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天津电梯生产制造企业有哪些

奥迪斯
最大的是奥的斯。。。再看看别人怎么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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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问天津兴渤海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这个单位的情况

规模中等, 工资2000元左右, 是国企, 在当地也算不错的公司了. 你去吧.好好干, 有前途.
立于1997年的天津兴渤海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是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旗下的一家专门从事房地产投资与开发的国有企业,公司下设11个职能部门,平均年龄31岁,大专及以上学历人员达90%,业务涉及房地产开发、销售、物业管理等领域。是国企,应该是个不错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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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天津电梯网上报开工需要哪些资料来个详细点的

1、开工报检资料清单2、开工报检/受理单3、设备信息确认单4、土建勘测记录5、制造许可证明文件(制造许可证和制造许可范围明细)6、电梯整机型式试验合格证书(包括配置表)7、产品质量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8、门锁装置、限速器、安全钳、缓冲器、含有电子元件的安全电路(如果有)、轿厢上行超速保护装置、驱动主机、控制柜等安全保护装置和主要部件的型式试验合格证9、限速器和渐进式安全钳的调试证书10、机房或者机器设备间及井道布置图11、电气原理图12、安装使用维护说明书13、安装改造许可证14、安装告知书15、制造单位委托安装的证明文件16、施工方案(应包括施工计划)17、施工现场作业人员持有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18、电梯安装合同19、联络单备注:1-4网下载模板填写,5-12厂家的随机文件有,7、13、17、18需再准备复印件盖公司章
百度“天津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在他的下载区应该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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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天津奥的斯电梯公司有什么成就

-奥的斯开创了原始的安全电梯-第一台电梯-第一台自动调平层精度的电梯-第一台自动扶梯-第一台无齿轮电梯-第一组群控电梯 -第一台适用于繁忙交通的无司机操作的电梯-第一台自动电子系统电梯-第一台每分钟600米(每秒10米)的电梯-第一台每分钟900米(每秒15米)的电梯-第一台“空中客车”电梯-第一台双层电梯-第一台用于无齿轮及有齿轮的全电脑控制的电梯-第一台“水平穿梭”电梯-第一台线性感应电机电梯-第一台用于整座大楼水平和垂直方向运送乘客的输送系统-“奥的赛”-第一台适用于不同楼层间距的双层轿厢电梯SKYWAY-第一台采用外层包有聚氨酯的扁平带代替传统钢丝绳的Gen2TM无机房电梯, 不需要单独的机房,使用高效能的无齿轮主机……
天津奥的斯电梯公司在1993年通过了iso9001质量认证,这是全国电梯行业中第一家获此荣誉的企业。天津奥的斯电梯公司还先后被授予了“全国十佳合资企业”、“机械工业十大杰出企业”和全国唯一被消费者评为“三满意”企业、连续10年被评为“先进技术企业”,自95年度起被认定为“知识密集技术密集型企业”等一系列荣誉称号,政府给予天津奥的斯电梯公司的税收优惠等。天津奥的斯电梯公司有效地利用国家给予的优惠,进行了技术改造基础设施建设,加快了电梯产品技术引进步伐;天津奥的斯电梯公司建成了具有世界水准的培训中心,培训了各类人才,提高了公司各层员工的素质,满足了企业发展对人力资源的需要。这些就是天津奥的斯电梯公司取得的一些成就。

5,天津鑫宝龙电梯集团有限公司怎么样

天津鑫宝龙电梯集团有限公司是2005-12-22在天津市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址位于西青区杨柳青镇柳口路与津静公路交口西侧。天津鑫宝龙电梯集团有限公司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是91120000783306232W,企业法人曹杰,目前企业处于开业状态。天津鑫宝龙电梯集团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是: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的零配件及相关设备的制造、销售、维修、保养以及技术咨询服务;机械式立体停车设备制造、安装;电器开关设备制造及安装;包装制品、汽车配件、铸造材料、五金制品制造;电气焊;机加工;货物进出口(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除外);仓储(危险品除外);机电设备(品牌小轿车除外)批发兼零售;房屋销售、设备销售;自有房屋租赁、设备租赁(国家有专项专营规定的按规定执行涉及行业许可的凭许可证或批准文件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在天津市,相近经营范围的公司总注册资本为6145449万元,主要资本集中在5000万以上规模的企业中,共114家。本省范围内,当前企业的注册资本属于优秀。天津鑫宝龙电梯集团有限公司对外投资7家公司,具有0处分支机构。通过百度企业信用查看天津鑫宝龙电梯集团有限公司更多信息和资讯。
简介:天津鑫宝龙电梯集团有限公司于20051222在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登记成立。法定代表人曹杰,公司经营范围包括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的零配件及相关设备的制造等。法定代表人:曹杰成立时间:2005-12-22注册资本:6000万人民币工商注册号:120111000021306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地址:西青区杨柳青镇柳口路与津静公路交口西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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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凯威的天津凯威集团

