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党的纪律处分有哪五种

《纪律处分条例》第十条规定,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有五种:(1)警告;(2)严重警告;(3)撤销党内职务;(4)留党察看;(5)开除党籍。

党的纪律处分有哪五种

2,修订党纪处分条例要体现什么的要求突出党纪特色

修订党纪处分条例,要体现党规党纪严于国家法律的要求,突出党纪特色,重点对违反党的纪律、组织纪律、财经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的行为作出处分规定。

修订党纪处分条例要体现什么的要求突出党纪特色

3,对违纪后下落不明的党员有严重违纪行为的应当给予什么样的处分

对违纪后下落不明的党员,应当区别情况作出处理: 对有严重违纪行为,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党组织应当作出决定,开除其党籍:除前项规定的情况外,下落不明时间超过六个月的,党组织应当按照党章规定对其予以除名。
依据《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一人犯有条例分则中规定的两种以上(含两种)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错误,应当合并处理,按所犯数种错误中应受到的最高处分加重一档给予处分;如果其中一种错误应受到开除党籍处分的,既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违纪后下落不明的党员有严重违纪行为的应当给予什么样的处分

4,从重或者处分情形有哪些

有以下情形:1.在纪律集中整饬过程中,不收敛、不收手的;2.强迫、唆使他人违纪的;3.本条例另有规定的;如 故意违纪受处分后又因故意违纪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应当从重处分。党员违纪受到党纪处分后,又被发现其受处分前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应当从重处分。对批评人、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人员打击报复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中,借机敛财或者有其他侵犯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行为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利用职权、教养关系、从属关系或者其他相类似关系与他人发生性关系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处分。

5,党纪处分条例第六十五条规定 特殊情况指的是什么

第一百四十三条 侵犯他人人身权利,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侮辱、诽谤他人的; (二)对他人进行殴打、体罚、非法拘禁、非法搜查的; (三)非法侵入或者非法搜查他人住宅的; (四)有其他侵犯他人人身权利行为的。 根据上述条款可知,该单位的局长和副局长属于《条例》第143条第2款中描述的“对他人进行殴打”情形而非第174条。适用时主要考虑的是情节而非后果。如果造成了严重后果则应适用《刑法》了。

6,关于员工旷工劳动法是如何规定处理的

《劳动法》赋予用人单位有制定和执行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的权力。旷工是一种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旷工严重的,甚至会被用人单位除名。用人单位依据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的规定对其予以处分和罚款,是一种正常的企业管理。至于对旷工的处罚与安全积分和年终奖金挂钩,也是法规允许企业应有的自主权。因为各个公司的经营特点不同,可以制定侧重点不同的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比如有的公司实行弹性工作时间,对劳动纪律会松一些。有的公司24小时运行,不允许岗位缺人,就得严肃劳动纪律。鉴此,公司对你旷工的处罚(罚款100元,与安全积分和年终奖金挂钩)是必要的,只是罚款100元可能会有问题。国务院《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对职工罚款的金额由企业决定,一般不要超过本人月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二十。”对你罚款100元肯定超过20%,具体超过多少,要以你的月标准工资来计算。
所谓旷工,按劳动部《关于有关条款解释问题的复函》(劳力字(1990)1号)指除有不可抗拒的因素影响,职工无法履行请假手续情况外,职工不按规定履行请假手续,又不按时上下班的行为。   旷工是严重违纪行为,但《劳动法》及其相关法规并未具体规定如何处罚,对旷工的处罚由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规定,属于用人单位自主权。
劳动法并未对员工旷工行为做直接规定,但是根据《劳动法》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可见用人单位应当建立企业内部的规章制度的,至于制度的规定,只要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比如规定一周必须工作七天等都是合法的,用人单位以员工严重违反企业规章制度为由处分员工也是合法的。

7,重庆市单解人员怎么补交养老保险

哪些人可补缴养老保险费?1、因自动离职、被开除、被判刑而离开我市各级机关事业单位的正式在编人员;2、我市城镇各类企业职工本人因被开除、被判刑,或者1993年2月28日及其以前因自动离职、被除名而离开城镇企业的原固定职工、劳动合同制工人;3、在部队服役期间,被开除军籍人员。二、补缴养老保险费按什么标准?  1、1993年2月28日以前符合国家规定计算连续工龄的工作年限,其补缴标准为:原重庆市1992年职工月平均工资220元(2649元/12月)的20%,并按月计算补缴额度,只计算缴费年限,不作为视同缴费年限,不记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2、1993年3月1日及其以后符合国家规定计算连续工龄的工作年限,其补缴标准为: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补缴办法补缴养老保险费。按此规定完清基本养老保险费后,参保地社会保险局按规定为其建立并记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三、可否只补缴1993年3月以前符合国家规定计算连续工龄的工作年限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1993年3月及其以后缴费年限必须达到15年及其以上,才能申请补缴1993年3月以前符合国家规定计算连续工龄的工作年限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四、判刑人员可以在服刑期间按《处理意见》规定参加养老保险并缴纳养老保险费?判刑人员在服刑期间不能参加养老保险、缴纳养老保险费。刑满释放后,符合《处理意见》规定条件的,可以按《处理意见》有关规定参加养老保险并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  五、养老金如何计算?  符合本处理意见规定条件的人员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后,基本养老金分段计发:1、1993年2月28日及以前的缴费年限,缴费每满1年(计算到月)按18元的标准计算基本养老金。2、1993年3月1日以后的缴费年限按退休当时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算基本养老金。六、参保人员发生跨统筹区转移养老保险关系、出国(出境)定居、或者在未领取养老待遇前死亡等情况的,其按《处理意见》规定一次性补缴的养老保险费用如何处理?一次性补缴的1993年3月及其以后年度的费用,按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规定处理;补缴的1993年3月以前年度的费用,本金退还参保人。七、参保人领取养老待遇后死亡的,其按《处理意见》规定一次性补缴的费用又如何处理?按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规定处理。八、补缴费时间对领取养老待遇有何影响?1、在2013年1月及其以前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申请参保缴费,在2013年12月31日前申报并完清缴费,符合领取养老待遇的,从2013年2月起享受养老待遇。2、对2013年2月至我市2012年度社平工资公布之月,办理手续并按月领取养老待遇的人员,在2013年12月31日前申报并完清缴费的,从其领取待遇之月起计发增加的养老待遇。3、2014年1月及其以后完清费用的,从完清费用的次月起享受养老待遇。九、参加“超龄人员”养老保险、“征地农转非”养老保险和“退地农转城”养老保险,并已经按月领取养老待遇的人员,按《处理意见》规定完清一次性补缴费用,新增养老待遇如何计算?以上三类人员,不得补缴1993年3月及以后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按规定完清1993年3月以前的一次性补缴费用后,由待遇发放地社会保险局按规定,缴费每满1年(计算到月)按18元的标准,从完清一次性补缴费用的次月起发放。十、按《处理意见》规定一次性补缴费用的年限,是否享受养老金调整政策?按《处理意见》规定一次性补缴费用的年限,享受完清一次性补缴费用以后年度的养老金调整政策。十一、在哪里办理相关的补缴手续?已参保的向最后参保地社会保险局申报,未参保的向户籍地社会保险局申报。
你交的这一百元其实就是你的新农村养老保险,这和你的社保当然有冲突,你不能有两份保险,这是规定,到新单位后你开重新办理保险,这符合规定,中间的欠费,你可以补交,也可以不补,养老保险累计缴足十五年就可以,不是不间断交十五年,我的回答你还满意吗,有不明白的可以继续问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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