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目录一览

1,重庆国土局局长姓名

重庆国土局局长:张定宇 党组书记、局长,主持全局工作和局党组工作。 主管财务处、审计处、组织人事处。 联系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重庆国土局局长姓名

2,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有哪些处

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在哪儿,电话63651151
如图,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地址:渝中区大溪沟人和街99号 电话如图。

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有哪些处

3,2015年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局长是谁

2015年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局董建国,局长、局党组书记  主持局党组工作、局行政工作,负责外事工作。  联系市住房公积金(资金)管理中心。
如图,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地址:渝中区大溪沟人和街99号电话如图。

2015年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局长是谁

4,但我只占1的产权只是为了牵户口那我在重庆再买房算不算第

不知道重庆对房产税及商品房购买新政策是怎么规定的。1%的产权*住房(建筑)面积=你本人的房产面积。 然后你再去比对重庆的购房与征税政策,看符不符合条规。
参保只针对本人,父母应该以父母的名义参保才能享受。你们三兄弟就把你父母参保需要的钱凑凑交上就可以了。

5,重庆公租房摇号结果

http://www.blogec.net/ 世华财讯]重庆市首批公租房摇号配租结束,22,317人(户)参加此次摇号,完成了15,281套公租房的配租。上半年重庆市还将组织摇号配租,本次未抽中的申请人还可参加下次摇号。 综合媒体3月3日报道,3月2日晚,重庆市公租房首批公告房源的首次摇号配租活动在重庆国际会议展览中心举行,并以公开摇号方式完成了15281套公租房的配租。市国土房管局负责人介绍,参加昨日摇号配租的,是截止28日前到各申请点提交了申请并审核合格的人员,共22317人(户)。 据悉,本次摇号配租的房源主要为4月、6月将交房入住的现房和部分期房,共15281套。其中,“民心佳园”有7486套,“康庄美地”4123套,“康居西城”853套,“民安华福”2486套,“两江名居”333套。市国土房管局负责人表示,此次有些公租房小区或户型的申请人较为集中,一些小区或户型的申请相对偏少。因此在摇号配租过程中,有些公租房小区在和申请

6,重庆市获得出让土地使用权的方式有哪些

1、拍卖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出让人发布拍卖公告,由竞买人在指定时间、地点进行公开竞价,根据出价结果确定土地使用者的行为。拍卖出让方式引进了竞争机制,排除了人为干扰,政府也可获得最高收益,较大幅度的增加财政收入。这种方式主要适用于投资环境好、盈利大、竞争性强的商业、金融业、旅游业和娱乐业用地,特别是大中城市的黄金地段。2、招标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出让人)发布招标公告,邀请特定或者不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加国有土地使用权投标,根据投标结果确定土地使用者的行为。是指在规定的期限内由符合受让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受让方)根据出让方提出的条件,以密封书面投标形式竞报某地块的使用权,由招标小组经过开标、评标,最后择优确定中标者。投标内容由招标小组确定,可仅规定出标价,也可既规定出标价,又提出一个规划设计方案,开标、评标、决标须经公证机关公证。招标出让的方式主要适用于一些大型或关键性的发展计划与投资项目。3、挂牌出让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出让人发布挂牌公告,按公告规定的期限将拟出让宗地的交易条件在指定的土地交易场所挂牌公布,接受竞买人的报价申请并更新挂牌价格,根据挂牌期限截止时的出价结果确定土地使用者的行为。4、协议出让协议出让,是指土地使用权的有意受让人直接向国有土地的代表提出有偿使用土地的愿望,由国有土地的代表与有意受让人进行谈判和切磋,协商出让土地使用的有关事宜的一种出让方式。它主要适用于工业项目、市政公益事业项目、非盈利项目及政府为调整经济结构、实施产业政策而需要给予扶持、优惠的项目,采取此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出让金不得低于国家规定所确定的最低价。以协议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没有引入竞争机制,不具有公开性,人为因素较多,因此对这种方式要加以必要限制,以免造成不公平竞争、以权谋私及国有资产流失。具体选择:协议、招标、拍卖、挂牌是法定的四种使用权的出让方式。在具体实施土地使用权出让时,由国有土地代表根据法律规定,并根据实际情况决定采用哪种方式,一般对地理位置优越、投资环境好、预计投资回报率高的地块,应当采用招标或拍卖方式;反之,可适当采用协议方式。重庆市申请手续: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均可申请参加,申请人可以单独申请,也可以联合申请。申请人应具备的其他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均可报名参加竞买。二、 本次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出让按照价高者得原则确定竞得人。三、 本次挂牌出让的详细资料和具体要求,见挂牌出让文件。申请人可于规定时间内到 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地产服务中心获取 挂牌 出让文件。四、 申请人可于规定时间内到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地产服务中心 向我局提交书面申请并交纳竞买保证金。经审核,申请人按规定交纳竞买保证金,具备申请条件的,我局将在竞拍前确认其竞买资格。五、 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一)挂牌时间截止时,有竞买人表示愿意继续竞价,转入现场竞价,通过现场竞价确定竞得人。 1.土地成交价金收取方法。竞买成交者,必须于成交后15个工作日内付清全部成交价金,付清后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办理土地登记手续,领取土地使用权证书,获得土地使用权。15个工作日内未付清全部款项的以及竞得土地使用权后放弃土地的,均视为违约,所交保证金作违约金不予退还,取消其竞买资格,并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2.竞得者应对本文件及其规划条件函、附件、附图的相关内容进行研究,严格遵守其中的规划要求和设定条件。成交确认后,不得要求改变用途、容积率等规划指标,根据规划指标,该宗地最大可建建筑面积小于xxx ㎡,且不包含地下建筑面积,若是修建地下建筑部分,则应按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土地出让有关规定补缴土地出让价金。竞得者自行办理过户手续,并承担一切税费。 3.用地范围内的拆迁安置工作由出让方负责,净用地范围内的场地平整以挂牌时渝垫公司整治的现状作为交地条件,交地时间在xx年xx月底。用地范围内的管网管线、电力、通信线路等设施搬迁以及基础设施建设都由竞得者出资自行负责。土地竞得者需在交地后半年内开工建设,并在二年内竣工,延期开竣工的,每延期一日,需按出让价款总额的0.3‰支付违约金。两年内未开工建设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予以收回。 4.定于xx年xx月xx日在国土房管局一楼会议室举行现场揭牌会,本次挂牌采取现场报名方式,有意竞买者可于规定时间内刷卡缴纳土地出让保证金或汇入指定的竞买保证金专户,并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代表身份证明或法人代表委托书、营业执照附本、资质证明书、居民身份证及印鉴,填写竞买申请,缴纳报名费1000元后,方取得竞买资格。竞买成交者,所交保证金抵交挂牌价金;竞买未成交者,所交保证金在挂牌成交次日起三个工作日内退还,但不计息。缴纳保证金后不报名或不参加竞买者,保证金不予退还。
获得出让土地使用权的方式有:1.招标及其规则;2.拍卖及其规则;3.挂牌(一般程序:a在挂牌公告规定的挂牌起始日,出让人将挂牌宗地的位置、面积、用途、使用年期、规划要求、起始价、增加规则及增加幅度等,在挂牌公告规定的土地交易场所挂牌公布;b.符合条件的竞买人填写报价单报价c.出让人确认该报价后更新显示挂牌公布d.出让人继续接受新的报价e.出让人在挂牌公告规定的挂牌截止时间确定竞得人.)

