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10227日生的男孩姓王求高人起名谢谢

王帅王稀仪王正凯王墨凯王翼王棋王子浩王秋生王缎棋
王冬生
王寅睿王琛宵

2010227日生的男孩姓王求高人起名谢谢

2,我就是蔸通灵出的第六具里面的神秘人物 毁掉木业 谢谢

孩子,洗洗睡吧
孩子你该对你幼儿园的阿姨讲这个、
孩子,哥给颗糖你就到别处玩吧
孩子,洗洗睡吧,不要玩了啊,乖
那恭喜你, 该会哪去哪把
我听说第六具棺材中的是日本的迪加奥特曼,难道你就是……缩小版的?

我就是蔸通灵出的第六具里面的神秘人物 毁掉木业 谢谢

3,融资租赁售后回租支付的利息可以抵扣销项税吗

您好,很高兴为您解答: 按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3号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的行为,不属于增值税和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的规定,承租方出售资产的行为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出租方应按取得的全部价款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承租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 希望回答可以帮到您,谢谢。
售后回租如何征收增值税? 王冬生:与售后回租有关的增值税问题,实际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承租方在出售资产时的增值税问题,二是出租方在收取租金时的增值税问题。106号文件没有涉及承租方出售资产的增值税问题,仍然执行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3号的规定,即承租方出售资产的行为不征收增值税。106号文件明确的是有关出租方的两个增值税问题:一是如何确定计征销项税的销售额;二是如何开具发票。 关于如何确定计征销项税的销售额,106号文件规定:“经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以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以及对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这里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出租方可以扣除的利息,必须是与自承租方购进设备有关的利息,无关的利息是不能扣除的。 关于如何开具发票,106号文件规定:“试点纳税人提供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向承租人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融资租赁售后回租支付的利息可以抵扣销项税吗

4,售后回租融资租赁增值税发票可以抵扣吗

售后回租如何征收增值税?  王冬生:与售后回租有关的增值税问题,实际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承租方在出售资产时的增值税问题,二是出租方在收取租金时的增值税问题。106号文件没有涉及承租方出售资产的增值税问题,仍然执行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3号的规定,即承租方出售资产的行为不征收增值税。106号文件明确的是有关出租方的两个增值税问题:一是如何确定计征销项税的销售额;二是如何开具发票。  关于如何确定计征销项税的销售额,106号文件规定:“经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以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以及对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这里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出租方可以扣除的利息,必须是与自承租方购进设备有关的利息,无关的利息是不能扣除的。  关于如何开具发票,106号文件规定:“试点纳税人提供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向承租人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您好,很高兴为您解答: 按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3号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的行为,不属于增值税和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的规定,承租方出售资产的行为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出租方应按取得的全部价款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承租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 希望回答可以帮到您,谢谢。
可以抵扣,没有问题

