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制

4、对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和使用人员应进行实地演示和培训。 5、对新员工进行1、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巡查检查制度。 2、

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制

2,住建部有关于消防维保资质规定吗

消防验收属于地市消防支队和县级部门的消防大队负责的。
这个是公安部的129文件有规定的《社会消防技术服务规定》。

住建部有关于消防维保资质规定吗

3,重庆消防维保公司哪些麻烦大家说一下谢谢

重庆市通达自控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是一家获得二级资质认证的消防维保公司,目前主要从事厂房消防维保、消防工程、消防报警设备、建筑消防设施维保、电力电信消防维保、楼宇自动控制系统维保等服务。公司拥有雄厚的技术力量和先进的仪器设备,对新旧建筑中存在的消防安全隐患能够准确及时地发现,并提出科学的整改措施和出具公正、准确的维保报告,为及时预防和减少火灾隐患提供有力的技术保证。为您减少一份风险,为您负担一份责任。重庆通达消防维保,消防安装热线:谷先生:一三九八三零一零二三四。

重庆消防维保公司有哪些麻烦大家说一下谢谢

4,重庆消防报和竣工备案需要准备哪些资料

几张纸和几份表格就能解决,可是有没有想过,如果这么简单,我们自己就能搞定,何必请人代办呢?怎么还要收那么贵的费用啊?我们消防公司内部工作人员常常谈到消防代办手续的琐事,常常抱怨要不断忙碌于准备各种消防报建资料,把很多时间都耽搁在了上面。如下是消防设计部分资料。㈠、⑴消防设计部分资料:①需要甲方提供的:项目所在地的原大楼消防意见书;项目的核名通知书(图例)、又或者是营业执照;项目的法人身份证复印件;②选址意见书(比如网吧、KTV、歌城等娱乐场所需要,一般现在都不能新办营业执照了,只能从别人那里转手,所以地址上有所变更的话就除了要选址意见书外,还有可能要开工商局更名的证明。);④完整的消防蓝图(加盖具有消防设计资质的公章,一般要具备消防设计贰级资质以上的公司,盖的公章才有效。一般蓝图上要有一个公章和一个制图章,才算是完整的有效的蓝图。另外,蓝图并不是说只要消防设计部分的图就可以了,还必须得有装饰部分的设计图。)⑤消防设计资质(没有资质文件,消防支队的根本就不会收你的资料。)⑵关于资质证书:重庆市面上有消防设计资质证书的消防公司有很多,有消防设计施工资质的公司也有,但像我们公司一样同时具备消防设计施工一体化资质,连同安防施工、机电安装、消防维保、消防器材销售的资质是很少见的,可以说是基本没有。这就是我们公司的一大优势。㈡、⑴消防竣工部分资料:①消防意见书、核名通知书或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复印件;②设计审核意见书(设计备案了的项目就有设计审核意见书,反之则没有。)③材料质检报告(这个是装饰材料送检后的材料检测报告,合格的才行。④消防施工检测报告(整个装饰工程竣工后才能做检测,专门的消防检测中心出具的消防检测报告。)⑤消防安全质量验收报告表;⑥消防产品清单;⑦隐蔽工程记录;⑧产品质检报告书;⑨竣工蓝图(加盖竣工章)。要是你已经准备好了以上所有的资料,而我们的资质文件和章就是有力的证明,过消防会容易得多。在重庆目前也有相当一部分公司是挂靠我们的资质,可见其重要性!
建设单位应该填写你所要租下的门面的店名,主要设计内容是填写室内装修工程

