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采购的相关规定

政府采购需要遵循的法律法规比较多,如果是一般的企业采购,使用的是非财政资金的,相对需要遵守的法律就比较少,一般是合同法和招投标法,前面都有中华人民共和国

采购的相关规定

2,谁有天津招标采购限额标准

给采纳,谢谢

谁有天津招标采购限额标准

3,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的介绍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经2013年10月28日财政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2013年12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74号公布。该《办法》分总则、一般规定、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法律责任、附则7章62条,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的介绍

4,政府采购规定

法律分析:1.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效益及维护公共利益的原则。2.政府采购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等采购方式。法律依据:《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第五条 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效益及维护公共利益的原则。第六条 未经批准,采购机关不得采购外国货物、工程和服务。前款所称外国货物,是指最终货物为进口货物,或者最终货物虽在我国境内生产或组装完成,但其增加值含量不足总价值50%的货物。第二十条 政府采购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等采购方式。公开招标采购,是指采购机关或其委托的政府采购业务代理机构(统称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供应商(统称投标人)投标的采购方式。邀请招标采购,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五个以上特定的供应商投标的采购方式。竞争性谈判采购,是指采购机关直接邀请三家以上的供应商就采购事宜进行谈判的采购方式。询价采购,是指对三家以上的供应商提供的报价进行比较,以确保价格具有竞争性的采购方式。单一来源采购,是指采购机关向供应商直接购买的采购方式。

5,天津关于招投标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天津市监督管理办法30号令、天津市招标投标条例、天津市建委文件建筑(2004)1152号、天津市建委170号文、关于我市施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现场踏勘工作的通知、天津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规范,主要就这些,其他的一些国家规定和行业规定天津市也执行。 补充一点,可以去天津建设工程信息网上的评标专家那一栏里面的政策法规里下载
与招标工作相关的常用法律法规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确定、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

6,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财政局拟定的天津市实行政府采购制度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发展的需要,进一步加强财政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政府采购亦称公共统一采购,是指机关单位(含有关团体、事业单位,下同)为了开展日常工作,或为公众提供公共服务,由政府采购工作机构统一购买货物、安排工程和服务的行为。由政府财政部门供给经费的机关单位均实行政府采购制度。第三条 政府采购按照公开、公平、高效、廉洁的原则进行,充分实现货币价值最大化。第二章 政府采购范围和方式第四条 政府采购的范围:  (一)单价在5万元以上的设备,包括机关单位业务、办公用车辆等;  (二)单价不足5万元但批量购置的货物,如计算机及相关设备、教学仪器设备、医疗仪器设备、图书、一般教学办公桌椅等装俱、装备及其他设备;  (三)统一制装及其他统一装备;  (四)造价10万元以上的修缮项目;  (五)基本建设项目;  (六)各种大型会议、活动;  (七)其他应实行政府采购的货物或项目。第五条 对某些不宜政府采购的特殊项目,经财政部门批准,可自行采购。第六条 采购方式包括询价采购方式、协议招标和公开招标方式。  采用询价方式采购,要综合比较供应商或施工、服务单位的资信、经济实力和经营业绩等条件,以及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品牌、质量、价格及售后服务等经济指标;有特殊要求的政府采购项目,还应综合比较采购项目的特殊条件和经济指标。  采用协议招标或公开招标方式采购,要按照招标投标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三章 政府采购的管理第七条 政府采购工作由财政部门统一管理。由财政部门、审计部门和有关机关单位的行政、财务、审计及相关的专业人员组成。政府采购工作机构负责具体采购工作。政府采购工作机构为临时性机构,不另增加编制。第八条 政府采购工作机构负责编制或委托中介机构编制政府采购项目标书;委托社会中介机构组织招标并参与评标、议标及定标;负责政府采购项目的检查验收等工作。第四章 政府采购的程序第九条 政府采购主要包括下列程序:  (一)每年年初,市级各机关单位将本年度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项目计划报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核定后,在预算中相应作出安排;  (二)政府采购工作机构按照财政部门核定的采购数量,打破行业和部门界限,编制统一的采购计划;  (三)政府采购工作机构根据采购计划,组织项目的对外公开招标、谈判签约、验收及售后服务等项工作;  (四)年终,政府采购工作机构将全年的各机关单位的政府采购情况汇总,报同级财政部门。第十条 为做好政府采购工作,财政部门在安排预算时,对纳入政府采购的项目要集中统一安排,增加一次采购的批量,减少采购批次。第十一条 各项财政经费安排的政府采购项目,按照正式签定合同之后的金额,直接拨款或分单位拨款。直接拨款的资金由财政部门按有关科目统一列报决算;分单位拨款的资金由各机关单位按规定列报决算。第五章 附则第十二条 各区、县人民政府应按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第十三条 各区、县的政府采购工作由区县财政部门统一管理。凡市政府以转移支付方式补助个别区、县执行政府采购计划的,由区县政府采购工作机构组织采购;凡市政府以转移支付方式补助有关部门或区、县执行政府采购计划的,由市政府采购工作机构组织采购。第十四条 本办法的实施细则由市财政局另行制定。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7,天津有物业招投标代理公司吗急

