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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省人才市场和地方人才市场有区别吗具体些

省人才市场和地方人才市场区别为:范围不同、岗位不同、接受档案不同。一、范围不同1、省人才市场:省人才市场的人才招聘对象是全省范围内。2、地方人才市场:地方人才市场的人才招聘对象是地方范围内。二、岗位不同1、省人才市场:省人才市场的人才招聘岗位为国家性质的岗位,私人企业不能在其上发布招聘岗位。2、地方人才市场:地方人才市场的人才招聘岗位有国家性质的岗位和私人企业性质的岗位。三、接受档案不同1、省人才市场:省人才市场是为国家级高等学历(博士、高级科研人员)或者已经从事有公务员或者事业编制为背景的职工所设置,一般不接受地方院校的档案。2、地方人才市场:地方人才市场是以地方劳动部门,教育部门等事业机构,是为流动人员,在私企务工人员或者省级以下的院校毕业人员所设置,接受地方院校的档案。

省人才市场和地方人才市场有区别吗具体些

2,山东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人才市场管理,维护人才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人才市场及其相关的行为和活动。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人才市场是指在国家宏观调控下,运用市场机制,对人才资源进行优化配置,为人才自主择业、单位自主择人和人才中介机构提供中介服务的社会化服务体系。第四条 人才市场运行应当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实行供需见面,双向选择,人才自主择业,单位自主择人。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害人才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人才市场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实施人才市场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制定人才市场发展规划和管理规定;  (三)培育人才市场,管理和指导人才市场活动;  (四)处理人才流动争议。第二章 人才中介机构第七条 人才中介机构是指为用人单位与人才相互选择提供居间介绍或者其他社会化服务的组织。  人才中介机构提供中介服务应当坚持诚实、信用原则。第八条 设立人才中介机构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章程;  (二)具有固定的场所、设施和必需的资金;  (三)具有熟悉人事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有相应业务知识、技能并经人事行政部门培训取得合格证书的专职管理人员;  (四)能够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第九条 设立人才中介机构,须向县级以上人事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查符合规定条件的,发给《人才市场中介服务许可证》。  经批准设立的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人才中介机构,应当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第十条 外省公司、企业和其他组织在本省设立人才中介机构的,须经省人事行政部门批准,并按照规定办理手续。  境外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不得在本省单独投资成立人才中介机构;同本省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合资、合作成立人才中介机构,应当报省人事行政部门审批,并按照规定办理手续。第十一条 人才中介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第十二条 人才中介机构从事下列业务:  (一)提供法律、法规和政策咨询;  (二)提供人才供求信息;  (三)办理人才求职登记和人才推荐;  (四)组织人才招聘;  (五)开展人才素质测评;  (六)组织与人才流动有关的各类培训;  (七)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业务。第十三条 人才中介机构除从事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业务外,受人事行政部门的委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还可从事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人事代理、聘用合同鉴证等业务。第十四条 人才中介机构应当按照批准的业务范围开展活动,健全服务设施,完善服务功能,提高服务质量。第十五条 人才中介机构的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六条 实行人才中介机构年检制度。人才中介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人事行政部门提交年度检验报告书。第三章 人才择业第十七条 人才择业应当坚持服从国家需要、人尽其才的原则。  鼓励人才到基层和工农业生产第一线工作。第十八条 下列人员可以通过人才市场进行自主择业:  (一)具有中专以上学历的人员;  (二)应届大中专毕业生、毕业研究生和留学回国人员;  (三)取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四)具有一定专业知识和技能可以从事专业技术或者管理工作的人员。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九条 进入人才市场择业的人才通过双向选择,转移工作单位,实现就业或者业余兼职。  进入人才市场择业的人才应当出示身份证、工作证、学历证书等有效证件。第二十条 要求流动的人才,须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对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所在单位或者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办理流动手续。逾期不予办理的,由人事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办理;拒不办理的,人事行政部门可以直接办理。  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刁难、阻挠人才合法流动,不得违反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收取费用。