5,渝201536号文件什么时候开始全市执行

您好!渝201536号文件于2015年5月1日起在全市执行。全文如下:重庆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和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第三条 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收取的费用。第四条 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第五条 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区县(自治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 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第七条 物业服务收费根据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在《重庆市住宅物业服务等级标准》规定范围内提供服务的住宅及配套停车场的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前款规定之外以及住宅改变用途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第八条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按收费等级标准收费。都市区范围内的收费等级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公布;都市区以外的收费等级标准由所在区县(自治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公布。第九条 物业服务等级标准和收费等级标准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业服务行业发展状况适时调整。第十条 制定物业服务等级标准和收费等级标准,应通过论证会、座谈会、书面或互联网等方式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第十一条 实施前期物业服务的住宅及配套停车场,建设单位应在销售前拟定物业服务方案,选择物业服务等级。在《重庆市住宅物业服务等级标准》规定范围内提供服务的,建设单位应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以招投标方式与物业服务企业确定具体的收费标准,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并在合同签订后十五日内报所在区县(自治县)价格主管部门。超过《重庆市住宅物业服务等级标准》最高等级标准提供服务的,项目在都市区的,建设单位应将物业服务方案报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招投标方式与物业服务企业确定具体的收费标准,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并在合同签订后十五日内报市价格主管部门;项目在都市区以外的,建设单位应将物业服务方案报所在区县(自治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招投标方式与物业服务企业确定具体的收费标准,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并在合同签订后十五日内报所在区县(自治县)价格主管部门。第十二条 非住宅和前期物业服务终止的住宅及配套停车场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由物业服务企业与建设单位或业主大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并在合同签订后十五日内报所在区县(自治县)价格主管部门。第十三条 物业服务合同应约定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标准、计费方式及计费起始时间等内容。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在物业销售时公示临时管理规约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物业买受人在与建设单位签订物业买卖合同时,应对遵守临时管理规约和履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予以书面承诺。第十五条 物业服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维修、养护、运行和管理;(二)物业管理区域内建立安全措施、维护公共秩序,协助安全防范;(三)共有绿地、花木和景观的养护与管理;(四)物业共用部位及公共区域的清扫保洁、生活垃圾的收集清理和化粪池清理;(五)物业维修、更新费用的账目管理和物业档案资料管理;(六)其他公共性物业服务。第十六条 物业服务费用的构成包括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金和利润。物业服务成本构成主要包括以下部分:(一)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三)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四)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五)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六)办公费用;(七)物业服务企业固定资产折旧;(八)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九)经业主同意的其他费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应当通过专项维修资金予以列支,不得计入物业服务成本。第十七条 物业服务费用按月收取,经与业主合同约定预收的,从其约定;停车场物业服务费用以车位为计价单位,其他物业服务费用以建筑面积为计价单位。第十八条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生效之日至物业交付之日的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物业交付以后的物业服务费用由业主承担,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另有约定的除外。第十九条 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中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严格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为业主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第二十条 业主应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清偿责任。物业发生产权转移时,业主应结清物业服务费用。第二十一条 物业服务企业接受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委托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服务收费由双方约定。第二十二条 物业服务企业可收取装修保证金作为装修管理措施,收取金额、退还时间和相关责任等由双方约定。物业装修期间产生的建筑垃圾弃土应由业主或物业使用人负责清运。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清运的,清运费用由双方约定。除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外,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收取与装修有关的其他费用。第二十三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通信、有线电视等专业单位应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物业服务企业接受专业单位委托代收有关费用的,可根据双方约定向委托单位收取代收手续费。未实行“一户一表”的物业,可由物业服务企业代业主缴纳水、电、气费。总分表之间的差额据实分摊,具体分摊办法由业主或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约定。第二十四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在物业缴费区域的显著位置,将服务内容、服务标准以及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情况进行公示。第二十五条 价格主管部门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物业服务内容、标准和收费项目、标准的监督管理。物业服务企业违反价格法律、法规和规定,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予以处罚。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实施时,已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且合同尚未到期的,在重新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前仍按原收费标准执行。 谢谢阅读!
目前,没有明文规定。但从行业惯例来看,开发商的空置房都交纳物业管理费。至于交纳管理费的多少,按照《房屋使用、管理、维修公约》中确定的标准执行。

