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对老职工公积金有规定吗,天津的住房公积金是强制吗我问了公积金中心说是强制我在网上又
来源:整理 编辑:天津生活 2022-11-30 06:5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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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天津的住房公积金是强制吗我问了公积金中心说是强制我在网上又
公积金貌似不是强制的,公积金中心的人当然希望是强制的,这样他们能多收些钱上来,但没有法律规定他们有强制收取的权利,这点和社保不一样。公积金缴费没有户口限制,但使用是有限制的,一般只能在缴费当地使用,不能用于购买外地的住房。12329
职工可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供的柜台查询、网上查询、电话查询等查询方式,查询本人、本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和支取情况。公积金中心为缴存单位职工提供了办事大厅触摸查询机查询、网上查询、电话语音查询(12329)等方式,职工可以很方便的查询自己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
2,天津退休后怎样领取公积金需要办理哪些手续需要什么证件用回
按照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政策相关规定,离退休人员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条件包括: 1.职工身份证件:身份证或临时身份证及复印件两份; 2.住房公积金龙卡或储蓄卡; 3.离退休提取证明资料及复印件一份:退休职工,提供区县劳动部门颁发的退休证或市、区、县人事部门颁发的退休证或退职证。也可提供县处级以上组织人事部门颁发的退休证或退职证;农业户口职工(男,60周岁;女,55周岁),提供职工农业户口簿。其他具体问题可咨询96266。一般来说是以单位的名义集中办理,个人只需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即可。单位办理时需提供《退休审批表》、身份证复印近、退付公积金的申请(盖公章)。各地政策略有出入,建议直接向单位人事部门咨询。希望对你有用
3,天津公积金遇到哪些情况将不再允许提取
天津市出台了新规,对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规定进行了调整。新规自2018年9月1日起实施。主要内容为:一是规定职工办理异地转入业务,应在我市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半年以上并逐月缴存满半年。二是规定职工及其配偶在本市已有住房,通过一次性付款方式新购私产住房的,提取住房公积金须持有该房屋产权满半年。三是将我市领取失业保险金、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满两年、非本市户口职工离开本市并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三项提取规定统一调整为,职工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提取住房公积金时账户应封存满半年。四是规定职工同时有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商业银行住房贷款的,提取住房公积金应优先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含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结清前,提前偿还商业银行住房贷款的,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
4,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政策
我试试帮你问问吧!
您好,职工在本市行政区域外购买已取得产权的自有住房,且具有所购住房座落城市户籍或在所购住房座落城市工作的,可以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第六条 职工未使用住房贷款购买自有住房或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以下统称“购建修房”)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可以申请提取购房合同或协议签订当月之前(含当月)或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被批准当月之前(含当月)的住房公积金金额,且提取金额不超过购建修房的费用。其中,购买定向安置经济适用住房的,不超过所购住房价款扣除房屋补偿款后的金额。 第七条 职工使用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购建修房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可以申请提取购房合同或协议签订当月之前(含当月)或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被批准当月之前(含当月)的住房公积金金额,且不超过购建修房的首付款。其中,购买定向安置经济适用住房的,提取金额不超过首付款扣除房屋补偿款后的金额。 建议您拨打96266提供更为具体的信息进行更加准确的人工咨询。
5,天津市离退休人员如何提取公积金
依据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事指南 > 提取办理 > 正文销户提取天津市离退休人员,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交以下资料一次性提取住房公积金并销户:一、本人身份证;二、公积金卡;三、里、退休证明文件(农村户籍还须提交户口薄)。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人详细解答了以上问题。根据相关规定,离退休人员提取公积金的身份资料包括:提取职工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两份及住房公积金龙卡。证明资料包括:1.离休职工,应提供市委老干部局和中央各部委老干部局颁发的离休证及复印件一份;2.退休职工,应提供区县劳动部门颁发的退休证或市、区、县人事部门颁发的退休证、退职证及复印件一份。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人详细解答了以上问题。根据相关规定,离退休人员提取公积金的身份资料包括:提取职工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两份及住房公积金龙卡。证明资料包括:1.离休职工,应提供市委老干部局和中央各部委老干部局颁发的离休证及复印件一份;2.退休职工,应提供区县劳动部门颁发的退休证或市、区、县人事部门颁发的退休证、退职证及复印件一份。 同时,委托他人代办的还应提供代办资料:为办理提取手续,集中封存户职工只能委托同户籍亲属或配偶代为提取住房公积金。代办提取的,应提供以下资料:1.代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两份;2.职工本人签署的《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授权书》一份。 携带以上资料到所属区县管理部办理。
6,谁能详细解说一下天津的住房公积金政策
