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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休谟问题也被称为什么

归纳问题 还有 就是因果问题。 可以查看例子,黑天鹅之问。

休谟问题也被称为什么

2,休谟问题涉及哪些内容

休谟问题,是18世纪英国哲学家大卫.休谟(David Hume 、1711年旧历4月26日(注:新历是1711年5月7日:18世纪旧历比新历早11天)-1776年8月25日)首先提出的,是个未能很好解决的哲学问题,主要是指因果问题和归纳问题。

休谟问题涉及哪些内容

3,什么是休莫问题

休谟问题,即所谓从“是”能否推出“应该”,也即“事实”命题能否推导出“价值”命题,它是休谟在《人性论》中提出的一个著名问题。这个问题在西方近代哲学史上占据重要位置,许多著名哲学家纷纷介入,但终未有效破解。近年来,中国哲学家对这个问题的探讨也表现出高度的热情,仍然无法切入休谟问题的本质。笔者认为,休莫问题是一个十分重大的哲学命题,它集中体现了社会科学与自然科学的关系问题,它能否顺利解决直接制约着整个社会科学的发展方向与发展速度。
兰生幽谷,不为莫服而不芳;舟在江海,不为莫乘而不浮;君子行义,不为莫知而止休。语出 刘安《淮南子·说山训》兰:香草名。幽谷:僻静的山谷。莫服、莫乘:没有人佩带、乘坐。行义:施行仁义。不为莫知而止休:不因没有人知道而停止。翻译:兰花生长在无人的山谷,不会因为没人看而不芳香;船在江河上,不会因为没有人乘坐而不浮在水上;君子做事,不会因为没人知道而停止不做。比喻君子行仁义之事不求名不避宠。 第一句化用《孔子家语·在厄》"芝兰生幽谷,不以无人而不芳。”以兰喻君子,强调修心养性。第二句以舟喻人,强调人生沉浮时坚守气节。

什么是休莫问题

4,休谟问题的重要意义

不难发现,休莫问题(即“是”与“应该”的关系问题)实际上集中反映了事实与价值的关系问题,集中反映了自然规律与社会规律的关系问题,也集中反映了自然科学与社会科学的关系问题,因此彻底解决休莫问题将会对自然科学与社会科学的发展产生十分巨大的影响。1、为社会科学全面走向自然科学铺平了道路。价值问题是社会科学所要解决的核心问题,价值理论是整个社会科学的基础理论,休莫问题的解决可以帮助人们从“事实”角度看“价值”,从能量角度定义价值,有利于实现价值理论的统一化、数学化和自然科学化,最终实现社会科学的统一化、数学化和自然科学化,从而为最终消除社会科学中普遍存在的主观性、歧义性和模糊性奠定基础。2、把唯物主义彻底贯彻到了精神领域(特别是情感领域)。长期以来,休模问题把自然科学与“精神科学”彻底隔离开来,使唯心主义思想长期占据精神科学领域,学术界普遍认为:精神科学(如道德科学)与自然科学完全独立,价值判断只是一种主观意识、根本无法被科学确证;自然科学受普遍而必然的永恒自然规律制约,而精神科学的规则总是约定俗成的;自然科学的历史发展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而精神科学可以为人类所规划;自然科学强调的是一种说明,而精神科学主要强调理解,前者强调的是一种因果关系的揭示,后者则讲究一种体验。休莫问题的解决可以帮助人们认识到,人类社会是自然界的物质运动形式,社会规律是自然规律的复杂表现形式,精神科学是自然科学的复杂表现形式,完全可以从自然科学的基本公理中推导出来,这就为唯物主义彻底贯彻到精神科学领域扫除了障碍。但是,需要注意的是,休谟问题至今尚未真正得到解决。正因为“价值”是相对的,因人而异的,所以这一问题也永远不可能真正得到解决,这一点已经在上一节中作出了论述。唯物主义者虽然想把唯物主义贯彻到精神领域,但这是永远也不可能做到的。因为精神和物质,在本质上是完全不同的东西,一个是主观,一个是客观。就如同怀疑论者经常使用的“桶中脑实验”(英国哲学家普南(Putnam)提出,有的版本也翻译为“缸中脑”)描述的那样。 我们对于这个世界的认识,其实完全只是一种主观的判断,这种判断和真实的“客观世界”是否一致,我们永远也不可能知道。(虽然某些唯物主义者总喜欢用“无数次的实践”来证明主观与客观理论上最终能达到这种一致性,但实际上,“无数次的实践”是不可能做到的。所以说这只是一种空想罢了。)
休谟关于科学与价值断然二分的观点往往被称为休谟原理或休谟论题。在哲学史和思想史上,休谟原理是一个具有重大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的命题。 在20世纪有关科学和哲学关系的系统阐述中,关于“应该是什么”的命题从来也不能从关于“是什么”的命题中推导出来,即价值不能从事实中推导出来。这个休谟原理对于学者颇有吸 引力,怀特海、彭加勒、韦伯、桑巴特、维也纳学派的实证论者、罗宾斯传统中的牛津经济学家、穆尔和艾尔传统中的情感论者、弗兰克·奈特和希尔顿·弗里德曼传统中的芝加哥经济学家,都持有休谟的观点或受到休谟原理的影响。例如,哲人科学家彭加勒纯粹从语法和逻辑上对休谟原理加以说明:如果三段论中的两个前提都是陈述句,那么结论也将是陈述句。科学原理和几何学公设都是陈述句,逻辑学家能由此推出祈使句,即他从未获得肯定道德或违背道德的命题。爱因斯坦向来赞成休谟原理:是什么的知识并未向应该是什么直接敞开大门。美国哲学家杜威也推崇休谟原理:价值是规范性的,而事实是描述性的,其间的鸿沟无法跨越。

