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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庆征地补偿新标准

土地人均0、3分以下征地补偿标准
600元/亩

重庆征地补偿新标准

2,重庆市农村土地和房屋征用赔偿的标准是什么

关于房屋拆迁和土地征用,国家是没有标准的,也不可能规范化
这个整个重庆都没有明确的标准,是每次占用根据各种情况具体确定的。

重庆市农村土地和房屋征用赔偿的标准是什么

3,重庆的土地征收多少钱一亩

农村土地征收补偿,其标准参照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标准是有规定的。折算成金额来说的话,近些年征地补偿金额一般为:征地补偿:1、 征收耕地补偿标准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3万元。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万元。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万元。2、 征收基本农田补偿标准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8万元。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9万元。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6万元。3、征收林地及其他农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3.8万元。4、征收工矿建设用地、村民住宅、道路等集体建设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3.6万元。5、征收空闲地、荒山、荒地、荒滩、荒沟和未利用地平均每亩补偿2.1万元。不过毕竟各地也不一样,在现在来看这样的标准还是略低的。以上的土地征收补偿标准仅作参考,具体还是要看征收补偿公告。

重庆的土地征收多少钱一亩

4,重庆市征用农民土地补偿标准

每个地方的标准是不一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二十二条 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建设单位应支付土地补偿费、青苗和附着物补偿费、安置补助 费,标准如下:一、土地补偿费 1.征用耕地、蔬菜地,根据国家规定的价格政策,按该土地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下同)的 六倍计算;2.征用鱼塘、藕塘、养殖场、果园、竹园、林地等土地,按该土地年产值的五倍计算;3.征用柴山、滩地、水塘、苇塘和其他有收益的非耕地,按该土地年产值的三倍计算;4.征用宅基地按邻近耕地的补偿标准计算;房屋由建设单位另行征地移迁重建的,原宅基地不 再给予补偿;5.征用无收益的非耕地,一般不予补偿。二、青苗和附着物补偿费 1.青苗补偿费,一般按一季农作物的产值计算;能收获的不予补偿。多年生经济林木,可以移 植的,由建设单位付给移植费;不能移植的,由用地单位给予合理补偿或作价收购;2.房屋拆迁,按房屋结构、面积、新旧程度,给予合理补偿; 违章建筑物和开始协商征地后突击抢栽的树木、突击抢建的建筑物,不予补偿;3.农田水利工程及机电排灌设施、水井、人工鱼塘、养殖场和电力、广播、通讯设施等附着物, 按照实际情况付给迁移费或补偿费

5,重庆市征地补偿标准

其中,拆迁补偿价格由各区、县政府参照被拆除房屋所在地区届时普通住宅商品房价确定,并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土地管理局批准后执行。城市市政建设工程房屋拆迁的拆迁补偿价格,由市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根据项目范围内的届时普通住宅商品房价平均水平确定。对于补贴面积部分,按照经济适用住房均价给予补偿。城区、近郊区和远郊区、县的经济适用住房均价按当地经济适用住房的市场供应价格确定。我们在此举例说明:如果有一户人家建筑面积为20平方米,补偿价按每平方米5000元计算,经济适用房均价每平方米3100元,那么这户人家可以拿到多少补偿呢?按照计算公式,这户人家的拆迁补偿面积=20平方米×0.7(系数)=14平方米。因为拆迁补贴面积不足15平方米,所以按15平方米计算(必须符合规定条件)。再套用计算公式,这户人家的拆迁补偿款=20平方米×5000元/平方米+15平方米×3100元/平方米=146500元,所以实际上该户可以拿到补偿款146500元。新办法还规定,为避免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和建设单位在地价上的双重负担,拆除原划拨土地上的成套住宅房屋,对被拆除房屋使用人的补偿款中不含土地出让金,具体标准参照已购公有住房上市有关规定执行。即如果住宅是按房改房购买的,那么补偿款是多少就按多少给,如果是承租的住房,那么必须扣除3%的土地出让金。另外,拆迁人以回迁房及其在1992年6月以前取得的划拨土地上自行开发建设或者作为出地方与有关单位联建、合建项目中分成的住宅房屋补偿被拆迁人的,补偿房屋参照经济适用住房政策管理。拆迁人提供的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在依法补办建设立项、规划、用地等手续后,方可用于拆迁补偿。调整后的拆迁办法还对户型结构复杂的有厨房而卫生间公用,或有卫生间而厨房公用以及多户合住等情况进行了规定:拆除住宅楼房,其厨房、卫生间齐全的,一律按照成套住宅房屋给予补偿;拆除有厨房而卫生间公用或者有卫生间而厨房公用的住宅楼房,对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加上其分摊的公用卫生间或者公用厨房的建筑面积后,按照成套住宅房屋给予补偿;拆除成套住宅楼房,其厨房、卫生间等由两户以上合用的,对被拆除房屋使用人按照成套住宅房屋给予补偿,其原建筑面积按照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单独使用的房间的建筑面积加上其分摊的该套房屋合用的附属建筑面积后计算。另外,新规定明天起实施后,此前本市有关拆迁规定和新规定有抵触的,一律以新的规定为准。但已经由区、县房屋土地管理局公告的房屋拆迁以及绿化隔离地区建设和市区危旧房改造的房屋拆迁不适用这个新的规定。
建议参考:1、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2、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3、重庆市巴南区征地补偿安置实施细则