7,城镇规划 拆迁补偿

不会的,你面积是多少就给你多少你放心好了
应该不会影响
对于违约延期付款或者延期给付标的物的行为,违约方要承担逾期付款或给付标的物的违约责任,又要承担价格风险的不利责任。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
 一、城市国有土地房屋拆迁   (一)城市房屋拆迁安置可采取就近安置、异地安置以及就近与异地安置相结合三种方式。具体采取何种方式安置,由拆迁人依据规划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确定。   (二)实行就近安置的,原则上“拆一还一”。选择安置房时,可按被拆迁房屋面积选择由拆迁人确定的相近面积户型。结算方式:被拆迁房屋的市场评估价与同一时点安置房的市场评估价进行差价结算。   (三)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范围内和公益事业建设项目范围内的被拆迁人、租住市房产经营处公房承租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原则上实行异地安置。异地安置的安置房最小户型原则上不低于60㎡。   (四)上述需要异地安置以及自愿选择异地安置的,被拆迁人根据自己具体情况,可选择享受下列优惠政策中的一项。   1.异地安置的除实行“拆一还一”、按市场评估价进行差价结算的政策外,另外可按参与产权调换房屋面积的10%或20%增购(增购面积最低给予10㎡,最高不超过20㎡)。选择安置房时,可按参与产权调换房屋面积加增购面积选择由拆迁人确定的相近面积户型。结算方式:增购面积按综合建设成本价结算,超增购面积按拆迁协议签订时的同一时点市场评估价结算。放弃增购面积的部分,按综合建设成本价予以货币奖励。享受增购政策后,住房建筑面积仍然达不到60㎡的,差面积部分仍可按综合建设成本价购买。放弃购买的,不予货币奖励。   2.享受廉租房政策的被拆迁人(不含无房户),可按可享受廉租房政策的面积进行安置(具体人数按低保卡记载人数为准)。   享受安置面积小于60㎡的,可选择60㎡住房。享受安置面积部分的市场评估价大于被拆迁房屋市场评估价,享受安置面积部分不结算差价;小于的,按实际结算。享受安置面积与60㎡差面积部分按经济适用房价格购买。   享受安置面积大于60㎡,且被拆迁房屋面积小于60㎡,可享受安置面积的60㎡部分市场评估价大于被拆迁房屋市场评估价,不结算差价;小于的,按实际结算;超过60㎡以上部分,按经济适用房价格购买。   享受安置面积大于60㎡,且被拆迁房屋面积大于60㎡,可享受安置面积与被拆迁房屋同面积部分市场评估价大于被拆迁房屋市场评估价,相互不结算差价;小于的,按实际结算。可享受安置面积与被拆迁房屋差面积部分,允许按经济适用房价格购买。放弃可享受廉租房政策面积的部分,按经济适用房价格给予奖励。   选择户型面积超过可享受安置面积部分,按综合建设成本价增购。   被拆迁人享受此项政策后,今后不再享受廉租房和经济适用房政策。   3.享受经济适用房政策的被拆迁人,按经济适用房确定的面积标准选择安置房。结算方式:被拆迁房屋面积部分不结算差价,差面积部分按经济适用房价格结算。被拆迁人享受此项政策后,今后不再享受经济适用房政策。   (五)拆迁租住市房产经营处公房,且该房是承租人唯一住房的,其承租住房低于50㎡的,若承租人选择货币补偿,产权人与承租人之间按2:8的比例分配拆迁补偿款(有自建房的,自建房必须也选择货币补偿);若承租人选择产权调换,按该房屋市场评估价的50%购得全部产权后实行产权调换。承租住房面积大于50㎡的,按50㎡享受上述政策。超过部分按货币补偿方式结算给市房产经营处。   (六)拆迁租住单位房屋,且承租人符合房改条件的,产权单位应允许其进行房改或作价转让,完善手续后,予以补偿安置。   (七)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其耕地被征用完毕且已转为城市居民,被拆迁房屋持集体土地房产证,按常住人口人均40㎡予以产权调换,按市场评估价结算差价;多余面积按市场评估价给予货币补偿,不再享受异地安置增购政策。人均不足40㎡的,可享受10%或20%的异地安置增购政策,增购面积按综合建设成本价结算。 但原面积加增购面积不得超过人均40㎡,增购后仍达不到人均40㎡的,可按市场评估价增购到人均40㎡。一人独立户按60㎡安置。   (八)拆迁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产权的房屋,原则上实行货币补偿,具体安置方案视情研定。   (九)拆迁持有合法产权的个人经营用房,可以实行产权调换,原则上“拆一还一”,按市场评估价差价结算。因规划建设需要异地安置的,可按参与产权调换经营用房面积的10%或20%增购(增购面积最低给予5㎡,最高不超过10㎡),增购面积按综合建设成本价结算;放弃增购面积的部分,按综合建设成本价予以货币奖励。   (十)本意见所称的经济适用房价格根据国家发改委《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的规定,由市物价局会同市建设委员会确定;市场评估价根据《安徽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规定,由房地产评估机构予以评估确定;综合建设成本价由市建设委员会会同市物价局、市国土资源和房地产管理局确定,报经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二、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   (一)城市居民在集体土地上所建的房屋,符合《滁州市房屋拆迁认证暂行办法》第七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予以认证,按可安置人口人均40㎡给予安置(被拆迁房屋面积不足40㎡的按实际计算),超出人均40㎡部分,按被拆迁房屋的重置价结合成新给予货币补偿。不符合上述规定的,2005年7月之前建成的房屋(以2005年航拍图为准,结合地形图等相关证据综合判定,下同),按被拆迁房屋重置价结合成新予以货币补偿。单户不足60㎡的,按60㎡安置,差面积部分按经济适用房价格购买。   (二)2005年7月之前已建成房屋,且户口已迁入本村民组,在原籍失去承包土地和宅基地,被拆迁房屋是其在集体土地上唯一住宅的,按人均40㎡安置,超出人均40㎡部分按被拆迁房屋重置价结合成新给予货币补偿;人均不足40㎡的,可按安置房重置价增购到人均40㎡。   (三)2005年7月之前已建成的房屋,户口不在本村民组的农民,在原籍未享受宅基地,且符合《滁州市村民住宅管理试行办法》,被拆房屋是其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唯一住宅的,其户口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按人均40㎡安置,超出人均40㎡部分按被拆迁房屋重置价结合成新给予货币补偿;人均面积不足40㎡的,可按安置房重置价购买到人均40㎡。享受该项政策的,必须办理在原籍放弃宅基地的相关手续。其户口在城市规划区范围以外的,按被拆迁房屋重置价结合成新给予货币补偿。   (四)被拆迁房屋是2005年7月以后建成的,但被拆迁人房屋符合《滁州市村民住宅管理试行办法》规定,应当享有宅基地,且被拆迁房屋是被拆迁人唯一住宅的,按人均40㎡给予安置,多余面积不予补偿。   (五)符合产权调换的被拆迁人,在规定时间内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的,在安置可能的情况下,每户可按安置房市场评估价增购,增购面积最多不超过20㎡。   (六)本意见所称的被拆迁房屋重置价和安置房重置价由市国土资源和房地产管理局会同市物价局、市建设委员会确定后,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三、其他奖励政策   (一)在通知规定的时间段内交付腾空房的,给予适当的货币奖励。   (二)被拆迁人放弃安置政策的,按同等政策给予货币奖励。   四、本意见实施中的具体问题涉及国有土地房屋拆迁的由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涉及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的由市国土资源和房地产管理局负责解释。过去有关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五、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本文件从7。21日开始实施。。) 。
不会影响补偿问题

文章TAG: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郑思彦重庆  重庆市  国土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