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新疆国家税务局网站怎么登陆不上

不是新疆网络的问题,是新疆国税局网站的问题,除了国税局还有一些像广电局一些厅局的网站都打不开,可能是国税局的网站在维护或者什么原因吧,等两天再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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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新疆国家税务局官网发票锁死怎么办

拿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去税务大厅解锁。
办事大厅办理解锁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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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新疆人怎么报送税务端

网站报送网站报送指纳税人通过自有系统(ERP)将发票信息数据按照指定格式生成zip压缩包,通过新疆国税纳税服务网站指定接口上报发票信息的报送方式。操作步骤:1、生成报送文件纳税人通过自有系统(ERP)中的“发票数据导出接口”将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发票数据导出为一个zip压缩包文件;2、报送入口登录新疆省国家税务局门户网站,网站地址:https://www.360docs.net/doc/6e6772883.html /依次进入栏目:在线办事 >> 涉税查询 >> 外部发票导入栏目地址:https://www.360docs.net/doc/6e6772883.html /zxbs/sscx/wbfpdr/3、用户登录登陆界面如下图所示。新疆电子发票系统外部发票报送方式说明使用纳税人识别号登录,首次登陆密码为默认密码888888,请在首次登陆后修改密码。文件上传登陆成功后,即可进入文件报送主界面,如下图所示:新疆电子发票系统外部发票报送方式说明点击界面中的“浏览”按钮,选择第1步骤中生成的zip压缩包文件,然后点击“导入”按钮进行发票数据的报送。当见到如下界面,代表系统已经成功接受导入的文件,稍后可在导入界面中查询导入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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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的信息公开指南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进一步提高税收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结合税收工作实际,特编制本指南。一、信息内容分类按照“公开为常规,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本机关将对与行使职能相关的信息和涉及社会公众及纳税人的信息进行公开。公开信息分为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两大类。主动公开类信息主要是:(一)领导简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领导简历等情况;(二)机构设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机构设置情况;(三)主要职能: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主要工作职能;(四)行业概况:全区国税系统基本情况介绍;(五)工作计划:税收工作短期计划和长期规划;(六)工作动态:领导讲话、税收工作动态;(七)税收政策法规:各税种的税收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八)税收征管制度:税收征管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九)办税指南:纳税人的权利和义务、纳税服务工作规范、办税程序、征收管理、税务检查、税收行政收费项目、税务行政处罚、举报投诉监督、税收法律救济、涉税认定结果等;(十)行政许可规定:行政许可有关规定和事项;(十一)非许可审批:非许可审批有关规定和事项;(十二)税务稽查情况:稽查工作规范、稽查工作部署、涉税案件曝光(十三)税收收入统计数据:历年税收收入总数、分地区税收收入数据;(十四)税务队伍建设情况:精神文明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干部教育培训、各类先进评比等情况;(十五)人事管理事项:人事任免、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公示、公务员招录等;(十六)注册税务师管理事项。注册税务师行政管理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注册税务师考试通知、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变更、注销及年检等公告事项等;(十七)重大项目:重大项目执行情况;(十八)政府采购:招标公告、中标公告、成交公告;(十九)其他工作。主动公开信息的具体内容详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依申请公开类信息主要向申请人公开除主动公开以外的涉税政府信息。二、信息公开方式(一)主动公开本机关主要通过下列方式主动公开政府信息:1.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网站2.召开新闻发布会;3.纳税服务热线;4.办税服务厅;5.其他新闻媒体。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以上方式,获取本机关主动公开的信息。(二)依申请公开1.申请申请人提出申请时,应填写《自治区国税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见附件一,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在受理机构领取或自行复制,也可以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网站上下载电子版。申请人申请提供与其自身相关的涉税信息时,应持有效身份证件或证明文件,向受理机构提交书面申请。(1)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申请人在填写电子版《申请表》后,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至受理机构电子邮箱。(2)书面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3)口头申请本机关一般不受理口头申请。如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申请人可以口头申请,受理机构代为填写《申请表》,申请人必须亲自签名或者签章予以确认。2.受理本机关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机构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3.答复本机关收到申请后,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经批准后,可延长15个工作日,并告知申请人。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本机关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本机关按下列情形对申请公开的信息,通过出具《自治区国税局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见附件二)或其他形式予以答复:(1)属于公开范围的,告知该信息或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2)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不予公开的理由;(3)依法不属于本机关公开或者该信息不存在的,及时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公开机关的,告知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4)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正;(5)属于部分公开的政府信息,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6)难以确定是否属于公开范围的,说明暂缓公开的理由和依据。本机关处理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流程请参见《自治区国税局处理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流程图》4.收费标准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 依照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的标准执行。三、监督方式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5,新疆国税网上办税大厅官网httpwwwxjntaxgovcn