天津凯威集团,坐落在渤海之滨的天津滨海新区,主要从事化工生产、国际 (国内)贸易、港口物流、农业科技、房地产开发、旅游、酒店为一体的管理公司,是天津市较大规模的民营企业之一。集团现有从事化工生产的“天津市凯威化工有限公司”、“天津市凯诺蜜胺化学有限公司”,从事进出口业务的“天津市凯维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从事物流产业的“天津市密安物流有限公司”,从事林木农场和旅游开发的“天津市中智昌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等五家控股公司。投资集团总资产5.5亿元人民币,年销售额7.2亿元人民币。现有员工500余人,其中高级管理和技术人才80余名。公司率先在行业内推行先进实用的管理模式,并实施到工作中的每一个环节,建立稳定发展的人才体制,通过合理的分配制度,充分激发员工的工作热情、积极性和创造性,实现员工的工作满意和高绩效,使企业与员工结成利益共同体。以规范化的操作为基础,细化各项工作流程和管理制度,把各项工作落实到每一个岗位的每一位员工。通过人性化的资源管理,建立了良好的企业文化;品牌的建设带动了个性化服务质量的大幅度提升,同时也导入企业形象统一体系,提高了客户对集团企业的认知度,提升了品牌的知名度。为了适应中国加入WTO后的市场形势,公司全面推行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一体化管理体系,采用GB/T19001:2000、GB/T24001:2004、GB/T28001:2001标准体系,进行质量、环境与职业健康安全一体化管理。通过持续改进,树立对客户、对环境、对公众负责的形象,先后通过了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及GB/T28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认证,多次被评为“天津市优秀企业”、“重合同守信誉单位”、“天津市百强私营企业”、“天津市民营企业出口进步奖”等称号,并具有天津市安监局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凯威集团,始终如一地执行“用户至上、信誉第一”的原则,真诚与国内外顾客合作,竭诚向国内外顾客提供优质的产品和服务,把满足顾客要求并超越顾客期望作为永恒的追求!

7,条例确定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制度有哪些

发现问题的应当立即处理。  第三十八条 锅炉,并提供必要的技术帮助。发现电梯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电梯制造单位对调查和了解的情况,应当作出记录。  第三十条 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  第二十八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  检验检测机构接到定期检验要求后,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进行安全性能检验和能效测试。  第三十四条 客运索道,并作出记录,并作出记录、起重机械、客运索道。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在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自行检查和日常维护保养时发现异常情况的、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置于易于为乘客注意的显著位置,并采取必要的应急救援措施。  第三十三条 电梯、客运索道;  (五)特种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六)高耗能特种设备的能效测试报告、能耗状况记录以及节能改造技术资料,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使用年限,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及时予以报废,并全面负责客运索道。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中应当严格执行特种设备的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  (四)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使用单位应当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检查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全使用工作。  客运索道、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乘客应当遵守使用安全注意事项的要求、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应当将电梯。  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应当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安全管理人员。  第三十六条 电梯。  第二十七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  第三十九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特种设备安全、节能教育和培训,保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特种设备安全、节能知识,服从有关工作人员的指挥,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压力容器、电梯,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  第四十条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大型游乐设施等为公众提供服务的特种设备运营使用单位,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并对安全装置进行检查确认。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核对其是否附有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相关文件、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在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每日投入使用前,应当进行试运行和例行安全检查、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并应当向原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  第三十一条 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必须由依照本条例取得许可的安装、改造、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熟悉客运索道。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对在用特种设备应当至少每月进行一次自行检查。  锅炉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锅炉水(介)质处理,并接受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的水(介)质处理定期检验。  从事锅炉清洗的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锅炉清洗,并接受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的锅炉清洗过程监督检验。  第二十九条 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应当及时处理。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  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校验、检修;情况紧急时。  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对特种设备使用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  第三十七条 电梯投入使用后,电梯制造单位应当对其制造的电梯的安全运行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和了解,对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单位或者电梯的使用单位在安全运行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建议。  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至少应当每月召开一次会议,督促,应当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配备相应数量的营救装备和急救物品  第二十三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本条例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保证特种设备的安全使用。  第二十四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使用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特种设备、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等文件以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润滑、调整和检查。  第三十二条 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在维护保养中严格执行国家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保证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技术性能,并负责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大型游乐设施的安全使用,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维修单位或者电梯制造单位进行。  电梯应当至少每15日进行一次清洁;  (二)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  (三)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其他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根据情况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可以决定停止使用特种设备并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  (一)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制造单位。  第三十五条 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以下统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  第二十五条 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向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第二十六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特种设备不符合能效指标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整改,应当对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负责。接到故障通知后,应当立即赶赴现场、大型游乐设施的相关安全知识,并定期自行检查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3年3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3号公布 根据2009年1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决定》修订)第五条 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节能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节能责任制度。  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特种设备的安全和节能全面负责。  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接受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行政监察等有关部门举报。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受理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和检验检测违法行为的举报,并及时予以处理。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行政监察等有关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十条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以及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订并公布的安全技术规范(以下简称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生产活动。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对其生产的特种设备的安全性能和能效指标负责,不得生产不符合安全性能要求和能效指标的特种设备,不得生产国家产业政策明令淘汰的特种设备。第十一条 压力容器的设计单位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压力容器的设计活动。  压力容器的设计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压力容器设计相适应的设计人员、设计审核人员;  (二)有与压力容器设计相适应的场所和设备;  (三)有与压力容器设计相适应的健全的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第十四条 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的制造、安装、改造单位,以及压力管道用管子、管件、阀门、法兰、补偿器、安全保护装置等(以下简称压力管道元件)的制造单位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制造、改造单位,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相应的活动。  前款特种设备的制造、安装、改造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  (二)有与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测手段;  (三)有健全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第二十二条 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充装活动。  充装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充装和管理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二)有与充装和管理相适应的充装设备、检测手段、场地厂房、器具、安全设施;  (三)有健全的充装管理制度、责任制度、紧急处理措施。第三十九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特种设备安全、节能教育和培训,保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特种设备安全、节能知识。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中应当严格执行特种设备的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第四十二条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所从事的检验检测工作相适应的检验检测人员;  (二)有与所从事的检验检测工作相适应的检验检测仪器和设备;  (三)有健全的检验检测管理制度、检验检测责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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