6,消防系统维护保养标准规程

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维护管理建筑消防设施的技术要求,并提供了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建筑消防设施实施的维护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14107—93 消防基本术语 第二部分 GA503 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规程 GA502 消防监督技术装备配备 GB50263 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GB15630-1995 消防安全标志设置要求 GA95 灭火器维修与报废 3 术语和定义 3.1 巡视检查 exterior inspection 对建筑消防设施直观属性的检查。 3.2 测试检查 test inspection 依照相关标准,对各类建筑消防设施单项功能进行技术测试性的检查。 3.3 检验检查 access inspection 依照相关标准,对整体建筑各类消防设施进行联动功能测试和综合技术评价性的检查。 4 总则 4.1 建筑消防设施的管理应当明确主管部门和相关人员的责任,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 4.2 本标准设定了对建筑消防设施的巡视检查、测试检查和检验检查三种方式。 4.3 建筑消防设施检查的技术要求应当遵循《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规程》GA503的有关规定。 4.4 建筑消防设施巡视检查应由归口管理消防设施的部门实施,也可以按照工作、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将巡视检查的职责落实到相关工作岗位。 建筑消防设施的测试检查、检验检查和维修保养,可以按照本标准自行实施,也可以委托具备消防检测中介服务资格的单位或具备相应消防设施安装资质的单位依照本标准实施。 4.5 建筑消防设施自投入使用开始,必须处于运行和备用状态。 4.6 建立建筑消防设施故障报告和故障消除的登记制度。发生故障,应当及时组织修复。因故障、维修等原因,需要暂时停用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安全。 4.7 从事建筑消防设施测试检查和检验检查的技术人员,应当经消防专业考试合格,持证上岗。 4.8 建筑消防设施测试检查记录表和年度检验报告,应由操作人员和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签字认可。 5 消防控制室 5.1 消防控制室的设备应当实行每日24小时监控,确保及时发现并准确处置火灾和故障报警。 5.2 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应当每日检查火灾报警控制器的自检、消音、复位功能以及主备电源切换功能。 5.3 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应真实填写表1的相关内容。 表1 消防控制室值班记录 控制器日运行情况记录 时间 控制器运行情况 报警性质 报警部位、原因 及处理情况 值班人签名 值班人签名 值班人签名 正常 故障 火警 误报 故障报警 漏报 时 / 时 时 / 时 时 / 时 控制器日检查情况记录 控制器 型号 自检 消音 复位 主电源 备用电源 检查人 故障及处理情况 注: 1、情况正常打“√”,存在问题或故障的打“×”; 2、对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处理,当场不能处置的要填报《建筑消防设施故障处理登记表》; 3、本表为样表,单位可根据控制器数量及值班时段制表。 6 巡视检查 6.1 一般要求 6.1.1 建筑消防设施巡视检查应明确各类建筑消防设施巡查部位,设有电子巡更系统的单位,应将建筑消防设施巡查部位纳入其中。巡视检查每日应至少组织一次,并填写表2。 表2 建筑消防设施巡视检查记录 年 月 日 巡查 项目 巡查内容 巡查情况 时 分 时 分 时 分 时 分 消 防 供配电设 施 消防电源工作状态 自备发电设备状况 火灾自动报警系
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维护管理建筑消防设施的技术要求,并提供了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建筑消防设施实施的维护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14107—93 消防基本术语 第二部分 GA503 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规程 GA502 消防监督技术装备配备 GB50263 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GB15630-1995 消防安全标志设置要求 GA95 灭火器维修与报废 3 术语和定义 3.1 巡视检查 exterior inspection 对建筑消防设施直观属性的检查。 3.2 测试检查 test inspection 依照相关标准,对各类建筑消防设施单项功能进行技术测试性的检查。 3.3 检验检查 access inspection 依照相关标准,对整体建筑各类消防设施进行联动功能测试和综合技术评价性的检查。 4 总则 4.1 建筑消防设施的管理应当明确主管部门和相关人员的责任,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 4.2 本标准设定了对建筑消防设施的巡视检查、测试检查和检验检查三种方式。 4.3 建筑消防设施检查的技术要求应当遵循《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规程》GA503的有关规定。 4.4 建筑消防设施巡视检查应由归口管理消防设施的部门实施,也可以按照工作、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将巡视检查的职责落实到相关工作岗位。 建筑消防设施的测试检查、检验检查和维修保养,可以按照本标准自行实施,也可以委托具备消防检测中介服务资格的单位或具备相应消防设施安装资质的单位依照本标准实施。 4.5 建筑消防设施自投入使用开始,必须处于运行和备用状态。 4.6 建立建筑消防设施故障报告和故障消除的登记制度。发生故障,应当及时组织修复。因故障、维修等原因,需要暂时停用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安全。 4.7 从事建筑消防设施测试检查和检验检查的技术人员,应当经消防专业考试合格,持证上岗。 4.8 建筑消防设施测试检查记录表和年度检验报告,应由操作人员和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签字认可。
没有强制性要求要签署维保合同的规定。但是根据建筑设施维护管理规定相关规定:一般单位达不到以下要求,也不会配备相关人员,所以要请专业的消防公司进行维保作业。下面是我复制的一些管理规定内容能你可以在网上查看所有内容。 b) 从事建筑消防设施单项检查和联动检查的技术人员,应当经消防专业考试合格,持证上岗。单 位 具 备 建 筑消防设施的单项检查、联动检查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检测仪器设备,可以按照本标准 自 行 实 施 ,也可以委托具备消防检测中介服务资格的单位或具备相应消防设施安装资质的单 位 依 照 本 标准实施。 c) 建筑消防设施单项检查记录和建筑消防设施联动检查记录,应由检测人员和检测单位签字盖章 。 检 测 人 员和检测单位对出具的《建筑消防设施测试检查记录》和《建筑消防设施联动检查记 录 》( 见 附 录a)负责。 d) 建筑消防设施投人使用后即应保证其处于正常运行或准工作状态,不得擅自断电停运或长期带故障工作。 e) 建立建筑消防设施故障报告和故障消除的登记制度。发生故障,应当及时组织修复。因故障、维修等原因,需要暂时停用系统的,应当经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批准,系统停用时间超过24 h的,在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批准的同时,应当报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备案,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一般单位达不到以上要求,所以要请专业的消防公司进行维保作业。深圳盈科机电就可以,你可以去看看他们的网站 www.yingkejd.com