山东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

3,浙江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2013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促进人才合理有序流动,优化人才资源配置,规范人才市场管理,吸引国内外人才,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具有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中专以上学历的人员,以及应聘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的人员,通过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谋求职业或实现职业变动的活动和与之相关的活动。  高等院校应届毕业生的就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流动,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 人才市场运行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尊重个人择业自主权和单位用人自主权。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人才流动工作的领导,把人才市场的建设和人才资源的利用、开发纳入当地社会经济发展规划。第五条 鼓励国内外人才采取调动、兼职、咨询、讲学、科研和技术合作、技术入股、投资兴办企业等形式,来本省工作或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引进国内外人才,并在户口迁移、工资、住房、福利待遇、子女入学、职称评定等方面制定优惠措施。第六条 鼓励人才向国家、省重点加强或优先发展的产(行)业和边远、贫困地区流动。第七条 省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主管全省的人才市场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人才市场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劳动、教育、科技、工商、公安等部门,应当按各自的职责,做好人才市场管理的有关工作。第八条 人事行政部门依法设立的人才交流服务机构经人事行政部门委托,具体负责对人才市场中介组织的管理工作,依照规定办理人事档案管理等有关人事代理业务。第二章 人才市场中介组织第九条 人才市场中介组织的设置应当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统一规划,合理布局。  境外的组织和个人不得以独资形式设立人才市场中介组织。第十条 设立人才市场中介组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开展人才市场中介活动相适应的固定场所和设施;  (二)有不少于十万元的注册资本;  (三)专职工作人员三人以上,并经人事行政部门培训合格;  (四)有必要的工作章程和制度;  (五)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一条 需要设立人才市场中介组织的,应当按管理权限向县级以上人事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按本条例第十条的规定提交有关证明及资料。  人事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发给《人才市场中介服务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第十二条 人才市场中介组织,应当按规定申领营业执照。  人才市场中介组织按规定需要办理事业单位登记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十三条 人才市场中介组织改变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终止业务活动的,应当办理《人才市场中介服务许可证》的变更或注销手续。第十四条 人才市场中介组织可以从事下列业务:  (一)收集、整理、储存和发布人才供求信息;  (二)开展职业介绍;  (三)开展人才信息咨询。第十五条 人才市场中介组织应当据实开展中介业务,不得提供虚假信息或作出虚假承诺。第十六条 人才市场中介服务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应当执行国家和省物价部门的有关规定,并在服务场所予以公布。第三章 招聘与应聘第十七条 人才招聘可以采取下列方式进行:  (一)通过人才市场中介组织招聘;  (二)通过各类人才交流会招聘;  (三)通过新闻媒介发布信息招聘;  (四)通过信息网络招聘;  (五)通过其他合法方式招聘。第十八条 人才交流会的举办单位,应当对参加人才交流会的招聘单位进行资格审查,并负责维护人才交流活动的现场秩序。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在招聘中应当如实公布拟聘用人员的数量、岗位,以及所要求的学历、职称等条件,并出示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登记证书,不得有欺诈行为或采取其他方式牟取非法利益。  外省单位到本省公开招聘的,应当经省人事行政部门核准。人事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七日内作出书面答复。  应聘人员在应聘中应当如实介绍本人履历,出示身份证、学历证书等有效证件。