6,重庆新征地补偿标准

重庆市征地补偿标准来源:法律快车 作者:  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  第四条 征用土地应依法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的使用、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 征用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照《重庆市土地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地上建筑物补偿以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和农村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的合法面积为准计算,构筑物按实计算。青苗补偿按征地时实际种植面积计算。  第七条 未经批准占用耕地成片栽种的一般树木,按粮食类青苗补偿标准计算补偿费。  零星栽种的一般树木按实际补偿。  果园、茶园、桑园、苗圃、花园按当地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2至1.5倍计算补偿费。  对珍稀名贵树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下列地上建(构)筑物、青苗不予补偿:  (一)不具有土地使用权属证书和农村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和其他建(构)筑物;  (二)政府征地批文下达之日后栽插的花草、林木、青苗及搭建的建(构)筑物;  (三)超过批准使用期限或虽未确定使用期限但已使用2年以上的临时用地上的建(构)筑物;  (四)非法占用集体土地修建的建(构)筑物;  (五)天然野生杂丛。  第九条 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属于住房安置对象的,其拆迁房屋参照农房造价给予适当补偿。  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不属于住房安置对象的,其拆迁房屋,按照前款规定的标准上浮50%予以补偿。  第十条 征地农转非人员的住房在征地拆迁范围以外的,不拆迁、不补偿、不安置。但应根据集体土地使用权属证书确定的宅基地面积,按所在地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至2倍,向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一次性支付征地农转非人员占用宅基地综合补偿费。补偿后,农转非人员在公共设施使用、公益事业等方面与所在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受同等待遇。因国家建设需要征用该宅基地时,房屋的补偿、安置按征地时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被征地单位(不含被征地的村民住户)的水、电设施按实际安装费用补偿。水利工程补偿,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有线广播线路、闭路电视线路、天然气安装按实际安装费用补偿。电话移装按电信部门规定的移机费标准补偿。被拆除房屋的装饰物,由所有人自行拆除,不予补偿;不能自行拆除的,给予适当补偿。  村民的住房改作其他用途的,按住房补偿。  第十二条 征地拆迁具有土地使用权属证书和其他合法权证的企业建(构)筑物,按重置价格计算补偿费后,原建(构)筑物归国家所有,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处置。被拆迁企业的搬迁损失费(含设备搬迁损耗、停工损失及搬迁费)按所搬迁设备折旧后净值的15%至20%计算。  上一篇:安徽省公布执行新的征地补偿标准  下一篇:河南省征地补偿标准争议裁决办法