1、申请贷款前职工须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1年以上并连续逐月缴存住房公积金满1年。《通知》规定,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1年以上并在申请贷款前连续逐月缴存住房公积金满1年,未负有住房公积金贷款债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均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申请贷款前未连续逐月缴存住房公积金满1年,但符合下列两种情形的,可视同连续缴存: 职工所在单位欠缴住房公积金,但单位已经按照规定制定补缴计划,并在职工申请贷款时已按计划补缴住房公积金的,可视同连续缴存。 职工由于工作单位变动,因办理转移手续造成3个月以内未缴存住房公积金,在此期间已补缴并恢复缴存的,可视同连续缴存。 2、调整非天津市常住户口职工贷款的担保方式。《通知》规定,非天津市常住户口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应当采用质押担保或保证担保方式。 3、调整二手房贷款的首付款比例和担保方式。《通知》规定,购买私产住房的,应当支付不低于所购住房全部价款30%的首期付款,并且采用质押担保或保证担保方式。 4、放宽借款人年龄与申请贷款期限之和超过其法定离退休年龄的贷款还款方式。《通知》取消了“借款人年龄与申请贷款期限之和超过其法定离退休年龄的,必须采用等额本金还款方式”。自2月1日起,符合贷款条件的申请人,均可自愿选择等额本金或等额本息还款方式。 为做好政策调整前已申请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职工的衔接工作,凡2007年2月1日(含2007年2月1日)以后贷款银行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复审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按调整后的政策执行。2007年2月1日前已向贷款银行提出申请并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复审同意尚未发放的贷款,仍可按原政策办理。如职工提出调整申请的,贷款银行可终止职工原贷款申请,按调整后贷款政策重新受理职工申请,2月1日前已发放的贷款不再进行调整。 其实你不用那么麻烦,干脆去问你们单位的HR最直接
7,天津公积金贷款政策
一、天津公积金贷款条件
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天津常住户口或者天津其他有效居留身份;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信用良好;
(三)未到法定离退休年龄(国家另有规定可延长的,按其规定执行,但较大应未到65周岁);
(四)购买住房的,须具有符合法律规定的购买住房的合同或协议;建造、翻建住房的,须具有规划、土地管理部门批准的文件;大修自有住房的,须具有规划管理部门批准的文件;
(五)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1年以上,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前连续逐月缴存住房公积金满1年并且所在单位不存在欠缴情况;
(六)未负有住房公积金贷款债务;
(七)已按本办法规定支付首付款或自筹资金;
(八)同意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担保。
职工已使用配偶住房公积金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贷款还清前,其配偶不能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职工因工作单位变动,造成欠缴3个月(含)以内住房公积金或因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有误,重新调整造成欠缴住房公积金,在申请贷款时已将欠缴的住房公积金补齐并恢复逐月缴存的,可视同连续缴存。
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职工或其配偶存在以下信用不良情况的,原则上不准予贷款:
(一)贷款当前存在未还本息或担保人代还;
(二)贷记卡当前存在逾期未还;
(三)准贷记卡存在透支180天以上未还记录(不含卡费、年费);
(四)贷记卡存在近12个月内未还较低还款额次数超过6期记录(不含卡费、年费);
(五)单笔贷款24个月内存在连续未还本息超过6期记录(含担保人代还);
(六)近两年内存在贷款展期(延期)或以资抵债等记录;
(七)单笔贷款存在累计逾期超过24期记录;
(八)存在因信用不良被起诉的记录。
二、天津公积金贷款流程
1、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需到贷款银行提出书面申请,填写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表并如实向贷款银行提供下列资料:
(一)本人合法有效的身份证件、户籍证明、婚姻证明、住房公积金龙卡或储蓄卡、正楷人名章,按照不同情况,还需提供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其他共同购房人的上述资料及合法有效的关系证明;
(二)由于非本人原因造成职工或配偶信用报告中存在本办法规定的信用不良情况的,提供有关单位出具的有效证明;
(三)合法有效的购买、建造、翻建或大修自有住房的合同或协议及其相关资料;购买住房首付款证明或者建造、翻建、大修住房自筹资金证明;
(四)办理担保相关资料及声明;
(五)相关材料的复印件。
2、贷款银行受理职工申请后,在当时对职工有关情况进行贷前审核,并在审核无误后将申请信息传送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核心。
3、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核心应当在收到贷款银行传入的职工信息后当时初审完毕。
4、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核心初审同意的贷款,贷款银行应当时打印借款合同等相关协议由职工当场签订,并在2个工作日内加盖银行印章。
5、采用住房抵押担保方式的,职工和贷款银行应在7个工作日内到房屋坐落区、县的房屋产权管理部门办妥房产抵押登记手续。
经担保公司审核同意办理保证担保的,担保公司应在6个工作日内办妥担保及反担保有关手续。
采用质押担保方式的,应在1个工作日内办妥质押手续。
6、贷款手续办理完毕后,贷款银行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将贷款有关材料送交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核心。
7、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核心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进行复审并在复审同意后1个工作日内完成贷款资金划拨。
8、用于购买住房的贷款,贷款银行应当在收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核心划入的贷款资金后2个工作日内,以转账支付方式将贷款资金支付给住房出售人;用于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的贷款,由借款人按借款合同约定提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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