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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想买金立手机有没有推荐型号的

金立手机已经难以维持了。由衷的建议题主看看其他品牌的。比如华为,小米,魅族等国产品牌的手机。质量各个方面也是相当不错的。
这个就多了,而且价位都不一样的,您这个问题太大了,不好回答,不过近期金立e8和金立m5两款机子不错的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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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什么都搞一刀彻深圳的最缴费基数是1808东莞是1800你敢说惠

是按照当地社平和个人工资的平均值来交的。所以有的多有的少,证明您的工资没有人家高。还好意思说在深圳混。
很多工厂都是这样?都貌似国家法律!为什么会这样!官官相护,政府当官的人拿工厂的钱太多了,都不好意思打压工厂,之前我有看了一篇新闻,个人告当地政府,在证据充分的情况下,当地法官为了维护政府的威严,判了个人败诉;个人觉得不公平。他就上邻市法院去告。结果告成功了。这个个人告政府的案例在网上都传疯了。我就想例如:我们在当地告不了工厂,我们能不能也上邻市劳动局去告呢?工厂不可能把中国所有劳动局的官都收买了吧!
难说啊,养老保险太坑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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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罗永浩回应酷派 锤子和酷派什么公司存在合同关系

东莞宇龙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以下为事件新闻原稿,供参考:IT之家11月21日消息据第一财经报道,酷派旗下子公司东莞宇龙通信科技有限公司已向深圳法院提起诉讼,状告北京锤子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欠钱不还”。对此,罗永浩进行了回应,表示确实和宇龙存在合作关系,但是由于双方之间的人士变动,导致事情被耽搁。罗永浩称正在和宇龙方面协商解决,会妥善处理。以下为罗永浩回应原文:我们和宇龙的确存在合同关系,而且当时双方也曾有协议,以联合推广宣传的方式抵扣一部分款项。但由于宇龙当时负责这件事的几位陆续离职,以及期间锤子科技法务部人事变动,导致这件事被耽搁了(这是我们的责任)。我们正在和宇龙协商解决,会妥善处理,让大家担心了,非常抱歉。

罗永浩回应酷派 锤子和酷派什么公司存在合同关系

4,烧烤摊的主人被吃霸王餐的小混混围打持刀捅死一人该如何处理

你好,你所问的问题是去年年度发生在东莞一个案子,人民法院于4月30日审理终结,判决结果还没有作出。回答问题之前,我仔细看了一下关于本案的报道,本人认为摊主的行为应当认定为正当防卫。 正当防卫须以足以制止不法侵害为限。本人认为当事人的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要件: 1、实施防卫行为时不法侵害正在发生;当事人被多人围打,对方多人拿着摔破的啤酒瓶子刺过来,此时已然足以认定当事人的生命安全受到严重威胁,因为被啤酒瓶子的玻璃刺中,也有致命的可能性。而且当事人被刺伤后,不法侵害并未停止,极可能会发生更严重的伤害。 2、当事人的防卫行为是针对不法侵害的行为人实施的; 3、当事人实施的防卫行为,并未超过限度。侵害行为人在人数上是多人围打一人,而且侵害行为人都持有足以致命的器具,随时威胁到当事人的生命安全,当事人持刀刺中其中的一人,连有效制止不法侵害的程度都不够,又怎么会超出必要的限度呢? 另外,法院以寻衅滋事处决侵害行为人,适合法律错误。 