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煤矿关停安全管理十条措施,煤矿严重十三条红线
来源:整理 编辑:重庆生活 2022-12-20 16:3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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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煤矿严重十三条红线
(一)瓦斯超限作业,隐瞒瓦斯超限。 (二)擅自高定监控断电值或缩小断电范围。 (三)虚报、假报瓦百斯抽采钻孔量和瓦斯抽采量。 (四)一风吹排放瓦斯。 (五)测气员、安监员、防突员弄虚作假、虚报检查数据。 (六)严重违章放炮。 (七)人为破坏风门、瓦斯传感器。 (八)“三专两闭锁”不按规程规定安装或人为造成闭锁失效。 (九)石门揭穿突出危险煤层和突出危险工作面不度执行防突措施而进行采掘作业或超采超掘。 (十)井口20米范围内、井下无措施烧焊及使用明火。 (十一)违反规程、措施空顶作业,版煤巷锚杆(锚索)支护擅自修改支护参数。 (十二)提升绞车的安全保护、安全设施及立井井口闭锁不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装设或失效;违反斜井“行车不行人,行人不行车”规定;扒、蹬、跳车;乘坐皮带;带电作业。 (十三)采煤、掘进、开拓工作面、回风顺槽及回风流权中,电气设备失爆(五类)。
2,煤矿十关闭十整顿
一、“十关闭”即对下列十类煤矿必须坚决依法实施关闭:1、非法采矿的;2、已吊销证照并确定关闭,但尚未按“六条标准”实施关闭的;3、证照不全或过期、停产整顿未经复产验收擅自组织生产的;4、越层越界开采、以掘代采的;5、私自采购、储存和使用非法火工品;井下爆破材料库的设置或井下火工品的储存方式、储存量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违反规定井下储存火工品的;6、无视政府监管,拒不执行停产整顿令或经停产整顿仍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7、井下使用三轮车运输的;8、非法用工,违法承包、转包、以包代管的;9、用“验收面”应付检查或用“假密闭”逃避监管,或在采煤方法改革后,以隐蔽的方式使用已淘汰的落后采煤方法组织生产的;10、国有重点煤矿井田范围内井田面积小于1平方公里、其他井田面积小于0.8平方公里的,或保有储量主要产煤县不足200万吨、非主要产煤县不足100万吨的(以资源整合储量备案数减之后动用量为准)。二、“十整顿”即对下列十类煤矿必须立即停产整顿:1、《煤炭生产许可证》登记能力在60万吨/年以下未按“一井一面、两掘”要求布置开采,或技术资料与实际开采现状严重不符的;2、瓦斯监测监控、产量监控、井下人员管理“三大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3、劳动用工登记备案率、劳动合同签订率、职工工伤保险缴纳率和全员培训率未达百分之百;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资格证上岗,或未进行暂住人口登记管理的;4、超定员、超能力、超强度组织生产的;5、通风系统不合理,通风设施不齐全、不可靠,无风微风、瓦斯超限作业;防尘洒水系统不完善;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的;6、没有为下井人员全员配备自救器或入井人员未配戴自救器的;7、使用国家明令淘汰机电设备的;8、不执行“有掘必探、先探后掘”规定和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或未搞清本矿及相邻矿井的采空区积水范围的;9、受泥石流或山体滑坡影响未制定切实可行措施;雨季“三防”措施不到位或井口标高低于历年最高洪水位的;10、存在国务院令第446号规定的其他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
3,求煤炭化验室安全操作方面的顺口溜或是打油诗
出碳不出碳,关键看机电。要想事故少,遵章少不了。要想事故没,违章要杜绝。安全没有了,生产没法搞。平安是福,违章惹祸。祸在一时,防在平日。关爱生命,关注安全。 把握安全,拥有明天。麻痹出事故,警惕保安全。警惕安全在,麻痹事故来。 安全人人抓,幸福千万家。人人讲安全,安全为人人。 施工不违章,安全有保障。 落实一项措施,胜过十句口号。 劳动创造财富,安全带来幸福。 牢记生产安全,事故与你无缘。 安全创造幸福,疏忽带来痛苦。 只有防而不实,没有防不胜防。 工作为了生活好,安全为了活到老。 严格要求安全在,松松垮垮事故来。 寒霜偏打无根草,事故专找懒惰人。 严是爱,松是害,搞好安全利三代。 不绷紧安全的弦,就弹不出生产的调。 遵章是幸福的保障,违纪是灾祸的开端。 安全来自长期警惕,事故源于瞬间麻痹。 安全是效益的保证,安全是幸福的源泉。 安全是最大的节约,事故是最大的浪费。 眼睛容不下一粒砂土,安全来不得半点马虎。 生产再忙,安全不忘;人命关天,安全在先。 多看一眼,安全保险;多防一步,少出事故。 家庭、事业、财富都重要,没有安全都无效。 拥有安全就是拥有生命,热爱安全就是热爱生命。安全是家庭幸福的保证,事故是人生悲剧的祸根。 健康的身体离不开锻炼,美满的家庭离不开安全。 忽视安全抓生产是火中取栗,脱离安全求效益如水中捞月。 违章作业等于自杀,违章指挥等于杀人,违章不纠等于帮凶。 安全纺织幸福的花环,违章酿成悔恨的苦酒。 快刀不磨会生锈,安全不抓出纰漏。 危险源点挂上牌,安全操作记心怀。 警惕是隐患的克星,麻痹是事故的信号。 安全松一松,事故就冲锋;安全紧一紧,事故无踪影。 安全是亲人的期盼,事故是众人的魔鬼 祸在一时,防在平日。 安全天地宽 国泰人民安 居安思危 思则有备 有备无患 不怕有患 就怕无防 只有防微杜渐 才能防患未然 千里之堤溃于蚁穴 小洞不补 大洞难堵 隐患不除 危机四伏避免事后痛心疾首 只有事前预防严守 管理不善 事故不断好钢靠锻打 安全靠严抓安全管理第一条 遵章守法预防早 安全基础“三要素” 设备、管理和队伍 放过一件事故隐患 等于埋下定时炸弹 斩草要除根 安全须治本 生产不安全 行船失罗盘 安全是效益的乘数 事故是效益的除数 要想富 灭事故安全、生产“两手”硬 质量、效益有保证安全是个聚宝盆 属于守法遵章人安全生产年年好 经营效益步步高 条条规章血凝成 安全操作必执行 绊人的桩不在高 违章的事不在小 一人违章 众人遭殃 当你违章作业之际 正是灾难降临之时 智者防患于前 愚者灭灾于后 生命没有回头路 事故没有后悔药 勤为无价宝 慎为护身符 要想不出差 执行标准化 安全像钟表 天天紧发条儿行千里母担忧 夫婿在岗妻惦念 上班走了神,事故敲你门 常念安全经,幸福保终生。 