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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非法养狗违犯国家何条例

每个城市都是自己的《养犬条例》

非法养狗违犯国家何条例

2,陕西养狗条例管理条例2020

西安市限制养犬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人身健康和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限制和规范养犬行为,根据《西安市限制养犬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养犬登记、年检、变更、补证、领养、收容、相关行业组织、临时举办犬类展览、竞赛、表演和犬类经营活动的备案,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公安局是本市限制养犬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分、县局负责本辖区内限制养犬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养犬人、养犬单位必须办理《养犬登记证》。犬类交易市场开设的经营门店除外。   第二章 职 责  第五条 市公安局设立限制养犬管理办公室,分、县局设立限制养犬管理机构,派出所由一名所长负责限制养犬管理工作。  第六条 市公安局限制养犬管理办公室的职责:(一) 协调、指导、督促、检查分、县局的管理工作;(二) 制定贯彻落实《条例》的具体规定,组织实施各项管理工作的开展;(三) 协调政府、相关各行政管理部门,解决管理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四) 接收、管理分、县局及群众送交的流浪犬、走失犬和无证犬;(五)建立犬类管理信息系统和犬只管理电子档案;(六) 受理公民投诉、举报;(七) 审批社会团体收容流浪犬只和临时举办犬类展览、竞赛、表演等活动;(八) 在必要时,对违法养犬、非法交易行为直接进行查处;(九) 办理《养犬登记证》、年检、变更及补证;(十) 制作各类证照。  第七条 分、县局限制养犬管理办公室的职责:(一) 落实上级主管部门的各项工作部署;(二) 协调区、县政府、乡、镇、街道办及各行政部门管理本辖区的管理工作;(三) 指导、督促、检查派出所的管理工作;(四) 办理《养犬登记证》、年检、变更及补证;(五) 查处违法养犬、非法交易行为及犬只伤人事件;(六) 收缴流浪犬、走失犬和无证犬;(七) 受理公民投诉、举报。

陕西养狗条例管理条例2020

3,法律对家养狗及其主人的有关规定

对养狗伤人的,民法通则有规定,主人要承担赔偿责任,除非能证明是第三人的过错造成的.对于管理方面,各个城市的规定不同,有的地方有规定,有的地方没有.北京就有.具体要查当地的地方法规.

法律对家养狗及其主人的有关规定

4,昆明新的养犬条例实行后能带狗狗去以前不能去的地方吗

要看你家狗狗去的地方是否在昆明市养犬条例规定的重点区域范围内,一般来说商业道路、步行街、广场是不能带狗去的。
10月6日开始集中办理狗证 ,我养的又是大狗 又在重点监控区域 我简直无言啊
能的,

5,城市养狗规定

养犬人必须定期为犬注射预防狂犬病疫苗,不得遗弃所养犬,养犬人放弃所养犬只的,应送交区县养犬管理部门。在重点管理区内,每户只准养一只犬,不得养大型犬、烈性犬,对违规饲养的,依据《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予以处罚。 一般管理区饲养大型犬、烈性犬的必须实行拴养或者圈养,不得出户遛犬,对违规出户的,依据《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予以处罚。

6,养狗有什么法律规定吗

我们这的法规如下:携犬进入公共场所的,对责任人处以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犬,吊销《养犬许可证》;纵容犬伤害他人的,对责任人处以2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但涉及到狗在无人看管的情况下咬死人的条文,却还是空白应该。 但具体还是要看地方法规,物业公司无权做这样的规定,当然你要和他硬碰硬的话,首先你的狗狗要上牌了,符合地方规定。
城市里是不能养烈性犬的,还有狗狗都要办户口的。以后出了问题有保障。咬了人的话,肯定要赔偿的咯,
有,很多的,不能随地大小便,不能咬人,要打狂犬病针,还要办狗证 否者你的狗可能被打死

7,养狗违反了那条法律

关于养犬的法律条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章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第七十八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第七十九条 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八十条 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八十一条 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第八十二条 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原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第八十三条 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第八十四条 饲养动物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妨害他人生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七十八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第七十九条 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采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仅在被侵权人具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时,才可以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不仅如此,还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证明责任。所以小孩被咬,动物的饲养人、管理人是不能免责的。

8,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的内容

个人认养犬应具备四条件: 目前留检所实行电话预约认养的方式,市民电话预约确认后,持住所地居(村)委会出具的同意养犬证明及本人有效的身份证件到留检所办理认养犬只手续。 个人养犬应具备的条件:有合法身份证明;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固定住所且独户居住;住所在禁止养犬区域以外。 北京市发出关于开展养犬管理专项整治的通知 2006年11月07日 13:26 11月6日,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农业局、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联合发出了关于开展养犬管理专项整治通知,并公布了养犬管理举报电话。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通知如下: 一、本市东城区、西城区、崇文区、宣武区、朝阳区、海淀区、丰台区、石景山区、亦庄经济开发区为重点管理区,其他区、县为一般管理区。重点管理区内农村地区,已经区人民政府决定,按照一般管理区进行管理。一般管理区内的城镇和人口聚集区域,已经区、县人民政府决定,按照重点管理区进行管理。 二、在重点管理区内,每户只准养一只犬,不得养大型犬、烈性犬,对违规饲养的,依据《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予以处罚。 三、一般管理区饲养大型犬、烈性犬的必须实行拴养或者圈养,不得出户遛犬,对违规出户的,依据《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予以处罚。 四、养犬人必须定期为犬注射预防狂犬病疫苗,不得遗弃所养犬,养犬人放弃所养犬只的,应送交区县养犬管理部门。 五、养犬人严禁携犬进入市场、商店、商业街区、饭店、公园、公共绿地、学校医院、展览馆、影剧院、体育场馆、社区公共健身场所、游乐场、候车室、风景游览区等公共场所。对违规进入上述地区遛犬的,依据《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予以处罚。 六、养犬人携犬出户时,必须对犬束犬链,由成年人牵领,并携带养犬登记证,注意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对违反上述行为的,依据《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予以处罚。 七、养犬人携犬出户时,对犬在户外排泄的粪便,携犬人应当立即清除。对违反上述行为的,依据《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第三十条予以处罚。 八、未办理养犬登记手续的单位及养犬人,应在本通告公布之日起10日内,到属地公安机关办理养犬登记证,逾期不办理的,依据《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予以处罚。 九、在重点管理区饲养大型犬、烈性犬的单位及养犬人,应在本通告公布之日起10日内,将犬迁移到一般管理区饲养或送交区县养犬管理部门,逾期不迁移或不送交的,依据《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予以处罚。 十、从事犬类养殖、销售,举办犬展览,开办动物诊疗机构或者从事其他犬类经营活动的,应当取得畜牧兽医行政部门的许可,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注册,并向公安机关备案。禁养区、重点管理区内禁止从事犬类养殖、销售和举办犬展览。对违法从事犬类经营活动的,依据《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予以处罚。 十一、对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因养犬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因养犬致人重伤或死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十二、广大市民要充分认识违法养犬给城市卫生防疫、市民身体健康乃至生命安全所带来的严重影响和危害,积极向有关部门举报违规养犬行为,凡经查证属实的,对举报人给予奖励;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依法从严惩处。 不文明养犬九大问题: 1.重点管理区饲养大型犬、烈性犬 2.无证养犬 3.一户养多犬 4.遛犬不拴犬链、违规进入公共场所 5.犬破坏市容环境卫生 6.犬扰民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7.流浪犬 8.非法犬类交易市场及街头非法贩犬 9.犬医院、犬商店等涉犬单位超范围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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