1、侵害行为人主观上有伤(杀)人的故意,而且是直接故意,即他们明知道用破酒瓶刺向人体会致人伤亡,但是他们仍然积极追求这种结果的发生。而且,侵害行为人在吃霸王餐之后,不但不肯给钱,还殴打当事人,社会危害性较大,应当从重处罚; 2、虽然经当医鉴定,当事人受轻微伤,但是纵观此案情的经过,不能以结果的轻重来认定侵害行为人行为性质。因为侵害行为人实施的侵害行为足以致人伤亡,但是由于当事人的闪避等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达到重伤或死亡的结果。并不能以此结果为轻微来否定侵害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及行为的社会危害性。

5,催眠大师里徐峥酒驾应当怎样判刑

我昨天看了电影就想来提这个问题的!为何徐峥酒驾还不坐牢呢!T^T后来问了我学法的同学说,由于其女友和男同学明知徐峥酒驾还上车,把自己置于危险中,其本身行动也存在错误,所以徐峥不负刑事责任的情况是可能的(具体她说的专业术语我已全部忘记了..可能其女友和男同学的家属也没有告他,并且他也没有造成除车上两个人以外的人的死亡..还请专业人士解答)我又去查阅了1下,还真找到了1个非常类似的新闻,请戳明知司机酒驾还要上车 车祸乘客身亡也需担责。一样的男青年酒驾载两个朋友,撞树翻车致两个朋友死亡,2013年1月的事情。家属提起了诉讼,由于其朋友明知酒驾还上车,在判决时法官减轻了男青年30%的责任。但这是民事诉讼,新闻中没有提及刑事诉讼,我猜是没有(?)...这也符合电影中徐峥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摘抄该新闻中的法条以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百3101条规定,“受害人对侵害的产生也有错误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2106条规定,“被侵权人对侵害的产生也有错误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侵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第1款规定,“受害人对同1侵害的产生或扩大有故意、过失的,依照民法通则第1百3101条的规定,可以减轻或免除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但侵权人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人侵害,受害人只有1般过失的,不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受害人存在错误的,可酌情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案件主审法官、东莞市第2人民法院法官陈映华称,本案的特殊的地方在于,作为乘客的死者在交通事故中其实不承当事故责任,但在其家属索赔的侵权诉讼中,死者明知司机醉驾依然上车,存在1定错误,可以作为减轻车方赔偿责任的根据。”
8年前的话坐几年牢在罚款,不过这个电影地点是排挤的,不好说

6,我哥哥在外地打工已经好多年没有音训了我想知道通过什么方式能找

去法院申请宣告失踪吧。也许法院能指点。
送上你的爱心和真心,你如果喜欢她 你就和她多些接触啊 多一些来往 你就耐心的去和她交往吧!用你自己的心为她多做些感动的事 那个女孩懂事你最好也向她那么懂事啊 每当她不开心你就哄她开心 她高兴就和她一起高兴 她有困难的时候你就在第一时刻出现来帮助她 只要你有爱心 有喜欢她为她付出所有的眼前的一切 女孩只要看出这男孩的表现 让她满意 只要你付出的多 她的心就会往你的心中装 她就随心如义的跟随你 她调皮时你就 更要逗她开心 只要工夫下的升美女跟随你的心就更升 她的心就会往你装来的 首先你要主动. 干什么都要想到后果 表白其实是一种不成熟的表现,正常的顺序应该是:是你女朋友之后怎么怎么样,而不是你做我女朋友之后我怎么怎么样。 