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14年天津取暖费补贴发放标准

总计:520元。

2014年天津取暖费补贴发放标准

2,天津采暖补贴发放标准最新

法律分析:按供热面积收费和按建筑面积收费:居民住宅:25元/平方米/采暖季:非居民:40元/平方米/采暖季按供热计量收费:居民住宅:基本热价为每平方米7.50元;计量热价每千瓦时0.13元(每吉焦36元)非居民:基本热价为每平方米12元;计量热价每千瓦时0.25元(每吉焦70元)。法律依据:《天津市供热用热条例》 第二十六条 用热户应当在当年12月31日前向供热单位全额交纳供热采暖费;双方对交费时间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和重点优抚对象家庭,按本市有关规定实行供热采暖费减免优惠。用热户逾期未交纳供热采暖费的,应当按照供用热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第二十七条 供热单位应当按照价格主管部门制订的价格、标准和计费办法收取供热采暖费,并使用统一印制的专用票据。第二十八条 对已实施供热但未交付使用的房屋,房屋开发建设单位应当交纳供热采暖费。

天津采暖补贴发放标准最新

3,天津市2016年冬季采暖费一次性补贴标准是多少

今年本市职工冬季取暖补贴中涉及的两项费用合计发放520元,工作满一年的职工才能享受。退休人员的采暖补贴同在职人员一致,费用将随11月养老保险金同步发放。 市民开始集中缴纳今冬采暖费,而“职工冬季取暖补贴”发放工作也提上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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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天津取暖补贴发放标准

法律分析:1.从2008年起天津市职工冬季取暖补贴标准提高到335元2.发放人群:职工领取冬季取暖补贴需要工作满一年以上才可以享受3.用人单位应为职工每人发放集中供热采暖补助费185元4.天津即将对困难群体发放供暖补贴,四类困难家庭(享受定期抚恤补助的重点优抚对象家庭、城乡低保家庭、城乡特困人员和城乡低收入救助家庭)可以申请领取到从340元到全额不等的供暖补贴。供暖补贴将在供暖期期间,陆续发放。法律依据:天津市政府发布的《关于提高职工冬季取暖补贴标准的通知》(津财行政[2008]第58号)文件 一、取暖补贴(335元)发放标准:根据《关于提高职工冬季取暖补贴标准的通知》(津财行政[2008]第58号)文件规定,从2008年起我市职工冬季取暖补贴标准由235元提高到335元。发放人群:职工领取冬季取暖补贴需要工作满一年以上才可以享受,如在取暖期间工作满一年时,可以自工作满一年的次日起,按日期比例计算发给。我市的采暖季是当年的11月15日至次年的3月15日。

5,天津市高温补贴标准具体规定

1、计算公式: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21.75天×12%; 2、发放标准:5265÷21.75天×12%=29元。 天津高温补贴发放标准现行天津市高温津贴日标准为上年度全市职工日平均工资的12%,因此高温补贴标准每年都会随着上年度全市职工日平均工资变化而变化。

6,天津采暖补贴

天津市职工冬季取暖补贴标准为335元,职工工作满一年以上即可以享受,我为大家整理了发放办法等内容。 天津职工一共可以领取2种补贴,两项补贴一共可领取520元1、冬季取暖补贴 发放标准:从2008年起我市职工冬季取暖补贴标准由235元提高到335元。 发放人群:职工领取冬季取暖补贴需要工作满一年以上才可以享受,如在取暖期间工作满一年时,可以自工作满一年的次日起,按日期比例计算发给。我市的采暖季一般是当年的11月15日至次年的3月15日。2、集中供热采暖补助费 发放标准:自2007年开始,无论是否享受集中供热,在每个采暖季节,用人单位应为职工每人发放集中供热采暖补助费185元。 发放人群:这一项补助没有工作年限限制哦!在职员工由单位发放,退休员工由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发放。每位职工都有补贴吗? 只要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签合同后就可享受以上补贴。不过,335元的冬季取暖补贴须工作满一年以上才可享受。退休人员的集中供热采暖补助和冬季取暖补助的费用同在职人员一致。 如果用人单位违反规定不支付冬季取暖补贴,劳动者可以到仲裁申诉也可以到监察部门投诉或拨打人力社保热线12333电话投诉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什么时候发? 两项补贴的发放时间在11月15日至转年3月15日期间。怎么发? 在职员工由单位发放,应以货币形式发放,不能用实物取代。退休员工由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

7,天津市2010年取暖补贴发放标准

今年天津市职工冬季取暖补贴没有变化,两项费用合计共发放520元。凡工作满一年的员工在供暖季可享受335元冬季取暖补贴。如果员工需向其他供热部门缴纳供暖费,根据天津供热部门相关规定,单位需提供185元集中供热采暖补助费。若存在争议可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诉,但其中不包括集中供热采暖补助费。此外,退休人员的集中供热采暖补助和冬季取暖补贴的费用同在职人员一致,两项费用将在每年供暖期由社会保险基金拨付,随11月份养老保险金一起发放。

