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贯彻八项规定实施意见,重庆有毒有害是累计还是算连续
来源:整理 编辑:重庆生活 2023-02-21 19:31:58
1,重庆有毒有害是累计还是算连续
根据劳动总局《关于贯彻执行〈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1978年7月11日)】第六条规定“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和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工人,无论是现在从事这类工作或者曾经从事过这类工作,都需要具备下列条件之一,才能够按照《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一条第二项办理:(一)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作累计满十年的;(二)从事井下、高温工作累计满九年的;(三)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累计满八年的。上述年限是实际工作年限。但是,在计算连续工龄时,凡从事井下、高温工作的时间,每年按一年零三个月计算;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时间,每年按一年零六个月计算。你好………………希望能帮到你,请采纳。。。
2,八项规定内容
1.要改进调查研究,到基层调研要深入了解真实情况,总结经验、研究问题、解决困难、指导工作,向群众学习、向实践学习,多同群众座谈,多同干部谈心,多商量讨论,多解剖典型,多到困难和矛盾集中、群众意见多的地方去,切忌走过场、搞形式主义;[5] 要轻车简从、减少陪同、简化接待,不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安排群众迎送,不铺设迎宾地毯,不摆放花草,不安排宴请。[6] 2.要精简会议活动,切实改进会风,严格控制以中央名义召开的各类全国性会议和举行的重大活动,不开泛泛部署工作和提要求的会,未经中央批准一律不出席各类剪彩、奠基活动和庆祝会、纪念会、表彰会、博览会、研讨会及各类论坛;提高会议实效,开短会、讲短话,力戒空话、套话。3.要精简文件简报,切实改进文风,没有实质内容、可发可不发的文件、简报一律不发。[7] 4.要规范出访活动,从外交工作大局需要出发合理安排出访活动,严格控制出访随行人员,严格按照规定乘坐交通工具,一般不安排中资机构、华侨华人、留学生代表等到机场迎送。5.要改进警卫工作,坚持有利于联系群众的原则,减少交通管制,一般情况下不得封路、不清场闭馆。6.要改进新闻报道,中央政治局同志出席会议和活动应根据工作需要、新闻价值、社会效果决定是否报道,进一步压缩报道的数量、字数、时长。[8] 7.要严格文稿发表,除中央统一安排外,个人不公开出版著作、讲话单行本,不发贺信、贺电,不题词、题字。8.要厉行勤俭节约,严格遵守廉洁从政有关规定,严格执行住房、车辆配备等有关工作和生活待遇的规定。[9] 八项规定会议强调,制定这方面的规定,指导思想就是从严要求,体现从严治党。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关系党和人民事业成败。各级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要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带头改进工作作风,带头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带头密切联系群众,带头解决实际问题。各地区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本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贯彻落实办法,狠抓落实,切实抓出成效。各地区各部门要严格执行本规定,每年年底对执行情况进行专项检查,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要定期督促检查,每年年底通报执行情况,并向中央政治局常委会议、中央政治局会议汇报执行情况,对违反规定的要进行处理。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把监督执行本规定作为改进党风政风的一项经常性工作来抓。审计部门每年要对各地区各部门会议活动等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审查.[8] 
3,本人不回户籍地可以办理身份证吗
目前,全国31个省区市在已实现省内异地办理的基础上,在大中城市和有条件的县市均已开展对其他各省区市身份证的异地办理工作,具体情况可咨询当地公安机关。申请换领的,交验原有效期满的居民身份证;申请补领的,交验户口簿、居住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件)。离开户籍地的群众异地申请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有以下步骤:第一步,本人到居住地公安机关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点申请,填写《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登记表》,缴纳证件工本费。其中,申请换领的交验居民身份证,申请补领的交验居民户口簿或居住证。第二步,异地受理点受理居民身份证换领、补领申请后,及时将受理信息传送至申请人户籍地公安机关,户籍地县级公安机关及时审核签发。第三步,居住地公安机关接到经审核签发的制证信息后,在法定时限内完成制作与核验发放,申请人凭领证回执到受理点领取证件。换领证件的,领取新证时应当交回原证。跨省属于一对一试点省市的可以异地办理;本省内实施省内异地办理居民身份证制度的可以异地办理。 全国层面:只有部分试点省市开展异地受理一对一试点,属于试点地区的可以异地办理,不属于的需要到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办理。 省(直辖市)层面:今年全国各省(直辖市)陆续实施省内异地办理居民身份证制度。 省内居民持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换领)和居住证(学生证或学籍证明)等有效证件,可在居住地申办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换领、损坏换领、丢失补领业务,无需回户籍地办理。 此外,公民异地申请换领、补领身份证,向受理地公安机关缴纳证件工本费,户籍地公安机关不收取任何费用。收费标准严格执行相关规定,有效期满换领收取工本费20元/张,丢失补领和损坏换领收取工本费40元/张。 公安部印发《关于建立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挂失申报和丢失招领制度的意见》,公民如遇身份证丢失、被盗,在户籍地的,可持居民户口簿到当地公安机关申报挂失并办理补领手续;离开户籍地的,可到就近的户籍派出所或者办证大厅申报挂失,符合异地受理条件的,可在异地受理点办理补领手续。挂失申报由本人提出申请,并填写《居民身份证挂失申报登记表》。公民还可通过全国捡拾居民身份证信息库,查询丢失身份证的相关信息。 异地办理全国推行“三步走”: 2015年7月到2016年6月:天津与河南、江苏与安徽、浙江与江西、重庆与四川、湖北与湖南10省市开展异地受理一对一试点; 2016年7月到2017年6月:在全国大中城市和有条件的县(市)逐步开展; 2017年7月:在全国各地全面实施三项制度。