我在网上看到了这样的一个例子,不知道真实不,可还是值得说一下。 一个高手追一个女孩子,很成功,那个女的急得问那个男的,你怎么还不让我做你的女朋友啊? 一般的女孩都喜欢有责任感的男人.女人都很注重第一印象的,要成熟,想一下,哪个女人会爱上一个幼稚的人. 成熟的男人会勇于面对自己的责任的. 与她在一起的时候要主动些,但是要保持适度.女孩子胆子都很小,不要把她吓住了. 要表现的稳重,有主见,做什么事情都是慌而不乱.有男人的气质和风度.有同情心,特别是小动物之类的东西.(女人喜欢这样的男人) 还要有自信,没有自信什么事情都是干不好的.生活上遇到忧虑的事情了,在它面前要表现的乐观(前提是让她知道你遇到了),让她看看你多坚强. 你对她也不要经常的说"我爱你"说多了意思就变味了,也不要说"永远"怎么怎么样. 因为好多女人不相信永远的. 我女友就是. 如果你心真诚,而又用心去做了,那么她一定会到你的身边. 如果她值得你去追,就行动吧. 我给你找了些追女孩的方法,看看对你有帮助没. 碰触女性的次数越多, 则她越容易对您倾心> 在碰触女性后, 比较能增进彼此的亲密感(身体上的接触是拉近与女性距离的最佳方式, 然而如何不著痕迹的碰触女性,需要极佳的技巧), 如果你能有机会接触她的膝或是手的话, 那就相当完美 了.但是如果你们是第一次约会见面的话, 可别有这种举动. 在咖啡店, 餐厅之中, 你最好选择并列的位置(机会就是这样制造的), 如果你选择面对面式的座位的话, 便没有机会去碰触对方. 女性的身体方面 ,左侧(大致是左半侧没错, 然而对一个左撇子女性就是右半侧了)是属非日常性的地区, 很容易感到酥痒。因此, 最好能使女性处于你右边的位置, 如果你用左手从女性的左后方将她环抱的话,则她将会投入你的怀抱中.接着便期待更进一步的好结果来临吧. 受欢迎男士对于非理想中的女性总保持敬而远之的态度, 而对于心慕的女性, 则有办法将她放置在自己身边. 女性对于引人注意的男子一定会产生好奇心(好奇心是女性的致命伤), 这种好奇心可以运用在有趣的对话中, 也可以运用在具有新鲜度的情报资讯上. 如果你不具有人缘, 即使对方很有好奇心, 但一见到你也只有拼命的躲避, 不受欢迎的男士身边总是相当寂寞, 无论何时都希望能置身在热闹的气氛中, 想要成为受欢迎的男士, 必须拥有自信(自信而不自大是追女友的不二法门, 切记!), 及良好的人际关系, 相信这样, 好的女孩子将属于你. 好不容易有机会可以约她出去,却不知要带什么礼物, 在这种场合最好带一朵花, 这样你或许可以为她将花别在胸前(送礼是学问, 然而要想把花插在"不熟"的女性胸前是不智的哦)或发上, 那自然就形成了彼此间接吻的机会. 至于在用餐方面, 第一次也许要稍微慎重一点, 但第二次以后则可以选择二人式的食物, 来增进彼此的亲切感. 如果你和她能够大口大口的吃东西的话, 那你们的关系就不只是朋友, 而是情侣了. 在对方成为你的女朋友后, 有很多人却苦恼于彼此的关系无法再更进一步, 其实这些人如果不是过于不在意, 就是经常让增进情感的机会悄悄溜走. 在女性族群中, 相当重视想能帮女人拿外套的男生, 因为在脱下外套的一刹那, 如果有男性在场, 很容易就让女人产生情侣的错觉. 在乘坐出租车时, 你若能说:把容易忘的东西放在我这边吧 ,那便是把自己跟她之间的距离拉近了. 但是如果这些行为如果运用不当的话,那可就会弄巧成拙了,答案 君子兰专属,发现抄袭者一律检举. .

7,酒醉身亡参与者有责任吗

得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他们应该预见到喝酒伤身,却没有预见或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属于过失致人死亡,应负刑事责任。