5,请问什么是休谟问题

休谟认为人类的理智有两种作用,即推断各种事实和比较各个观念。同样,人类的知识也分为两类,一类是关于实际事情的知识;包括自然科学、自然哲学和历史学等,这是建立在经验基础上的因果性知识;另一类是抽象科学和证明的知识,即数学知识。他认为这后一类知识的命题,只凭思想的作用就可以推导出来,无需依据宇宙中任何地方存在的任何东西。休谟认为建立在经验基础上的因果性知识构成了大部分的人类知识,是一切人类行为的源泉。因此,他着重地探讨了因果性问题。1.原因和结果必须是在空间上和时间上互相接近的。2.原因必须是先于结果。3.原因与结果之间必须有一种恒常的结合。构成因果关系的,主要是这种性质。4.同样的原因永远产生同样结果,同样结果也永远只能发生于同样原因。这个原则我们是由经验得来的,并且是我们大部分哲学推理的根源。因为当我们借着任何清楚的实验已经发现出任何现象的原因或结果的时候,我们不等待这个最初关系观念所由以得来的那种恒常重复,立刻就把我们的观察推到每一个同类现象上。5.还有另外一个原则是依靠着这个原则的,就是:当若干不同的对象产生了同样结果时,那一定是借着我们所发现的它们的某种共同性质。因为相似的结果既然涵摄相似的原因,所以我们必须永远把那种原因作用归之于我们所发现为互相类似的那个条件。6.下面的原则也是建立于同样的理由。两个相似对象的结果中的差异,必然是由它们互相差异的那一点而来。因为相似的原因既然永远产生相似的结果,那么在任何例子中我们如果不能实现我们的预料,我们便必须断言,这种不规则性是由那些原因中某种差异而来。7.当任何对象随着它的原因的增减而增减时,那个对象就应该被认为是一个复合的结果,是由原因中几个不同部分所发生的几个不同结果联合而生。这里人们假设,原因的一个部分的不存在或存在永远伴有结果中一个相应部分的不存在或存在。这个恒常的结合就充分证明了一个部分是另一个部分的原因。不过我们必须小心不要从少数实验中推出这样一个结论。例如某种程度的热给人以快乐;如果你减少那种热,快乐也就降低;不过并不能由此推断说,如果你把热加大到超出了某种限度,快乐也同样会增加;因为这时我们发现,快乐就变为痛苦了。8.我所要提出的最后第八条规则是:“如果一个对象完整地存在了任何一个时期,而却没有产生任何结果,那末它便不是那个结果的惟一原因,而还需要被其他可以推进它的影响和作用的某种原则所协助。因为相似的结果既是必然在接近的时间和地点中跟随着相似的原因,所以它们的暂时分离就表明,这些原因是不完全的原因。”(注:休谟:《人性论》上册,关文运译,商务印书馆,1997年,第199-200页。)第4条说“同样的原因永远产生同样结果,同样结果也永远只能发生于同样原因。”这表明原因和结果是一一对应的,从而排除了“一因多果”和“一果多因”的可能性。第5条说“当若干不同的对象产生了同样结果时,那一定是借着我们所发现的它们的某种共同性质。”这正是要排除“一果多因”。“一果多因”只是一种假象,对于一个结果来说,真正的原因只有一个,即这多个“原因”中所包含的某种共同性质。