋城市泽州县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山西晋城大化肥加油站建设项目等12个施工工地存在周边围挡、物料堆放覆盖、土方开挖湿法作业、路面硬化、出入车辆清洗、渣土车辆密闭运输的防扬尘措施不完善或不到位。仍有部分工业企业未安装污染治理设施或污染治理设施不正常运行,存在违法排污现象。河北省邢台市新河县邢台泛亚家庭用品有限公司玻璃熔炉、山西省晋城市东方热电有限公司、山东省滨州市山东派铂家居有限公司、河南省郑州市荥阳市河南鑫鑫铸业有限公司电炉熔炼工序、河南省新乡市原阳县光明塑业有限公司拉丝喷膜工段、河南省濮阳市正大节能建材有限公司破碎工段等8家企业未安装污染治理设施,废气直排。河南省濮阳市台前县打渔陈镇顺昌橡胶厂未按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要求停产,处于生产状态,橡胶破碎制粉工段的收尘器未和除尘设施连接,粉尘无组织排放。这种企业必须要整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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