结合到本案中,这种情况不好说的,因为谁也不知道喝酒的现场是怎么样的,如果这几个朋友都摈他酒,那他们是有责任的,如果只是朋友之间的聚会,和多了,由于自身的原因导致的死亡是很难主张那几个人的赔偿的!意思就是说,那几个人得有故意或者重大过错,否则是不能主张的!如果证明其他一同喝酒的朋友具有过错存在困难,则可以适用公平责任原则,要求其他几个朋友适当补偿。适用公平原则,这样比较合理!【个人意见】:首先, 我国法律未禁止成年公民饮酒,只是限制或禁止公民饮酒后进行某些特定行为。从审判实践来看,法官判决“酒友”是否承担赔偿责任,主要是分析酒友是否存在过错以及过错的程度。酒友的过错分析可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喝酒的过程,第二阶段是喝酒之后的照顾义务。 (一)、劝酒、迫酒导致的伤害是否应承担侵权责任 一是要看劝酒、迫酒是否采用强制手段,如喝酒人自己不愿意喝酒,酒友采用强制的手段强迫其喝酒,导致伤害的,实施强迫手段的酒友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如果是非强制、礼节性劝饮,被敬酒者有自主选择的权利,既不为法律所禁止,也为传统和风俗民情所接受。一般不宜将这种行为界定为侵权行为。 二是要看酒友是否存在故意,如明...结合到本案中,这种情况不好说的,因为谁也不知道喝酒的现场是怎么样的,如果这几个朋友都摈他酒,那他们是有责任的,如果只是朋友之间的聚会,和多了,由于自身的原因导致的死亡是很难主张那几个人的赔偿的!意思就是说,那几个人得有故意或者重大过错,否则是不能主张的!如果证明其他一同喝酒的朋友具有过错存在困难,则可以适用公平责任原则,要求其他几个朋友适当补偿。适用公平原则,这样比较合理!【个人意见】:首先, 我国法律未禁止成年公民饮酒,只是限制或禁止公民饮酒后进行某些特定行为。从审判实践来看,法官判决“酒友”是否承担赔偿责任,主要是分析酒友是否存在过错以及过错的程度。酒友的过错分析可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喝酒的过程,第二阶段是喝酒之后的照顾义务。 (一)、劝酒、迫酒导致的伤害是否应承担侵权责任 一是要看劝酒、迫酒是否采用强制手段,如喝酒人自己不愿意喝酒,酒友采用强制的手段强迫其喝酒,导致伤害的,实施强迫手段的酒友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如果是非强制、礼节性劝饮,被敬酒者有自主选择的权利,既不为法律所禁止,也为传统和风俗民情所接受。一般不宜将这种行为界定为侵权行为。 二是要看酒友是否存在故意,如明知他人因身体状况或职业特点不适合喝酒,而违背其意愿强劝其喝酒,导致的伤害,应承担赔偿责任。例如明知他人系机动车驾驶员仍劝其共饮;或明知其酒后不能开车而放任或不加阻止其开车,所导致的伤害,亦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赔偿责任。因此,分析劝酒、迫酒是否构成侵权,要看劝酒、迫酒的具体情节。 (二)、共饮者醉后,酒友应承担怎样的法律义务 醉酒人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能预见到过量饮酒的后果,那么共饮者是否有劝阻他人喝酒的义务呢?从共饮者没有法律上的义务,只有道德上的义务。那么,一旦其他人醉酒了,酒友不能一走了之,否则,导致的他人伤害则应承担法律上的责任。对醉酒者承担的救护、救助义务应达到怎样的程度?例如:将一个醉酒引发突发疾病的人送往医院、诊所;将一个醉酒且基本失去自我控制能力的人送往其成人亲属照顾;将一个表面上没有出现失控迹象的共饮者,送上车、家门口等等,这些常人通常的处理方式,如出现事故,不宜判决供饮者承担赔偿责任。 我国的酒文化博大精深,“千里不同风,百里不同俗”,法官处理此类案件还要考虑到当地关于酒的民风民俗,才能对是否构成侵权的要件做出正确的判断。【案例一】醉酒死亡 亲属状告酒友 2008年2月25日,陈某湾在东莞市冼沙同富酒店请朋友吃饭,赴宴的客人有12人,包括莫某均、周某润及古某媚的丈夫周某华。其中,周某华与周某润是亲戚关系,与陈某湾、莫某均是朋友关系,与赴宴的其他9人素不相识。晚上约7时开始吃饭饮酒,约当晚9时结束,13人共饮了自带的白酒9斤,大家饮的酒量比较均匀。晚宴结束时,其他几人离席先走(有的去卡拉OK,有的回家),而陈某湾、莫某均、周某润发现周某华醉酒了,便一同用车先送周某华到周某润家中休息,打算待周某华酒醒后再送周某华回家。 