第6条说“两个相似对象的结果中的差异,必然是由它们互相差异的那一点而来。”这是要排除“一因多果”。这里“两个相似对象”是指那“同一原因”,只要它们的结果有差异,那么它们之间一定也有差异,因而不是真正的同一原因。所谓的“一因多果”实际上是多因多果。第7条说“当任何对象随着它的原因的增减而增减时,那个对象就应该被认为是一个复合的结果,是由原因中几个不同部分所发生的几个不同结果联合而生。”这是关于复合因果关系的。这一条也依赖于第4条即原因和结果一一对应。结果中的一部分的存在与否(增减)伴随原因中的一部分的存在与否(增减),表明这两部分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因而原因中其余部分与结果中其余部分之间具有因果关系。这实际上就是密尔方法中的“剩余法”。不过,休谟在这一条中的表述有含混之处,他没有区分质的增减和量的增减。复合因果关系表现为质的增减的伴随关系,即原因中增减一个部分或因素导致结果中增减一个部分或因素。而量的增减则是对简单因果关系而言的,如在一定范围内,热度的增减伴随舒服程度的增减,则热是导致舒服的原因,但热往往不是复合原因,而是简单原因。在谈论热与舒服之间的因果关系的时候,休谟无意中谈到因果关系的条件依赖性。热既可成为舒服的原因,也可成为痛苦的原因,这取决于所处的条件是什么。当某一热度范围确定以后,热的增加只会导致舒服而不会导致痛苦;换另一热度范围,热的增加只会导致痛苦而不会导致舒服。这表明,在一定条件下,原因和结果是一一对应的,但离开一定条件泛泛而谈时,便出现所谓的“一因多果”或“一果多因”了。因此,休谟的第4条应改为:在一定的条件下,同样的原因永远产生同样结果,同样结果也永远只能发生于同样原因。休谟对因果关系的条件依赖性只是偶尔谈及,并未给予充分重视,这是他的因果理论的一个重大缺陷。第8条是表述最模糊的。因为任何现象都有与之伴随的现象,除非世界末日来临,在这个意义上不会出现休谟所说的情况,即“一个对象完整地存在了任何一个时期,而却没有产生任何结果”。不过,考虑到第4条原则,这里所说的结果是与那个原因具有一一对应关系的,因此,这句话的意思是:一个对象似乎完整地存在了任何一个时期,而却没有产生惟一与它对应的那个结果。相应地,第8条的意思是: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可以断定,那个“完整的”对象作为原因并不完整,一定还有其他被忽略的因素,即“其他可以推进它的影响和作用的某种原则”。这便导致一个问题:我们凭什么断定那个存在了一定时期的对象必须会有一个惟一对应于它的结果?既然它缺少了某些要素,那它就不是原来以为的那个原因,而是一个新的对象,因而有可能不产生任何与它对应的结果;我们凭什么排除它没有任何结果的可能性?为解决这个问题,我们必须引进一个原则即“普遍因果性原则”。其实,这条原则也是第7条所依赖的,否则,没有理由断言“原因的一个部分的不存在或存在永远伴有结果中一个相应部分的不存在或存在”。

