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重庆市残疾人补助政策

您好?我也是重庆的残疾人,这个政策重庆已经开始实施了, 《重庆市贫困残疾人生活补贴实施办法》(渝民发〔2015〕71号)第二条规定:补贴对象:具有重庆市户籍的城乡低保对象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第二代)的残疾人;第三条规定:补贴标准:贫困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50元;第四条规定:执行时间:贫困残疾人生活补贴制度自2015年7月1日起执行。《重庆市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办法》(渝民发〔2015〕71号)第二条规定:补贴对象:具有重庆市户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第二代)的一级、二级残疾人;第三条规定:补贴标准:一级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60元;二级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50元;第四条规定:执行时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自2015年7月1日起执。希望交流交流

重庆市残疾人补助政策

2,重庆市职工医保规定的特殊病种费用如何报销最多能报销多少

你好!血管粥样病变是属于特病范围吗?如果对你有帮助,望采纳。
关于如何报销问题:根据渝府发[2001]120号文件规定,特殊病种门2113诊医疗费用在起付标准以上,支付限额以下的(目前统筹基金对重庆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职工个人每年的支付限额为526132000元),由统筹基金支付4102的比例是:恶性肿瘤的放疗、化疗和镇痛治疗; 肾功能衰竭病人的透析治疗;肾脏、心脏瓣膜、造血干细胞、肝脏移植术后的抗排异治疗按90%支付,其他特1653殊病种按80%支付。 关于报销明细问题:如果你要了解具体的报销情况可告知单位,在领取报表的同时打印一份重庆市基本医疗保险专特殊病门诊费用结算表,或打电话咨询医保中心经办人员了解报销的具体情况。建议你买一本《重庆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属统筹文件汇编》和《重庆市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目录》,以助你了解医保政策。

重庆市职工医保规定的特殊病种费用如何报销最多能报销多少

3,重庆关于乡镇土地征用赔偿问题

一切听党指挥!
根据九龙坡执行的征地政策是《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渝府令〔1999〕55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府发〔2008〕45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府发〔2013〕58号)、《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九龙坡区征地补偿安置实施细则的通知》(九龙坡府发〔2013〕17号)。九龙坡府发〔2013〕17号是根据渝府令〔1999〕55号和渝府发〔2013〕58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的实施细则。您咨询农村征地补偿安置问题,可参考上述文件规定。 关于征地拆迁的相关补偿问题,九龙坡府发〔2013〕17号第七条规定:“青苗和构(附)着物补偿费的支付方式。宅基地使用权范围内的地上构(附)着物由征地部门直接支付给个人,其余青苗和构(附)着物补偿费由征地部门直接支付给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在所在镇人民政府、村委会组织指导下结合实际进行分配。”第二十二条规定:“在征地公告下达之日前,长期居住在征地拆迁范围内的城镇人员,具有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和农村房屋所有权证的产权人,在他处确无住房的,经住房安置方审核同意,每人可申请购买建筑面积30平方米,其价格按建安造价的50%计算。”

重庆关于乡镇土地征用赔偿问题

4,重庆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

最低工资标准不是由物价局规定,是市人民政府规定,具体由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管理! 这是文件: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发布重庆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渝劳社办发〔2006〕149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部新区产业促进局,市级企业主管部门,各控股(集团)公司: 经市政府决定,从2006年9月1日起,我市各区县(自治县、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分别调整为: 一、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每月为580元。 二、万州区、黔江区、涪陵区、万盛区、双桥区、长寿区、江津市、合川市、永川市、綦江县、潼南县、铜梁县、大足县、荣昌县、璧山县、南川市每月为480元。 三、梁平县、城口县、丰都县、垫江县、武隆县、忠县、开县、云阳县、奉节县、巫山县、巫溪县、石柱县、秀山县、酉阳县、彭水县每月为440元。 四、重庆经济技术开发区、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每月为580元。 从2004年5月1日起执行的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停止执行。 二○○六年八月十一日 以下是一篇新闻报道: 记者从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从今年9月1日起,我市各区县(自治县、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全面上调,调整后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将分为580元、480元、440元三个档次,经开区、高新区将首次执行最低工资标准。 此次上调具体标准为: 第一档,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每月为580元。 第二档,万州区、黔江区、涪陵区、万盛区、双桥区、长寿区、江津市、合川市、永川市、綦江县、潼南县、铜梁县、大足县、荣昌县、璧山县、南川市,每月为480元。 第三档,梁平县、城口县、丰都县、垫江县、武隆县、忠县、开县、云阳县、奉节县、巫山县、巫溪县、石柱土家族自治县、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每月为440元。 重庆经济技术开发区、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将首次执行最低工资标准,和第一档主城9区一样,每月为580元。 “各区县(自治县、市)的所有企业必须从今年9月1日开始,执行新的最低工资标准。”市劳保局有关负责人表示,职工若发现所在企业没按规定执行,应及时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举报。 来源:重庆日报文章来自:www.jxldbz.gov.cn