7,消防系统工程维修保养协议书

消防系统工程维修保养协议书  甲方:;乙方:;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委托_;  一、消防系统范围及内容;  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控制及线路;  2、自动喷淋灭火系统的消防管路;  3、室内消火栓系统的消防管路;  4、防排烟系统;  5、应急照明疏散指示系统;  6、其他消防设施系统;  二、甲乙双方的责任和义务;  1、乙方应提供给甲方整个消防报警、火灾联动系统能;  甲方:  乙方:  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委托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承担____________进行维修保养,经甲乙双方协商,签订协议如下:  一、消防系统范围及内容  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控制及线路;  2、自动喷淋灭火系统的消防管路;  3、室内消火栓系统的消防管路;  4、防排烟系统;  5、应急照明疏散指示系统。  6、其他消防设施系统。  二、甲乙双方的责任和义务  1、乙方应提供给甲方整个消防报警、火灾联动系统能正常运行,全部设备均达到要求的技术服务。一旦系统发生故障,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____小时内派人修理,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及时进行修理的,需得到甲方同意。  2、乙方每个月安排一至二天,对消防报警系统进行全面巡检、维护一次,并书面将巡检、维护、记录递交给甲方签字,以利于甲方对于乙方的工作质量进行监督。节假日前乙方应配合甲方安排一次安全检查。  3、甲方需小范围拆、装、移该系统的某些部位时,乙方负责管线安装和拆除工作,并做好书面记录交甲方。  4、在协议期内发现设备损坏,乙方应尽力修复,如需要换设备,乙方应提供故障设备清单,费用由甲方承担。如甲方无法落实故障设备之更换费用,使设备处于安全隐患,由此产生的责任由甲方承担。  5、在发生火灾时,由于消防报警系统及内容款项中的设备或线路不能工作,乙方应承担相应责任。  6、烟温感探头按国家规范“烟温感探头投入使用一年后应每隔两年清洗一次”的要求,清洗费用由甲方承担。  7、根据消防主管部门每一年一次的消防报警设备年检要求,甲方应每年进行一次消防检测,由乙方配合检测公司共同完成,并出具合格检测报告提交甲方。  8、甲乙双方共同遵守不向第三方透露与本协议有关的资料及文档的承诺。  9、乙方应严格遵守甲方的规章制度,并严格遵守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规定。  10、在签订本协议前乙方应对工程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如发现系统有故障或达不到技术要求,则应进行维修之后双方再签订合同,维修费用另议。  三、工程验收  1、验收依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2、验收结论:通过消防检测公司的消防检测。  四、协议总额  本维护工程总金额为:¥__________元(一年)。不包括维护过程中更换的材料费用。  五、支付条款  1、工程维护协议签订后,甲方在一周内向乙方支付协议总金额50%的款项。  2、工程维护协议完成后,甲方向乙方支付剩余款项。  六、人力不可抗拒事故  甲乙双方中的任何一方,由于战争、台风、水灾、火灾、地震、雷击等自然灾害及双方共同承认的人力不可抗拒因素而影响本协议执行时,根据事故影响的时间可将协议履行期作相应的延长,由双方协商采取补救措施。但由此发生的材料费用由甲方承担违约。  1、甲乙双方中任一方发生违约情况,则对违约方按国家经济协议法有关条款进行处理。  2、除人为不可抗拒事故外,若甲乙双方中一方无故废除协议,需向另一方支付工程总金额20%的违约金。  七、解决协议争议的方式  对本协议的解释或履行发生争议时,应友好解决,并继续履行未有争议的部分,如协商无果时,任何一方有权向本协议签约地人民法院起诉。  八、协议生效及其他  1、协议有效期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2、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签字盖章后即生效。  3、本协议执行过程中,所有补充协议经甲乙双方协商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属协议的组成部分。  