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治安管理处罚合并执行是怎么规定的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六条规定:“有两种以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分别决定,合并执行。行政拘留处罚合井执行的,最长不超过20日。”关于治安管理处罚合并执行的问题,《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十三条规定:“一人有两种以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分别裁决,合并执行。”扩展资料合并执行的适用条件:1、必须是同一个行政相对人,合并处罚必须是针对同一个行政相对人,若不是同一个行政相对人,就不存在着合并处罚的问题。2、必须存在两种以上(两种)违法行为。存在两种以上违法行为,这是合并处罚的前提条件,若不存在两种以上违法行为,则谈不上合并处罚。3、必须在一定的行政法律关系中,比如行政相对人既有违反《食品安全法》、《产品质量法》的行为,又有违反《刑法》的行为,那么,质监部门不能对违反行政相对人《刑法》的行为合并处罚。4、必须由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实施,比如A企业同时存在无证生产、假冒厂名以及无营业执照的违法行为,那么质监部门只能仅对无证生产和假冒厂名合并处罚,而不能对无照经营行为也合并处罚,应交由工商部门处理。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六条规定:“有两种以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分别决定,合并执行。行政拘留处罚合井执行的,最长不超过20日。”关于治安管理处罚合并执行的问题,《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十三条规定:“一人有两种以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分别裁决,合并执行。”
行政拘留是指法定的行政机关(专指公安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人,在短期内限制人身自由的一种行政处罚。行政拘留是最严厉的一种行政处罚,通常适用于严重违反治安管理但不构成犯罪,而警告、罚款处罚不足以惩戒的情况。因此法律对它的设定及实施条件和程序均有严格的规定。行政拘留裁决权属于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期限一般为10日以内,较重的不超过15日;行政拘留决定宣告后,在申请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被处罚的人及其亲属找到保证人或者按规定交纳保证金的,可申请行政主体暂缓执行行政拘留。行政拘留不同于刑事拘留和司法拘留。

治安管理处罚合并执行是怎么规定的

2,如何规范执行制度

这个问题范围好大啊,,, 制度是最基本的,一个好的执行制度是一个组织提高效率的基础。 鄙人认为,执行制度的设立需要遵守几个原则: 1合法:所谓无规矩不成方圆,谁都想得到自由,谁也都想得到他人的尊重, 只有合法,才能达到人人自益 2合理:符合整个组织和部门管理的需要, 3公平合情:制度设立的最终管理目标是人,在公平(执行者与被执行者) 的前提下尽可能满足执行者的情感需要。 具体来讲: 1 必须明确各个职位的职权范围,什么是规范,鄙人理解为规定范围,就像 各国的边疆,各国都派兵把守,如果不定国界,那么怎么看对方是否 “犯边”。前几年郑州的“馒头办”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 2 确切规定执行权力时的程序,而这个程序也要简明扼要,就像火车的两 条铁轨,控制执行者的个人行为:大家知不知道警察抓住坏蛋说的话:国 内的盖帽会说:他妈的给老子老实点。老外会说:从现在起,你可以保持 缄默,但你说的每一句话都将成为呈堂证物, 3 健全并重视执行监管机制。内部监管上应克服自己人的腐朽思想,外部 监管上应广开言路,设立投诉机制。想想咱们国人的城管们吧,立法上 没有权力来源,群众中没有人民基础,要不是政府的扶持,他们不会有 像今天在城市的地位,也不会有今天如此多关于他们的骂名, 古人云: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 你的小弟们执行,他们就是天,他们又得听你的,你就是道,你又得为自己所在的组织服务,组织就是自然。
这个问题范围好大啊!!!  制度是最基本的,一个好的执行制度是一个组织提高效率的基础。  鄙人认为,执行制度的设立需要遵守几个原则:  1合法:所谓无规矩不成方圆,谁都想得到自由,谁也都想得到他人的尊重,  只有合法,才能达到人人自益  2合理:符合整个组织和部门管理的需要,  3公平合情:制度设立的最终管理目标是人!在公平(执行者与被执行者)  的前提下尽可能满足执行者的情感需要。  具体来讲:  1 必须明确各个职位的职权范围,什么是规范,鄙人理解为规定范围,就像  各国的边疆,各国都派兵把守,如果不定国界,那么怎么看对方是否  “犯边”。前几年郑州的“馒头办”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  2 确切规定执行权力时的程序,而这个程序也要简明扼要,就像火车的两  条铁轨,控制执行者的个人行为:大家知不知道警察抓住坏蛋说的话:国  内的盖帽会说:他妈的给老子老实点。老外会说:从现在起,你可以保持  缄默,但你说的每一句话都将成为呈堂证物!  3 健全并重视执行监管机制。内部监管上应克服自己人的腐朽思想,外部  监管上应广开言路,设立投诉机制。想想咱们国人的城管们吧,立法上  没有权力来源,群众中没有人民基础,要不是政府的扶持,他们不会有  像今天在城市的地位,也不会有今天如此多关于他们的骂名!  古人云: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  你的小弟们执行,他们就是天,他们又得听你的,你就是道,你又得为自己所在的组织服务,组织就是自然。
保证奖惩的落实就差不多了
是天又是道就这么简单啊

