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目录一览

1,重庆最新工伤赔偿标准出台了吗

国家的新工伤保险条例是2010年12月20日公布,2011年1月1日实施的,重庆市新的关于工伤赔偿的标准还没有出台。

重庆最新工伤赔偿标准出台了吗

2,重庆市工伤赔偿

1、很明显单位要负责的。2、赔偿范围包括住院费、营养费 护理费 误工费以及其他必要支出如家属的陪护费用、交通费用等。 请保留单据,向公司请求赔偿
1 先到所在地的劳动行政部门 申请工伤鉴定。2 工伤保险是单位给你买的,签订了合同了, 工伤是国家强制必须买的保险,你单位没有给你买吗,由单位承担。现在建议你去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咨询相关事宜.
是否是工伤应当经过劳动部门的认定确认。如果你朋友受到的伤被认定为工伤,那么就应当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如住院期间的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如果受伤部位能被评上伤残等级(7-10级)且解除劳动关系的话,那么就可以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一次性就业补助金等费用。如果用人单位为职工购买了工伤保险,那么前述工伤保险待遇就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反之则由用人单位承担。 纵横法律网-重庆劲源律师事务所-杨洪律师
如果单位买了工伤保险,那就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获得赔偿。赔偿标准会按照伤残等级不同而不同。单位若未办理工伤保险,单位就要承担劳动者因公负伤的全部赔偿责任。具体标准参照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重庆市工伤赔偿

3,十级伤残在重庆市区内工伤能赔付多少钱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一般是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10个月或20个月的工资。  (三)住院和停工留薪期护理费: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80%工资;  (四)住院伙食补助费:参照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元/人/天)*70%*人数*天数;  (五)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不变(一般不超过12个月);   以上仅供参考。。。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7个月本人工资解除劳动合同后,工伤保险基金负责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为两个月平均工资,单位负责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为六个月平均工资第三十六条 五至十级工伤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或者用人单位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或七级至十级工伤职工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难以安排工作而终止劳动关系的,自与用人单位按规定程序终止劳动关系之日起,与经办机构的工伤保险关系同时终止,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计发标准如下: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以解除劳动关系之日的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计发基数,按五级12个月、六级10个月、七级8个月、八级6个月、九级4个月、十级2个月计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解除劳动关系之日的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计发基数,按五级60个月、六级48个月、七级15个月、八级12个月、九级9个月、十级6个月计发。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时,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10年以上(含10年)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全额支付;距法定退休年龄9年以上(含9年)不足10年的,按90%支付;以此类推,每减少1年递减10%。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按全额的10%支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工伤职工,不计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五至六级工伤职工在本办法实施前已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终止工伤保险关系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原标准执行;本办法实施后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终止工伤保险关系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本办法标准执行。

十级伤残在重庆市区内工伤能赔付多少钱

4,2020年工伤赔偿标准是怎样的

2020年对工伤赔偿标准主要包括,医疗费、康复费、伙食补助费、交通费、食宿费。在医院的护理费以及停工期间的误工费。如果造成伤残的,还会涉及伤残辅助器具费用,以及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及伤残津贴。有的人还会有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赔偿标准,又称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是指工伤职工、工亡职工亲属依法应当享受的赔偿项目和标准。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2019年8月,山东上调工伤职工伤残津贴标准。2020年国家对工伤赔偿标准是医疗费、伙食补助费、康复费、食宿费、交通费。在医院的护理费以及停工期间的误工费。如果造成伤残的,还会涉及伤残辅助器具费用,以及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及伤残津贴。有的人还会有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赔偿计算公式:一、一级至四级伤残待遇标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一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7个月2、二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5个月3、三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3个月4、四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1个月按月享受伤残津贴(按月支付)1、一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90%2、二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85%3、三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80%4、四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75%(注: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二、五级、六级伤残待遇标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五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18个月2、六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16个月伤残津贴1、五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70%2、六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60%(注:难以安排工作的工伤职工由用人单位按照月发给伤残津贴,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三、七级至十级伤残待遇标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七级伤残=本人工资×13个月2、八级伤残=本人工资×11个月3、九级伤残=本人工资×9个月4、十级伤残=本人工资×7个月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如《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33条。工亡待遇标准1、丧葬补助金=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2、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3、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配偶=工伤职工生前本人工资×40%,其他亲属=工伤职工生前本人工资×30%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因工外出时发生事故或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待遇标准1、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2、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3、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4、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