5,请问重庆市关于个体经营户购买社保是怎么规定的啊

重庆市个体经营户如果有雇员的,也是需要办理社保登记,并为其员工购买社保的。根据《重庆市社会保险统一征缴管理工作规范》第二条 用人单位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应填写《重庆市社会保险登记表》,并出示以下证件或资料:(一)证明本单位依法设立的证照、批文原件及复印件。如:《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编办或有权机关出具的机关事业单位成立批文等。(二)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三)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四)有纳税关系的,还应出示《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五)法规、政策规定的其他资料。外地驻渝机构、分支机构或企业非法人,还应提供法人机构出具的《委托授权书》。第十二条 参保单位因新招、调入、单位合并等原因增加人员,应于新增人员报到后15日内或单位合并后的30日内向公共业务办公室进行申报,并提供以下资料:(一)经职工本人签字的《重庆市参加社会保险人员基本情况表》)。(二)其他资料1、因单位合并增加人员的,应提供单位合并的批准文件或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2、新增加离休、退休人员的,应提供其离退休证件或同等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3、从统筹范围外转入的人员,还需提供其转入个人账户的有关手续。扩展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第六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直接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参考资料来源:搜狗百科——重庆市社会保险统一征缴管理工作规范
根据《重庆市社会保险局关于办理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补缴业务有关问题的操作意见》(渝社险发[2009]35号)文件精神,在我市城镇从事个体经营的个体工商户雇主,可从最早从事个体经营之月起补缴,但不得早于1993年3月。 一、办理需提供的资料:1、到社保局领取并填写《重庆市个人参保人员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申请表》;2、《居民身份证》、《户口薄》原件及复印件;3、申请参保时仍从事个体经营且有效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个体工商户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4、补缴各年度从事个体经营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或《个体工商户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即提供一年补缴一年)。对不能提供原件材料的,应提供工商行政部门收取个体登记费(开业、变更)、行管费的发票、个体协会收取会费的发票、个体协会会员证、原始的完税凭证、工商注册登记资料或缴纳工商注册登记费的发票等原始资料。 二、办理程序:提供以上资料到社保局个人参保科办理补缴手续,经过初审、复审和审核后,由本人领取已审核通过后的《重庆市个人参保人员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申请表》,到社保局个人缴费窗口(邮局或银行)去完善补缴相关手续。 此复
一、办理需提供的资料:1、到社保局领取并填写《重庆市个人参保人员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申请表》;2、《居民身份证》、《户口薄》原件及复印件;3、申请参保时仍从事个体经营且有效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个体工商户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4、补缴各年度从事个体经营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或《个体工商户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即提供一年补缴一年)。对不能提供原件材料的,应提供工商行政部门收取个体登记费(开业、变更)、行管费的发票、个体协会收取会费的发票、个体协会会员证、原始的完税凭证、工商注册登记资料或缴纳工商注册登记费的发票等原始资料。二、办理程序:提供以上资料到社保局个人参保科办理补缴手续,经过初审、复审和审核后,由本人领取已审核通过后的《重庆市个人参保人员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申请表》,到社保局个人缴费窗口(邮局或银行)去完善补缴相关手续。

