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一)药品所含成分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分不符的;(二)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其他药品冒充药品的;(三)变质药品;(四)药品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假药是:1,药品成分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为劣药,药品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为劣药。

 假药和 劣药的最新规定

1、 假药和 劣药的最新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一)药品所含成分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分不符的;(二)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其他药品冒充药品的;(三)变质药品;(四)药品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一)药品成分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二)被污染的药品;(三)未标明或者更改有效期的药品;(四)未标明或者变更产品批号的药品;(五)已过期的药品;(六)擅自添加防腐剂和辅料的药品;(七)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的药品。

2、 假药和 劣药的区别哪些

假药是:1。药品所含成分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不符的;2.将药品冒充非药品或者将其他药品冒充药品的;3.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禁止使用的;4.依照本法必须经批准的生产、进口而未经批准,或者依照本法必须经检验而未经检验的销售的;5.变质了;6.被污染;7.使用依照本法规定必须取得批准文号而未取得批准文号的原料药生产的药品;8.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药品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为劣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劣药: 1处罚,未标注或更改有效期的;2.未标明或者变更生产批号的;3.超过有效期的;4.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未经批准的;5.擅自添加着色剂、防腐剂、香料、矫味剂和辅料的;6.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要求的药品。《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禁止生产销售劣药,药品成分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为劣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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