8,天津市取暖费发放标准

法律分析:补贴标准:对城乡重点优抚对象中非农业户籍无工作的一至四级残疾军人和集中供热的城乡特困人员,供热费用给予全额补贴;对城乡集中供热的重点优抚对象家庭,住宅供热建筑面积50平方米以下(含50平方米)采暖费1250元以内的按采暖费70%给予补贴,50平方米以上采暖费超过1250元的超出部分由个人承担;对城乡集中供热的低保家庭,住宅供热建筑面积50平方米以下(含50平方米)采暖费1250元以内的按采暖费60%给予补贴,50平方米以上采暖费超过1250元的超出部分由个人承担;对城乡非集中供热的重点优抚对象家庭给予每采暖季460元定额补贴;对城乡低收入救助家庭和非集中供热的低保家庭及城乡特困人员给予340元的定额补贴。法律依据: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人事局、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提高职工冬季取暖补贴标准的通知》 第一条 按照现行预算管理制度规定,上述增加的冬季取暖补贴,全额预算单位在职人员和离退休人员增加的支出,分别由市财政和区县财政全额拨款;差额预算单位在职人员增加的支出由财政补助50%(其中,广播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增加的支出财政补助25% ,医院在职人员增加的支出财政不予负担),离退休人员增加的支出由财政全额拨款;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增加的支出,由单位自行解决,参加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离退休人员增加的支出由养老保险统筹基金解决, 未参保的由单位自行解决;企业在职人员增加的支出在成本费用中列支,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离退休人员增加的支出由养老保险统筹基金解决, 未参保的由单位自行解决。

9,冬季取暖补贴该发多少

235
石市今年将继续对市内五区及高新区2009年11月15日在册的城市低保户、特困职工家庭和享受民政部门发放抚恤补助的重点优抚对象发放采暖费补贴。   此次发放补贴标准为:参加集中供热的城市低保户、特困职工家庭每户低于70平方米(含70平方米)、重点优抚对象每户低于100平方米(含100平方米),按实际面积给予补贴,超出部分由个人负担;未参加集中供热的城市低保户、特困职工家庭和重点优抚对象,给予每户700元采暖费补贴。   据介绍,今年石市将对具备银行发放条件的采暖户,采取采暖费补贴通过银行折(卡)发放的形式,从而减少中间环节,及时将采暖补贴发放到户。 摘自《河北青年报》

10,天津供暖费收费标准

天津市暖气费有两种收费标准:①按供热面积收费,居民住宅25元/平方米,非居民住宅40元/平方米;②按供热计量收费,居民住宅热价7.50元/平方米,计量热价每千瓦0.13元(每吉焦36元),非居民住宅热价12元/平方米,计量热价每千瓦0.25元(每吉焦70元)。凡具有天津市城镇居民户口的居民,在天津市的住宅没有集中供暖设施且采用清洁能源分户自采暖方式的,凭职工住宅清洁能源分户自采暖核对证明都可享受居民住宅清洁能源分户自采暖补贴。取暖费标准是机关、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每人每个取暖期的取暖费标准由现行标准分别提高到:省级1550元,厅级1100元,处级950元,科级及以下800元。城市低保户每人每个取暖期取暖费标准由现行标准提高到600元。农村低保户和农村五保户每户每个取暖期取暖费标准由现行标准提高到200元。资金来源机关和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的在职人员及离退休人员取暖补贴由同级财政负担,差额拨款事业单位由同级财政按现行补助水平予以补贴,自收自支事业单位自行解决。城市低保取暖补贴由省级财政和市县财政按取暖费原分担比例共同负担。农村低保户和农村五保户取暖补贴由省级财政负担。天然气居民采暖申请准备物品有?1.身份证原件。2.锅炉照片。3.地暖合同照片。4.智能手机,可能需要下载app。法律依据:《天津市供热采暖费退还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天津市供热用热条例》,保障供热用热双方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定。第二条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与集中供热相关的供热单位、建设单位和用热户均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在供热期内,居民用热户安装供热设施的卧室和起居室(厅)温度应当不低于18摄氏度,其他部位温度应当满足设计规范标准要求,具体标准由供热用热双方的供用热合同中约定。 非居民住宅用热户的室内温度标准,由供热用热双方根据实际情况在供用热合同中约定。