6,重庆市获得出让土地使用权的方式有哪些

获得出让土地使用权的方式有:1.招标及其规则;2.拍卖及其规则;3.挂牌(一般程序:a在挂牌公告规定的挂牌起始日,出让人将挂牌宗地的位置、面积、用途、使用年期、规划要求、起始价、增加规则及增加幅度等,在挂牌公告规定的土地交易场所挂牌公布;b.符合条件的竞买人填写报价单报价c.出让人确认该报价后更新显示挂牌公布d.出让人继续接受新的报价e.出让人在挂牌公告规定的挂牌截止时间确定竞得人.)
1、拍卖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出让人发布拍卖公告,由竞买人在指定时间、地点进行公开竞价,根据出价结果确定土地使用者的行为。拍卖出让方式引进了竞争机制,排除了人为干扰,政府也可获得最高收益,较大幅度的增加财政收入。这种方式主要适用于投资环境好、盈利大、竞争性强的商业、金融业、旅游业和娱乐业用地,特别是大中城市的黄金地段。2、招标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出让人)发布招标公告,邀请特定或者不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加国有土地使用权投标,根据投标结果确定土地使用者的行为。是指在规定的期限内由符合受让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受让方)根据出让方提出的条件,以密封书面投标形式竞报某地块的使用权,由招标小组经过开标、评标,最后择优确定中标者。投标内容由招标小组确定,可仅规定出标价,也可既规定出标价,又提出一个规划设计方案,开标、评标、决标须经公证机关公证。招标出让的方式主要适用于一些大型或关键性的发展计划与投资项目。3、挂牌出让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出让人发布挂牌公告,按公告规定的期限将拟出让宗地的交易条件在指定的土地交易场所挂牌公布,接受竞买人的报价申请并更新挂牌价格,根据挂牌期限截止时的出价结果确定土地使用者的行为。4、协议出让协议出让,是指土地使用权的有意受让人直接向国有土地的代表提出有偿使用土地的愿望,由国有土地的代表与有意受让人进行谈判和切磋,协商出让土地使用的有关事宜的一种出让方式。它主要适用于工业项目、市政公益事业项目、非盈利项目及政府为调整经济结构、实施产业政策而需要给予扶持、优惠的项目,采取此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出让金不得低于国家规定所确定的最低价。以协议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没有引入竞争机制,不具有公开性,人为因素较多,因此对这种方式要加以必要限制,以免造成不公平竞争、以权谋私及国有资产流失。具体选择:协议、招标、拍卖、挂牌是法定的四种使用权的出让方式。在具体实施土地使用权出让时,由国有土地代表根据法律规定,并根据实际情况决定采用哪种方式,一般对地理位置优越、投资环境好、预计投资回报率高的地块,应当采用招标或拍卖方式;反之,可适当采用协议方式。重庆市申请手续: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均可申请参加,申请人可以单独申请,也可以联合申请。申请人应具备的其他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均可报名参加竞买。二、 本次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出让按照价高者得原则确定竞得人。三、 本次挂牌出让的详细资料和具体要求,见挂牌出让文件。申请人可于规定时间内到 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地产服务中心获取 挂牌 出让文件。四、 申请人可于规定时间内到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地产服务中心 向我局提交书面申请并交纳竞买保证金。经审核,申请人按规定交纳竞买保证金,具备申请条件的,我局将在竞拍前确认其竞买资格。五、 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一)挂牌时间截止时,有竞买人表示愿意继续竞价,转入现场竞价,通过现场竞价确定竞得人。 1.土地成交价金收取方法。竞买成交者,必须于成交后15个工作日内付清全部成交价金,付清后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办理土地登记手续,领取土地使用权证书,获得土地使用权。15个工作日内未付清全部款项的以及竞得土地使用权后放弃土地的,均视为违约,所交保证金作违约金不予退还,取消其竞买资格,并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2.竞得者应对本文件及其规划条件函、附件、附图的相关内容进行研究,严格遵守其中的规划要求和设定条件。成交确认后,不得要求改变用途、容积率等规划指标,根据规划指标,该宗地最大可建建筑面积小于xxx ㎡,且不包含地下建筑面积,若是修建地下建筑部分,则应按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土地出让有关规定补缴土地出让价金。竞得者自行办理过户手续,并承担一切税费。 3.用地范围内的拆迁安置工作由出让方负责,净用地范围内的场地平整以挂牌时渝垫公司整治的现状作为交地条件,交地时间在xx年xx月底。用地范围内的管网管线、电力、通信线路等设施搬迁以及基础设施建设都由竞得者出资自行负责。土地竞得者需在交地后半年内开工建设,并在二年内竣工,延期开竣工的,每延期一日,需按出让价款总额的0.3‰支付违约金。两年内未开工建设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予以收回。 4.定于xx年xx月xx日在国土房管局一楼会议室举行现场揭牌会,本次挂牌采取现场报名方式,有意竞买者可于规定时间内刷卡缴纳土地出让保证金或汇入指定的竞买保证金专户,并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代表身份证明或法人代表委托书、营业执照附本、资质证明书、居民身份证及印鉴,填写竞买申请,缴纳报名费1000元后,方取得竞买资格。竞买成交者,所交保证金抵交挂牌价金;竞买未成交者,所交保证金在挂牌成交次日起三个工作日内退还,但不计息。缴纳保证金后不报名或不参加竞买者,保证金不予退还。

