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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何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

如何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

2,最高额抵押合同上为什么签的是三年

最高额抵押是指在最高债权限额内,对一定期限内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的行为。因此,合同中肯定要约定所担保的主债权发生的期间。如果合同约定三年,就表示抵押人对三年内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
没关系的,房产证上的他项写的是十三年可能有两个意思,一个是必须办理5年以上抵押贷款,所以写了一个大点的年限,一个可能是抵押年限是3年,但是授信年限是十三年,也就是在这个时间可以续贷,至于已办理的贷款业务以所签协议和合同为准~

最高额抵押合同上为什么签的是三年

3,最高额抵押有什么特征

最高额抵押具有以下特征:(一)最高额抵押是限额抵押。设定抵押时,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协议约定抵押财产担保的最高债权限额,无论将来实际发生的债权如何增减变动,抵押权人只能在最高债权额范围内对抵押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实际发生的债权超过最高限额的,以抵押权设定时约定的最高债权额为限优先受偿;不及最高限额的,以实际发生的债权额为限优先受偿。(二)最高额抵押是为将来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最高额抵押权设定时,不以主债权的存在为前提,是典型的担保将来债权的抵押权。这里的“将来债权”,是指设定抵押时尚未发生,在抵押期问将要发生的债权。(三)最高额抵押所担保的最高债权额是确定的,但实际发生额不确定。设定最高额抵押权时,债权尚未发生,为担保将来债权的履行,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协议确定担保的最高数额,在此额度内对债权担保。如甲以自己的一栋房产为抵押财产,与银行乙签订一份担保最高300万元债权的最高额抵押合同,以担保将来可能发生的债权的履行。(四)最高额抵押是对一定期问内连续发生的债权作担保。这里讲的一定期间,不仅指债权发生的期间,更是指抵押权担保的期间。连续发生的债权,是指所发生的债权次数不确定,且接连发生。这里讲的对一定期问内连续发生的债权作担保,是指在担保的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对某一确定期间内连续多次发生的债权作担保,如最高债权额为300万元,担保期间为一年,那么,在一年之内,无论发生多少次债权,只要债权总额不超过300万元,这些债权都可以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
最高额抵押权是为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的担保,抵押担保的范围虽可以确定,但具体担保的数额无法明确。一般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是已经发生的特定债权,且该债权是独立的而非连续债权,担保范围是确定的。
最高额抵押权是一种特殊的抵押权,是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财产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有权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 最高额抵押权作为一种抵押权,应当具有抵押权的共性。但最高额抵押权毕竟是一种特殊的抵押权。 最高额抵押权,又应当具有不同于普通抵押权的特性。最高额抵押权具有哪些法律特征,学者们的看法不一。认为,最高额抵押权具有如下法律特征: 1.在抵押权的从属性上具有特殊性。从属性是普通抵押权的重要性。通说认为,抵押权在发生上、处分上和消灭上具有从属性。最高额抵押权作为一种特殊的抵押权,是否具有从属性,学者间主要存在两种不同的主张:一是否定说。这种学说又可以称为独立性说,这是绝大多数学者所持的态度,认为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在最高额抵押权设立时并不一定现实存在,最高额抵押权可以与债权分离而独立存在,并不随主债权的转让或消灭而转让而消灭。 2.在抵押权的特定性上具有特殊性。通说认为,抵押权的特定性包括抵押标的物的特定和抵押权所担保债权的特定两个方面,而后者是抵押权特定性的主要表现。最高额抵押权作为一种特殊的抵押权,是否具有特定性,理论上争议亦很大,主要有两种观点:一是肯定说。该说认为,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须特定,不能理解为必在设定抵押权时确定担保具体的债权额,而是指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不能是不受任何限制的一切债权。 3.在抵押权适用范围上具有特殊性。抵押权是为担保债权的实现而设定的物权。因而,抵押权所担保的对象只能是债权。原则上说,无论何种债权,均可设定抵押权,如不能以金钱计算为标的债权、将来可能发生的债权、金钱债权、以给付代替物为标的的债权、附条件债权、诉讼时效完成后的债权等。 4.在抵押权实现上具有特殊性。抵押权的实现是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以抵押物的价值优先清偿其债权。在一般情况下,抵押权的实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是须抵押权有效存在;二是须债务人的债务清偿期限届满;三是须债务人未清偿债务;四是债务人未清偿不是由于债权人方面的原因。