4,重庆各企业必须为员工购买各种保险的相关法律
这是全国都必须的 具体看劳动法
养老保险。劳动保障部《关于贯彻两个条例扩大社会保险覆盖范围加强基金征缴工作的通知》规定:城镇各类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都要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履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根据劳动保障部《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参加养老保险的农民合同制职工,男年满60周岁、妇女年满55周岁时,累计缴费满15年以上的,可按规定领取基本养老金;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其个人账户全部储存一次性支持给本人。
医疗保险。劳动者有权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具体参保办法、缴费标准和待遇水平按统筹地区规定执行。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和劳动保障部《关于开展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专项扩面行动的通知》规定,各地按照“低费率、保大病、保当期”的原则,将农民工纳入医疗保险范围。农民工比较集中的地区,可以采取单独建立大病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办法,重点解决农民工进城务工期间的住院医疗保障问题。有条件的地区,可直接将稳定就业的农民工纳入基本医疗保险。以灵活方式就业的,可按照当地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办法参加医疗保险。《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中指出,农民工可自愿参加原籍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卫生部关于贯彻落实的通知》要求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主动引导农民工自愿参加原籍的新型合作医疗。新型合作医疗制度实行个人缴费、集体扶持和政府资助相结合的筹资机制。农民工具体如何参加新型合作医疗,可向工作地或原籍劳动保障部门和卫生部门咨询。参加原籍地新型合作医疗的农民工在城市发生医药费用后,按照原籍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方案中有关政策,可以在原籍地享受医药费用报销待遇。 工作保险。国务院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这里所称的职工,是指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有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各种用工形式、各种用工期限的劳动者。劳动者本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劳动保障部《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对跨省流动的农民工,即户籍不在参加工伤保险统筹地区(生产经营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农民工,一至四级伤残长期贩支付,可试行一次性支付和长期支付两种方式,供农民工选择。在农民工选择一次性或长期支付方式时,支付其工伤保险待遇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向其说明情况。一次性享受工伤保险长期待遇的,需由农民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与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协议,终止工伤保险关系。一至四级伤残农民工一次性享受工伤保险长期待遇的具体办法和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失业保险。国务院颁布的《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连续工作满1年,本单位已缴纳失业保险费,劳动合同期满未续订或者提前解除合同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其工作时间的长短,对其支付一次性生活补贴。补助的办法和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5,外省转户口到重庆渝中区需要哪些条件
下面有两个市政府的文件,你看一下,应该有帮助! 渝办发〔2003</SPAN>〕129号</p> 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SPAN></SPAN></p></SPAN>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关于加快实施城镇化战略的决定》(渝委发号)精神,实现党的十六大提出的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大力推进我市城镇化进程,结合我市实际,本着“宽严相济”的原则,特就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提出如下意见:</SPAN></SPAN></p>(一)购买商品房户口迁移</SPAN></p>根据市政府渝府发〕</SPAN>44按照市委渝委发</SPAN>〔2003在主城区内购买商品房入户的政策规定调整为:凡在主城区购买房屋开发商出售的成套商品房(含二手成套商品房、按揭商品房)和房管部门出售的房屋的人员,申请在主城区入户,须同时具备购房人均建筑面积</SPAN>30</SPAN>平方米以上并实际居住和具有大专及其以上学历、有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的条件。入户地公安派出所凭购房者本人的《房屋产权证》、《购房按揭合同》、学历证明及所在单位用工《聘用书》、《合同书》或合法经营的《工商营业执照》等能证明其有稳定生活来源和其他相关证明等,方可办理入户手续。 </SPAN></p>(二)夫妻投靠户口迁移</SPAN></p>夫妻投靠户口“农转非”、“非迁非”、</SPAN></p>(三)年老投靠户口迁移年老投靠子女入户的,仍按渝公户〕</SPAN>51号文件精神办理,以年龄和身边无子女为基本条件。