隐患是虎口,疏忽把命丢。 安全是春天的花蕾芬芳迷人,事故像冬季的寒风刺骨心惊 安全是全家福,事故是塌天祸。事故专找懒惰人。 工作为了生活好,拥有明天,安全在先,违纪是灾祸的开端,安全操作记心怀,脱离安全求效益如水中捞月。 不绷紧安全的弦。 牢记生产安全,事故就冲锋,热爱安全就是热爱生命;多防一步,安全保险,安全不抓出纰漏。 安全来自长期警惕。麻痹出事故;人命关天,少出事故。 只有防而不实,安全为人人。 安全天地宽 国泰人民安 居安思危 思则有备 有备无患 不怕有患 就怕无防 只有防微杜渐 才能防患未然 千里之堤溃于蚁穴 小洞不补 大洞难堵 隐患不除 危机四伏避免事后痛心疾首 只有事前预防严守 管理不善 事故不断好钢靠锻打 安全靠严抓安全管理第一条 遵章守法预防早 安全基础“三要素” 设备,防在平日。警惕安全在,安全是幸福的源泉;安全紧一紧,安全带来幸福。 寒霜偏打无根草。 隐患是虎口,麻痹事故来,事故无踪影,事故是塌天祸,胜过十句口号。 安全是亲人的期盼。 严是爱。 安全人人抓,幸福千万家,关键看机电,疏忽把命丢,关注安全、财富都重要。祸在一时。安全是家庭幸福的保证,事故像冬季的寒风刺骨心惊 安全是全家福。 落实一项措施。 健康的身体离不开锻炼。 安全松一松,麻痹是事故的信号。 劳动创造财富,松松垮垮事故来,没有防不胜防,事故与你无缘。 多看一眼,事故敲你门 常念安全经。 安全纺织幸福的花环。
4,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的第六章
罚则第一百一十二条煤矿企业违反本规定第七条规定的,责令停止施工或停产整顿,处1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一百一十三条煤矿企业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八条规定的,责令停止施工或停产整顿,处100万元以上150万元以下的罚款,提出限期改正的要求;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9万元以上12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未改正的,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第一百一十四条煤矿企业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或停产整顿。第一百一十五条煤矿企业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或停产整顿。第一百一十六条煤矿企业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三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仍然进行生产的,责令停产整顿,处1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一百一十七条煤矿企业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或停产整顿。第一百一十八条煤矿企业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仍然进行生产的,责令停产整顿,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一百一十九条煤矿企业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第一百二十条煤矿企业违反本规定第三十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或停产整顿。第一百二十一条煤矿企业未按本规定要求落实区域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或防突措施不达标,仍然组织生产的,责令停产整顿,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提出限期改正的要求,逾期仍不改正的,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第一百二十二条评估或鉴定机构弄虚作假,提供虚假评估或鉴定结论的,由鉴定机构资质管理部门取消鉴定资质;由于提供虚假鉴定结论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或者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一百二十三条煤矿企业违反本规定造成事故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按照事故调查处理的有关规定组织调查处理,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1. 深入宣传贯彻落实《防突规定》。各地区和各煤矿企业要把宣传贯彻落实《防突规定》作为一项重点工作,结合本地区、本企业实际,采取多种形式,认真加以推进;及时解决执行中的重点难点问题,把《防突规定》的各项要求落实到每一个企业、矿井、岗位和环节;要坚持区域防突措施先行、局部防突措施补充的原则,严格执行区域和局部“两个四位一体”的综合防突措施,切实做到“不掘突出头、不采突出面”。
2.落实突出矿井防突机构和责任制。突出矿井必须按要求设立防突、抽采等专业机构,配备满足防突工作需要的技术人员,建立专业化防突队伍;进一步落实煤矿企业“一把手”及突出煤矿矿长等各级防突工作责任制;建立健全以主要技术负责人为核心的矿井防突技术管理体系,不断加强防突工作的技术管理;完善矿井防突工作的各项管理制度,落实各项岗位责任制。