浙江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2013修正

4,四川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人才市场的管理和监督,运用市场机制对人才资源进行优化配置,维护人才、用人单位和人才中介服务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人才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条例所称的人才市场管理,是指对人才中介服务组织从事人才中介服务、用人单位招聘或个人应聘以及与之相关活动的管理。 人才市场服务的对象是指各类用人单位和具有中专以上学历或取得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的人员,以及其他从事专业技术或管理工作的人员。第三条 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人才市场的管理,适用本条例。第四条 人才市场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诚实信用、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实行单位自主用人,个人自主择业。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机关是本行政区域内人才市场的主管机关,具体负责实施本条例。 工商、公安、物价、税务等行政管理机关,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人才市场管理的相关工作。第二章 人才中介服务组织第六条 本条例所称人才中介服务组织是指为用人单位和人才提供中介服务及其他相关服务的专营或兼营的组织。第七条 设立人才中介服务组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规范的名称、明确的业务范围、组织章程和管理制度; (二)有不少于10万元人民币的注册资金; (三)有3名以上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并取得人事行政机关颁发的人才中介服务资格证书的专职工作人员; (四)有与其申请的业务相适应的固定服务场所和办公设施; (五)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八条 设立人才中介服务组织,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政府人事行政机关提出申请,并按本条例第七条的要求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其中设立固定人才交流场所的,须作专门的说明。第九条 设立人才中介服务组织,人事行政机关应按下列规定审批; (一)设立冠以省、市(州)、县(市、区)地名的人才中介服务组织,分别由同级人民政府人事行政机关审批; (二)省属单位、中央驻川单位、外省(市、自治区)单位在四川省辖区内设立人才中介服务组织,以及本省单位与外省(市、自治区)单位合作在四川省辖区内设立人才中介服务组织,由省人事行政机关审批; (三)设立冠名超过本省辖区范围的人才中介服务组织,国外、境外组织在本省辖区内设立人才中介服务组织,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四)人才中介服务组织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在征得原审批机关的书面同意后,由分支机构所在地政府人事行政机关审批。第十条 人事行政机关应在收到设立人才中介服务组织的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对批准的,发给省人事行政机关统一印制的《四川省人才市场中介服务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对不予批准的,应当向申办单位作出书面回复。 未经政府人事行政机关批准,不得设立人才中介服务组织。 人事行政机关对许可证实行年度公告制度。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专营或兼营人才信息网络中介服务的,必须申领许可证。第十一条 人才中介服务组织的申办人取得许可证后,应向工商、税务等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登记手续。未取得许可证的,不予登记。第十二条 人才中介服务组织改变名称、住所、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以及停业、终止等,应当按原审批程序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手续。第十三条 人才中介服务组织可以开展下列业务: (一)收集、储存、发布人才供求信息和提供咨询服务; (二)人才推荐和代理招聘; (三)人才信息网络服务; (四)智力交流; (五)人才测评; (六)人才培训; (七)经批准或授权的其他有关业务。第十四条 人才中介服务组织应当依法开展业务活动,不得伪造、涂改、租借、转让许可证,不得超越许可证核准的业务范围开展业务活动,不得提供虚假信息或作出虚假承诺,不得与招聘方或应聘方串通损害另一方的利益。第十五条 人才中介服务组织提供有偿服务,其收费项目和标准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有关规定向价格行政管理机关申请核定,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第十六条 人才中介服务组织应当在其服务场所醒目位置悬挂许可证及其他登记证件,公布服务内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监督机关名称及监督电话。