</SPAN></p>(四)主城区之间的有关户口迁移</SPAN></p>主城区之间购买开发商出售的成套商品房(含二手成套商品房、按揭商品房)和房管部门出售的房屋的户口迁移,不受购房面积、时间、文化程度和《房屋产权证》等限制;夫妻投靠的户口迁移,不受年龄和结婚时间及稳定的职业或生活来源的限制;</SPAN></p>二、主城区以外的各区、县(自治县、市)大中城市政府所在地街、镇的户口迁移</SPAN></p>(一)购买商品房户口迁移</SPAN></p>凡在主城区以外的各区县(自治县、市)大中城市政府所在地的街、镇,购买)和房屋管理部门出售的房屋及租住房管部门公房的,只要持有《房屋产权证》、《购房按揭合同》、《房屋使用权证》,以及能证明其有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等相关证明的,购房者本人及配偶、</SPAN></SPAN></p>(二)夫妻投靠、年老投靠夫妻投靠、年老投靠,</SPAN></SPAN></p>在市政府确定的百强镇及其他建制镇(乡)内,全面实施小城镇户口登记制度,即凡具有合法固定住所的,不受其他任何条件限制,均可办理户口迁移。</B>拟从今年9月1日起,分阶段、有步骤地采取先在我市主城9</SPAN>以前凡与本文不符的有关规定以本文规定为准。本意见由市公安局负责解释。</SPAN></p> 渝公办[2009]50号 重庆市公安局办公室关于贯彻执行市政府关于扩大内需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分局、区县(自治县)局: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扩大内需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09〕9号)文件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凡一次性在渝中区、江北区、南岸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经开区、高新区购买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上成套商品房(包括全产权房、按揭房、二手商品房)且实际居住的人员(不含境外人员),购房人、配偶以及16周岁以下未成年子女(在校生不超过19周岁)准予迁入购房地入户,不受学历限制。购买主城九区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的成套商品房,仍按《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公安局关于加快我市城镇化进程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渝办发〔2003〕129号)及《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公安局关于解决进城农民工户籍问题意见的通知》(渝办发〔2006〕171号)文件执行。本《通知》执行时间暂定截止到2009年12月31日。
6,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律师事务所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
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强化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查帐征收的通知》(国税发[2002]12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的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区县(自治县、市)局、市局各直属单位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和《国务院关于批转国家税务总局加强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征管强化查帐征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发[1997]12号)精神,对具备查帐征收条件的律师事务所,实行查帐征收个人所得税。任何单位均不得对律师事务所实行全行业核定征税办法,已经对律师事务所实行全行业核定征税办法的地区,必须在年底前自行纠正,并在2003年2月底前将纠正情况报告市局。
二、对律师个人出资兴办的独资和合伙性质的律师事务所的年度经营所得,按照有关规定,从2000年1月1日起,不再征收企业所得税,而应作为出资律师的个人经营所得,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律师事务所支付给雇员(包括律师及行政辅助人员,但不包括律师事务所的投资者,下同)的所得,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对按照《征管法》第35条的规定确实无法实行查帐征收的律师事务所的出资律师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经区县级地方税务局批准,一律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中确定的应税所得率实行核定征收,我市应税所得率定为25%,应纳所得税额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应税所得率
应纳个人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收入总额系指整个律师事务所的营业额,包括向当事人收取的各种名义的佣金、报酬、补贴等收入。收入总额无法确定时,按照《征管法》的有关规定,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各出资律师的应纳个人所得税额,应先按各出资者出资比例或合伙协议中的有关分配比例确定出资者应纳税所得额,再根据适用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四、对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办法征收律师出资者个人所得税的律师事务所,应核实律师事务所支付给雇员律师的所得,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五、属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性质的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的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 应比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六、渝地税发[2001]65号文第四条中“对不符合查帐征收,实行核定定率征收方式的律师事务所,其个人所得税征收率暂定为6%”的规定停止执行。
七、本通知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
二00二年十一月十一日
国税发[2002]12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强化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查帐征收的通知
