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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有多少级政府机构

我国分为中央、省、县、乡四级而实际是五级:1、国务院(中央人民政府):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国务院由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组成。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各部、各委员会实行部长、主任负责制。2、省政府(同级:直辖市政府、民族自治区政府):省政府,又称省级人民政府,是国家一级行政区政府。与省委、省人大、省政协并称“四大班子”,其主要负责人称为省长。省长(Governor)是地方最高一级行政区域单位省的行政首长。3、地区级市政府(同级:地区行政公署、州):中华人民共和国市级人民政府是市的一级国家行政管理部门。市人民政府是市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是城市的国家行政机关。4、县政府(同级:县级市政府、县级区政府):中华人民共和国县级人民政府是市的一级国家行政管理部门。县人民政府是县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是一个县的国家行政机关。5、乡政府(同级:镇政府):乡政府有两个党委和政府职能,党委领导政府。 主要是政治思想,方针政策的领导,干部的选拔,监督和监督,以及经济和行政工作中重大问题的决策。 乡政府是基层国家的行政机关,行使其行政区域的行政职能。扩展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机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是中央人民政府,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和国家最高行政机关的执行机关。 它由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部长,董事,审计员和秘书长组成。 国务院实行总理责任制。 在总理的领导下,国务院秘书长负责处理国务院的日常工作。 国务院设立办事处,由秘书长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实行省长、市长、县长、区长、乡长、镇长负责制。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参考资料:百度百科-政府机构

我国有多少级政府机构

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有关部门做好家庭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家庭教育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指导家庭教育工作,建立健全家庭学校社会协同育人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家庭教育工作。  教育行政部门、妇女联合会统筹协调社会资源,协同推进覆盖城乡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体系建设,并按照职责分工承担家庭教育工作的日常事务。  县级以上精神文明建设部门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民政、司法行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广播电视、体育、新闻出版、网信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家庭教育工作。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家庭教育工作专项规划,将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纳入城乡公共服务体系和政府购买服务目录,将相关经费列入财政预算,鼓励和支持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提供家庭教育指导。  第八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发挥职能作用,配合同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建立家庭教育工作联动机制,共同做好家庭教育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有关部门做好家庭教

3,政府的职责和作用主要是

政府职能也叫行政职能,是指行政主体作为国家管理的执行机关,在依法对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公共事务进行管理时应承担的职责和所具有的功能。它体现着公共行政活动的基本内容和方向,是公共行政本质的反映。具体地说,就是指政府作为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在国家的政治,经济以及其它社会事务的管理和服务中所应履行的职责及其所应发挥的作用。政府的职能:1、保障人民民主和维护国家长治久安;2、组织社会主义经济建设;3、组织社会主义文化建设; 4、加强社会建设;5、推进生态文明建设;6、经济管理职能,主要是提供市场经济正常运行的外部环境。如创造住定发展的宏观经济环境,主要是提供健全的公共设施和革础设施以利于经济发展。主要包括加强通讯、能源、信息服务、环境保护等;对经济活动实施行政管理,如检查、监资、审计等;7、生产公共产品职能。此处是广义的生产概念,既包括生产有形产品和服务,也包括生产无形产品和服务。如国防、教育、交通、科研及新技术、新产品开发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条 本规定第五十九条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使下列职权:(一)执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以及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规定行政措施,发布决定和命令;(二)领导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工作;(三)改变或者撤销所属各工作部门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下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四)依照法律的规定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五)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环境和资源保护、城乡建设事业和财政、民政、公安、民族事务、司法行政、监察、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六)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七)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八)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和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帮助本行政区域内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依照宪法和法律实行区域自治,帮助各少数民族发展政治、经济和文化的建设事业;(九)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十)办理上级国家行政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第六十条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报国务院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报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以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依照前款规定制定规章,须经各该级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讨论决定。第六十一条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行使下列职权:(一)执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和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发布决定和命令;(二)执行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和财政、民政、公安、司法行政、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三)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四)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五)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和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六)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七)办理上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第六十二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分别实行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乡长、镇长负责制。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乡长、镇长分别主持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工作。第六十三条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会议分为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全体会议由本级人民政府全体成员组成。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分别由省长、副省长,自治区主席、副主席,市长、副市长,州长、副州长和秘书长组成。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分别由县长、副县长,市长、副市长,区长、副区长组成。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召集和主持本级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须经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讨论决定。第六十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工作需要和精干的原则,设立必要的工作部门。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审计机关。地方各级审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对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的厅、局、委员会等工作部门的设立、增加、减少或者合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报请国务院批准,并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适用于征集义务兵和直接从非军事部门招收士官的政治考核。

政府的职责和作用主要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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