到周某润家后,莫某均、周某润将周某华醉酒并安排在周某润家休息的情况分别电话告知了周某华的父母和妻子。当晚约11点半,陈某湾、莫某均见周某华无异常,便回家了,由周某润和其家人照料周某华。次日凌晨3时左右,周某润发现周某华没有了呼噜声,觉得有点不妥,便让女儿打120、110并通知周某华的家人及陈某湾、莫某均。医护人员赶到后,对周某华进行了抢救,然而周某华因酒精中毒,心跳、呼吸骤停,于2008年2月26日4时30分经救治无效死亡。 在原审庭审中,古某媚、李某、周某田、周某欣主张陈某湾、莫某均、周某润没有尽到通知义务,只是在周某华酒精中毒发生恶化之后才电话通知周某华家属称周某华酒精中毒,也没尽到悉心照顾的义务,导致周某华错过了抢救的时机。 原审法院认为,应以普通人的标准来衡量,不能以医生的标准来要求,否则对陈某湾、莫某均、周某润而言是苛求和不公平的。周某华醉酒后熟睡并打着呼噜,并无其他异常,陈某湾、莫某均、周某润据此安顿其睡眠而不送去医院,符合日常生活习惯和常理。周某润凭熟睡中周某华呼噜声的停止,判断周某华可能出了问题,是常人的合理注意,但此前作为普通人的是难以甚至无法预知周某华会发生酒精中毒死亡。况且,周某润在发觉周某华可能不妥后,及时告知周某华的家人并打120救助。因此,从陈某湾、莫某均、周某润的系列行为,可认定陈某湾、莫某均、周某润已尽了注意、通知及照料的附随义务,周某华醉酒后,陈某湾、莫某均、周某润并无过错。 综上所述,周某华醉酒后发生酒精中毒死亡,是其本人不控制、过量饮酒造成的,是唯一的过错方,陈某湾、莫某均、周某润对周某华的死亡无过错,因此,死者家属要求陈某湾、莫某均、周某润承担赔偿责任,原审法院不予支持。 周某华家属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东莞中级法院。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从陈某湾、莫某均、周某润的系列行为,可认定陈某湾、莫某均、周某润已尽了注意、通知及照料的附随义务,周某华醉酒后,陈某湾、莫某均、周某润并无过错。而作为周某华本人,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预见到过量饮酒的后果,周某华无法控制自身的行为,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二审法院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案例二】醉酒死亡引发民事赔偿案 近来,因醉酒死亡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时有发生。各方当事人对此类案件的看法、态度虽不尽相同,但赔偿义务人无不感到非常冤枉。而各级法院的判决结果也相差甚远。诸多新闻媒体对此类案件的审判结果也给予高度关注,并引发了“面对醉酒者,我们怎么办”的讨论。最近,笔者承办了一起以张某(女)及其两个女儿为原告,以与死者薛某(系张某之夫)一同喝酒的刘某等六人为共同被告的人身伤害赔偿案件。该案现已尘埃落定,笔者作为此案被告的代理律师,经过缜密的法律分析,成功的将诉状中六名被告承担全部法律责任降低为承担20%的次要责任。 一、案情简介 原告张某(女)及其两个女儿。 被告刘某、李某、容某、周某、马某、常某六人 二00四年十一月十九日十八时三十分左右,被告刘某、李某、容某、周某、常某与马某(马某、刘某、李某、容某、周某为同学关系)约好去某工厂附近的四川园林饭店吃饭。五人坐下后,薛某(男,四十岁,某工厂工人,系张某之夫,与被告刘某、李某、容某、周某、常某为同一车间,但吃饭前刘某、李某、容某、周某、马某五人与薛某不认识)也进入了该饭店,因薛某与常某相识,就和五被告坐在了一起,后马某也赶来参加。七人开始吃饭并喝酒。约三十分钟后,容某喝了一杯酒因有事先行离开。剩余六人继续吃饭、喝酒,共计喝了叁瓶白酒,两瓶啤酒,其中李某自己喝了两瓶啤酒。二十一时许,周某结帐后与李某、常某一同离开饭店。十分钟后刘某离开饭店。约五分钟后马某与薛某一同离开饭店。马某发现薛某有些醉意,便建议薛某去工厂的单身宿舍休息,并叫来李某、周某一同扶薛某上楼到周某与常某的宿舍(324房间)。