各省、由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最近一段时间以来,个别地区在律师事务所全行业实行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办法,其核定的税负明显低于法定税负。这种做法不符合《国务院关于批转国家税务总局加强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征管强化查帐征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发[1997]12号)精神,容易造成税负不公,不利于发挥个人所得税调节高收入者的作用。
为强化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现通知如下:
一、任何地区均不得对律师事务所实行全行业核定征税办法。
要按照税收征管法和国发[1997]12号文件的规定精神,对具备查帐征收条件的律师事务所,实行查帐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已经对律师事务所实行全行业核定征税办法的地区,必须在年底前自行纠正,并在2003年3月底前将纠正情况报告总局。
三、对按照税收征管法第35条的规定确实无法实行查帐征收的律师事务所,经地市级地方税务局批准,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中确定的应税所得率来核定其应纳税额。各地要根据其雇员人数、营业规模等情况核定其营业额,并根据当地同行业的盈利水平从高校定其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不得低于25% .对实行核定征税的律师事务所,应督促其建帐建制,符合查帐征税条件后,应尽快转为查帐征税。
四、各地要严格贯彻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49号),对律师事务所的个人所得税加强征收管理。对作为律师事务所雇员的律师,其办案费用或其他个人费用在律师事务所报销的,在计算其收入时不得再扣除国税发[2000]149号第5条第2款规定的其收入30%以内的办理案件支出费用。
五、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以及其他中介机构的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也应按照上述有关原则进行处理。
7,有办理过按照京劳社养发2005111号补缴保险的同志吗具体流程
那是超龄人员进行补缴,审批比普通跨年补缴还要麻烦些。审档案的人员会给你需要准备的材料,社保证、协议书、补缴申请等,要注意的是,办了超龄补缴,你就认同他是你单位的人了 查看原帖>>渝劳社发〔2008〕15号关于印发曾在我市城镇用人单位工作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养老保险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对曾在我市城镇用人单位工作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有关养老保险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渝府发〔2008〕25号),经请示市政府同意,现将《曾在我市城镇用人单位工作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养老保险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八年三月十九日关于曾在我市城镇用人单位工作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养老保险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为了贯彻落实《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对曾在我市城镇用人单位工作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有关养老保险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渝府发〔2008〕25号),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范围和对象(一)曾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类城镇企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城镇用人单位)工作过,且未按月享受退休待遇,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本人自愿按规定完清应缴纳的一次性统筹基金后,可办理养老保险。1. 在2007年12月31日具有本市城镇户口;2. 未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3. 1996年1月1日前与城镇用人单位建立或形成劳动关系,2005年12月31日前累计工作时间(含知识青年上山下乡在农村劳动时间等)达到10年以上;4. 2005年12月31日(含)前,男年满60周岁以上,女年满50周岁以上。(二)原城镇上山下乡知识青年返城后未统一安置就业,上山下乡在农村劳动时间累计达到10年以上,同时符合本条(一)款1、2、4项规定条件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以下简称返城老知青),本人自愿按规定完清应缴纳的一次性统筹基金后,可办理养老保险。符合本条规定条件的人员,以下统称“超龄人员”。二、缴费标准2007年12月31日,年满75周岁以上的人员按10000元一次性缴纳;75周岁以下的人员在10000元的基础上,再按其与75周岁每相差1年(不足1年的,按1年计算)增加1200元缴纳(《重庆市超龄人员办理养老保险应缴纳一次性统筹基金明细表》见附件1)。三、申报及资格确认程序(一)申报主体1. “超龄人员”应在本人最后一个城镇用人单位注册(登记)地办理登记和缴费等手续。“超龄人员”最后一个城镇用人单位有主管部门的,向其主管部门申报办理;“超龄人员”最后一个城镇用人单位无主管部门的,向该单位工商营业执照注册地(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经委或中小企业局申报办理。2. 返城老知青向其户口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经委或中小企业局申报办理。用人单位主管部门、区县(自治县)经委和中小企业局,以下统称“单位主管部门”。(二)申报资料1. 经“超龄人员”签字确认的《重庆市超龄人员参加养老保险申报审核表》(以下简称《申报审核表》,附件2)及近期1寸免冠登记照2张。2. 《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3. 《户口簿》原件及户口主页和本人页复印件。4. 相关原始证明材料:(1)在城镇用人单位工作过的“超龄人员”,应提供本人完整的《职工档案》。对提供的档案资料不完整或不能提供的,应提供以下证明其工作时间的资料:①与城镇用人单位建立或形成劳动关系的相关资料原件及复印件,如《劳动合同书》等。