4、本协议若有未尽事宜,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  甲方: 乙方: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法人代表或其委托人: 法人代表或其委托人:  签约地点: 签约地点: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自动消防系统维护保养合同书甲方: 乙方: 为保障消防系统能正常发挥其作用,确保消防安全,根据公安部1996年第30号令颁布的《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规定》,经双方协商,订立本合同,共同信守。一. 甲方委托乙方对本单位现有的自动消防系统进行维护保养,乙方按甲 方现有的自动消防设备项目进行维护保养。二. 甲方已设置下列的自动消防系统项目(打“√”)是乙方的维护保养 范围,设备清单详见《消防设施一览表》。 ( )①. 火灾自动报警; ( )②.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 )③. 临时高压消火栓系统或利用变频恒压调速水泵供水的消火栓系统; ( )④. 气体灭火系统; ( )⑤. 有管网干粉灭火系统; ( )⑥. 泡沫灭火系统; ( )⑦. 防排烟系统; ( )⑧. 消防设施联动控制系统; ( )⑨. 防火卷帘、电气控制关闭的防火门、防火窗; ( )⑩. 高层建筑、地下建筑或重要建筑内的消防电话系统、事故广播系统、应急照明及疏散指示系统。三. 维护保养方式:乙方对维修保养范围内的消防系统每月进行一次检查测试,检测时按《自动消防系统维修保养项目检测报告》落实并根据检测情况填写报告(格式见附件),检测报告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存一份,另一份于每年 月和月分别集中送中山市消防局备案存查。在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如发现自动消防系统运行出现故障,应及时通知乙方,乙方在接到通知后12小时内进行维修处理;如系统发生重大故障且不能正常运行的,乙方在 个小时内查处维修。四. 双方的责任和义务: 1. 甲方要做好日常值班、检查工作,有专业人员专职负责管理自动消防系 统,每两周进行一次自测,并做记录供乙方参考;甲方在工程改(扩)建和设备维修过程中影响消防设施的,应先通知乙方,由双方根据情况做好确保自动消防系统正常运行的措施。 2. 乙方要确定专业人员负责维护保养工作,除不可抗拒因素外,对合同范 围内的自动消防系统负维护保养责任。乙方在维护保养过程中提供技术服务,按《自动消防系统维修保养项目检测报告》负责对消防设备进行认真的测试、检验,所有消防设备应按规定时间进行全面的检测、维护,不得偷工减料、马虎应付了事。探测器投入运行两年后,应每隔三年全部清洗一遍,并作响应阀值及其它必要的功能试验,不合格者更换。 五. 合同期限: 本合同自双方代表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年(即年月至年月止)。合同期满前一个月,双方要商议续约事宜,甲方有权另选择中山市有相应维修保养资格的消防工程队伍承担消防系统的维修保养责任。在未签订新的维护保养合同前,本合同将继续有效,双方仍受本合同约束。 六. 维护保养费用支付:根据市物价局中价费(1997)第101号文件规定收费标准,甲方每年支付乙方的维护保养费是(注:对于是乙方施工且竣工验收合格未满一年、已投入使用的消防系统,第一年内属乙方免费维护保养,甲方不用支付维护保养费);因维护更换消防设备所需的费用另按合理价格计算、支付。双方签订维修保养合同后一星期内,甲方支付乙方首期维护保养费为元,付款方式以季度结算。 七. 违约责任:1. 甲方如不按合同定期付款,除须支付合同规定的维修保养费外,每延期一天,应偿付乙方每年维修保养费的 %的滞纳金;甲方如未能履行合同而影响自动消防系统的运行,对由此而发生火灾事故所造成的后果负全部责任。2. 乙方不按期对合同范围内的自动消防系统进行维护保养工作的,应按每 年维护保养费的%向甲方偿付违约金;乙方如未能履行合同导致自动消防系统缺乏维护保养而发生故障,对因此而发生火灾事故所造成的后果负全部责任。 3. 甲方或乙方如中止合同,应偿付对方当年维护保养的%的毁约金; 正式中止合同前10天内,甲方另选维修保养单位并签订新的维修保养合同。八. 不可抗力:凡因人力不可抗拒因素导致合同范围内的自动消防系统损坏,双方不负违约责任,但双方均有责任在最短的时间内恢复自动消防系统的正常运行。九. 争议的解决方式:合同执行过程中如有争议,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的,由双方主管部门或中山市消防局调解;调解不成,合同双方任何一方均可向相关部门合同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十.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议解决。十一. 本合同一式五份,双方和双方主管部门各执一份,中山市消防局一份。甲 方:(签章)乙 方:(签章)代 表:代 表:年月日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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