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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法制史的问题

1.法制史在国内的研究都不是热点,前不前沿还要参考日本的情况。国内这方面相对来说是比较缺乏的,也没有比较知名的学者在方面。2.《唐律疏议》(法律文本)钱大群译注:《唐律评注》,江苏古籍出版社1988黄源盛,《唐律中的礼教法律思想》,《政大法学评论》,58期,1997年12月。黄源盛,《唐律不应得为罪的当代思考》,《法制史研究》,第5期,pp.1-40,2004年6月。

关于法制史的问题

2,求中国法制史名词解释

亲属相为隐,这是汉朝的法制中关于定罪量刑的一大原则,它是反映儒家伦理道德观念的原则,又称之为“亲亲得相首匿”,它是指亲属之间可以互相首谋隐匿犯罪行为,不予告发和作证。这种主张亲属间首谋隐匿犯罪可以不负刑事责任的原则,来源于儒家孔子“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的思想。
亲属相为隐,是指亲属之间可以互相首谋隐匿犯罪行为,不予告发和作证。 赎刑应始于夏代,。《尚书·舜典》有“金作赎刑”的传说,《世本》说“夏作赎刑”。《尚书·吕刑》也说:“穆王训夏赎刑”。
亲属相隐是指亲属之间有人犯罪,其家人就会包庇此人。一般是指父母隐匿儿子。
重罚地法就是在重罚之地适用法律更加严酷; 亲属相隐指在直系三代血亲和夫妻之间,除谋反、大逆外,均可互相隐匿犯罪行为,而且减免刑罚; 第三个我也不知道具体年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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