7,重庆市微型企业创业贷款政策

新华社:重庆微型企业贷款贴息额度提高至15万元 新华社重庆4月5日专电(记者 韩振)为破解微型企业(以下简称“微企”)融资难,重庆从4月份开始,将微企政策性贷款贴息额度由10万元提高至15万元,同时鼓励担保公司与商业银行合作,解决微型企业担保难题。 重庆市工商局微企处处长聂刚称,微企贷款难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需要有经营业绩作为保障,初成立的微企无法满足条件;二是需要担保物,微企一般缺乏相应的固定资产;三是银行的贷款利率一般是基准利率的2-3倍,高利率让微企“望而却步”。 针对这种情况,重庆市从4月份开始,将政府政策性贴息额度提高至15万元,同时将注册资金在15万元以内的都划为“微企”,鼓励市三峡担保公司与各商业银行合作,推出“见贷即保,见保即贷”等快捷服务微企融资的措施,避免担保公司和商业银行对微企重复审查。 据介绍,重庆今年将强化银行贷款支持力度,力争全年微企贷款余额超过50亿元。同时,鼓励达到一定规模的个体工商户转化为微企,政府将给予税收鼓励和贷款贴息等扶持政策。(完)重庆晚报:扶持微企又出三新政 微型企业有了新政策:注册资本在15万元以内的都可以申办微企;微企政策性贴息贷款最高可达15万元;个体工商户可以转办微企,享受微企的优惠政策。昨日,重庆晚报记者获悉,市政府将继续加大对微型企业的扶持力度,并为促进微企健康发展颁布了三大新政策。  市工商局微企处处长聂刚介绍,截至今年3月底,全市累计发展微企5.46万户,解决就业43.24万人。其中,今年新增的微企有3682户。  聂刚称,今年我市要发展微企3万户以上,解决就业25万人以上。截至3月27日,全市通过网上预申请系统提交的微型企业预申请已达3.28万户。其中,通过预审查已正式受理申请1.13万户。市工商局还将继续推行网上预申报制度,简化注册登记流程。  此外,微型企业现在就可网上申请年检并减免相关费用,年检工作将持续到6月底。  三大新政之1 提高注册资本上限  数据:15万元  新政:微型企业注册资本金上限为15万元。  旧规:微型企业注册资本金不超过10万元。  提醒:政府对微企的财政扶持力度不变,微企一般仍可享受3万至5万元的财政补助,创业者可享最高补助仍是5万元。  三大新政之2 提高贴息贷款额度  数据:15万元  新政:对微企政策性贷款贴息最高可达15万元,财政贴3个点利息。  旧规:对微企政策性贷款贴息最高可达10万元,财政贴3个点利息。  提醒:有贷款需求者要先到工商部门备案,提交贷款申请。也可直接通过微企创业平台,填写“融资需求”备案表格。  三大新政之3 个体户可转成微企  数据:3万户  目标:全市今年要完成发展微企3万户以上。  新政:鼓励符合微企申办条件的个体工商户转办微型企业。  提醒:“个转微”可不参加创业培训,可保留原有字号。除不享受财政资本金补贴外,其他对微企优惠政策都能享受。  微企可享优惠政策  1.扩大申办人群  除“九类人群”外,在校大学生、硕士研究生、博士生等,只要有创业能力都可申办微企。  2.放宽场地限制  制造业微企面积下限只需80平方米,加工业微企面积下限只需50平方米,生产环保节能产品、全市或区县重点制造产业产品(含配套产品)的企业可在20%幅度内适度放宽。信息技术、文化创意产业以及入驻微企孵化园、创业基地和工业园区的微型企业不受经营场所面积限制,还可利用自有住房创业。  3.放宽年龄限制  申办微型企业的创业者,男性放宽至70岁,女性放宽至65岁。  4.简化申办程序  今年2月份开始,申办微企的创业者,可上网进行预申请。   5.财政补贴  创业者可申请使用财政补贴资金。财政补贴资金可用于支付房租、购买设备、加盟费、采购货品等。  6.税收优惠  从微型企业成立次年起,按企业上年实际缴纳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增值税地方留存部分计算税收优惠。  7.行政规费减免  微型企业办理证照、年检、年审等手续,三年内免收行政性收费。  8.轻微违法免罚  对年检中发现微型企业有逾期申报年检等轻微违法行为,一般不予罚款。  9.经营扶持  政府采购订单向微企倾斜。  10.知识产权扶持  微企注册商标,可获各地政府补助。