新疆国税网上办税大厅官网: http://www.xj-n-tax.gov.cn/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 (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加强土地管理,保护耕地,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占用耕地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为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占用耕地建设农田水利设施的,不缴纳耕地占用税。 本法所称耕地,是指用于种植农作物的土地。 第三条 耕地占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照规定的适用税额一次性征收,应纳税额为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平方米)乘以适用税额。 第四条 耕地占用税的税额如下: (一)人均耕地不超过一亩的地区(以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为单位,下同),每平方米为十元至五十元; (二)人均耕地超过一亩但不超过二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八元至四十元; (三)人均耕地超过二亩但不超过三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六元至三十元; (四)人均耕地超过三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五元至二十五元。 各地区耕地占用税的适用税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人均耕地面积和经济发展等情况,在前款规定的税额幅度内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的平均水平,不得低于本法所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耕地占用税平均税额表》规定的平均税额。 第五条 在人均耕地低于零点五亩的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情况,适当提高耕地占用税的适用税额,但提高的部分不得超过本法第四条第二款确定的适用税额的百分之五十。具体适用税额按照本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程序确定。 第六条 占用基本农田的,应当按照本法第四条第二款或者第五条确定的当地适用税额,加按百分之一百五十征收。 第七条 军事设施、学校、幼儿园、社会福利机构、医疗机构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 铁路线路、公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停机坪、港口、航道、水利工程占用耕地,减按每平方米二元的税额征收耕地占用税。 农村居民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占用耕地新建自用住宅,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其中农村居民经批准搬迁,新建自用住宅占用耕地不超过原宅基地面积的部分,免征耕地占用税。 农村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残疾军人以及符合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农村居民,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新建自用住宅,免征耕地占用税。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国务院可以规定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的其他情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八条 依照本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后,纳税人改变原占地用途,不再属于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情形的,应当按照当地适用税额补缴耕地占用税。 第九条 耕地占用税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第十条 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办理占用耕地手续的书面通知的当日。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申报缴纳耕地占用税。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凭耕地占用税完税凭证或者免税凭证和其他有关文件发放建设用地批准书。 第十一条 纳税人因建设项目施工或者地质勘查临时占用耕地,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纳税人在批准临时占用耕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依法复垦,恢复种植条件的,全额退还已经缴纳的耕地占用税。 第十二条 占用园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渔业水域滩涂以及其他农用地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占用前款规定的农用地的,适用税额可以适当低于本地区按照本法第四条第二款确定的适用税额,但降低的部分不得超过百分之五十。具体适用税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占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农用地建设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的,不缴纳耕地占用税。 第十三条 税务机关应当与相关部门建立耕地占用税涉税信息共享机制和工作配合机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水利等相关部门应当定期向税务机关提供农用地转用、临时占地等信息,协助税务机关加强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 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的纳税申报数据资料异常或者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申报纳税的,可以提请相关部门进行复核,相关部门应当自收到税务机关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税务机关出具复核意见。 第十四条 耕地占用税的征收管理,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纳税人、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本法自9月1日起施行。2007年12月1日国务院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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