天津国际招标公司 ,天津资质最高的一家招标代理机构了,另外,天津市的政府采购中心也可以啊。
还有邀请招标和协议招标方式。具体文件你可以参考。 这个法律里第三条规定: 住宅及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非住宅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投标人少于3个或者住宅规模较小的,经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 国家提倡其他物业的建设单位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 但这个法律里没有明确规定什么是规模较小,各地方可能配有相应的地方物业管理招投标管理办法,你可以查一查当地是否有更明确的规定。像郑州市规定有更详细的, “总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含5万平方米)的住宅项目和总建筑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含1万平方米)的非住宅项目,应当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实施前期物业管理。 总建筑面积在3万平方米以上(含3万平方米)5万平方米以下的住宅项目,应当通过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的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实施前期物业管理。 总建筑面积在3万平方米以下的住宅项目和总建筑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下的非住宅项目,可以通过公开、邀请或协议招标的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实施前期物业管理。”

8,政府采购相关的部门规章

政府采购相关的部门规章,主要是财政部以财政部长令发布实施的政府采购相关文件,现在继续有效的主要有:2004年8月11日财政部令第18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自2004年9月11日起施行;2004年8月11日财政部令第19号《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自2004年9月11日起施行;2004年8月11日财政部令第20号《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自2004年9月11日起施行;2013年12月19日财政部令第74号《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2010年11月5日财政部令第61号《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自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现在已经废止。另外,国家发改委还制定出台了许多与政府采购招投标相关的部门规章,如:2003年2月22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9号《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自2003年4月1日起施行;2012年3月2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3号《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管理办法》,自2012年4月2日起施行;2013年2月4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0号发布《电子招标投标办法》,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2014年1月29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7号《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在此不再罗列。
政府采购相关的部门规章,主要是财政部制定的,即以财政部长令发布实施的政府采购相关文件,如,2004年8月11日财政部令第18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自2004年9月11日起施行;2004年8月11日财政部令第19号《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自2004年9月11日起施行;2004年8月11日财政部令第20号《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自2004年9月11日起施行;2013年12月19日财政部令第74号《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另外,国家发改委还制定出台了与政府采购招投标相关的许多部门规章,如:2003年2月22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9号《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自2003年4月1日起施行;2012年3月2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3号《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管理办法》,自2012年4月2日起施行;2013年2月4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0号发布《电子招标投标办法》,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2014年1月29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7号《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9,关于政府采购的问题财政已审批完允许自行采购的机关单位自行

