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农村村民住宅规划管理办法审,重庆新农村建设规定建几层楼
来源:整理 编辑:重庆生活 2022-12-08 17:0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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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庆新农村建设规定建几层楼
重庆市农村村民住宅规划建设管理暂行办法中文名:重庆市农村村民住宅规划建设管理暂行办法适用区域:重庆市作用:农村村民住宅规划建设管理文件号:渝办发〔2011〕372号第五条 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原则上不得超过三层。
2,重庆市户改农转城后原农村危房改造如何申报审批
有了有资质的单位出具的危房鉴定报告以后,可以申请重建、进居民新村、也可以异地新建。要按照你的具体计划向当地国土和建设部门提出申请。详情咨询你所在地乡镇国土所和规划与建设管理部门。
3,农村宅基地上的房屋翻建要不要办理手续
要办理建设许可相关手续。我国的宅基地使用权是一项特殊的土地权利,其土地使用权人具有严格的范围限制,仅限于农民集体内部符合规定的成员,而且宅基地的面积标准也有严格的限制,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后必须按照法律法规的标准和条件使用。实践中,农村宅基地上房屋的翻建,需要满足两个条件。 一是要符合城乡规划。《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规划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在原有宅基地上翻建房屋的行为应当取得相关审批手续,其程序为: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取得许可后方可按具体要求实施原有宅基地的翻建行为。 二是已经合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并且翻建不得超出合法拥用使用权的范围。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和直辖市规定的标准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这就涉及拆迁的问题,你想一下,如果你自己原有的住房是20平方米,你一下翻盖成25平方米,如果拆迁的时候不是要多给你5平方米的钱,而且现在有许多人为了多得拆迁款,会把一层的房子变成3层的,面积一下就大了3倍,拆迁的时候肯定要补偿的,所以是不能随便翻盖的。如果你的住址在短期内不会有纳入城市管理的范围,你翻盖也不会有人还管你的。其实这个事情没有那么麻烦,也不用什么律师来处理,你把村干部的关系处理好就可以了,翻盖了,如果村委认为是合法的,就是合法的,也没有别的部门管理到你的。
4,农村宅基地管理法
你好!目前我国还没有制定《农村宅基地管理法》,关于农村宅基地的管理集中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里面,具体是:
第五十九条 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农村村民住宅等乡(镇)村建设,应当按照村庄和集镇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建设用地,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并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六十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的,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按照前款规定兴办企业的建设用地,必须严格控制。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按照乡镇企业的不同行业和经营规模,分别规定用地标准。
第六十一条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如有参考价值请采纳)
5,如何判断农村自建房划地是否合法
1. 如果自建房建在耕地等农用地上,则基本属于违建。2. 《土地管理法》第62条规定,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3.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第(十)项规定,农村村民新建、改建、扩建住宅,要充分利用村内空闲地、老宅基地以及荒坡地、废弃地。凡村内有空闲地、老宅基地未利用的,不得批准占用耕地。利用村内空闲地、老宅基地建住宅的,也必须符合规划。据此,农村村民未经审批在农用地上建住宅,将面临两个后果:一是住宅本身属于违建,遇征收时原则上不予补偿;二是建设行为本身涉嫌非法占地,当地国土部门有权依据《土地管理法》第77条、第83条之规定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新建的房屋。逾期不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的,国土部门有权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即房屋最终可能面临被司法强拆的厄运。4. 如果自建房建在宅基地上,则要区分情况处置:首先需要明确的一件事儿是,即使是在自家的、经过确权登记颁证的宅基地范围内,农村村民也不能随便新建、扩建房屋。要建房,必须经过审批,这是基本的原则。根据《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规划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规定,在规划农村地区,村民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村民住宅建设,可以实行规划许可管理,规划许可管理应当依据村庄规划进行,管理应当与服务相结合,并发挥村民委员会的作用,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据此,有一点是可以明确的,农村村民要使用自己的宅基地新建房屋,实施的是规划许可管理。换言之,没有经过规划许可审批,获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而直接建房的,从严格的法律意义上讲是违法的。如何合法的在农村建住宅?《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第(六)项规定,农村村民建住宅需要使用宅基地的:1. 应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2. 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张榜公布;3. 公布期满无异议的,报经乡(镇)审核后,报县(市)审批;4. 经依法批准的宅基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应及时将审批结果张榜公布。第(七)项进一步规定,在宅基地审批过程中,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要做到“三到场”。即:1.受理宅基地申请后,要到实地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规划等;2.宅基地经依法批准后,要到实地丈量批放宅基地;3.村民住宅建成后,要到实地检查是否按照批准的面积和要求使用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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