5,重庆工伤赔偿

1、工伤赔偿是以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如果有证据证明劳动关系的存在,就适用工伤保险条例。如果不能以工伤为由请求赔偿,您可以提人身损害赔偿。2、如果您以工伤为由请求赔偿,赔偿的范围包括: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食宿费、护理费等等,如您所说,如果定的是九级伤残,还可以请求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九级伤残的一次性补助金是8个月的本人工资。其余的康复治疗费、辅助器具费等可视具体情况而定;3、如果是以人身损害请求赔偿,赔偿的范围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 希望能帮到您!
适用工伤保险条例,应赔偿你9个月的本人工资作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如辞职还能按当地标准要求一次性就业和医疗补助金。
根据重庆的赔偿标准,你可以获得下列赔偿金,法律依据是《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重庆市实施第二十八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至十级伤残的,自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鉴定结论的次月起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五级、六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的,用人单位和职工应按规定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工伤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后,其实际领取的伤残津贴不得低于所在区县(自治县、市)的最低工资标准。   五级至十级工伤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或者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解除劳动关系的,或者七级至十级工伤职工劳动合同到期用人单位难以安排工作而终止劳动关系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以全市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其中五级12个月,六级10个月,七级8个月,八级6个月,九级4个月,十级2个月。五级、六级工伤职工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按月发给的伤残津贴为基数计发,初次领取伤残津贴的,按15年计算;已经领取了伤残津贴的应扣除已领取的月份,但扣除后支付的年限不得少于5年。七级至十级工伤职工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全市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其中七级15个月,八级12个月,九级9个月,十级6个月。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时,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10年以上(含10年)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按全额支付;距法定退休年龄9年以上(含9年)不足10年的,按90%支付,以此类推,每减少1年递减10%。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按全额的10%支付。   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工伤职工应将《工伤证》交给用人单位,由用人单位到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关系终止手续,符合失业保险规定的可以享受失业保险待遇。重新就业后新发生的工伤,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按照新鉴定的伤残等级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不知道你是否做了工伤认定。单位是否承认工伤。私营企业同样适用工伤保险条例。去工商局查询一下单位工商信息,看看单位是否注册,如果没有注册,属于非法用工,可直接起诉要求工资双倍赔偿。9级得看你们当地经济水平,越发达的地方陪的越多,10万左右吧。重庆最低工资标准全国前三

6,重庆市工伤赔偿标准

你的问题在重庆市劳动保障部门网站上是可以查到的。我查的一份供你参考:  重庆市工伤赔偿一览表  根据重庆市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渝府发(2003)82号文、渝劳社办法(2004)211号文  项 目 待 遇 备 注  计 算 基 数 月份比例 支付渠道  医疗期间 停工留薪 12个月 用人单位 最长24个月,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期满仍需治疗,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医疗费用 100% 基金 单位和职工个人垫付,工伤认定后按范围报销  伙食补助 本单位因工出差住院伙食补助标准 70% 用人单位  转院费用 按本单位因公出差标准 用人单位 交通、食宿费用  医疗终结 辅助器具 按国家规定标准(鉴定委员会确认) 基金 假肢、假眼、假牙、矫正器、轮椅  护理费 完全护理 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50% 基金 按月计发  大部分护理 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40% 基金 按月计发  部分护理 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30% 基金 按月计发  一至四级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一级 本人工资 24个月 基金 本人工资:指工伤职工因工受伤或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或低于统筹地区平均工资60%分别按比例计算。  二级 本人工资 22个月 基金  三级 本人工资 20个月 基金  四级 本人工资 18个月 基金  每月伤残津贴 一级 本人工资 90% 基金 伤残津贴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基金补差  二级 本人工资 85% 基金  三级 本人工资 80% 基金  四级 本人工资 75% 基金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一级 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0个月 未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因工受伤达到一至四级伤残的,其工伤保险长期待遇可实行一次性支付或长期支付两种办法。一次性支付需由工伤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与用人单位签订协议,终止工伤保险关系。  二级 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18个月  三级 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16个月  四级 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14个月  五至六级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五级 本人工资 16个月 基金 本人工资(同一至四级)  六级 本人工资 14个月 基金  每月伤残津贴 五级 本人工资 70% 用人单位 企业难以安排工作的,按月享受,  底线同一至四级  六级 本人工资 60% 用人单位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五级 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12个月 用人单位 职工本人提出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时给付。距法定退休年龄10年以上:100%,9年以上不满10年按90%支付,每减少一年递减10%,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按10%支付。  六级 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10个月 用人单位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五级 每月伤残津贴 5-15年 用人单位  六级 每月伤残津贴 5-15年 用人单位  七至十级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七级 本人工资 12个月 基金  八级 本人工资 10个月 基金  九级 本人工资 8个月 基金  十级 本人工资 6个月 基金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七级 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8个月 用人单位 合同期满终止或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时支付。距法定退休年龄10年以上:100%,9年以上不满10年按90%支付,每减少一年递减10%,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按10%支付。  八级 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6个月 用人单位  九级 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4个月 用人单位  十级 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个月 用人单位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七级 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15个月 用人单位  八级 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12个月 用人单位  九级 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9个月 用人单位  十级 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6个月 用人单位  因工死亡 丧 葬 费 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6个月 基金 停工留薪期内死亡或1至4级伤残职工留薪期满后死亡享受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54个月 基金 停工留薪期内死亡的享受  供养亲属抚恤金 配偶 本人工资 40% 基金 1、停工留薪期内死亡或1至4级伤残职工留薪期满后死亡享受。 2、总额不超过死者本人工资。 3、按月支付。  其他亲属 本人工资 30% 基金  孤寡老人、孤儿 上述标准基础上加发 10% 基金  参考内容

