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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四川行政单位差旅费报销起天津止成都公杂费怎么计算

不需要交个税,都计入差旅费。
你说呢...

四川行政单位差旅费报销起天津止成都公杂费怎么计算

2,公务员差旅费住宿标准

差旅住宿费标准 财政部印发关于《中央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赴地方差旅住宿费标准明细表》的通知规定,部级官员出差北京,住宿费标准每天限额为1100元,司局级官员每天限额650元,其他人员每天限额500元。部级官员赴天津、河北、山西、内蒙、辽宁、大连、吉林等地,住宿费标准每天限额多为800元。 根据新调整的住宿标准,省部级官员在北京、上海两地最高可以入住1100元标准酒店,其他省份是800或900元,司局级和处级及以下干部的住宿标准也有不同幅度的提升。财政部表示,调整的原因是近两年全国各地区宾馆住宿费价格变动,以及实际工作需要。

公务员差旅费住宿标准

3,出差报销标准

财政部印发关于《中央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赴地方差旅住宿费标准明细表》的通知规定,部级官员出差北京,住宿费标准每天限额为1100元,司局级官员每天限额650元,其他人员每天限额500元。部级官员赴天津、河北、山西、内蒙、辽宁、大连、吉林等地,住宿费标准每天限额多为800元。 交通费2014年起执行的《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中,对城市间交通费和市内交通费都作出了明确规定。如果坐飞机出行,省部级干部才能坐头等舱,司局级和其他干部只能坐经济舱。乘坐火车的情况稍微复杂一些,县处级及以下干部只能坐硬座、硬卧,高铁二等座等。需要提醒的是,如果“超标”乘坐了交通工具,比如县级干部坐了飞机头等舱,那么差价需要自己补上。

出差报销标准

4,误餐补助差旅费津贴降温费取暖费通信费是否应计入当月工资

答:国税发[1994]089号文件规定,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财税字[1995]82号文件规定,国税发[1994]089号文件规定不征税的误餐补助,是指按财政部门规定,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实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领取的误餐费。 一些单位以误餐补助名义发给职工的补贴、津贴,应当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辽地税发[2002]4号第二条规定,对实行差旅费包干办法的企业,其差旅费包干办法经各市地税局审核批准后,出差人员取得的差旅费包干收入,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税法有就这些规定,但真执行的不多,地税也没查那么严过再看看别人怎么说的。
可以备用金发放

5,大创计划项目经费报销指南

去百度文库,查看完整内容>内容来自用户:WC150天津财经大学“本科生能力培养资助计划”项目经费报销指南为深入推进我校“卓越经济管理人才培养计划”的实施,教务处启动了“本科生能力培养资助计划”,该计划包括“乐学”、“笃学”、“博学”三个子计划,涉及到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大创项目)、大学生学术研究能力训练计划项目(SRT)、支持学生到国外(或境外)短期交流学习、大学生到行业企业实践,国内外学者为本科生开设讲座等项目。这些类项目我处均拨付经费给予支持便于项目顺利开展。为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以及财务报销效率,现结合本科生执行项目的实际情况,特将一些事项说明如下:1.总体说明:“本科生能力培养资助计划”项目经费归口教务处管理。项目资助经费由指导老师和承担项目的项目组学生共同使用。由指导老师支配使用的经费额度不超过项目经费的30%,由项目组学生支配使用额度不超过项目经费的70%,专款专用。在经费报账环节,我校实施指导教师—项目推荐单位负责人—管理部门三层审核模式,保障经费的规范支出。项目资助经费分两次下拨,项目立项公布后,拨付总经费的50%,通过结项验收后,拨付全部剩余经费。未通过结项验收的停止使用经费。2.主要开支类别:根据项目性质和项目运行中可能涉及的经费开支不同,特将可能涉及到的主要开支类别列表如下:3.调研差旅费报销需要填写的单据是:差旅费报销单
没看懂什么意思?

6,新注册公司能不能在异地报销发票能不能异地申报纳税

你好,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项规定,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第(二)项规定,固定业户到外县(市)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并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开具证明的,应当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需要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持税务登记证件、经办人身份证明、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式样制作的发票专用章的印模,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发票领购手续。第十七条规定,临时到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凭所在地税务机关的证明,向经营地税务机关领购经营地的发票。第二十五条规定,除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特殊情形外,发票限于领购单位和个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开具。第三十六条规定,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以及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总部和广州新公司属于两家独立的法人主体,向主管税务机关领取发票只能用于自己本身发生的经营业务,不能跨机构使用。如果广州新公司在天津开展业务,应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领购使用发票、申报纳税,不可以从广州买来发票后在天津跨省开具发票。
不能,因为你们广州公司属于子公司,属于独立法人,自己开票、纳税,你想的在总部开发票、申报纳税,应该开分公司,到时候合并报表,在天津就可以开票、纳税了
如果餐费不超过出差生活补助标准(我们这里规定是每人每天50元),可以凭单据列入差旅费或采取报销出差补助的办法解决。如果超过补助标准,应在福利费、招待费中列支。