最高额抵押有什么特征

4,最高额抵押合同怎么着

在银行实务操作中,一般使用最高额抵押合同,对最高额的量进行设定时,要涵盖借款本金、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和银行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等)。例如:2007年1月贷款审批条件为:贷款1000万元、期限1年、利率8.3070%、抵押率控制在50%以下;可计算:1年的贷款本息=1000*(1+8.307%)=1083(万元)要求客户提供抵押物价值=1083/50%=2167(万元)假设客户提供了2500万元价值房屋作抵押则最高额抵押合同最高额=>1083(1+20)=1300(万元)经验操作:最高额=2500*0.8=2000(万元),一是设高了对银行是有保障,只有好处,没有坏处;二是考虑以后与合作良好,以后抵押率会调上的(最高就是七成),届时就不用更改抵押合同了。我对你提到“贷款综合额度”不好理解?如果你的“贷款综合额度”就是最高额,而且贷款给客户也是1000万元,这样你的操作就是错误的。假设2007年4月,你行要求所有贷款抵押率下调到40%,一般这情况,对原贷款不发生影响,主要是针对现有未发放的贷款才有影响的。原审批抵押率为50%,现执行也为50%,如果现在审计进行检查,一般是根据当时贷款审批时决策来检查的,是可以得到审计通过的。假如你行上级领导头脑发热,一定要将抵押率降到40%,从法律角度来说,因这你是没有权利要求客户提前还款,这是违约的;要求客户增加抵押物,你可看看借款合同的内容,是有条件,条件可否达到?不可随意的。建议:1、认真阅读最新相关文件,要深刻理解文件精神。2、一定要与上级行相关部门沟通,了解他们的理解和执行情况。3、如果一定要执行“发热”政策,只有与客户沟通,取得客户的理解,一是提前偿还部分本金,二是增加抵押物了,从而达到抵押率的要求了。(但愿你不用走这一步!!!)
>?鞣狡降刃?蹋?餐?┝⒈竞贤??宰市攀亍第一条 抵押人提供抵押物所担保的主债权为贷款人自 x年 x月 x日至 x年 x月 x日,向借款人提供的最高贷款余额为人民币(大写) (小写)可周转性或分期发放的贷款。每笔贷款发放根据借款人合理需要、经营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和银行资金供应可能等确定,贷款发放金额、期限、利率等以借款合同为准。第二条 抵押人抵押担保的范围为上述的主债权及利息(包括因借款人违约计收的复息和加收利息)、借款人违约金、实现抵押权的费用(含诉讼代理费用)。第三条 抵押人以其所有的或有处分权的财产作为贷款抵押物抵押给贷款人,抵押物评估价值总计万元(详见抵押物清单号,该清单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第四条 抵押人的义务:l、保证对其抵押物依法享有所有权或处分权。2、抵押物清单所列的抵押物,抵押人应妥善使用保管,并负责保养、维修,保证其完好无损,其费用开支由抵押人负担。3、抵押人保管、使用或封存的抵押物,未经贷款人同意,抵押人不得变卖、转移、租借或另行抵押。4、贷款人有权随时对抵押物的保管、使用、封存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抵押人应给予配合协助。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物价值减少的,贷款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5、抵押人在本合同生效之日将下列抵押物的物权证书等文件交贷款人保管,法律上有其他规定,从规定。(1)、(2)、(3)、(4)、6、对贷款人要求保险的抵押物,抵押人应在本合同生效之前办妥抵押财产保险手续,在抵押期间抵押财产保险到期,抵押人应负责续保。抵押财产保险应以贷款人为第一受益人,并把财产保险单交贷款人保存。7、抵押人负责承担本合同项下有关评估、公证、鉴定、登记、运输及保管保险等事宜及全部费用。8、抵押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及时书面通知贷款人:(1)、经营机制或经营方式发生变化,如实行承包、租赁、联营、合并兼并、分立、股份制改造、投资、与外商合资合作等:
在银行实务操作中,一般使用最高额抵押合同,对最高额的量进行设定时,要涵盖借款本金、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和银行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等)。例如:2007年1月贷款审批条件为:贷款1000万元、期限1年、利率8.3070%、抵押率控制在50%以下;可计算:1年的贷款本息=1000*(1+8.307%)=1083(万元)要求客户提供抵押物价值=1083/50%=2167(万元)假设客户提供了2500万元价值房屋作抵押则最高额抵押合同最高额=>1083(1+20)=1300(万元)经验操作:最高额=2500*0.8=2000(万元),一是设高了对银行是有保障,只有好处,没有坏处;二是考虑以后与合作良好,以后抵押率会调上的(最高就是七成),届时就不用更改抵押合同了。我对你提到“贷款综合额度”不好理解?如果你的“贷款综合额度”就是最高额,而且贷款给客户也是1000万元,这样你的操作就是错误的。假设2007年4月,你行要求所有贷款抵押率下调到40%,一般这情况,对原贷款不发生影响,主要是针对现有未发放的贷款才有影响的。原审批抵押率为50%,现执行也为50%,如果现在审计进行检查,一般是根据当时贷款审批时决策来检查的,是可以得到审计通过的。假如你行上级领导头脑发热,一定要将抵押率降到40%,从法律角度来说,因这你是没有权利要求客户提前还款,这是违约的;要求客户增加抵押物,你可看看借款合同的内容,是有条件,条件可否达到?不可随意的。建议:1、认真阅读最新相关文件,要深刻理解文件精神。2、一定要与上级行相关部门沟通,了解他们的理解和执行情况。3、如果一定要执行“发热”政策,只有与客户沟通,取得客户的理解,一是提前偿还部分本金,二是增加抵押物了,从而达到抵押率的要求了。(但愿你不用走这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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