7,重庆市工伤赔付

  重庆市现在还是执行的《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暂行办法》,其中涉及赔偿标准的章节如下:  第五章 工伤保险待遇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按本办法规定参加工伤保险,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经认定为工伤的,按《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第二十三条 申请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应向经办机构填报《工伤保险待遇申请表》,提交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或《工伤证》、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等材料。  申请享受供养亲属抚恤待遇的,根据所申请的待遇项目提交以下补充材料:  (一)被供养人户口簿、身份证、公安户籍管理的生存证明;  (二)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出具的无生活来源证明;  (三)学校出具的在校学生的证明;  (四)民政部门出具的孤寡老人或孤儿的证明;  (五)养子女的收养证书;  (六)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供养亲属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结论。  第二十四条 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可以申请延长停工留薪期,经参保地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用人单位不同意延长的或工伤职工要求延长未获确认的,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申请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再次确认。  第二十五条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要求安装、配置辅助器具的,可由工伤职工或其所在用人单位根据负责工伤治疗的医疗机构的建议,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确认。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安装、配置的,由经办机构安排到签订服务协议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安装、配置,并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与配置机构结算费用。安装、配置辅助器具的具体办法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  第二十六条 工伤职工在工伤医疗机构发生的费用先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垫付,待工伤认定后符合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费用,由经办机构予以报销。具体办法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  第二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自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鉴定结论的次月起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工伤职工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后,其实际领取的伤残津贴不得低于所在区县(自治县、市)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二十八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至十级伤残的,自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鉴定结论的次月起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五级、六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的,用人单位和职工应按规定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工伤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后,其实际领取的伤残津贴不得低于所在区县(自治县、市)的最低工资标准。  五级至十级工伤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或者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解除劳动关系的,或者七级至十级工伤职工劳动合同到期用人单位难以安排工作而终止劳动关系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以全市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其中五级12个月,六级10个月,七级8个月,八级6个月,九级4个月,十级2个月。五级、六级工伤职工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按月发给的伤残津贴为基数计发,初次领取伤残津贴的,按15年计算;已经领取了伤残津贴的应扣除已领取的月份,但扣除后支付的年限不得少于5年。七级至十级工伤职工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全市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其中七级15个月,八级12个月,九级9个月,十级6个月。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时,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10年以上(含10年)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按全额支付;距法定退休年龄9年以上(含9年)不足10年的,按90%支付,以此类推,每减少1年递减10%。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按全额的10%支付。  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工伤职工应将《工伤证》交给用人单位,由用人单位到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关系终止手续,符合失业保险规定的可以享受失业保险待遇。重新就业后新发生的工伤,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按照新鉴定的伤残等级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第二十九条 因工死亡职工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54个月的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第三十条 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调整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一条 用人单位依法破产或被注销营业执照的,应将一至四级工伤职工、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的人员以及已退休的工伤人员领取工伤保险待遇的手续,移交其长期居住地的街道、乡镇社会保障服务机构,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由经办机构支付。未达到退休年龄的五级至十级工伤职工应由用人单位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标准,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你也可以参考以下数据:  http://www.66law.cn/archive/laws/2006-07-07/1610532508.aspx

文章TAG:重庆市2020年工伤赔偿重庆  重庆市  2020年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