7,筹建期的具体界定

  企业筹建期一直没有明确的时间段划分标准,这给新办企业的会计核算带来了难题。在此,笔者通过实例,对筹建期的划分及其相关会计核算问题进行探讨。   例如,某公司股东2003年5月1日签署协议筹办一加工企业,2003年9月开始建厂,同年11月取得法人营业执照,2004年9月1日部分厂房开始使用,进行试生产并销售产品,但仍有部分厂房在建,而且已使用厂房与在建厂房是一个整体,属同一项工程。2005年4月厂房全部建造完毕,正式开始生产销售。那么,该如何划分该企业筹建期?企业筹建期购入的无形资产和无需安装的设备是否应该摊销和计提折旧?若摊销或计提折旧,又该如何列支?该企业2004年9月试生产后,哪些支出应计入试生产的产品成本中?其他支出又如何列支?   对于筹建期的划分,《企业会计制度》没有明确的规定,税法规定倒有不少版本,比如《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征收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5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执行口径的批复》(国税函[2003]1239号)等都有涉及。但是,这些都是针对税收做出的政策规定,如果财务上有更明确的规定,企业在进行会计核算时应当遵守财务上的规定。   根据财政部《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筹建期财政财务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财工字[1995]223号)中第1条的规定,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自签订合同之日起至企业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为止的期间、外资企业自我国有关部门批准成立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为止的期间为筹建期。因此,对于内资企业也应当以实际有了生产、销售、提供劳务或者其他经营行为之日作为“开始生产、经营”之日,如果难以确定“开始生产、经营”之日,则可以依据税法规定“以营业执照签发之日作为开始生产、经营之日,并据以确定企业的筹建期。”   据此,上例中的筹建期应当是股东协议成立公司(即2003年5月1日)合同签署之日起到2004年9月1日止,在此期间发生的有关费用列入“长期待摊费用——开办费”,包括筹建人员工资、差旅费、培训费、咨询调查费、交际应酬费、文件印刷费、通讯费、开工典礼费等。   企业在筹建期时可能会购入无形资产或无需安装的设备,根据有关规定,企业筹建期发生的资本支出不准在开办费中列支,包括购建机器设备、建筑设施、各项无形资产等支出。那么,筹建期购入的无形资产和无需安装的设备是否应该摊销和计提折旧?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固定资产》第17条的规定,除“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按规定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情况外,企业应对所有固定资产计提折旧。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固定资产》第21条的规定,企业在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从下月起计提折旧。根据《企业会计准则——无形资产》第15条的规定,无形资产的成本应自取得当月起在预计使用年限内分期平均摊销。因此,在筹建期内购入的无形资产和无需安装的设备应该摊销、计提折旧。那么,对它们的摊销和折旧如何列支?   根据《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筹建期间的费用应记入“长期待摊费用——开办费”科目,在企业开始生产经营后一次性摊销记入当期的管理费用。因此,企业可以单独设二级科目“长期待摊费用——无形资产摊销”进行筹建期无形资产摊销的核算,在企业开始生产经营后一次性摊销记入当期的管理费用;并可单独设二级科目“长期待摊费用——折旧”进行筹建期固定资产折旧的核算,在企业开始生产经营后分期摊销进入产品的生产成本。   企业经过筹建期进行试生产后,需列支有关的费用支出。这些支出主要有:与继续建造有关的支出、与产品生产有关的支出、前面延续的无形资产摊销和固定资产折旧、已完工并开始使用的固定资产的折旧等。根据有关规定,与继续建造有关的支出继续计入在建工程;与产品生产有关的支出要区分,属于期间支出的计入期间费用,产品成本则根据确定的成本核算方法进行;前面延续的无形资产摊销进入期间费用;前面延续的固定资产折旧要根据资产的使用情况直接摊入试生产的产品成本或延期摊入产品成本;已完工并开始使用的固定资产的折旧直接摊入试生产的产品成本。   上例中,企业在2004年9月试生产后,应以前面所列内容为基础,根据自身情况具体处理。 更多精彩内容,请登陆天津财税信息网:www.tjcsw.com
要正确理解筹建期间 对于筹建期,在《企业会计制度》中并没有明确的规定。许多人对筹建期间的理解是企业开始筹建至取得营业执照之间,实际上这种理解是不正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第二款:“前款所说的筹建期,是指从企业被批准筹建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之日的期间。” 税法上有三个文件,但比较模糊。 1.不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按财法字3号:所说的筹建期,是指从企业被批准筹建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之日的期间。可见生产经营之日并不是以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这个观点是有误的。但在实务操作中,各地为了征收管理的方便,会以“营业执照颁发之日”为生产经营开始之日,也就是筹建期结束之日,您可以与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联系确认。 2.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分时间段执行两个不同的文件。 企业在2005年10月1日之前设立,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执行口径的批复》的规定计算减免税,其规定为“对新办企业、单位开业之日的执行口径统一为纳税人取得营业执照标明的设立日期”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三十条关于“本办法自2005年10月1日起执行。以前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以及附件第十五条第款关于“新办企业减免税执行起始时间的生产经营之日是指纳税人取得第一笔收入之日”的规定,只适用于2005年10月1日以后设立的企业。 综上所述,我认为,法规对于筹建期的确认时间的认定为“开始生产、经营之日”是比较模糊的,执行起来要看执行者的理解与认知。由于各地税务机构的执行标准不同,所以肯定存在对“开始生产、经营之日”认定的差异,我们作为企业财务人员,应尽量与税务机关沟通,以争取对企业有利的确认时间。
按照新的税法,从08年1月1日起,筹建期间的除固定资产的费用,直接计入管理费用.不用摊销了.因此也不要划分是不是筹建期间了.
筹建期间可以做开办费.
财务上,对于筹建期间的费用开支是列入开办费里,建设项目开支记入在建工程。具体到时间一般是指在正常的生产经营开始之前。 正常的生产经营是指公司销售行为已经发生,比如超市开业那一天是正常生产经营日,生产企业的机器经过调试正式生产的那一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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