3.全面掌握防突基本参数。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应及时按规定测定煤层瓦斯压力、瓦斯含量及其他与突出危险性相关的参数,建立矿井瓦斯基础资料数据库;并在采掘非突出煤层过程中收集煤层瓦斯压力、煤的破坏类型、瓦斯放散初速度和坚固性系数等“四项指标”资料,发现有一项指标超标或突出预测敏感性指标出现超标的,该煤层按突出煤层管理,并及时进行煤层突出危险性鉴定。有条件的煤矿企业要积极开展煤与瓦斯突出敏感指标及其临界值考察工作,建立科学合理、适合矿区(井)实际的突出预测预报指标体系。
4. 强化突出矿井地质基础工作。各有关煤矿企业要加强地面物探与井下钻探相结合的地质构造探测工作,开展以控制煤层层位、控制地质构造、防止误揭煤层为重点的防突地质基础工作,在强化井下钻探的同时,积极开展多样化物探、精细三维地震勘探、地质测量预警等技术攻关,提高地质预测预报准确率,避免因地质工作失误造成突出事故。
5. 限期开展突出煤层鉴定。各有关地区要认真做好煤与瓦斯突出矿区非突出矿井的突出鉴定工作,要责成突出矿区内所有高瓦斯矿井和低瓦斯矿井测定煤层瓦斯压力、瓦斯含量等基础参数,开展煤与瓦斯突出危险性评估,特别要加强对在建、技改和停产整顿矿井的瓦斯等级鉴定管理工作,具备鉴定条件的,必须及时组织鉴定。煤矿企业必须如实提供鉴定所需的具有法律效力、真实、可靠和完整的相关资料。鉴定单位要认真核查矿井和煤层地质、瓦斯基础资料;对小煤矿进行鉴定时,要到矿井所在市(地)级和县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了解矿井历史情况,收集相关资料;要严格突出鉴定程序,做出科学的鉴定结果并对鉴定结果负责。凡被鉴定或评估为非突出矿井的,必须由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组织专家对鉴定和评估情况进行论证,从严把关。各地区应切合实际,明确非突出矿井进行突出鉴定的完成时限,在规定时限内未完成突出鉴定的矿井,一律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进行管理。
6. 加快矿井安全生产“六大系统”建设。各煤矿要用好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全面推广井下人员管理定位系统,按照有关要求建立健全井下紧急避险系统,进一步完善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通信联络系统等,采取可靠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所有煤矿都必须按规定建立“设施完备、系统可靠、管理到位、运转有序”的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全面提升安全保障能力。
5,食品安全法124条是如何规定的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二)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四)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六)生产经营未按规定注册的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未按注册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七)以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同一企业以同一配方生产不同品牌的婴幼儿配方乳粉;(八)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生产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未通过安全性评估;(九)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生产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未通过安全性评估,或者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相关产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监督部门依照第一款规定给予处罚。扩展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是为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制定,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09年2月28日发布,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15年4月24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公布,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参考资料:中国法院网:《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二)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 (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四)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六)生产经营未按规定注册的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未按注册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 (七)以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同一企业以同一配方生产不同品牌的婴幼儿配方乳粉; (八)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生产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未通过安全性评估; (九)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 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 生产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未通过安全性评估,或者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相关产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监督部门依照第一款规定给予处罚。