薛某上床后,常某问他“喝水吗?”薛某答“不喝”;常某又问他“你睡吗?” 薛某答“睡吧”;常某又问他“脱衣服吗?” 薛某答“不脱”。后薛某、周某睡了。薛某睡觉时一直打呼噜。常某到半夜时才睡着。大约凌晨三时,周某、常某发现薛某头部及上半身斜躺在地上,脚搭在床上,呼叫不应。周某立即拨打“120”并向车间领导进行汇报。薛某经“120”抢救无效死亡。二00四年十二月三日,某市公安局出具了(2004)冀石公刑技法字第129号《关于薛某的尸体检验报告》:尸表检验,死者只穿兰内裤。尸长165㎝,发育正常,营养中等,皮肤呈白色,黑发长8㎝,冷冻缓解尸体,中度腐败。双眼角膜浑浊,瞳孔不能透视,睑球结膜苍白,鼻孔有出血,左口角有血迹,耳无异常。左颞部有4×2.5㎝表皮剥脱伴皮下出血,左额部眉外上有0.5×0.5㎝表皮剥脱。尸表其余部分未见损伤。解剖检验,切开头皮,头皮下及双侧颞肌无出血,颅骨无骨折。切开腹腔,可见心肺表面有点状出血,胃内有暗红色稀粥样胃内溶物,有酒味,腹腔及其它脏器肉眼观未见明显异常。取出舌、喉、气管见喉头粘膜明显出血水肿,气管内无异物。取心内血5ml备检。理化检验,TXY-I酒精定量检测仪检验心内血,酒精含量为104.49mg/100ml。检验意见:1、根据死者左额、左颞及左耳后损伤的性状、特征,符合钝性外力所致,磕碰擦蹭可以形成,损伤轻微属非致命伤。2、根据理化检验结果死者心内血酒精含量为104.49mg/100ml,说明死者生前曾大量饮酒。3、根据解剖检验见喉头明显充血水肿,结合心肺表面点状出血等分析,薛某符合喉头充血水肿引起窒息死亡。4、建议进一步做病理检验(家属不要求进一步做病理检验)。 原告认为,被告刘某、李某、容某、周某、马某、常某明知薛某已经严重醉酒,而没有将其送交家属或送到医院进行救治,却将其放到单身宿舍置之不理,从而导致薛某因醉酒致喉头充血水肿引起窒息死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六被告共同过失致人损害,造成薛某死亡的严重后果,构成共同侵权,依法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被告认为,第一、二00四年十一月十九日晚六人聚餐时并没有主动约请薛某,薛某是碰巧遇上主动坐到六人的桌上的,六人也不好意思撵他走。席间大家都是自行倒酒,并没有人劝酒,且在自己认为本人已经吃好喝好后自行离开。当马某发现薛某喝酒过量后建议其到工厂宿舍休息,并与周某、李某将其扶到周某与常某的单身宿舍休息时,薛某的意识清楚。且马某、李某、周某、常某当时也大量饮酒。在马某、李某、周某、容某、刘某饭前与薛某不认识,薛某没有告知其家庭住址,薛某妻子的电话关机的情况下,李某、周某、常某让薛某在单身宿舍休息的行为已经尽到了善良照顾义务。第二、薛某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对自己的酒量及身体的健康状况有深刻的认识,薛某醉酒是自己贪酒造成的。责任应由其自己承担。被告六人对其没有进行照顾和看护的法定义务。第三、薛某的尸检报告表明虽检测到其生前曾大量饮酒,但在没有明确薛某的死亡原因是酒精中毒的情况下,薛某的死因不能确定,薛某生前饮酒与其死亡之间不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故原告诉被告侵权证据不足。第四、薛某一夜未归,其家属没有采取任何寻找措施,应承担一定的责任。综上所述,六被告对薛某的死亡不承担赔偿责任。法院审理认为,死者薛某作为成年人应当预见到过量饮酒的危害,对于酒后猝死的严重后果本人应承担主要责任。薛某与刘某、李某、周某、马某、常某五被告同桌饮酒后辨认和控制能力减弱,有可能造成伤害,其后行为和同桌饮酒人之间产生了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刘某等人没有将其送交家属或送到医院救治,未尽到及时救助义务,应承担次要责任。被告容某喝了一杯酒后即先行离开,其对后面饮酒及其它情况不知,故不应承担责任。