重庆市微型企业创业扶持贷款及担保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满足微型企业的融资需求,大力促进重庆市微型企业发展,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微型企业的若干意见》(渝府发〔2010〕66号)(以下简称《意见》)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微型企业,是指雇员(含投资者)在20人以下,投资者投资金额10万元及以下的重庆市辖区内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或有限责任公司。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九类人群,即大中专(含中专、职高、大专、本科、硕士、博士研究生以及取得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和职业教育毕业证书的职教生)毕业生、下岗失业人员、返乡农民工、“农转非”人员、三峡库区移民、残疾人、城乡退役士兵、文化创意人员、信息技术人员等。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微型企业创业扶持贷款,是指承贷金融机构根据重庆市微型企业有关政策向符合条件的微型企业(以下统称借款人)发放的贷款,主要指由指定专业担保公司提供担保的贷款,也包括微型企业直接提供抵、质押或保证担保的贷款。 第五条 微型企业创业贷款担保是指微型企业作为担保申请人,担保公司依据本办法规定受理其申请,并经审批同意后为其在银行流动资金或固定资产贷款提供保证担保。 第六条 市级财政在工业和信息化、商业、外贸、中小企业、农业、科技、旅游等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部分微型企业创业融资专项资金,用于贷款贴息和风险损失补偿。第二章 创业扶持贷款基本规定 第七条 借款人申请办理贷款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由具有重庆市户籍且属于国家政策聚集帮扶的“九类人群”遵照相关规定创办,如与他人创办合伙企业或有限责任公司,在合伙企业或公司中的份额或投资比例不低于50%; (二)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并取得标注“微型企业”的营业执照; (三)注册地及经营在重庆市范围内; (四)具备创业能力,即应当具备年龄、行为能力条件,并经创业培训,具备一定的经营管理能力; (五)企业及其投资者信用记录良好,无恶意逃废银行债务、信用卡恶意透支记录,无涉黑、涉赌、涉毒的不良记录; (六)持有人民银行核发的贷款证、卡; (七)有经营场地和一定的自有资本金; (八)承贷金融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按《意见》规定对科技类、文化创意、软件开发及服务型微型企业给予重点扶持,并不得向国家禁止的行业或项目发放微型企业贷款。 第九条 微型企业创业扶持贷款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微型企业可在农行市分行、重庆农商行、重庆银行、重庆三峡银行确定一家开户银行,办理相关贷款业务。 第十条 微型企业创业扶持贷款额度不超过投资者投资金额(含财政补助资金)的50%。 第十一条 微型企业创业扶持贷款主要用于借款人生产经营所需的流动资金或固定资产贷款。 第十二条 对申请贷款的微型企业可不进行信用等级评定。 第十三条 微型企业创业扶持贷款期限为1—2年,以贷款上账日计算,借款人应按时还款。借款人贷款期满后还需贷款的,可直接向承贷金融机构申请商业性贷款,不再享受微型企业创业扶持贷款优惠政策。 第十四条 微型企业创业扶持贷款利率可参照重庆市小额担保贷款利率执行,即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基础上上浮3个百分点。 第十五条 微型企业创业扶持贷款可采用按期结息到期还本法和分期还款法,贷款逾期应按承贷金融机构规定计交罚息,罚息由借款人自行承担。第十六条 借款人申请微型企业贷款可选择由承贷金融机构认可的专业担保公司提供担保或直接提供抵、质押及保证担保。