《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九条规定食品-------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二)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四)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六)生产经营未按规定注册的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未按注册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七)以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同一企业以同一配方生产不同品牌的婴幼儿配方乳粉;(八)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生产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未通过安全性评估;(九)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扩展资料关于食品安全法124条适用的案例:博山某肉食店涉嫌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2017年2月-3月,区食药监局分别在我区3处食品店抽检“香酥猪肉干”,经青岛谱尼测试有限公司检验,柠檬黄和日落黄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博山镇食品药品监督所、石马镇食品药品监督所、源泉镇食品药品监督所调查,抽检时当事人均称产品为自己生产加工,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改口称是从博山某肉食店购进,抽检不合格食品已销售完毕。当事人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禁止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根据案情给予本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壹佰壹拾元整,并处罚款伍万元整。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二)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 (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四)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六)生产经营未按规定注册的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未按注册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 (七)以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同一企业以同一配方生产不同品牌的婴幼儿配方乳粉; (八)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生产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未通过安全性评估; (九)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 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 生产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未通过安全性评估,或者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相关产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第一款规定给予处罚。
6,煤矿安全生产基本知识及法律法规都有哪些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在2003年发布第5号令 煤矿安全生产基本条件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煤矿安全生产工作,防止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有关规定和煤矿安全规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煤矿应当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煤矿矿长须经培训考核,依法取得矿长资格证和矿长安全资格证。 第三条 煤矿的法定代表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并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煤矿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煤矿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方可上岗作业。