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提取住房公积金新政策

提取 住房公积金 新政策:取消房租支出占家庭收入比例的限制,不需提供完税证明和 租赁合同 备案,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联合出台新规定,放宽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条件。住建部、财政部、央行发出通知: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配偶在缴存城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可提取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只要连续缴存 公积金 满3个月,无需租金发票、税票也可以支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租住商品住房的需提供本人及配偶名下无房产的证明,由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根据当地市场租金水平和租住住房面积,确定租房提取额度。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需提供 房屋租赁合同 和租金缴纳证明,按照实际房租支出全额提取。 【法律条文】: 《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 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离休、 退休 的;(三)完全 丧失劳动能力 ,并与单位终止 劳动关系 的;(四)出境定居的;(五)偿还 购房贷款 本息的;(六)房租超出家庭 工资 收入的规定比例的。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 继承人 、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十五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提取住房公积金新政策

2,成都公积金新政

法律分析: 针对取消原“所购再交易房楼龄超过10年的,最低首付款比例相应提高10%”的规定,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也进行了解释说明成都公积金中心再交易房公积金贷款此前的规定是:“所购再交易房楼龄超过10年的,最低首付款比例相应提高10%”,“超过30年的,不予贷款”。如此规定的初衷,是从防范风险的角度考虑的,住房越老旧,贬值的可能性就越大,处置起来难度也越大,收回资金覆盖贷款本息的可能性越小。根据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解读,鉴于再交易房公积金贷款有评估公司进行评估,且都市已建立二手住房成交参考价格发布机制,并将逐步扩大成交参考价格的覆盖范围,因此住房价值的认定已比较充分地考虑了住房的折旧因素,是比较合理的。所以进行了本次调整。调整后,同一缴存职工使用公积金贷款购买再交易房,不论意向购买的住房楼龄是5年、15年还是25年,均执行相同的首付款比例。但需注意的是,“楼龄超过30年的,不能申请公积金贷款”,这一规定仍然保留。法律依据:城建部 《成都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第五十五条 成都已满16周岁不满65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体经营者、非全日制工作人员、新就业形态人员等灵活就业人员,均可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第三十四条 公积金贷款额度的计算实行与缴存金额、缴存时间精细化“双挂钩”的方式,从而实现缴存义务与贷款权益的精准匹配。贷款额度计算方式具体为:每笔缴存资金乘以存贷系数再乘以存储月数,即得出该笔资金对应的贷款额度;所有缴存笔数对应的贷款额度相加,即为综合可贷额度。存贷系数由公积金中心根据流动性状况每年确定。实际可贷额度还需结合收入情况、还贷能力系数、信用状况、贷款期限等确定。

成都公积金新政

3,公积金贷款新政策是什么

法律分析:公积金贷款新政策是:一、初审:由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包括申请人资格、贷款额度、贷款期限,初审合格以后,由中心出具《抵押物审核评估通知单》。二、评估:申请人持《抵押物审核评估通知单》到中心指定的评估机构,对所购买的房屋价值进行评估。经济适用房不需要评估;审核:申请人持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以及中心要求的初审材料到中心进行贷款审核。如果合格,中心开具《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担保委托贷款调查通知单》。三、办理担保手续:申请人持《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担保委托贷款调查通知单》,按照自己选择的担保方式办理担保手续。如果选择抵押+保证的方式,保证人应该出具书面的担保函;如果选择抵押+保险或第三人保证的方式.四、签订借款合同。法律依据:《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第七条 借款人应直接向贷款人提出借款申请。贷款人自收到贷款申请及符合要求的资料之日起,应在三周内向借款人正式答复。贷款人审查同意后,按照《贷款通则》的有关规定,向借款人发放住房贷款。第八条 贷款人发放贷款的数额,不得大于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的拟购买住房的价值。第九条 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住房的,在借款申请批准后,按借款合同约定的时间,由贷款人以转帐方式将资金划转到售房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帐户。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最高不得超过借款家庭成员退休年龄内所交纳住房公积金数额的2倍。《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第二十七条 申请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当提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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