5,江苏省人才流动管理暂行条例1997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促进人才的合理有序流动和人才资源的合理配置,保护人才和单位的合法权益,调动各类人才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人才是指具有中专以上学历或者取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具有相当的专业特长和管理水平、从事专业技术和管理工作的人员。  本条例所称人才流动是指以双向选择为特征,通过人才市场,人才工作的单位和地区发生变化和转移。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人才流动适用本条例。实行或者参照实行国家公务员制度的单位及个人,按照国家公务员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四条 在优先保证国家重点建设工程和重大科研项目人才需要的前提下,鼓励和支持人才向急需的地区和单位,向工农业生产第一线,向更能发挥作用的岗位流动。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人才流动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所属的人才流动机构担负人才流动服务工作;受人事行政部门委托,可以行使部分管理职能。第二章 人才市场第六条 人才市场是社会主义市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本条例所称人才市场是指包括单位自主择人,个人自主择业,中介组织提供中介服务在内的人才流动体系。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人才市场。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人才市场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制订人才市场管理规则,规范人才市场行为;  (三)对各类人才中介服务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所属的人才市场中介组织是人才流动的主渠道,其他具备条件的部门、单位可以建立专业性人才市场中介组织。设立人才市场中介组织,必须经人事行政部门审批。第九条 设立人才市场中介组织,必须经过下列审批程序:  (一)设立单位持有关材料,向人事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报告,人事行政部门应当在三十日内对其进行审查,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二)设立单位持人事行政部门的批准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第十条 人才市场中介组织的主要服务范围是:  (一)提供人才供求信息及相关服务;  (二)提供人才流动法律、政策咨询;  (三)接受用人单位委托,组织人才招聘。第十一条 人才市场中介组织应当依法开展活动,完善服务功能,提高服务质量,不得采用不正当手段竞争,不得有欺诈行为。第十二条 人才市场中介组织应当以社会效益为主,按照国家和省物价、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实行有偿服务。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如果需要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发布招聘广告,必须按照有关规定,经人才流动机构审核同意。*注:本条中关于“用人单位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发布招聘广告应经人才流动机构事前审批”的行政许可项目已被《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停止执行<江苏省法律援助条例>等8件地方性法规中若干行政许可事项有关规定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10月26日 实施日期:2004年11月10日)停止执行。第十四条 举办人才交流大会和面向社会组织人才招聘,必须经人事行政部门审批。第三章 人才流动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凭单位介绍信到人才市场中介组织登记,通过双向选择招聘人才。企业单位还需要出示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要求流动的人才凭居民身份证以及其他有关证明进入人才市场,通过双向选择落实用人单位。第十六条 下列人员要求流动应当经所在单位或者主管部门同意:  (一)县以上的重点建设工程、重大科研项目和重点企事业单位的主要技术、业务骨干;  (二)从事国家机密工作,或者曾经从事国家机密工作,在规定的保密期限内的人员;  (三)在特殊行业、特殊岗位工作,流动后会对原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人员;  (四)聘用合同期内或者其他协议期未满的人员;  (五)经国家司法或者行政机关决定或者批准,正在接受审查尚未结案的人员;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人员。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与所聘人才应当签订聘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聘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其内容包括聘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报酬、劳动保护、工作纪律、聘用合同终止的条件、违反聘用合同的责任等。  聘用合同的订立和变更,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6,贵州省人才市场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人才市场活动,维护人才、用人单位以及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的合法权益,优化人才资源配置,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通过人才市场招聘人才、择业求职以及从事职业介绍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的人才,是指具有一定知识、技能,能够进行创造性劳动,为经济社会发展作出贡献的人。 本条例所称的人才市场,是指人才中介服务机构从事人才中介服务,用人单位招聘人才,人才应聘的场所。第四条 人才市场活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平等、自愿、诚实守信的原则。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统筹规划本行政区域人才市场的发展。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才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其他相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监督管理人才市场。第二章 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第七条 本条例所称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是指依法取得人才中介服务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为用人单位和人才提供中介服务及其他相关服务的组织。第八条 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规范的名称、明确的业务范围、章程和管理制度;  (二)有与申请业务相适应的固定场所和开展人才市场中介业务必备的设施; (三)有不少于l0万元人民币的注册资本; (四)有3名以上具备国家承认的大专以上学历的专职工作人员;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九条 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有关材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条件的,发给人才中介服务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利用互联网等公共媒体以及其他方式提供人才中介服务的,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主管部门申领人才中介服务许可证。第十条 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变更或者终止的,应当提前30日报原审批机关,并办理相关手续。第十一条 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可以开展下列业务: (一)人才供求信息的收集、储存、发布和咨询; (二)人才推荐; (三)受用人单位委托,组织日常人才招聘; (四)人才培训、人才测评和人才价值评估; (五)举办人才交流会; (六)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业务。第十二条 人才中介服务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超越许可证核准的业务范围经营; (二)涂改、出租、转让人才中介服务许可证; (三)提供虚假人才信息或者作出虚假承诺; (四)违反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第十三条 人才中介服务机构举办人才交流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人才交流会规模相适应的固定场所、经费和设施; (二)有实施方案和应急预案;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四条 人才中介服务机构举办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的人才交流会,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有关材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对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第十五条 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对参加人才交流会的用人单位进行验证,并对招聘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第十六条 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实行有偿服务。具体收费办法和收费标准,按照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在其服务场所显著位置悬挂人才中介服务许可证,并公开办事程序、服务内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计费方式、收费批准机关以及文号、举报电话等内容。第十七条 人才交流会经批准后,举办单位不得随意变更举办时间、地点、规模;如确需变更的,应当向原审批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第三章 人才招聘第十八条 用人单位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人才,应当如实公布拟招聘人才的数量、岗位、待遇及人才应当具备的学历、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等条件,并通过下列形式进行: (一)委托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招聘; (二)进入人才市场招聘; (三)参加人才交流会招聘; (四)通过公共媒体刊登广告招聘; (五)通过人才信息网络查询招聘; (六)其他合法方式招聘。

