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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22新规定

2022年婚姻法新规定有以下3点:1、新增了离婚冷静期。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一方反悔离婚的,那么可以在30天内撤回离婚申请;2、明确判决不准离婚后,分居又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法院允许离婚;3、夫妻一方挥霍财产,离婚时法院可以少分或不分财产给挥霍财产的一方。婚姻法规定,夫妻离婚要符合以下五个要求其中一种。第一种:无法提供原件。新婚姻法规定,如果夫妻两个人办离婚证的时候,不能提供原有的结婚证件,那么是无法办理离婚的。第二种:夫妻双方协商自愿同意离婚。这个要求是最简单的条件,毕竟有时候两个人在一起,经常闹矛盾导致无法正常维系双方的婚姻关系,这种只要双方自愿协商离婚成功,就能办理离婚。第三种:夫妻双方分居两年的。在离婚的时候,经常会有一人不愿放手,可以两个人在生活中却经常因为各种矛盾吵架,这时候双方就可以分开居住,在两年以后就可以正式向有关部门提出离婚申请。第四种:夫妻双方中有人生活作风存在缺陷。这里的生活作风缺陷讲的是黄赌毒的现象,如果夫妻双方中有一人染上这些恶习,对家庭、对亲人造成了严重伤害或者打击,并且屡教不改的,是可以直接申请离婚的。第五种:夫妻双方中有人实施家暴行为。很多人被家暴后迫于害怕和家人不敢离婚,结果就引发了更多次的家暴,对自身的身体和感情都造成了伤害,所以如果在婚姻期间,夫妻有一方多次家暴,只要提供相关证据就可以申请离婚了。第六种:女方怀孕期。在婚姻法中,如果女方在怀孕期间或者哺乳期,男方都是不能提出离婚的,除非特殊情况。第七种:军人家庭。如果和军人结婚了,那么在离婚之前一定要征得男方的同意。如果男方不同意,或者没有什么重大错误的,是不允许离婚的。第八种:夫妻双方中有人失踪。在夫妻的婚姻关系还存在的时候,夫妻双方有人因为逃避责任或者关系不合,导致联系不到他人或者消失不见,多方寻找后依旧没有找到的,只要时间长达两年之久,另一方就可以向法院提出离婚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22新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一章 原则第一条 废除包办强迫、男尊女卑、漠视子女利益的封建主义婚姻制度。实行男女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权利平等、保护妇女和子女合法权益的新民主主义婚姻制度。第二条 禁止重婚、纳妾。禁止童养媳。禁止干涉寡妇婚姻自由。禁止任何人藉婚姻关系问题索取财物。第二章 结婚第三条 结婚须男女双方本人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第四条 男二十岁,女十八岁,始得结婚。第五条 男女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禁止结婚:  一、为直系血亲,或为同胞的兄弟姊妹和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姊妹者;  其他五代内的旁系血亲间禁止结婚的问题,从习惯。  二、有生理缺陷不能发生性行为者。  三、患花柳病或精神失常未经治愈,患麻风或其他在医学上认为不应结婚之疾病者。第六条 结婚应男女双方亲到所在地(区、乡)人民政府登记。凡合于本法规定的结婚,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即发给结婚证。  凡不合于本法规定的结婚,不予登记。第三章 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第七条 夫妻为共同生活的伴侣,在家庭中地位平等。第八条 夫妻有互爱互敬、互相帮助、互相扶养、和睦团结、劳动生产、抚育子女,为家庭幸福和新社会建设而共同奋斗的义务。第九条 夫妻双方均有选择职业、参加工作和参加社会活动的自由。第十条 夫妻双方对于家庭财产有平等的所有权与处理权。第十一条 夫妻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第十二条 夫妻有互相继承遗产的权利。第四章 父母子女间的关系第十三条 父母对于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于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双方均不得虐待或遗弃。  养父母与养子女相互间的关系,适用前项规定。  溺婴或其他类似的犯罪行为,严加禁止。第十四条 父母子女有互相继承遗产的权利。第十五条 非婚生子女享受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或歧视。  非婚生子女经生母或其他人证物证证明其生父者,其生父应负担子女必需的生活费和教育费全部或一部;直至子女十八岁为止。如经生母同意,生父可将子女领回抚养。  生母和他人结婚,原生子女的抚养,适用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第十六条 夫对于其妻所抚养与前夫所生的子女或妻对于其夫所抚养与前妻所生的子女,不得虐待或歧视。第五章 离婚第十七条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男女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的,经区人民政府和司法机关调解无效时,亦准予离婚。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双方应向区人民政府登记,领取离婚证;区人民政府查明确系双方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确有适当处理时,应即发给离婚证。男女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的,得由区人民政府进行调解;如调解无效时,应即转报县或市人民法院处理;区人民政府并不得阻止或妨碍男女任何一方向县或市人民法院申诉。县或市人民法院对离婚案件,也应首先进行调解;如调解无效时,即行判决。  离婚后,如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应向区人民政府进行恢复结婚的登记;区人民政府应予以登记,并发给恢复结婚证。第十八条 女方怀孕期间,男方不得提出离婚;男方要求离婚,须于女方分娩一年后,始得提出。但女方提出离婚的,不在此限。第十九条 现役革命军人与家庭有通讯关系的,其配偶提出离婚,须得革命军人的同意。  自本法公布之日起,如革命军人与家庭两年无通讯关系,其配偶要求离婚,得准予离婚。在本法公布前,如革命军人与家庭已有两年以上无通讯关系,而在本法公布后,又与家庭有一年无通讯关系,其配偶要求离婚,也得准予离婚。第六章 离婚后子女的抚养和教育第二十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血亲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灭。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方或母方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所生的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责任。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均愿抚养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利益判决。第二十一条 离婚后,女方抚养的子女,男方应负担必需的生活费和教育费全部或一部,负担费用的多寡及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费用支付的办法,为付现金或实物或代小孩耕种分得的田地等。  离婚时,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3,中国婚姻法

