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遗憾的是,末位淘汰总是被很多人认为是放之四海而皆准的绩效管理方法,这是一个很大的误区,基于以上前提条件,末位淘汰系统才能有效实施,从而实现企业的“活力曲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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