7,广东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建立和完善机制健全、运行规范、服务周到、指导监督有力的人才市场体系,优化人才资源配置,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人才市场管理及其相关的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人才市场管理,是指对人才中介服务机构从事人才中介服务、用人单位招聘和个人应聘以及与之相关活动的管理。人才市场服务的对象是各类用人单位和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 本条例所称用人单位,是指依法设立,具有用人自主权的各类组织。 本条例所称相关活动,是指人才中介服务、人才应聘、用人单位招聘人才以及其他为人才流动提供服务的活动。第四条 人才市场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第五条 人才流动应当遵循人尽其才、才尽其用、优化配置、自主择业和单位自主用人的原则。 鼓励国内外人才通过调动、聘用、兼职、技术入股、人才租赁等方式为本省服务。 鼓励各类人才向国家和本省重点、急需的建设工程、科研项目,优先发展的行业、部门和经济欠发达地区流动。第六条 用人单位招聘人才不得有性别、民族等方面的歧视性行为。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是本辖区内人才市场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信息产业、物价、公安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人才市场的管理工作。第八条 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的设置应当符合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和人才市场发展的要求,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第九条 从事人才中介服务活动,应当依法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机构名称、组织章程和管理制度; (二)有与其申请的业务相适应的固定服务场所、设施,注册资金不得少于十万元; (三)有五名以上具有大学专科毕业以上学历、取得省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颁发的人才中介服务资格证的专职工作人员; (四)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条 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人事行政部门接到申请书后,应当按照第九条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核,并在三十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省直单位、中央和省外单位以及其他依法在省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单位,在本省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的,由省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审批。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审批。 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在征得原审批机关书面同意后,由分支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审批。第十一条 经批准设立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和从事人才中介信息网络业务的机构,由人事行政部门发给广东省人才中介服务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 人才中介服务资格证和许可证由省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统一制发。 许可证实行年检制度。逾期不办理年检手续的,自上一次年检期满之日起自动失效。 年检不得收费。第十二条 经批准获得许可证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登记注册手续。第十三条 从事人才中介服务或者相关业务的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人才中介服务活动的,必须与国内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合资经营。设立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应当符合国家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律、法规的规定,由省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审批,颁发许可证,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其他手续。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投资者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设立合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参照前款规定执行。第十四条 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经批准可以从事下列业务: (一)收集、整理、储存和发布人才供求信息; (二)人才推荐; (三)人才招聘; (四)人才租赁; (五)人才培训; (六)人才测评; (七)人才择业咨询指导; (八)人才资源开发与管理咨询; (九)法律、法规、规章允许的其他业务。 审批机关可以根据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所在地区或者行业的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及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自身的设备条件、人员和管理情况等,批准其开展一项或者多项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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