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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会经费使用流程

工会经费使用报销流程:
这位朋友:请参阅《工会会计制度》

工会经费使用流程

2,工会经费使用范围

组织会员开展集体活动及会员 特殊困难补助;开展职工教育、文体、宣传活动以及其他活动;为职工举办政治、 ...

工会经费使用范围

3,工会经费的来源和用途是什么

解答:工会经费的来源如下:(1)工会会员缴纳的会费;(2)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拨缴的经费;(3)工会所属的企业、事业单位上缴的收入;(4)人民政府的补助;(5)其他收入。前款第二项规定的企业、事业单位拨缴的经费在税前列支。上述所列工会的经费主要用于为职工服务和工会活动;工会经费使用期间,必须依法接受国家的监督。

工会经费的来源和用途是什么

4,工会经费如何缴纳

根据《工会法》和全国总工会的有关规定,工会经费是按照本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提取工会经费,属于税前列支。将提取的工会经费拨缴到本单位工会账户上。本单位工会可按照全国总工会的规定,将工会经费的40%上解到上级工会。具体多长时间缴纳,可以具体与上级工会的财务部门协商确定。
1、工会经费是按职工工资总额的2%计算提取的,其中40%上缴县级(含)以上总工会,或由税务部门代县级(含)以上总工会扣缴,60%留存本单位工会使用。2、工会经费一般是按月提取缴纳的。但是,各地区要求不一样,建议,向单位所在地工会咨询,按照当地工会要求的时间申报缴纳。

5,工会经费如何计提及使用

1、工会经费可以按工资总额(实际发放)计提,不是按“计税工资”总额计提。但是工会经费只能是取得工会拨缴款收据的那部分可以在所得税前扣除;2、应付福利费可以只计提不列支,但是要列支必须符合规定:用于企业内部的澡堂,食堂等福利设施或困难职工的补助,医药费等支出.3、职工的用餐补助不可以放到应付福利费里列支!
1、工会经费可以按工资总额(实际发放)计提,不是按计税工资总额计提。但是工会经费只能是取得工会拨缴款收据的那部分可以在所得税前扣除;  2、应付福利费可以只计提不列支,但是要列支必须符合规定:用于企业内部的澡堂,食堂等福利设施或困难职工的补助,医药费等支出。  3、职工的用餐补助不可以放到应付福利费里列支!

6,关于工会经费的使用

必须用发票入帐。1、每月计提工会经费时: 借:管理费用-工会经费 贷:其他应付款-工会经费 2、接到总工会拨款时: 借:现金 贷:其他应付款-工会经费3、使用或上缴工会经费时: 根据合法的凭证或发票 借:其他应付款-工会经费 贷:现金
1、工会经费是根据企业会计制度企业可以根据工资总额计提入费用的一种基金。在发生上交企业工会经费时,可以在此开支。2、但税务局有规格,如果企业并有没有成立工会组织,没有上交工会经费,那计提的这笔费用是不能在税前列支的。3、工会经费是由企业的上级主管理部门的工会来征收的,这跟税务局是没有关系的。4、据你所说,那么很有可能是,你已经计提了工会费,但没有成立工会或是没上交过工会费,所以让你补交这部分的企业所得税。希望以上能够帮到你!

7,重庆工会经费的征收率是多少

第四条 征缴工会经费和筹备金的主要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四十二条:“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拨缴经费”。(二)《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基层工会组织筹建期间拨缴工会经费(筹备金)事项的通知》(总工办发〔2004〕29号):“未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上级工会拨缴工会经费(筹备金)”。(三)《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贯彻工会法支持工会工作的通知的意见》(渝办法〔2005〕149号)中关于企事业单位可以采取税务代征的方式解决工会经费拨缴难的规定。(四)《重庆市总工会关于调整工会经费分成比例的通知》(渝工发〔2010〕47号)的有关规定:各单位按职工工资总额拨缴的工会经费,基层工会留存60%,其余的40%上缴上级工会。全部职工是指在国家机关、党派团体、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工作,并由其支付工资的各类人员。工资总额按照1990年1月1日国家统计局1号令公布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标准执行,包括计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计件工资,加班加点工资和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第五条依据第四条相关规定,税务机关代征的工会经费是指按职工工资总额2%缴纳的工会经费中应拨缴上级工会部分和未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组织自开始筹建工会工作的次月起按职工工资总额的2%全额缴纳的筹备金。 第六条工会经费或筹备金计费基数为当年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第七条根据不同行业和工会隶属关系,税务机关代征工会经费或筹备金换算成代征比例为:(一)市属以及区县(自治县)所属企、事业单位,按职工工资总额的2%×40%,即0.8%(全总另有规定的除外)。(二)民航系统、铁路系统和部分外地在渝单位按职工工资总额的2%×5%,即0.1%。(三)中央金融在渝单位按职工工资总额的2%×15%,即0.3%。(四)未建立工会组织的单位自筹建工作开始的次月起由地方税务机关按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代征筹备金,在本年度内建立工会组织的,由上级工会按规定的基层工会经费留成比例,返还给新建工会组织;跨年度建立工会组织的,其以前年度缴纳的工会筹备金不予返还。(五)基层工会留存的60%部分,由单位行政直接拨解到基层工会帐上,工会负责监督行政及时足额上缴和划拨工会经费。
都按工资额的2%提取,上解上级工会组织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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