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被告刘某、李某、周某、马某、常某连带承担20%的赔偿责任。宣判后,原告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笔者作为六名被告的代理律师从以下方面进行了详细的法律分析:六被告的行为是否符合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本案主要争议的焦点是:六名被告的行为与薛某的死亡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及其主观上是否存在过失。 笔者认为:根据案情,七人开始吃饭约三十分钟后,容某喝了一杯酒因有事先行离开,其对后面饮酒及其它情况不知,故不应承担责任。法院对此予以认定,判决容某不承担任何责任。 对刘某、李某、周某、马某、常某五人的行为从以下两个方面分析: 1、因果关系,是指损害事实与违法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目前,关于因果关系存在两种学说:直接因果关系学说和相当因果关系学说。直接因果关系又称为狭义因果关系,它要求以哲学上严格意义的因果关系作为侵权行为的要件。由于互为因果关系的条件在现实中,很难穷尽,缺乏可操作性,且极易导致受害人难以获得侵权行为法的救济的情况。故,专家、学者认为采用直接因果关系学说是不符合法律是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的精神的。我国学者杨立新将其概括为一个三段论:“大前提:以行为时社会的一般智识经验,此种行为能够引起此种损害结果;小前提:现实中,此种行为已经引起了此种损害结果;结论:那么,此种行为为此种损害结果发生的适当条件。既然如此,此种行为与此种损害结果之间为有相当因果关系。” 笔者认为:大前提-从社会的一般智识经验,可知大量饮酒能够引起饮酒者死亡的后果;小前提-事实上,薛某大量饮酒后已经死亡;结论-薛某生前大量饮酒是导致其死亡的适当条件。因此,五被告与薛某一起饮酒的行为与薛某的死亡之间具有相当因果关系。一审法院采纳了笔者的观点,认为“薛某与刘某、李某、周某、马某、常某六被告同桌饮酒后辨认和控制能力减弱,有可能造成伤害,其后行为和同桌饮酒人之间产生了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确定了薛某的死亡结果与五被告与其一起喝酒及酒后的管理具有因果关系。 2、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而且能够预见行为具有加害他人的危险性,却依然实施该行为的心里现象。过失实质体现了行为人的自主参与,因而是构成侵权行为的基本要件。过失是一种不注意的心里状态,是对自己注意义务的违反。注意义务分为两种情况:一般注意义务和特殊注意义务。一般注意义务是一般社会交往中产生的注意义务;特殊注意义务是特定关系中产生的注意义务,如司机、医生等特定职业者的注意义务。我国民法学家佟柔认为:“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过失,必须以行为人是否应当注意、能够注意却未注意为依据。由于时间、地点、条件的不同,客观环境不断发生变化,人们应当注意和能够注意的标准也在不断变化。所以应当注意和能够注意的标准,也应当以时间、地点、条件为转移。” 笔者认为:首先,过失的判断以行为人对受害人的利益负有注意义务为前提,在注意义务存在的前提下,过失的判断就应取决于注意的程度即违反注意义务。在作出具体判断时,应结合行为人的年龄、职业、行为发生时行为人的生理、精神状态、以及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等条件因素进行综合判断。 其次,就本案而言,前面笔者已经论述了薛某的死亡与五被告之间存在相当因果关系。在这个前提下,必然产生五被告对薛某的注意义务。因而,五被告在本案中是否存在过失,取决于在当时条件下五被告对薛某应注意到何种程度方为一个善良公民已经履行了真诚注意、谨慎的行为义务。