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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处罚法定原则要求

行政处罚法定原则要求: 1、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实施行政处罚必须有法定的依据。 2、行政处罚只能由行政机关或者其他有权机关实施。 3、实施行政处罚必须遵守法定的程序。

行政处罚法定原则要求

2,行政处罚法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行政处罚法的基本原则有:处罚法定原则处罚公正公开原则过罚相当原则一事不再罚原则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等
(1)法定原则(2)公正、公开原则(3)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4)法律救济原则
行政处罚法的基本原则有:处罚法定原则、处罚 公正公开原则、过罚相当原则、一事不再罚原则、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等

行政处罚法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3,行政处罚的原则是什么

行政处罚的听证原则区别于处罚原则和听证原则,包括职能的内部分离原则、意思先定原则、司法规则准用原则和技术性审查原则。职能的内部分离原则,是指调查、听证和裁决由行政主体内部的不同机构或人员来实施。意思先定原则,是指尽管相对人有权通过听证而参与行政处罚过程、作意思表示,但行政主体的意志对相对人仍具有支配力。司法规则准用原则,是指行政主体在行政处罚听证的实施中,可以采用有关司法规则但应灵活运用。技术性审查原则,是指行政主体在行政处罚听证中的任务是审查事实的真实性、证据的可靠性和适用法律的准确性,而不是调查和裁决

行政处罚的原则是什么

4,行政处罚程序的原则

行政处罚程序的原则:(一)行政处罚执行程序原则包括处罚法定原则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二)行政处罚执行程序原则包括公正公开的原则行政处罚法第四条规定,行政处罚执行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三)行政处罚执行程序原则包括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行政处罚法第五条规定,进行行政处罚执行,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设定和进行行政处罚执行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四)行政处罚执行程序原则包括保障当事人陈述权利原则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五)行政处罚执行程序原则包括一事不再罚原则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执行。

5,行政处罚有哪些原则

行政处罚有哪些原则可以参照下列内容:第一、法定原则处罚法定原则是行政合法性原则在行政处罚行为中的集中体现。主要内容是:1.处罚依据是法定的;2.实施处罚的主体是法定的;3.实施处罚的职权是法定的;4.处罚程序是法定的。第二、三公原则公开、公正、公平原则处罚公开原则是指行政处罚的依据及处罚中的有关内容必须公开。处罚公正原则要求不能违反公正的程序。处罚公平原则要求行政主体在行政处罚中必须依法裁判,公平地处罚违法行为人。既不能同等情况给予不同处罚,也不能不同情况给予相同处罚。第三、适应违法行为原则实施的行政处罚,必须与受罚人的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相适应,亦即行政处罚的种类、轻重程度及其减免均应与违法行为相适应。第四、一事不再罚原则一行为不再罚原则应在四个层面上运作。(1)一行为不再理。(2)一行为不再罚。(3)一行为不再同种罚。(4)一行为不得两次以上罚款。当然,一行为不再罚也不是一个恒定的法律原则,它有以下几个例外:合并处罚、一事多层罚、一事罚多人、一事多行为。第五、结合教育原则行政处罚是法律制裁的一种形式,但又不仅仅是一种制裁,它兼有惩戒与教育的双重功能。处罚不是目的,而是手段,通过处罚达到教育的目的。行政机关在行政处罚的适用中应当始终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第六、民事刑事责任适用原则民事刑事适用原则是指不免除民事责任、不取代刑事责任的原则。行政相对方因违法受到行政处罚,其违法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法行为严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以已给予行政处罚而免于追究其民事责任或刑事责任。因为行政制裁与民事制裁、刑事制裁的性质及对象等是不同的。第七、申诉和赔偿原则相对方对行政主体给予的行政处罚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有权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相对方因违法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提出赔偿要求。在行政处罚中必须提供充分的救济,才能真正保障相对方的权利。第八、处罚追究时效原则自违法行为终止之日算起,二年内未追究责任的不再处罚。单行条例中另有规定的依规定。

6,行政处罚的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指的是什么是犯罪,有哪些犯罪,各种犯罪构成条件是什么,有哪些刑种,各个刑种如何适用,以及各种罪的具体量刑幅度如何等,均由刑法加以规定。对于刑法分则没有规定为犯罪的行为,不得定罪处罚。
(一)处罚法定原则这项原则的法律依据是《行政处罚法》的第三条规定,其具体要求有四:第一,对公民和组织实施行政处罚必须有法定依据,法无明文规定不得处罚。第二,行政处罚必须由有权设定行政处罚的国家机关在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权限范围内设定,并以法定的程序制定、公布;无权的,不得设定;有权的,也不得越权设定;不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第三,实施行政处罚应当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其他机关或者组织必须经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明确的授权或者经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委托才有权实施行政处罚。第四,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严格依法定程序进行。(二)公正、公开原则 《行政处罚法》第四条第一款是此项原则的法律依据。 公正原则包括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实体公正具体表现在:行政机关的处罚行为要前后一致;作出的处罚决定应与相对人应受的处罚成比例;符合行政惯例等。程序公正是指行政机关在进行行政处罚时,在程序上平等地对待各方当事人,排除各种可能造成不平等或偏见的因素,这一原则是通过回避制度、调查制度、听证制度(案例《处罚程序不合法 质监局被判败诉》)等一系列客观的制度实现的。(三)处罚与违法行为相适应原则该原则是依据《行政处罚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这一原则要求行政处罚的轻重程度表现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性的大小相对称,重者重罚,轻者轻罚,处罚不能过轻也不能过重,过轻则不能有效地阻止违法行为的发生,过重则会侵害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违背公正原则。(四)一事不再罚原则《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这是一事不再罚原则的法律依据。在行政处罚法中,一事不再罚原则的含义是: 1、对同一违法行为,一个机关已经给予罚款处罚的,其他机关不得再次给予罚款处罚。 2、如果一个机关已经给予罚款以外的其他种类处罚,如暂扣许可证或者暂扣执照等,其他机关是否可以再次给予相同的处罚,行政处罚法没有明确规定。但根据过罚相当原则,对同一违法行为,一个机关已经给予处罚的,其他机关不应再次给予相同的处罚,否则,就违背了过罚相当原则。 3、至于是否可以给予其他种类的行政处罚,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区别对待。一般来说,一个机关给予的处罚已经足以纠正违法行为的,其他机关不应再给予其他处罚。如果一个机关给予的处罚还不足以纠正违法行为,则其他机关可以再给予其他处罚。因此,其他机关决定给予的处罚应当是前一个机关无权给予的处罚,如果前一个机关有权给予的处罚而没有给予,说明该违法行为不必给予该种处罚,则其他机关不应给予此种处罚。(五)效率原则效率原则是指为了使行政处罚有效和使违法者受到惩处和教育,在保障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行政处罚程序的设立应简单、迅速、及时,以利于行政效率的提高。这一原则主要是通过简易程序、时效制度和不停止执行制度来实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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