专业担保公司需符合承贷金融机构的准入条件,并签订担保合作协议,对担保总额度、合作期限、双方责任等进行约定,借款人直接提供抵、质押及保证担保应符合承贷金融机构的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 贷款发放前,借款人自有资金须先于贷款资金同比例到位。 第十八条 对逾期无法收回的微型企业贷款本息,经工商、财政、承贷金融机构等部门共同认定后,由市级财政专项资金、区县(自治县)财政专项资金各承担1/3,余下1/3由承贷银行及担保机构协商承担。第三章 创业扶持贷款办理程序第十九条 借款人向承贷金融机构申请微型企业贷款之前,应按照《重庆市微型企业创业扶持管理办法(试行)》完成工商登记注册。第二十条 借款人完成工商注册登记后,到承贷金融机构、担保公司提出贷款申请,承贷金融机构、担保公司可向工商部门申请查询借款人申办企业及经营活动的有关资料。担保公司对微型企业担保申请原则上应简化审查流程,经内部审核后在5—7个工作日内确定是否担保,承贷金融机构经担保公司审核同意担保后签订借款合同并发放贷款。 第二十一条 承贷金融机构应简化微型企业创业扶持贷款发放流程,对审批同意的贷款,在完善担保手续和签订借款、担保合同之后,根据借款人实际用款需求放款。原则上贷款审批期限应在借款人向银行提出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二十二条 借款人根据实际用款需求使用贷款,银行、担保公司共同做好贷后管理及追偿工作。 第四章 创业扶持贷款贴息程序第二十三条 微型企业申请微型企业创业扶持贷款,基准利率产生的利息部分由微型企业自行承担,利率上浮部分享受财政贴息。贴息资金由市 级微型企业创业扶持融资专项资金承担。 第二十四条 借款人在借款合同约定期限内按期偿还本息,最后一次结清本息后,委托承贷金融机构凭结息清单或凭证到当地财政部门申请贴息。经财政部门审核并划拨贴息资金后,承贷金融机构将贴息资金一次性划入借款人在承贷金融机构开设的账户内。 第二十五条 贴息资金由各区县(自治县)财政于每年3月底前对上年度的微型企业贷款贴息凭证和确认清单进行复审汇总后报市财政,由市财政审核后据实划拨。此款只能用于微型企业贷款的贴息,不得挪作他用。第五章 创业扶持贷款担保管理 第二十六条 专业担保公司采取下列方式为贷款人提供担保:(一)三峡担保公司成立专门部门负责微型企业贷款担保,并单独制定该部门的绩效考核制度。 (二)三峡担保公司在有分支机构的区县(自治县),对符合担保条件的微型企业经分支机构审核后提供直接担保。在其他区县(自治县),由经三峡担保公司审核授信的专业担保公司为微型企业提供担保,由三峡担保公司为其提供再担保。 第二十七条 担保额度。单户微型企业贷款担保最高不得超过5万元。 第二十八条 年担保费率。参与微型企业贷款担保的担保公司按现行担保贷款管理办法的最低标准且不高于担保额的2%收取担保费。 第二十九条 担保期限。担保公司为微型企业贷款提供担保的期限为1—2年。第六章 创业扶持贷款监督管理第三十条 工商、财政、金融行业管理部门等相关单位及承贷金融机构在职责范围内对借款人及贷款资金进行监督与管理。工商部门负责微型企业的申请、培训、注册及评审推荐;财政部门负责微型企业发展财政扶持资金、融资专项基金的安排,牵头做好微型企业创业扶持贷款风险损失的处理;金融管理部门负责指导、监督信贷资金的落实;承贷金融机构建立微型企业贷款独立的操作流程、核算机制和微型企业贷款发放的绿色通道,提高办理小额担保贷款的工作积极性。工商、财政、金融等部门和单位应加强协作、各司其职,充分发挥微型企业创业扶持政策的引导和监督作用。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重庆市微型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制定、解释并组织实施,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第七章 附 则 《重庆市微型企业创业扶持贷款及担保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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