6,怎样理解休谟难题

休谟的观点是: 1、“是”与“不是”(实然关系,事实判断)和“应该”与“不应该”(应然关系,价值判断)是两种完全不同的关系2、对于一个事物作出“是”与“不是”的判断,不能直接得出“应该”与“不应该”的结论3、从前者到后者的转换,必须通过论述和说明。 例如:乌鸦是黑的。不能推出乌鸦应该是黑的。要认定乌鸦是而且应该是黑的,必须经过论证。
休谟问题,即所谓从“是”能否推出“应该”,也即“事实”命题能否推导出“价值”命题,它是休谟在《人性论》中提出的一个著名问题。这个问题在西方近代哲学史上占据重要位置,许多著名哲学家纷纷介入,但终未有效破解。近年来,中国哲学家对这个问题的探讨也表现出高度的热情,仍然无法切入休谟问题的本质。笔者认为,休莫问题是一个十分重大的哲学命题,它集中体现了社会科学与自然科学的关系问题,它能否顺利解决直接制约着整个社会科学的发展方向与发展速度。一、休模问题的由来以前的一些哲学家认为,道德可以像几何学或代数学那样论证其确定性,但是,休谟认为,对于道德问题,科学是无能为力的,科学只能回答“是什么”的问题,而不能告诉我们“应该怎样”的问题。他在《人性论》中写道:“在我所遇到的每一个道德学体系中,我一向注意到,作者在一个时期是照平常的推理方式进行的,……可是突然之间,我却大吃一惊地发现,我所遇到的不再是命题中经常的是与不是等连系词,而是没有一个命题不是由一个应该或一个不应该联系起来的。这个变化虽是不知不觉的,却是有极其重大的关系的。因为这个应该或不应该既然表示一种新的关系或肯定,所以就必需加以论述和说明;同时对于这种似乎完全不可思议的事情,即这个新关系如何能由完全不同的另外一些关系推出来的,也应当举出理由加以说明。不过作者们通常既然不是这样谨慎从事,所以我倒想向读者们建议要留神提防;而且我相信,这样一点点的注意就会推翻一切通俗的道德学体系……”。尽管休谟自己没有明确回答自己提出的问题,但它的意思却是否定的,即从“是”中不能推出“应该”。严格说来,休模问题并非指事实与价值的关系问题,而是指事实命题与价值命题的关系问题,由于事实命题一般以“is”为系词,而价值命题一般以“ought”为系词,所以休模问题又称“实然与应然问题”。二、对于休模问题的争论休模问题主要是指事实命题与价值命题的关系问题,它包括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是不能从事实命题直接推导出价值命题;二是价值判断不能被科学所认识和证立。对于休莫问题的争论主要表现在自然主义与非自然主义、直觉主义与不可直观主义、情感主义、规约主义、描述主义等几大流派之间。而这些流派可以归纳为两大基本学统,即认识主义和非认识主义,前者认为道德命题是有意义的,可以被认知和确证,而后者则怀疑前者的看法。1、自然主义与非自然主义。自然主义是用自然属性去规定和说明道德的理论,它认为,道德的善恶就是事物的自然属性,即事物的可经验地加以观察的属性,如快乐、幸福、兴趣等。或者说所有的道德与价值属性,都能借助事实来定义,或者翻译为事实的属性,因此从是或事实判断推导出或派生出应当或伦理判断就是可能的;非自然主义伦理学是用某种形而上的、超验的判断来作为伦理或价值判断的基础,它认为,道德的善恶既不能通过经验事实加以证实,也不能从经验事实中推导出来的。2、直觉主义。以摩尔为代表的直觉主义认为,无论自然主义与非自然主义伦理学都犯了自然主义的谬误。所谓自然主义的谬误,就是在本质上混淆善与善的事物,并以自然性事实或超自然的实在来规定、定义善的各种伦理观点。自然主义伦理学从事实中求“应然”,使“实然”与“应然”混为一谈;形而上学伦理学又从“实然”、“应然”中求实在,把“应该”当作了超自然的实体。摩尔认为,价值属性的意义不同于事实属性的意义,而“善”的概念具有单纯的、终极的、不可直观感觉的、不可试验的、也不可分析的性质,它是不能定义的,善就是善。3、情感主义。