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重庆市江北区农转非刚开始选择的是房屋安置还没分房想改为货币

置业顾问刘佳回答您的问题 从房地产专业的角度来讲 带上身份证,房产证复印件,户口本到你们当地拆迁办去咨询

重庆市江北区农转非刚开始选择的是房屋安置还没分房想改为货币

2,如何加强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资金拨付使用的监管

棚户区改造被征收人(简称棚改居民)与征收实施单位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腾空交房后,征收实施单位依据《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计算原地产权调换房屋面积,按市场评估价格折算出货币金额,发给该户棚改居民相应金额的购房券。普通房屋的购房券金额=产权证载房屋建筑面积×1.35(包含0.15的公摊面积补助和0.2的搬迁奖励)×原地产权调换房屋市场评估价格。城中村房屋的购房券金额=原分配宅基地面积×1(包含0.2的搬迁奖励)×原地产权调换房屋市场评估价格。其他地上附属物、构筑物等补偿资金计入购房券金额。
在棚户区改造中大力推行货币化安置,既能缩短安置周期、节省过渡费用、满足群众多元化居住需求,又能加快存量商品住房去化、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如何加强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资金拨付使用的监管

3,重庆市政府50号文

索 引 号: 009275780/2017-00476 信息分类名称: 气象、水文、测绘、地震/其他公文/全社会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厅 生成日期: 2017-04-27 发布日期: 2017-05-05 名  称: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2017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的通知 文  号: 渝府办发 〔2017〕 50号 主 题 词: 地灾 http://www.cq.gov.cn/publicinfo/web/views/Show!detail.action?sid=4201340
〔2008〕37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主城区危旧房拆迁补偿安置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更多请见; http://www.cq.gov.cn/gw/faguiquery/main.aspx

重庆市政府50号文

4,关于公务员住房补贴的问题

  应该可以享受住房货币化补贴,《重庆市住房货币化分配实施方案》2005年10月正式颁布实施,从2004年7月日起执行,之前有个99年的试行方案,我单位就是04年开始按试行方案执行的。  由于资金问题,一些单位可能还没有启动该项工作,不过我看到许多单位都在实施中呢。  另外的2个有关文件是《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级机关事业单位住房补贴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5]93)、《重庆市市级机关事业单位住房补贴实施细则》渝住改办发[2005]182号  注意几点:(1)05年的92、93号文件规定经济适用房(建筑面积)要计算实物分房面积;(2)实物分房面积按家庭(指夫妻双方合计)享受的建筑面积计算;(3)货币化安置也是要计算面积的,如单位出钱购买商品房安置,不过许多单位可能会隐瞒货币化安置的,这个不容易监督的。  我从2004年开始做这个工作,已经发放了1个多亿的住房补贴了,我单位可享受补贴职工近万人。  如果你和你爱人均无房(公有住房),按重庆市标准,正副科级的住房补贴达标建筑面积为48.88平方米,你无房,是全额补贴,分三部分:  (1)1999年7月以前的工龄的补贴  48.88平米*3.5元/月.平米*9907前的工作月数;  (2)99年7月-2004年7月5年60个月  48.88平米*6.8元/月.平米*60月;  (3)2004年7月至你单位实施时间的补贴  48.88平米*3.5元/月.平米*0407至补贴时间的工作月数;  单位启动住房补贴以后,就像公积金一样在职按月补贴,每月存入市资金中心专户,可以在重庆市公积金中心查询,支取办法同公积金。

5,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安置协议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2001年6月13日,国务院第305号令发布了《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01年11月1日起施行。为认真贯彻《条例》,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将我市市区拆迁安置补偿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拆迁人实施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资金,应当全部用于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不得挪作他用。市人民政府城市建设拆迁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拆迁办)对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实行严格监管,对资金不到位的不予颁发拆迁许可证。 二、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 (一)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仍按《郑州市城市建设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市条例》)和《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区城市建设拆迁安置若干问题的通知》(郑政[1995]28号,以下简称《通知》)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实行货币补偿的,补偿金额由拆迁人和被拆迁人按《市条例》和《通知》规定的标准协商确定。 (三)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对货币补偿金额协商不成的,由市拆迁办认可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对被拆迁人的房屋进行评估,按评估价补偿,评估费用由拆迁人支付;对评估结果有疑义的,可由疑义方委托市拆迁办认可的另一房地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由其承担第二次评估费用。两次评估结果在规定误差范围内的,视原评估结果有效,按原评估结果补偿;两次评估结果超过误差范围的,由市拆迁办组织专家组最终裁定,按裁定结果补偿。 三、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待郑州市新的拆迁条例修订批准后或河南省有新规定时停止执行。郑州市国土资源局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郑国土资征〔2004〕第37号 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豫政土委〔2004〕116号文件,郑州市国土资源局会同有关部门,拟定了郑州市2004年第一批城市建设征用土地部分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的规定,现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土地补偿安置标准 编号 被征地单位 地类名称 面 积(公顷) 土地补偿费(万元/公顷) 安置补偿费(万元/公顷) 青苗补偿费(万元/公顷) 惠济区 1 长兴路办事处王砦村第三村民组 城镇单一住宅用地 0.3615 13.5000 16.2000 - 交通用地 0.2194 13.5000 16.2000 - 合 计 0.5809 - - - 二、被征地村征地补偿费用 单位:万元 编号 被征地单位 土地补偿费 安置补助费 青苗补偿费 附着物补偿费 合计 惠济区 1 长兴路办事处王砦村第三村民组 7.8422 9.4106 - - 17.2528 三、地上附着物按照郑州市人民政府郑政文〔1993〕144号文件有关规定据实计算。 四、被征用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对本方案如有意见,请于2004年 月 日前,以村委会为单位,以书面形式送达惠济区国土资源局。 联系人: 惠济区国土资源局 朱建军 电话:5326385 五、本方案在征求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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