5,融资租赁 售后回租 增值税

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是指承租方以融资为目的将资产出售给经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后,又将该项资产从该融资租赁企业租回的行为。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时,资产所有权以及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报酬和风险并未完全转移。一、 增值税和营业税根据现行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的行为,不属于增值税和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二、 企业所得税根据现行企业所得税法及有关收入确定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人出售资产的行为,不确认为销售收入,对融资性租赁的资产,仍按承租人出售前原账面价值作为计税基础计提折旧。租赁期间,承租人支付的属于融资利息的部分,作为企业财务费用在税前扣除。
售后回租如何征收增值税? 王冬生:与售后回租有关的增值税问题,实际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承租方在出售资产时的增值税问题,二是出租方在收取租金时的增值税问题。106号文件没有涉及承租方出售资产的增值税问题,仍然执行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3号的规定,即承租方出售资产的行为不征收增值税。106号文件明确的是有关出租方的两个增值税问题:一是如何确定计征销项税的销售额;二是如何开具发票。 关于如何确定计征销项税的销售额,106号文件规定:“经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以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以及对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这里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出租方可以扣除的利息,必须是与自承租方购进设备有关的利息,无关的利息是不能扣除的。 关于如何开具发票,106号文件规定:“试点纳税人提供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向承租人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6,谁有数据库会员帮忙找下营业税改增值税对企业的影响的文章谢谢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已在多个省市推行,既发现了很多具有普遍性的问题,也形成了一些比较成功的案例。细节决定成败,对于正在或即将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企业而言,不能仅停留在粗线条的税负分析阶段,而是要抓住细节问题,实施精细化管理,才能切实享受到税改带来的好处。”中汇税务师事务所副总裁王冬生日前在成都召开的营业税改增值税高层研讨会上说。   营业税改增值税高层研讨会由四川省注册税务师协会、中汇(四川)税务师事务所联合举办,400多名来自税务机关、大中型企业的人员参加了会议。四川省注册税务师协会会长张炜等领导出席了会议。   隐患藏于细节  财税处理规范不留隐患,是企业能否成功实施“营改增”的关键要素之一。但是,在“营改增”实际操作中,确实又有不少企业存在因不注意细节,而留下隐患的问题。   王冬生介绍,在北京“营改增”中,就连专业从事涉税鉴证、咨询服务的税务师事务所也会遇到麻烦。税务师事务所的鉴证咨询服务属于“营改增”范围,应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一些税务师事务所除了鉴证咨询服务外,还有其他一些业务,比如培训服务,取得培训收入。   “营改增”后,培训服务取得的培训收入应该缴纳营业税还是增值税?按照“营改增”试点方案和有关政策,培训服务目前不属于“营改增”范围,应缴纳营业税。为了慎重起见,有税务师事务所咨询了主管税务机关,无论是国税局还是地税局,均给出了缴纳增值税的口头答复。后来,几家税务师事务所联合向北京市国税局反映,才最终确定税务师事务所的培训收入应继续向地税局缴纳营业税。   “如果纳税人缴错了税种,不仅仅是税负轻重的问题,而是违反税法的行为,将来税务机关追究起来,纳税人不仅会面临重复纳税,还会受到税务处罚。”王冬生说。   上述案例并不是个案。目前“营改增”的行业范围为“1+6”模式:“1”即交通运输业,包括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管道运输服务:“6”即现代服务业的6个行业: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由于现代服务业种类很多,再加上一些企业可能从事多种经营,具体哪些业务需要实施“营改增”,判断起来往往有难度。这在税改开始时很正常。但是,纳税人不能因此就自以为是、偏听偏信、稀里糊涂地纳税,给自己埋下税收隐患。 -   在“营改增”中,从目前各地反映的情况来看,纳税人容易出错的事项主要包括:年应税服务销售额计算不准确,有的遗漏了减免税销售额,导致实际年应税服务销售额超过500万元却没有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经营多项服务业务,有的属于“营改增”范围,有的则不属于,没有准确判定应纳增值税的业务范围;兼有不同税率或征收率的销售货物、应税服务,没有分别核算各自的销售额;没有按照增值税法规的要求准确计算进项税额和销项税额,比如向其他单位和个人无偿提供应税服务,没有视同提供应税服务确定销售额,少计销项税额;没有对可享受的优惠政策申请备案或审批;没有严格按规定领用、开具、保管增值税专用发票等等。   精细化管理消除隐患  纳税人如何避免在“营改增”细节性、操作性问题上犯错呢?王冬生建议纳税人对增值税实施精细化管理,努力提高财税处理水平。   王冬生认为,与营业税相比,增值税操作起来更加复杂、要求更高。如果企业以前没有发生过增值税业务,一时很难适应。企业要对增值税实施精细化管理,既需要提高财务人员处理增值税的水平,更需要企业针对增值税的特点,从企业相关业务入手,建立健全合同签订、收付款、增值税发票的开具与取得、纳税申报等管理制度,明确管理人员、财务人员的职责,用制度防范风险。   对于政策和管理上不明确的地方,纳税人要多关注税务机关发布的公告、提示和答复。自“营改增”以来,试点地区的税务机关针对“营改增”相关问题发布了很多公告、提示,还对纳税人反映的具有普遍性的问题作了答复,这些内容在各试点地区税务机关的网站都有,稍加注意就能找到需要的答案。   比如,福建省国税局自“营改增”以来,以12366热点咨询的方式对纳税人提出的很多问题作了集中解答,解决了很多疑难问题。   同时,纳税人应加强与税务机关的沟通,获得权威答复。对于个性的、有难点的问题,应向级别较高的税务机关反映,尽可能获得税务机关的书面答复。这样在将来发生争议时有证据可依。   在研讨会上,四川省国税局有关人士介绍,四川省财政厅正牵头组织相关部门积极开展“营改增”的前期准备工作,包括对纳税人开展调查,分析“营改增”对地方经济、财政收入、企业税负、行业发展等的影响,起草宣传资料。下一步税务机关将依据上级部门的安排,广泛开展宣传、培训等工作。   中汇(四川)税务师事务所总经理杨波说,虽然目前四川省实施“营改增”的具体时间还未公布,但很多企业已经迫不及待地希望了解、学习“营改增”的知识,他们已接到大量咨询电话。参加研讨会的很多人员认为,专家的讲解对企业科学制定对策很有指导意义,他们更有信心面对即将到来的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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