11,天津取暖费补贴标准是什么

采暖季单位应发放的冬季取暖补贴的标准为335元。领取冬季取暖补贴需要工作满一年以上才可以享受。另外,冬季取暖补助中还有另一项待遇即集中供热采暖补助费,每人185元,职工由所在单位发放,退休人员随同11月份资金一并发放。取暖费是在一些北方地区独特的福利性补贴费用,当地的公司单位为了让自己的职工在冬季更暖和,给他们发放补贴,天津市的采暖季是当年的11月15日至次年的3月15日。天津取暖费补贴标准是采暖季单位应发放的冬季取暖补贴的标准为335元。领取冬季取暖补贴需要工作满一年以上才可以享受。另外,冬季取暖补助中还有另一项待遇即集中供热采暖补助费,每人185元,职工由所在单位发放,退休人员随同11月份资金一并发放。1、已参保离休人员(含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和按照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已完成移交地方管理的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比照机关事业单位人员标准发放,对低于参保退休人员取暖费标准的按3161元标准执行。2、已参保退休、退职人员(含六十年代精简退职领取生活费人员),按照2014年度全区企业参保退休人员月平均养老金2411元确定,2010年以来人民政府决定增加的人均750元的取暖费补贴继续保留,共计3161元。3、对按照文件参加职工养老保险且一次性(趸)缴费后直接按月领取待遇人员(含按宁政发〔2014〕49号文件参保人员),按本条上述人员月平均养老金1205元和2014年度退休人员人均月养老金净增额229元合计确定,2010年以来人民政府决定增加的人均750元的取暖费补贴继续保留,共计2184元。

12,天津市可享受供热补贴的具体情况

天津市企事业单位职工冬季取暖补贴、集中供热采暖补助费、集中供热采暖补贴标准相关文件天津市历年冬季取暖补贴(集中供热补贴) 取暖季:11月15日至下年3月15日取暖季2000-20012001-20022002-20032003-2004标准135+185135+185135+185135+185合计320320320320取暖季2004-20052005-20062006-20072007-2008标准235+185235+185235+185235+185合计420420420420取暖季2008-20092009-20102010-20112011-2012标准335+185335+185335+185335+185合计520520520520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津政办发〔2008〕156号 关于做好调整我市居民供热价格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今年冬季供热采暖工作已经来临。为缓解供热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确保我市群众正常有序采暖、稳定用热,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做好调整我市居民供热价格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今年我市居民供热价格调整的总体思路是,按照财政、企业和居民共同负担的原则,调价措施与补贴措施同步出台,尽可能地减轻居民因调价而形成的实际负担。 二、采暖期的居民供热价格按供热建筑面积由现行每平方米20元调整为25元,上调5元。 三、将现行采暖补贴标准由每名职工每年420元调整到520元,上调100元。企业按上述补贴标准参照执行。 四、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城镇居民,仍维持原办法,即减半收取集中供热费;对重点优抚和特困救助对象,因供热价格调整增加的支出,在今年确定联动机制补助标准时一并考虑。 五、在调整居民供热价格的同时,采取多种方式,加强宣传解释力度,引导社会舆论,争取群众理解,维护社会稳定。 六、请各相关部门尽快落实,密切配合,及时协调解决供热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确保人民群众温暖过冬。 二○○八年十一月十二日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人事局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津财行政〔2008〕58号 关于提高职工冬季取暖补贴标准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批准,从2008年起将我市职工冬季取暖补贴标准,由235元提高到335元。 按照现行预算管理制度规定,上述增加的冬季取暖补贴,全额预算单位在职人员和离退休人员增加的支出,分别由市财政和区县财政全额拨款;差额预算单位在职人员增加的支出由财政补助50%(其中,广播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增加的支出财政补助25%,医院在职人员增加的支出财政不予负担),离退休人员增加的支出由财政全额拨款;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增加的支出,由单位自行解决,参加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离退休人员增加的支出由养老保险统筹基金解决,未参保的由单位自行解决;企业在职人员增加的支出在成本费用中列支,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离退休人员增加的支出由养老保险统筹基金解决,未参保的由单位自行解决。 二○○八年十一月十三日 关于提高职工冬季取暖补贴标准的通知 津财行政[2004]3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批准,从2004年起将我市职工冬季取暖补贴标准,由135元提高到235元。今年已按原规定的135元标准发放冬季取暖补贴的单位,再增发差额100元;尚末发放冬季取暖补贴的,按新标准235元发放。 按照现行预算管理制度规定,增加的冬季取暖补贴,全额预算单位在职人员和离退休人员增加的支出,由财政全额拨款;差额预算单位在职人员增加的支出由财政补助50%(广播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增加的支出财政补助25%,医院在职人员增加的支出财政不予负担),离退休人员增加的支出由财政全额拨款;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增加的支出,由单位自行解决,离退休人员增加的支出由养老保险基金统筹解决;企业在职人员增加的支出,在成本费用中列支,离退休人员增加的支出由养老保险基金统筹解决。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人事局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四年十一月五日 天津市人民政府文件 津政发[2000]72号 批转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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