《民法典》第四编 婚姻家庭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八百一十八条 因婚姻家庭产生的民事关系,适用本编。  第八百一十九条 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  第八百二十条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第八百二十一条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  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第八百二十二条 亲属包括配偶、血亲和姻亲。  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为近亲属。  共同生活的公婆、岳父母、儿媳、女婿,视为近亲属。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为家庭成员。  第二章 结 婚  第八百二十三条 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者任何组织、个人加以干涉。  第八百二十四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第八百二十五条 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第八百二十六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  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 登记。  第八百二十七条 登记结婚后,根据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第八百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未到法定婚龄的;  (四)以伪造、变造、冒用证件等方式骗取结婚登记的。  第八百二十九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  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  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八百三十条 一方患有严重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  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 一年内提出。  第八百三十一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第三章 家庭关系  第一节 夫妻关系  第八百三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家庭关系中地位平等。  第八百三十三条 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  第八百三十四条 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或者干涉。  第八百三十五条 夫妻双方平等享有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共同承担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第八百三十六条 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给付扶养费的权利。  第八百三十七条 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夫妻之间对一方可以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范围的限制,不得 对抗善意相对人。  第八百三十八条 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第八百三十九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和其他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所得的财产,但是本法第八百四十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八百四十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损害赔偿和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者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八百四十一条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八百三十九条、第八百四十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 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 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第八百四十二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第二节 父母子女关系和其他近亲属关系  第八百四十三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无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 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第八百四十四条 父母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未成年子女造成他人损害的,父母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八百四十五条 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  第八百四十六条 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离婚、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 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  第八百四十七条 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第八百四十八条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 任何组织、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 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第八百四十九条 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者歧视。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第八百五十条 对亲子关系有异议的,父、母或者成年子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或者否认亲子关系。  第八百五十一条 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 抚养的义务。  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 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第八百五十二条 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养的义务。  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 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婚姻法是1950年5月1日公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并根据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新婚姻法全文共六章,包括总则、结婚、家庭关系、离婚、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附则,共51条。内容以调整婚姻关系为主,同时涉及家庭人身关系、财产关系等方面的重要问题。2011年8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婚姻法最新的司法解释。《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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