煤矿特种作业人员须经专门培训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第四条 矿井应有及时填绘的反映实际情况的井上下对照图、采掘工程平面图、通风系统图和避灾路线图等图纸资料。 采、掘工作面应有作业规程。 第五条 矿井应有至少两个独立的能够行人并直达地面的安全出口,出口之间距离不得小于30米。 井下每一个水平、每一个采区至少有两个便于通行的安全出口,并与直达地面的安全出口相连接。 第六条 矿井在用巷道净断面应能满足行人、运输、通风和设置安全生产设施的需要。 矿井主要运输巷、主要风巷的净高不得低于2米,采区上、下山和平巷的净高不得低于1.8米,回采工作面出口20米内巷道的净高不得低于1.6米。 第七条 采煤工作面至少保持2个畅通的安全出口,一个通到回风巷,另一个通到进风巷。 因煤层赋存条件限制确实不能保持2个安全出口的,必须制定经县级以上主管部门批准的专项安全技术措施。 第八条 矿井每年必须经过瓦斯等级鉴定。矿井各煤层应有自燃倾向性和煤尘爆炸性的鉴定结果。 第九条 矿井应当具备完整的独立通风系统。矿井、采区和采掘工作面的风量必须满足安全生产要求。 矿井使用安装在地面的矿用主要通风机进行通风,并有满足能力的备用主要通风机。 生产水平和采区应当实行分区通风,矿井、采区和采掘工作面通风设施应当齐全可靠,掘进工作面使用专用局部通风机进行通风。 第十条 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应有瓦斯抽放措施,并装备安全监控系统。 高瓦斯掘进工作面采用专用变压器、专用电缆、专用开关,实现风电、瓦斯电闭锁。 开采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煤层的,应有预测预报、防治措施、效果检验和安全防护的综合防突措施。 第十一条 煤矿必须实行瓦斯检查制度和矿长、技术负责人瓦斯日报审查签字制度。 矿井应当配备足够的专职瓦斯检查员和瓦斯检测仪器,瓦斯检测仪器应当定期进行校验。 第十二条 矿井有完善的防尘供水系统、防排水系统和火灾防治措施及设施。 第十三条 矿井应当保证双回路电源线路供电。年产6万吨以下的矿井采用单回路供电时,必须设置满足要求的备用电源。 井下电气设备必须符合防爆要求,应有接地、过流、漏电保护装置。属于煤矿安全标志管理目录内的矿用产品应有安全标志。 第十四条 矿井提升使用矿用提升绞车,并装设齐全的保险装置和深度指示器。 立井升降人员应当使用罐笼或带乘人间的箕斗,并装设防坠装置。斜井运送人员应当使用专用人车,并装设防跑车装置。 第十五条 矿井应有完善可靠的通信系统,保持矿内外、井上下和重要场所、主要作业地点通信畅通。 第十六条 煤矿井下爆破,须按矿井瓦斯等级选用相应的煤矿许用炸药和雷管。 爆破工作应当由专职爆破工担任,并严格执行装药前、放炮前、放炮后瓦斯检查制度。 第十七条 矿井实行入井检身制度,入井人员必须随身携带自救器。 第十八条 煤矿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不具备单独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的小型煤矿,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并与专业应急救援组织签订救护协议。 第十九条 煤矿应当加强粉尘的检测和防治工作,制定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原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发布的《小煤矿安全生产基本条件》同时废止。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在2003年发布第5号令 煤矿安全生产基本条件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煤矿安全生产工作,防止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有关规定和煤矿安全规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煤矿应当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煤矿矿长须经培训考核,依法取得矿长资格证和矿长安全资格证。 第三条 煤矿的法定代表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并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煤矿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煤矿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方可上岗作业。煤矿特种作业人员须经专门培训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第四条 矿井应有及时填绘的反映实际情况的井上下对照图、采掘工程平面图、通风系统图和避灾路线图等图纸资料。 采、掘工作面应有作业规程。 第五条 矿井应有至少两个独立的能够行人并直达地面的安全出口,出口之间距离不得小于30米。 井下每一个水平、每一个采区至少有两个便于通行的安全出口,并与直达地面的安全出口相连接。 第六条 矿井在用巷道净断面应能满足行人、运输、通风和设置安全生产设施的需要。 矿井主要运输巷、主要风巷的净高不得低于2米,采区上、下山和平巷的净高不得低于1.8米,回采工作面出口20米内巷道的净高不得低于1.6米。 第七条 采煤工作面至少保持2个畅通的安全出口,一个通到回风巷,另一个通到进风巷。 因煤层赋存条件限制确实不能保持2个安全出口的,必须制定经县级以上主管部门批准的专项安全技术措施。 第八条 矿井每年必须经过瓦斯等级鉴定。矿井各煤层应有自燃倾向性和煤尘爆炸性的鉴定结果。 第九条 矿井应当具备完整的独立通风系统。矿井、采区和采掘工作面的风量必须满足安全生产要求。 矿井使用安装在地面的矿用主要通风机进行通风,并有满足能力的备用主要通风机。 生产水平和采区应当实行分区通风,矿井、采区和采掘工作面通风设施应当齐全可靠,掘进工作面使用专用局部通风机进行通风。 