7,重庆拆迁最新补偿标准

根据:《重庆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市房屋拆迁若干费额标准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市房屋拆迁 若干费额标准的通知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县级以上企事业单位: 为了完善城市房屋拆迁中的若干费额标准,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经市人民政府1995年4月24日第16次市长办公会议决定,调整我市城市房屋拆迁若干费额标准。现将调整后的《重庆市城市房屋拆迁若干费额标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城市房屋拆迁若干费额标准 一、根据《重庆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制定本费额标准。 二、费用种类及其标准: (一)房屋拆迁管理费。 1、费额标准:按拆除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元计收; 2、收费单位:由区市县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在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时,向拆迁人收取; 3、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按《重庆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履行其法定职责,不再另行收费(包括各种证照、表报、公告等工本费用)。 (二)委托代办拆迁服务费 1、费额标准:按拆除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不超过25元计收; 2、收费单位:由取得房屋拆迁资格证书的代办拆迁单位,向委托的拆迁人收取; 3、委托代办拆迁服务费费额标准是最高限价,拆迁人与代办拆迁单位可在此幅度内商定具体的费额; 4、委托代办拆迁的具体内容以及拆迁人与代办拆迁单位的其他权利、义务,应当通过签订委托代办拆迁合同予以明确。但代办拆迁应当包括对被拆迁房屋(含附属物)及其所有人、使用人进行调查摸底、拟定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动员拆迁、代办草拟或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并组织实施等基本内容。 (三)房屋评估费,执行资产评估收费标准。 (四)城市房屋评估标准按附件一执行。 (五)房屋拆迁偿安置建筑安装工程先进集体、房屋综合造价和商品房价(基准价格)按附件二所列标准执行。 (六)搬家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搬迁补助费、经济损失补助费和提前搬迁壮大费按附件三所列标准执行。其中的搬家补助费和搬迁补助费固定安置的发一次,临时过渡的发两次。 (七)房屋装饰物不能自行拆除的,经市或区市县具有房产价格评估资格的专业机构按照重置人体结合成新进行评估后,由拆迁人对房屋装饰物的所有人给予补偿。 (八)电话迁移费:由拆迁人按电信部门规定的迁移费标准给予全额补偿,固定安置的发一次,临时过渡的发两次。 (九)被拆迁人单独安装的水电总表由其自行联系拆除,由拆迁人按供水、供电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一次性给予全额补偿。 (十)被拆迁人原有的天然气、闭路电视等设施,由拆迁人恢复安装,不另行收费。拆迁时不再补偿。 本条第(四)、(五)、(六)项费额标准,渝中区、江北区、南岸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北碚区可下浮20%以内执行,其他区市县可下浮30%以内执行。具体执行标准由各区市县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区的实际制定,送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市房管局备案。 三、各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必须申请办理《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实行赁证收费,接受财政、物价、审计部门的监督。 四、本费额标准需调整变动时,由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会同市物价、财政部门提出调整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五、本费额标准自1995年7月1日起执行。原重府发〔1993〕47号文规定的新标准实施当月起,住宅的搬家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县费按新标准执行;非住宅搬迁补助费按新标准执行;经济损失补助费按新标准费额减去已发补助费之差除以过渡期限(月),再乘以剩作过渡期限(月)予以补发。 