如何规范执行制度

3,人民法院是怎样强制执行的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章的规定,我国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通常方法和手段有以下几种:   一、查询、冻结、划拨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   查询是指人民法院向银行、信用合作社等单位调查询问或审查追问有关被申请人存款情况的活动。   冻结是指人民法院在进行诉讼保全或强制执行时,对被申请执行人在银行、信用合作社等金融单位的存款所采取的不准其提取或转移的一种强制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冻结措施时,不得冻结被申请执行人银行账户内国家指明用途的专项资金。但被申请执行人用这些名义隐蔽资金逃避履行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冻结。   冻结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的最长期限为六个月,需要继续冻结的,应在冻结到期前向银行、信用合作社等办理冻结手续,否则,逾期不办理,视为自动解除冻结。   划拨是指人民法院通过银行或者信用合作社等单位,将作为被申请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存款,按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规定的数额划入申请执行人的账户内的执行措施。划拨存款可以在冻结的基础上进行,也可以不经冻结而直接划拨。   人民法院采取查询、冻结、划拨措施时,可直接向银行营业所、储蓄所及信用合作社提出,无需经其上级主管单位同意。外地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到被申请执行人住所地、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银行、信用合作社查询、冻结和划拨存款,不需经当地人民法院同意或者转办手续。当地银行、信用合作社必须协助办理,不得以扣收到期贷款或贷款利息等任何理由拒绝和搪塞。拒绝协助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罚款,建议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给予纪律处分。   二、扣留、提取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   《民事诉讼法》第222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在执行实践中,扣留、提取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是人民法院经常使用的一种执行措施。扣留和提取是紧密相联的两个执行措施,扣留是临时性措施,是将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暂扣下,仍留在原来的单位,不准其动用和转移,促使其在限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如超过期限仍不履行的,即可提取该项收入交付申请执行人。   三、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   被申请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查封是一种临时性措施,是指人民法院对被申请执行人的有关财产贴上封条,就地封存,不准任何人转移和处理的执行措施。   拍卖是人民法院以公开的形式、竞争的方式,按最高的价格当场成交,出售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   变卖是指强制出卖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以所得价款清偿债务的措施。人民法院在 执行中需要变卖被申请执行人财产的,可以交由有关单位变卖,也可以由人民法院直接变卖。由人民法院直接变卖的,变卖前,应就价格问题征求物价等有关部门的意见,变卖的价格应当合理。   人民法院扣留、提取的存款和收入,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财产所得的金钱,应及时交付申请执行人,并结束执行程序。   四、搜查被申请执行人隐匿的财产。   在执行过程中,还会出现被申请执行人不仅逾期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而且还将财产转移起来,拒不向人民法院交待自己真实的财产状况。针对这些情况,《民事诉讼法》第227条第1款规定:“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隐匿财产的,人民法院有权发出搜查令,对被执行人及其住所或者财产隐匿地进行搜查。”   在搜查中,如发现有应依法查封或者扣押的财产时,执行人员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查封、扣押。如果来不及制作查封、扣押裁定的,可先行查封、扣押,然后在48小时内补办。   五、强制被申请执行人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或者单据。   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以及应由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指定一方当事人交付财物或者票证的,执行人员应在做好被申请执行人思想工作的基础上,传唤双方当事人到庭或到指定场所,由被申请执行人将法律文书交付的财物或票证应当直接交付申请执行人签收。被申请执行人不愿当面交付的,也可以将应付的财物或票证先交给执行人员,由执行人员转交。对当事人以外的公民个人持有该项财物或票证的,人民法院应通知其交出。经教育仍不交出的,人民法院就依法强制执行并可按照《民事诉讼法》第103条的规定予以罚款,还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有关单位建议,给予其纪律处分。有关单位持有该项财物或票证的,人民法院应向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由有关单位转交。有关单位和个人持有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或者票证,因其过失被毁损或灭失的,人民法院可责令持有人赔偿。拒不赔偿的,人民法院可按被申请执行财物的实际价值或者票据的实有价值裁定强制执行。   六、强制被申请执行人迁出房屋或者退出土地。   强制迁出房屋或退出土地,是指人民法院执行机构强制搬迁被申请执行人在房屋内或特定土地上的财物,腾出房屋或土地,交给申请执行人的一种执行措施。   七、强制执行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   这是一种特殊的强制措施,由人民法院执行人员按照法律文书的规定,强制被申请执行人完成指定的行为。   八、强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支付迟延履行金。   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是指被申请执行人的义务是交付金钱,在依法强制其履行义务交付金钱的同时,对他拖延履行义务期间的债务利息,要在原有债务利息上增加一倍,按银行同期贷款最高利率计付,从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交付日届满的次日起计算,直至其履行义务之日止。另一种情况是指被申请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非金钱给付义务的,因为拖延履行已给申请执行人造成损失,故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迟延履行金的数额可以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另行决定。   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20条发出的执行通知,除责令被申请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外,并应通知交纳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者迟延履行金。在这两种措施中,既有给申请执行人补偿损失的部分,也有对被申请执行人制裁的部分。   九、强制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   《民事诉讼法》第230条规定:“在执行中,需要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有关财产权证照”是指房产证、土地证、山林所有权证、专利和商标证书、车辆执照等不动产或特定动产的财产权凭证。在执行过程中,有些财产被执行后改变了权利人,只有办理了财产权证的转移手续才算彻底完成执行任务。人民法院的执行人员在办理这些证照转移手续时,需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说明具体要求,通知有关单位协助办理,有关单位有协助办理的义务。

人民法院是怎样强制执行的


文章TAG:执行  规定  治安  治安管理  执行规定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