②与城镇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如《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等。③《历年工资发放花名册》原件及复印件等。④其他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如在城镇用人单位工作期间的《荣誉证书》等。(2)返城老知青,应提供完整的《本人档案》。对提供的档案资料不完整或不能提供的,应提供《知识青年上山下乡登记表》、返城入户的派出所《入户登记表》等证明材料。(三)资料确认在各区县(自治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区县(自治县)应成立由劳动保障、财政、用人单位主管部门、监察、信访、档案、公安等部门组成的审核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审核工作小组),抽调专人,对“超龄人员”办理养老保险的资格进行集中审核确认。具体程序如下:1. 单位主管部门接收申报后,对申报资料进行初审,并在《申报审核表》中签署初审意见后,将相关材料报审核工作小组。2. 审核工作小组接收申报后,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核,并在《申报审核表》中签署审核意见,同时通知单位主管部门对审核合格的进行张榜公示,公示期7天。3. 在单位主管部门公示期间,对审核认定结论有异议的,可通过单位主管部门向审核工作小组提出复查申请。4. 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单位主管部门填写《重庆市超龄人员参加养老保险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附件3)并签署意见后,将《审批表》及相关申报资料送区县(自治县)社会保险局(以下简称区县社会保险局)。5. 区县社会保险局为符合条件的“超龄人员”确定应缴纳的一次性统筹基金;按照我市城镇企业退休人员最低基本养老金标准核定月养老待遇,并对符合享受高龄增发养老金的,按规定计算高龄养老金后,在《审批表》中签署意见,送区县(自治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区县劳动保障局)审批。6. 经区县劳动保障局审批合格的,区县社会保险局出具《重庆市超龄人员办理养老保险通知书》(附件4),通过单位主管部门送达“超龄人员”。7. “超龄人员”完清应缴纳的一次性统筹基金后,凭办理养老保险和缴纳一次性统筹基金的有关手续,领取《重庆市按月领取养老待遇资格证》(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统一印制,附件5)。8. “超龄人员”的养老待遇从2008年1月起执行,由区县社会保险局按月实行社会化发放。四、人员及基金管理(一)人员管理“超龄人员”参加养老保险后,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进行管理并统计。(二)基金管理“超龄人员”应缴纳的一次性统筹基金由地税部门按照《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设个人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窗口的通知》(渝劳社发[2002)63号)的规定征收。“超龄人员”缴纳的一次性统筹基金,不建立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但应单独管理;并按照社会保险基金财务管理相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专账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市财政局、市劳动保障局另行制定。五、其他(一)“超龄人员”按月领取养老待遇后,应按照《重庆市人民办公厅关于企业退休人员移交社区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渝办发[2007)214号)的规定,由其居住地街道(乡镇)、社区负责对其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超龄人员”从按月领取养老待遇后的次年起,应每年在本人出生月份的当月,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和《重庆市按月领取养老待遇资格证》到居住地街道(乡镇)社区社会保障服务所进行领取养老待遇资格核查。逾期未进行核查的,区县社会保险局按照规定停发其养老待遇。(二)“超龄人员”在按月领取养老待遇期间死亡,区县社会保险局从其死亡的次月起停止支付养老待遇,并按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支付死亡丧葬费和一次性救济金。本人缴纳的一次性统筹基金扣除已支付的养老待遇、死亡丧葬费和一次性救济金后,仍有余额的,退还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三)“超龄人员”享受养老待遇后,原享受的《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对未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人员实施生活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5)121号)规定的生活费补贴,应从2008年1月起停止享受。2008年1月以后本人领取的生活费补贴额由区县社会保险局在其应补发的养老待遇中扣回。扣回的生活费补贴作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的其他收入。从2009年1月起,市和区县(自治县)财政应将由此节省发放生活费的资金,作为同级财政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补助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全额安排,划入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不得扣减。(四)“超龄人员”享受养老待遇后,不得重复享受《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2007年12月31日以前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和重庆市2008年1月1日以后新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8)26号)规定的养老待遇。(五)“超龄人员”应在2009年6月30日前完成本人的申报参保工作,逾期不再办理。(六)在“超龄人员”办理养老保险的资料传递过程中,单位主管部门、区县审核小组、区县社会保险局和区县劳动保障局,应建立交接制度,并办理交接手续。(七)此项工作政策性强、情况复杂,各区县(自治县)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做好深入细致的宣传解释工作,切实维护社会稳定。(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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