六、本费额标准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重庆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附件一: 重庆市城市房屋评估标准 单位:元/平方米 ┌——┬————┬————┬————┬——┬————┬————┬————┐ │序号│房屋结构│房屋等级│重置价格│序号│房屋结构│房屋等级│重置价格│ ├——┼————┼————┼————┼——┼————┼————┼————┤ │ │ │ 甲 │高层720 │ │ │ 甲 │ 260 │ │ │ │ │多层480 │ │ ├————┼————┤ │ 1 │ 钢混 ├————┼————┤ │ 木柱 │ 乙 │ 180 │ │ │ │ 乙 │高层6605│ │ 穿逗 ├————┼————┤ │ │ │ │多层440 │ │ │ 丙 │ 120 │ ├——┼————┼————┼————┤ │ ├————┼————┤ │ │ │ 甲 │高层660 │ │ │ 丁 │ 80 │ │ │ │ │多层440 ├——┼————┼————┼————┤ │ │ ├————┼————┤ │ │ 甲 │ 200 │ │ │ │ 乙 │高层580 │ │ ├————┼————┤ │ 2 │ 砖混 │ │多层400 │ │ │ 乙 │ 160 │ │ │ ├————┼————┤ 6 │砖条夹土├————┼————┤ │ │ │ 丙 │ 340 │ │ │ 丙 │ 120 │ │ │ ├————┼————┤ │ ├————┼————┤ │ │ │ 丁 │ 280 │ │ │ 丁 │ 80 │ ├——┼————┼————┼————┼——┼————┼————┼————┤ │ │ │ 甲 │ 360 │ │ │ 甲 │ 160 │ │ │ 砖柱 │ 乙 │ 320 │ │ │ 乙 │ 120 │ │ 3 │ 砖墙 │ 丙 │ 260 │ 7 │ 捆 绑 │ 丙 │ 80 │ │ │ │ 丁 │ 180 │ │ │ │ │ ├——┼————┼————┼————┼——┼————┼————┼————┤ │ │ │ 甲 │ 260 │ │ │ 甲 │ 120 │ │ 4 │ 石造房 │ 乙 │ 200 │ 8 │ 土 墙 │ 乙 │ 90 │ │ │ │ 丙 │ 100 │ │ │ 丙 │ 60 │ ├——┼————┴————┴————┴——┴————┴————┴————┤ │ 备 │1、本标准重置价格是按本市平均建筑安装工程费用测算确定的。 │ │ │2、房屋结构、等级、成新按照房屋评估规范确定。 │ │ 注 │3、房屋建筑在九层以上(含九层)的为高层建筑。 │ └——┴————————————————————————————————┘ 附件二: 重庆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 安置建筑安装工程造价、房屋综合造价、 商品房屋价格(基准价格)标准 单位:每平方米 ┌——┬————┬————┬—————————————————————┐ │序号│费用名称│房屋结构│ 费 额 标 准 │ ├——┼————┼————┼—————————————————————┤ │ │建筑安装│钢 混│高层660-720元 多层440-480元 │ │ 1 │ ├————┼—————————————————————┤ │ │工程造价│砖 混│高层580-660元 多层400-440元 │ ├——┼————┼————┼—————————————————————┤ │ │房屋综合│钢 混│高层800-1200元 多层600-800元 │ │ 2 │ ├————┼—————————————————————┤ │ │造 价│砖 混│高层700-900元 多层500-700元 │ ├——┼————┼————┼—————————————————————┤ │ │ 商品房 │钢 混│高层1500-2500元 多层1200-1800元 │ │ 3 │ ├————┼—————————————————————┤ │ │ 造 价 │砖 混│高层1400-2000元 多层1000-1300元 │ └——┴————┴————┴—————————————————————┘ 附件三: 重庆市城市房屋拆迁搬家补助费、 临时安置补助费、搬迁补助费、经济损失 补助费和提前搬迁奖励费标准 ┌———————┬————┬—————————————————————┐ │ │ │ 费 额 标 准 │ │ │适用拆迁├——————┬——————┬———————┤ │ 费 用 名 称 │ │ │ 江北区、南 │ │ │ │条例范围│ 渝 中 区 │岸区沙坪坝区│其他区、市、县│ │ │ │ │、九龙坡区大│ │ │ │ │ │渡口区、北碚│ │ │ │ │ │区 │ │ ├———————┼————┼——————┼——————┼———————┤ │ 搬家补助费 │ 第43条 │300元/户、 │250元/户、 │200元/户次 │ │ │ 第一款 │ 次 │ 次 │ │ ├———————┼————┼——————┼——————┼———————┤ │ │ │1-4人户每户 │1-4人户每户 │1-4人户每户每 │ │ 临时安置 │ 第45条 │每月200元;4 │每月150元;4 │月60元;4人以 │ │ │ │人以上户,每 │人以上户,每 │户,每增加一人 │ │ 补助费 │第(一)项│增加一人每月│增加一人每月│每月增加20元。│ │ │ │增加20元。 │增加20元。 │ │ ├———————┼————┼——————┼——————┼———————┤ │ │ │商业、办公、│商业、办公、│商业、办公、业│ │ │ 第43条 │业务用房20元│业务用房: │ 用房:10元/平│ │ 搬迁补助费 │ │/平方米。每 │ 20元/平方米│方米。每次 │ │ │ 第一款 │次生产用房40│。每次 │生产用房:15元/│ │ │ │元/平方米。 │生产用房: │平方米。每次 │ │ │ │每次 │ 30元/平方米│ │ │ │ │ │。每次 │ │ ├—┬—————┼————┼——————┼——————┼———————┤ │经│过渡期1年 │ │ │ │ │ │济│以内(含) │ │200元/平方米│150元/平方米│80元/平方米 │ │损├—————┤ ├——————┼——————┼———————┤ │失│1年以上2年│ 第45条 │ │ │ │ │补│以内(含) │ │350元/平方米│250元/平方米│150元/平方米 │ │助├—————┤ ├——————┼——————┼———————┤ │费│2年以上3年│第(三)项│ │ │ │ │ │以内(含) │ │500元/平方米│350元/平方米│250元/平方米 │ │ ├—————┤ ├——————┼——————┼———————┤ │ │3年以上的 │ │700元/平方米│450元/平方米│350元/平方米 │ ├—┴—————┼————┼——————┼——————┼———————┤ │ 提前搬迁 │ 第43条 │住宅:20元/日│住宅:20元/日│住宅:10元/日 │ │ │ │非住宅:4元/ │非住宅:4元/ │非住宅: 2元/ │ │ 奖励费 │ 第二款 │每平方米。日│每平方米。日│ 每平方米。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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