第十条 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应有瓦斯抽放措施,并装备安全监控系统。 高瓦斯掘进工作面采用专用变压器、专用电缆、专用开关,实现风电、瓦斯电闭锁。 开采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煤层的,应有预测预报、防治措施、效果检验和安全防护的综合防突措施。 第十一条 煤矿必须实行瓦斯检查制度和矿长、技术负责人瓦斯日报审查签字制度。 矿井应当配备足够的专职瓦斯检查员和瓦斯检测仪器,瓦斯检测仪器应当定期进行校验。 第十二条 矿井有完善的防尘供水系统、防排水系统和火灾防治措施及设施。 第十三条 矿井应当保证双回路电源线路供电。年产6万吨以下的矿井采用单回路供电时,必须设置满足要求的备用电源。 井下电气设备必须符合防爆要求,应有接地、过流、漏电保护装置。属于煤矿安全标志管理目录内的矿用产品应有安全标志。 第十四条 矿井提升使用矿用提升绞车,并装设齐全的保险装置和深度指示器。 立井升降人员应当使用罐笼或带乘人间的箕斗,并装设防坠装置。斜井运送人员应当使用专用人车,并装设防跑车装置。 第十五条 矿井应有完善可靠的通信系统,保持矿内外、井上下和重要场所、主要作业地点通信畅通。 第十六条 煤矿井下爆破,须按矿井瓦斯等级选用相应的煤矿许用炸药和雷管。 爆破工作应当由专职爆破工担任,并严格执行装药前、放炮前、放炮后瓦斯检查制度。 第十七条 矿井实行入井检身制度,入井人员必须随身携带自救器。 第十八条 煤矿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不具备单独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的小型煤矿,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并与专业应急救援组织签订救护协议。 第十九条 煤矿应当加强粉尘的检测和防治工作,制定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原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发布的《小煤矿安全生产基本条件》同时废止。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煤矿安全监察分局监察业务用房建设使用标准》和《煤矿安全监察车辆配备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 20070514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贯彻落实《关于加强小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20070510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急倾斜煤层安全开采的指导意见 20070302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2007年煤矿安全工作要点》的通知 20070130 煤矿安全监察罚款管理办法 20030714 煤矿安全生产基本条件规定 20030704 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 20030702 更多法规和相关正文参考:东典法律搜索:http://www.findchinalaws.com/ (全是免费的)煤矿安全生产基本条件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煤矿安全生产工作,防止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有关规定和煤矿安全规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煤矿应当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煤矿矿长须经培训考核,依法取得矿长资格证和矿长安全资格证。 第三条 煤矿的法定代表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并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煤矿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煤矿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方可上岗作业。煤矿特种作业人员须经专门培训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第四条 矿井应有及时填绘的反映实际情况的井上下对照图、采掘工程平面图、通风系统图和避灾路线图等图纸资料。 采、掘工作面应有作业规程。 第五条 矿井应有至少两个独立的能够行人并直达地面的安全出口,出口之间距离不得小于30米。 井下每一个水平、每一个采区至少有两个便于通行的安全出口,并与直达地面的安全出口相连接。 第六条 矿井在用巷道净断面应能满足行人、运输、通风和设置安全生产设施的需要。 矿井主要运输巷、主要风巷的净高不得低于2米,采区上、下山和平巷的净高不得低于1.8米,回采工作面出口20米内巷道的净高不得低于1.6米。 第七条 采煤工作面至少保持2个畅通的安全出口,一个通到回风巷,另一个通到进风巷。 因煤层赋存条件限制确实不能保持2个安全出口的,必须制定经县级以上主管部门批准的专项安全技术措施。 太多了具体可以在下面查法律法规的网站 <a href="http://wenwen.soso.com/z/urlalertpage.e?sp=shttp%3a%2f%2fwww.icoioo.com%2fdictionary%2findex.asp" target="_blank">http://www.icoioo.com/dictionary/index.asp</a> 查一下煤矿安全就有很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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