自行采购不需要招标,采用询价方式采购。自行采购是政府采购的一种特殊组织形式。根据《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由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内和属于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项目可由采购人自行采购。自行采购的实行,对于简化采购程序和流程,提高工作效率发挥了积极的作用。自行采购应在供应商数量的选择上,应选择不少于三家,通过进行质量和价格比较,最终择优选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二条 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依照本法采用询价方式采购。扩展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二条 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参考资料来源:搜狗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参考资料来源:搜狗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属于政府采购目录并达到限额以上的部门集中采购项目,由单位自行组织,按照政府采购规定的采购方式进行采购,必须履行招标或者竞争性谈判或者询价等程序,不能直接购买。
自行采购不需要招标,采用询价方式采购。自行采购是政府采购的一种特殊组织形式。根据《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由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内和属于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项目可由采购人自行采购。自行采购的实行,对于简化采购程序和流程,提高工作效率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按照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来判断,财政审批时已从五种采购方式中选择了合适的一种方式,不能直接购买。
允许自行采购是指不需要通过集中采购中心,采购单位可以自行决定采购方式,以及是否找代理机构帮走采购程序。到了这一步,可以向当地的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咨询是采用那种采购方式,根据项目情况而定。选代理机构的话可以选商业的代理机构,服务比较好,不像集中采购中心那样只为程序而程序。
自行采购不需要招标,采用询价方式采购。自行采购是政府采购的一种特殊组织形式。根据《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由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内和属于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项目可由采购人自行采购。自行采购的实行,对于简化采购程序和流程,提高工作效率发挥了积极的作用。自行采购应在供应商数量的选择上,应选择不少于三家,通过进行质量和价格比较,最终择优选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二条 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依照本法采用询价方式采购。扩展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六条 政府采购采用以下方式:(一)公开招标;(二)邀请招标;(三)竞争性谈判;(四)单一来源采购;(五)询价;(六)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参考资料:搜狗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10,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

第一条 为了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促进符合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产品、服务、信誉较好的中小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含中型、小型、微型企业,下同)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二)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或者提供其他中小企业制造的货物。本项所称货物不包括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是指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制定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小型、微型企业提供中型企业制造的货物的,视同为中型企业。第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中小企业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政府采购活动不得以注册资本金、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供应商的规模条件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第四条 负有编制部门预算职责的各部门(以下简称各部门),应当加强政府采购计划的编制工作,制定向中小企业采购的具体方案,统筹确定本部门(含所属各单位,下同)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在满足机构自身运转和提供公共服务基本需求的前提下,应当预留本部门年度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型和微型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在组织采购活动时,应当在招标文件或谈判文件、询价文件中注明该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或小型、微型企业采购。第五条 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文件或者谈判文件、询价文件中作出规定,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具体扣除比例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确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中小企业应当提供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见附件)。第六条 鼓励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政府采购活动。联合协议中约定,小型、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协议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可给予联合体2%-3%的价格扣除。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型、微型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为小型、微型企业享受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扶持政策。组成联合体的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之间不得存在投资关系。第七条 中小企业依据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政策获取政府采购合同后,小型、微型企业不得分包或转包给大型、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分包或转包给大型企业。第八条 鼓励采购人允许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大型企业依法向中小企业分包。大型企业向中小企业分包的金额,计入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统计数额。第九条 鼓励采购人在与中小企业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时,在履约保证金、付款期限、付款方式等方面给予中小企业适当支持。采购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采购资金。第十条 鼓励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引入信用担保手段,为中小企业在融资、投标保证、履约保证等方面提供专业化的担保服务。第十一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大对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的培训指导及专业化咨询服务力度,提高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能力。第十二条 各部门应当每年第一季度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本部门上一年度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具体情况,并在财政部指定的政府采购发布媒体公开预留项目执行情况以及本部门其他项目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情况。第十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积极推进政府采购信息化建设,提高政府采购信息发布透明度,提供便于中小企业获取政府采购信息的稳定渠道。第十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会同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建立健全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有关制度,加强有关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各部门负责对本部门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各项工作的执行和管理。第十五条 政府采购监督检查和投诉处理中对中小企业的认定,由企业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第十六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照政府采购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处理。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附:中小企业声明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制定本规定。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具体划分:(一)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二)工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三)建筑业。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6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四)批发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五)零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六)交通运输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七)仓储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八)邮政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九)住宿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十)餐饮业。(同九)(十一)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十二)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三)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20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2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四)物业管理。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五)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8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六)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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