其次,就本案而言,前面笔者已经论述了薛某的死亡与五被告之间存在相当因果关系。在这个前提下,必然产生五被告对薛某的注意义务。因而,五被告在本案中是否存在过失,取决于在当时条件下五被告对薛某应注意到何种程度方为一个善良公民已经履行了真诚注意、谨慎的行为义务。判断刘某等五人是否存在过失的主要条件(案件背景)因素有:①刘某等五人与薛某之间互不了解;②席间没有人劝酒;③薛某饮酒的同时,刘某等五人也喝了酒;④被告马某发现薛某醉酒时,在不知其家庭住址且与其家属不能取得联系并征得其同意得情况下,与周某、李某一起扶他到周某与常某合住的宿舍休息;⑤薛某睡前常某关切得询问其“喝水吗?”、“脱衣服吗?”时,薛某明确答复了常某;⑥薛某睡后一段时间常某才入睡;⑦刘某、常某等五人均不是医务人员;⑧在发现薛某情况异常后,立即拨打“120”进行救治。笔者认为在综合上述条件,由于常某等五人均不是医务人员,这就决定了他们的医学知识是非常有限的,法官在判断其五人对薛某的注意程度时的判断标准不能以特殊注意义务即一个医务人员通常情况下应具有的智识与经验作为判断标准,而应以一般注意义务为标准即一般社会交往中产生的注意义务。通常情况下,常某等五人应该都知道酒精中毒可能会出现致人死亡的后果,在常某等五人没有喝酒且精神状态正常的情况下,把一个因醉酒而神智不清或者控制、辨认能力降低的人交其看管,如果存在常某等五人应当预见到如不及时送医院救治醉酒者可能死亡的后果而没有预见到的条件;或者虽然已经预见到可能会发生这一危害结果,但是基于日常生活中时常发生醉酒的人睡一觉后即行恢复的情况,认为该醉酒者亦能自行恢复,不会发生醉酒者死亡的危害结果的条件下,导致醉酒者死亡,应该认定常某等五人没有尽到一般注意义务,构成过失。但是,本案的案件背景显示,常某等五人当时也处于刚刚喝了酒的状态,从公平角度讲,法官在确认死者薛某酒后控制、辨认能力降低的条件下,亦应认定一同喝酒的常某等五人酒后也应存在控制、辨认能力降低的条件。在此条件下,法官要作出正确的判断不应以一个没有喝酒的人通常情况下会如何作出判断为标准,而应当考虑的是喝酒后的人在同等条件下会如何处理此事。会不会将另一个尚能表达明确其意思的醉酒者送往医院救治,如果能,则常某等五人有过失,如果不能,则常某等五人无过失。笔者认为,事实上,喝酒后的人在同等条件下对另一个尚醉酒者的生理条件、健康状况很难作出正确判断应是一个普遍存在的现象。结合本案,在死者薛某睡前,常某问他“喝水吗?”薛某回答“不喝,睡觉吧”。常某又问“脱衣服吗?” 薛某回答“不脱。”之后,薛某入睡,打起呼噜。薛某睡后一段时间,常某才睡。至此,笔者认为,常某在酒后,在薛某入睡前,能对其关切的进行询问,在得到薛某明确的回答且薛某已经入睡后其才睡觉,就已经尽到了一个善良之人的注意义务,是符合社会公共道德所要求的行为准则的,常某酒后能对薛某关注到这个程度已经足矣。因此,常某等五人在本案中没有过失。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虽然五被告对薛某的死亡结果的发生并不存在过失,但是由于与五被告与其一起喝酒及酒后的管理具有相当因果关系,因而可以认为五被告对于薛某的死亡结果的发生应当承担一定比例的责任。一审法院的判决也正是基于此判令醉酒致死的薛某承担80%的主要责任,与其共同饮酒的五名被告承担20%的次要责任。
bc是否承担责任,关键看他们有无过错。若bc对a一味劝酒,大饮豪饮,致使a酒醉身亡,他们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相反,若他们知道a的酒量和当天饮酒情况,并未过份劝酒,甚至劝阻a再饮酒,而a酒兴大发,狂喝滥饮而酒醉身亡,bc是没有什么责任的。现在,bc对a家人作了适当赔偿,应认为此事已经了结。
参与者可以分担一部分的民事责任,但酒醉身亡者自己要承担大部分责任。《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二条 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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