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中医院报销比例,重庆职工医保卡在医院坐院的报销比例是多少
来源:整理 编辑:重庆生活 2023-02-04 22:44:48
1,重庆职工医保卡在医院坐院的报销比例是多少
全年第一次起付线是300元,这一年中多次住院就不用起付线了,重庆职工医保住院报销是90%的比例,还是很高的。
2,渝中区居民医疗保险报销比例
居民医保在当地定点医院住院可报平均约为百分之六十左右,当然还要看用药情况 。这也是有规定的呀,如果是医保内用药的话可以报86%,但要先扣除一个1000块起步价
3,求问重庆医保的报销比例
每一年的医保政策都在变化,在不同的医院就医的报销比例也不一样,级别越高的医院,报销比较越低,门槛费也越高。2013年,象新兴的一样一级的医院报比较退休是95%,在职是90%,门槛费是200元。它是按项目报销的 自费项目就不能报了 你喊医生尽量给你用可以报销的药品 好像有些药可以报到80%还有你这个缴了三年是现在缴起的赛 如果是以前缴的现在断了 是报不到的哦
4,重庆医保可以报销百分之几
职工、退休工员住院、门诊紧急抢救医疗费用在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以部分,由统筹基金按以下比例支付,但个人也要负担一定比例的费用;1、一级医疗机构,统筹基金支付88%(退休人员90.4%),个人自付12%(退休人员9.6%) ;2、二级医疗机构,统筹基金支付85%(退休人员88%),个人自付15%(退休人员12%);3、三级医疗机构,统筹基金支付82%(退休人员85.6% ),个人自付18%(退休人员14 .4% )。一般都是一年内超过800元,多出的部分全报销~800元不予报销在职的65%-85%,退休的80%-90%.没有全报的
5,重庆医保报销比例
(一)统筹基金对职工个人每年的支付限额为统筹区上年度人均缴费基数的4倍。
(二)职工住院医疗费在起付标准以上、支付限额以下的,由统筹基金按下列比例支付:
医疗费在起付标准以上至5000元以内(含5000元)的部分,45岁以下的在职职工按70%支付,45岁以上(含45岁)的在职职工按75%支付,退休人员按85%支付;其余部分自付。
医疗费在5000元以上至10000元以内(含10000元)的部分,45岁以下的在职职工按75%支付,45岁以上(含45岁)的在职职工按80%支付,退休人员按90%支付;其余部分自付。
医疗费在10000元以上至支付限额以下的部分,45岁以下的在职职工按80%支付,45岁以上(含45岁)的在职职工按85%支付,退休人员按95%支付;其余部分自付。
在支付限额以上的,由大额医疗费互助基金按规定的比例支付。
6,重庆居民医保报销比例是多少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起付标准和报销比例按照参保人员的类别确定不同的标准。一、学生、儿童。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发生符合报销范围的18万元以下医疗费用,三级医院起付标准为500元,报销比例为55%;二级医院起付标准为300元,报销比例为60%;一级医院不设起付标准,报销比例为65%。二、年满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发生符合报销范围的10万元以下医疗费,三级医院起付标准为500元,报销比例为50%;二级医院起付标准为300元,报销比例为60%;一级医院不设起付标准,报销比例为65%。三、其他城镇居民。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发生符合报销范围的10万元以下的医疗费,三级医院起付标准为500元,报销比例为50%;二级医院住院起付标准为300元,报销比例为55%;一级医院不设起付标准,报销比例为60%。城镇居民在一个结算年度内住院治疗二次以上的,从第二次住院治疗起,不再收取起付标准的费用。转院或者二次以上住院的,按照规定的转入或再次入住医院起付标准补足差额。
7,重庆医保卡报销比例
上次在重庆新兴医院那医保政策栏了解到2013年重庆医保报销比例宣传资料:
一、调整住院起付线
将《重庆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渝府发〔2001〕120号)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调整为:
1.在一级(重庆新兴医院)及以下医院住院治疗为200元/次;在二级医院住院治疗为440元/次;在三级医院住院治疗为880元/次;
2.对在一级(重庆新兴医院)、二级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住院的,其住院起付线标准分别为160元/次、400元/次;
3.一年内多次住院的,每增加1次其住院起付在上述标准基础上降10%;降低后,三级医院不得低于620元/次,二级医院不得低于260元/次,一级(新兴医院)医院不得低于100元/次。
二、调整在职职工住院费用支付比例
将渝府发〔2009〕188号文件第二条调整为:“参保人员住院医疗费在起付标准以上至支付限额以下的部分,由统筹基金按在职职工在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支付85%,在二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支付87%,在一级(新兴医院)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支付90%;退休人员在各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仍按95%的比例支付,其余费用自负;在支付限额以上的,由大额医疗费互助基金按规定支付。”
本通知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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