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广东省最高法院在那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员村一横路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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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请问塘厦法院电话多少

东莞市人民法院塘厦人民法庭电话:0769-87722294地址:东莞市花园新街43号
不是法院,是法庭。塘厦法庭是东莞法院的一个派出法庭。在东莞市塘厦镇花园新街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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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东莞第三人民法院在哪里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成立于2009年1月1日,法院审判办公楼现坐落于东莞市塘厦镇花园新街45号。全院现有人员332人,正式在编人员中,本科以上学历占总人数的86.7%,其中硕士47人,占总人数的22.38%,法院队伍呈现出知识化、年轻化、专业化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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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请问到东莞第三人民法院怎么

你好!从南城汽车客运总站走到南城汽车站总站(站内公交场)乘坐 公交快线7号线(可能无站牌,扬手才会停,下车先通知) (坐11站)到水电三局站(塘厦)下。走约470米到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塘厦) 请采纳 谢谢!希望采纳
东莞市汽车站乘公交快线1路到塘厦天桥站下。走约650米到东莞-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塘厦)

5,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地址

最高人民法院电话:010-85268123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交民巷2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简介:  最高人民法院成立于1949年10月22日,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审判机关,最高人民法院以维护宪法法律尊严为己任,秉持司法为民之理念,致力于构筑法治社会基础,构建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制度。  依照《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审判机关,负责审理各类案件,制定司法解释,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并依照法律确定的职责范围,管理全国法院的司法行政工作。  最高人民法院为正部级单位,院长高配为副国级。

6,最高人民法院网

1、应该向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提交申诉状,地址:北京市东交民巷27号最高人民法院,邮编100745.  2、听说,每天都有很多人去申诉,法院都忙不过来,一般是接纳标底特大的案件,而且要申诉人本人去,一般不接受邮寄的材料。因为我有一个朋友在最高法院,曾经叫他帮我提送申诉状,他就是这样答复我的。不过你若没法去北京,还是可以偿试邮寄的。  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的职责  1、对最高人民法院办理的各类案件进行立案。其中,对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各类第一、二审案件,死刑复核案件以及请示案件,最高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领导和领导机关批办转办的各类申诉、申请再审案件,不服高级人民法院裁判的知识产权、海事、行政、执行、赔偿申诉和申请再审的案件登记立案后转有关庭(办)处理。  2、审查不服最高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各类申诉和申请再审案件,审查不服高级人民法院复查驳回、再审改判的刑事、民事(不含知识产权、海事等)申诉和申请再审案件,认为申诉无理的,予以驳回;符合立案条件的,移送审判监督庭审查处理。  3、审查处理未经高级人民法院复查、再审的不服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刑事、民事(不含知识产权、海事等)申诉和申请再审的案件。对其中少数符合立案条件的,移送审判监督庭处理。  4、审查处理未经高级人民法院复查、再审的不服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海事、行政、执行、赔偿申诉和申请再审的案件。对其中符合立案条件的,移送有关庭(办)处理。  5、处理非诉来信、采访。  6、审理管辖争议案件。  7、处理司法救助申请事宜。  8、对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各类案件进行审限流程管理。
什么案件呢?民事还是刑事呀?民事的话向上一级法院申请,上级法院有申诉庭的。提交:再审申请书、再审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或者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申请再审的生效裁判文书原件,或者经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生效裁判系二审、再审裁判的,应同时提交一审、二审裁判文书原件,或者经核对无误的复印件、在原审诉讼过程中提交的主要证据复印件、支持申请再审事由和再审诉讼请求的证据材料。刑事的话一般到不了最高院,即使提交上去也会转给高院,并通知你。刑诉的再审情况挺复杂,最好有律师协助。
直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再审并递交材料.

7,东莞市塘厦的案子到哪起诉

按民事诉讼解答  民事诉讼一般是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相关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二十二条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第二十三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四条 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五条 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六条 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七条 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八条 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九条 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条 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一条 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二条 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三条 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四条 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第三十五条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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