情感主义与逻辑实证主义联系在一起,它认为,“善”不具有可比较的标示功能,它只是作为一种情绪记号,表达我们的态度,伦理或价值语言不过是主体情绪、情感或态度等表达,它们既不能通过经验事实加以证实,也不能从经验事实中推导出来的,是无所谓的、没有意义的伪概念、伪判断,只有那些通过经验直接或间接证实,或与逻辑和数学规则相符合的、具有严格逻辑必然性的命题或判断,才是有意义的。4、规约主义。规约主义以英国的黑尔为主要代表,它认为,价值判断的基本意义既不是描述客观事实,也不是表达情感和态度,而是规定和约束,以影响人们的选择,指导人们的行为,它是一种规范语言,同时又具有可普遍化性。价值判断是规定性的,具有规范、约束和指导行为的功能,而事实判断作为对事实的描述,则不具有规定性,它们之间存在着不可逾越的逻辑上的鸿沟,单纯从事实判断是推不出价值判断。5、描述主义。描述主义(又称新自然主义)以弗兰克纳为代表,试图寻找事实与价值的中介点(概念)。 从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几乎所有流派都认为,从事实命题不能直接推导出价值命题,各流派之间的差异主要在于如何认识事实命题与价值命题的区别,尤其是受逻辑实证主义的影响,现代英美哲学认为事实命题与价值命题存在着不可逾越的鸿沟,这就是通常所说的休模定律。其次,对于价值命题的证立问题,比较主流的看法认为,各种价值命题之间由于涉及人自身的情感、兴趣、义务感等,并不存在一种普遍而客观的论证规则。三、“是”如何推导出“应该”要想了解“是”能否推导出“应该”,就必须首先知道究竟什么是“是”?什么是“应该”?两者之间到底有何联系与区别呢?1、“是”与“应该”的联系。“是”的本质内涵就是反映了人对于客观事物的状态、特性及其规律性的认识;“应该”的本质内涵就是反映了人对于客观事物的价值的状态、特性及其规律性的认识。显然,“客观事物的价值”本身就是一种客观事物,只是比一般的客观事物更为复杂多样、更为变幻莫测,因此“应该”与“是”具有同样的本质内涵。2、“是”与“应该”的区别。当事物的状态与特征只是单一性的、确定性的和清晰的时,对于该事物的状态与特征就可以用“是”来描述;当事物的状态与特征是多值性的、概率性的、模糊性的时,对于该事物的状态与特征就只能用“应该”来描述。而且,事物越复杂,对于该事物的状态及特征的描述就越是依赖于“应该”,就越是远离“是”。例如,乒乓球的颜色如果只有一种颜色——黄色,则对于该乒乓球实际出现的颜色的描述是:“乒乓球的颜色是黄色”;乒乓球的颜色如果会出现两种发生概率,其中黄色出现的概率为95%,白色出现的概率为5%,则对于该乒乓球实际出现的颜色的描述是:“乒乓球的颜色应该是黄色”。又例如,人的长相只能模糊地反映出一个人的实际年龄,如果一个人的长相看起来有四十岁,那么对于其年龄的描述是:“他的年龄应该是四十岁”。客观事物的价值不仅与客观事物(即客体)本身的品质特性有关,还与认识者(即主体)的品质特性以及环境事物(即介体)的品质特性有关。例如,饮水对于人的价值大小不仅与该饮水的质量有关,还与人体本身的缺水状态及环境的干燥状态等有关。因此,“客观事物的价值”要比客观事物本身更为复杂多样、更为变幻莫测,具有更强的多值性、概率性、模糊性,对于“客观事物的价值” 的描述就越是依赖于“应该”,就越是远离“是”。总之,“应该”是“是”的复杂表现形式,以“应该”为系动词的复杂命题是由以众多“是”为系动词的简单命题有机地组合而成,根据“是”命题完全可以推导出“应该”命题。四、事实命题如何推导出价值命题要想了解事实命题如何推导出价值命题,就必须首先知道究竟什么是“事实”?什么是“价值”?两者之间到底有何联系与区别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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